一位成功的艺术品经营管理者,一定要具备比普通艺术爱好者更多、更全面的知识和能力。艺术品经营管理者在个性和知识结构方面有特殊要求,区别于一般商业经营者。多了“艺术”二字,表明艺术品经营者要同时具有经济管理人与艺术人的头脑和个性,不仅拥有在商业领域经营管理者该有的重实务、重视经济利益的天性,又要具有艺术素养,有眼光、懂审美。在知识结构方面,一名真正合格的艺术品经营管理者,首先应当拥有广博的文化艺术知识修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一定的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其次,还应该掌握统计学、数理学、计算机科学等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的部分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这些知识便于实现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有助于克服经营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陶小军、王菡薇主编《艺术市场学》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创新路径
(一)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概念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简而言之就是以信托为载体,即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出资人或管理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基金。专门投资于区域产业升级、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养老产业发展等领域。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目的,采用基金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对不同区域、不同项目进行投资,为地方政府推动城市发展提供持续、全面、专业的金融服务。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体现了政信合作的新思路,即从单纯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转为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合作投资区域经济的未来。与传统的融资平台投融资模式相比,虽然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主体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平台也可以参与其中,但角色定位与以往不同。融资平台不再直接代表政府进行投融资建设,而是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成为“开展公私合作的政府授权载体冶。传统融资平台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规范,在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中,转变为政府引导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的融资平台后,其与政府之间开始具有明确规范的法律授权和财务结算关系。
此外,地方政府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传统的平台投融资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自身信用为平台公司的投融资项目承担隐性担保。而在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模式下,地方财政以较小比例股权的形式加入投融资项目,对项目授权经营和收取附带权益,有助于解决地方建设融资问题,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二)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创新路径
1.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
(1)基本结构。
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两种。在实践中,也有研究把基金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法人型)与有限合伙型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在理论上是公司型基金的一种,但由于实践中二者的法律、政策多有不同,把有限合伙型基金区分开来有利于做更细致的比较。
所谓契约型基金,一般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和投资人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形成基金,并运用基金管理做出投资组合决策;由基金保管机构保管基金资金;投资收益主要归投资人所有。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家股份公司,具备基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人即股东,并通过股东大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
仅从信托关系的角度看,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主要是一种契约型基金,其核心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委托人即投资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另设基金保管人,投资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用于投资区域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房产开发甚至特许经营权等领域的项目。若从信托计划作为出资方的角度看,与信托资金对接的既可以是契约型基金,也可以是公司型基金;若从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信托公司同样可以作为契约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在这两种角度下,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既可以成为契约型基金,也可以成为公司型基金。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运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管理方式来看,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资金的运用;也可以作为投资人的出资代表,委托其他机构管理基金。从基金结构来看,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既可以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投融资方式投资区域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管理项目,此时信托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需求、自身条件与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运作形式,这实际上反映了信托制度本身的灵活性。
①信托作为出资方时,基金的基本结构。
当信托为出资方时,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基金。此时信托资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作为优先级,融资平台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若是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信托基金作为优先级或劣后级LP入伙,城投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对基金进行管理。
②信托作为管理人时,基金的基本结构。
信托为管理基金管理人时,既可以是普通的基金管理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也可以充当GP方,出资1%,管理基金并获取20%的基金收益,其余投资者充当LP方,出资99%,不管理基金并享有80%的基金收益。
(一)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概念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简而言之就是以信托为载体,即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出资人或管理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基金。专门投资于区域产业升级、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与棚户区改造、养老产业发展等领域。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目的,采用基金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对不同区域、不同项目进行投资,为地方政府推动城市发展提供持续、全面、专业的金融服务。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体现了政信合作的新思路,即从单纯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转为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合作投资区域经济的未来。与传统的融资平台投融资模式相比,虽然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主体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平台也可以参与其中,但角色定位与以往不同。融资平台不再直接代表政府进行投融资建设,而是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成为“开展公私合作的政府授权载体冶。传统融资平台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规范,在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中,转变为政府引导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主体的融资平台后,其与政府之间开始具有明确规范的法律授权和财务结算关系。
此外,地方政府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传统的平台投融资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自身信用为平台公司的投融资项目承担隐性担保。而在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模式下,地方财政以较小比例股权的形式加入投融资项目,对项目授权经营和收取附带权益,有助于解决地方建设融资问题,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二)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创新路径
1.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
(1)基本结构。
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两种。在实践中,也有研究把基金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法人型)与有限合伙型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在理论上是公司型基金的一种,但由于实践中二者的法律、政策多有不同,把有限合伙型基金区分开来有利于做更细致的比较。
所谓契约型基金,一般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和投资人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形成基金,并运用基金管理做出投资组合决策;由基金保管机构保管基金资金;投资收益主要归投资人所有。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家股份公司,具备基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人即股东,并通过股东大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
仅从信托关系的角度看,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主要是一种契约型基金,其核心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委托人即投资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另设基金保管人,投资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用于投资区域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房产开发甚至特许经营权等领域的项目。若从信托计划作为出资方的角度看,与信托资金对接的既可以是契约型基金,也可以是公司型基金;若从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信托公司同样可以作为契约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在这两种角度下,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既可以成为契约型基金,也可以成为公司型基金。
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的运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管理方式来看,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资金的运用;也可以作为投资人的出资代表,委托其他机构管理基金。从基金结构来看,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既可以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投融资方式投资区域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管理项目,此时信托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区域发展信托投资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需求、自身条件与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运作形式,这实际上反映了信托制度本身的灵活性。
①信托作为出资方时,基金的基本结构。
当信托为出资方时,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基金。此时信托资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作为优先级,融资平台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若是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信托基金作为优先级或劣后级LP入伙,城投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对基金进行管理。
②信托作为管理人时,基金的基本结构。
信托为管理基金管理人时,既可以是普通的基金管理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也可以充当GP方,出资1%,管理基金并获取20%的基金收益,其余投资者充当LP方,出资99%,不管理基金并享有80%的基金收益。
【溧水法院召开破产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10月26日上午,溧水法院民二庭组织召开了以“创新破产审理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为主题的破产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沈永祥、民二庭庭长简恩华及民二庭审判员高传法出席了发布会,20余名律师、债权人及管理人应邀参加。
近年来,溧水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受一些不利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深陷资金链、担保链危机,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破产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2015年以来,溧水法院共收到申请企业破产案件26件,其中裁定受理14件,旧存4件,结案4件,在审14件;所受理案件涉及债权21.16余亿元,其中金融债权5.17多亿元,涉及金融机构31家;待盘活土地425125.96㎡ 、房产419164.82㎡,可依法终结执行案件近千件。
民二庭庭长简恩华在发布会上提到,目前企业破产案件主要存在数量增速明显、审理压力大,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受理门槛低、矛盾尖锐,缺乏专业人才、考核标准不健全,企业接收不易、资产变价更难等特点与困难。
沈永祥副院长指出,面对不断增加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压力,快速高效办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需求,溧水法院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是组建破产审理团队,加快审理队伍建设;二是完善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办案机制;三是制定规范指引,推进审理规范化;四是加强管理人指定和履职监督,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五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处置合力。针对接下来的工作,溧水法院将努力推动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正确运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加大企业挽救升级力度,着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
为规范指引企业法人破产申请,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和债权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自身权益,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企业法人破产申请指引》,并在现场进行了发放与宣传。
发布会结束后,沈永祥副院长主持召开了破产案件推进会,各破产案件管理人就办理的破产案件的进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向合议庭进行汇报,副院长沈永祥对管理人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调动自身积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二是重视流程节点,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三是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破产案件的工作合力。
近年来,溧水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受一些不利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深陷资金链、担保链危机,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破产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2015年以来,溧水法院共收到申请企业破产案件26件,其中裁定受理14件,旧存4件,结案4件,在审14件;所受理案件涉及债权21.16余亿元,其中金融债权5.17多亿元,涉及金融机构31家;待盘活土地425125.96㎡ 、房产419164.82㎡,可依法终结执行案件近千件。
民二庭庭长简恩华在发布会上提到,目前企业破产案件主要存在数量增速明显、审理压力大,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受理门槛低、矛盾尖锐,缺乏专业人才、考核标准不健全,企业接收不易、资产变价更难等特点与困难。
沈永祥副院长指出,面对不断增加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压力,快速高效办好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需求,溧水法院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是组建破产审理团队,加快审理队伍建设;二是完善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办案机制;三是制定规范指引,推进审理规范化;四是加强管理人指定和履职监督,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五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处置合力。针对接下来的工作,溧水法院将努力推动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正确运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加大企业挽救升级力度,着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
为规范指引企业法人破产申请,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和债权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自身权益,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企业法人破产申请指引》,并在现场进行了发放与宣传。
发布会结束后,沈永祥副院长主持召开了破产案件推进会,各破产案件管理人就办理的破产案件的进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向合议庭进行汇报,副院长沈永祥对管理人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调动自身积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二是重视流程节点,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三是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破产案件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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