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新司法解释让离婚更难?律师解读】据澎湃新闻报道:“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争议文章认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还提到,对于诉讼离婚,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游植龙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的解释,只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新意,不能就此解读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上述争议文章把旧规定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所列举的离婚情形进行了窄化理解,限缩条文规定,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其实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比如长期嫖娼、长期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陈爱武指出,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在离婚条件程序等问题上,基本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院根据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矛盾冲突缘由、有无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综合斟酌后进行裁量。
陈爱武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这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不是更难了,而是更加科学合理了。https://t.cn/A6JZcdc2(澎湃新闻客户端)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争议文章认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还提到,对于诉讼离婚,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游植龙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的解释,只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新意,不能就此解读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上述争议文章把旧规定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所列举的离婚情形进行了窄化理解,限缩条文规定,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其实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比如长期嫖娼、长期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陈爱武指出,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在离婚条件程序等问题上,基本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院根据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矛盾冲突缘由、有无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综合斟酌后进行裁量。
陈爱武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这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不是更难了,而是更加科学合理了。https://t.cn/A6JZcdc2(澎湃新闻客户端)
【给曹丕“招黑”的两个传说】 因为“七步诗”上了热搜,曹植自然而然也被热搜了。前不久,《国家人文历史》杂志推出封面故事《曹操·缔造魏国》,并以系列文章介绍曹操纵横捭阖的故事。这中间,都绕不开曹丕。
曹丕即魏文帝,在位七年。他的文治武功虽然并非特别出色,但也不能说平庸无为。那为什么对他的评价偏低呢?很显然,“七步诗”“心机男”抢甄氏的故事,都一直在给他“招黑”。尽管这两个故事或被证伪,或最多“莫须有”,但因流传太广,很多人仅凭朴素的满腔义愤,就恨起他来,曹丕确实有点冤。
曹丕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传说往往“更让人相信”
从两个故事说起。最为人熟悉的,莫过于他逼曹植写“七步诗”了。
《世说新语·文学》篇记载了这件事:魏文帝曹丕命令曹植,七步以内写成一首诗,否则杀头。没想到,曹植七步之内,吟出那首流传至今的《煮豆诗》。
虽然不少学者从各种角度论证,这个故事应不属实,但丝毫不影响其广泛流传,并为大家津津乐道。
这个故事形成的效果,类似如今娱乐圈里那种“虐粉”套路带来的结果,粉丝们因为同情自己的“爱豆”受到打压,反而加倍支持。那么,曹丕不挨骂谁挨骂?
娶到甄氏的故事里,曹丕妥妥地被塑造成了“心机男”,这对他又是一个大大的减分项。
甄氏原本是袁绍儿子袁熙的夫人,才貌俱佳,家世也很显赫。按某些“趣历史”的表述,曹操攻打邺城,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据甄氏为己有。意想不到的是,曹丕捷足先登。原来,曹丕也早已听闻甄氏貌美,借此机会率先冲进袁府,抓到甄氏,并大大方方地请求曹操,把她赐给自己为妻。事已至此,曹操也没办法了。曹丕计谋得逞,顺利抱得美人归。但是,“心机男”的称号也就坐实了。如此心机,岂能不令人鄙薄。
围绕甄氏的故事至此并没结束。排在“建安七子”首位的孔融,因为曾拿这件事讽刺过曹操,引来杀身之祸。听说曹丕娶了甄氏一事后,孔融一本正经地对曹操说,这事再正常不过了,以前,武王伐纣,就把妲己赐给了周公。本来,曹操一直感觉此事有点夺人妻室之嫌,闻听有这样的历史掌故,非常高兴,于是,赶紧向孔融打听,语出何典?孔融回答,以今例古,应当如此。曹操这才明白,孔融是在讽刺自己,心里暗恨不已。在此之前,孔融经常对曹操傲慢无礼,早已惹得曹操大为不满,他这番“过嘴瘾”无异于火上浇油。最终,曹操借别人奏免之机,把孔融杀头了事。孔融作为一位名士,如此丧命还是引起很多人的惋惜与不平。尽管关系间接,这件事的一大块罪过,也被记到了曹丕头上。
还有一个说法,曹植名作《洛神赋》,也与甄氏有关。据说,曹植也是非常倾慕甄氏,思慕而不得,于是以甄氏为“蓝本”,下笔千言,洋洋洒洒,写下了这篇辞采华茂、气度雍容的赋中名篇。当然,这也是无稽之谈,好事者附会而已。但是,那些相信这个故事而为曹植鸣不平的人,还是把责任追到曹丕那里。
种种传说,虽不是事实,编造故事的人可能觉得有趣,像相声中甩了个“包袱”,但对于曹丕的名声来说,却极有杀伤力。这么多“黑料”,曹丕名声能好到哪里去?
选拔人才“勿拘老幼”
按正史记载,曹丕在文治武功方面,都还能够称得上有所作为。
曹丕去世后谥号“文”,当然与他好文、“文治”有关。《三国志·魏书》评价曹丕“天资文藻,下笔成章,博闻强识,才艺兼该”。
曹丕之好文,一是诗文创作颇有成绩,二是在文学批评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简而言之,他留下了现存最早的完整的七言诗《燕歌行》,开七言诗创作风气之先。文学理论方面,写出了《典论·论文》,许多观点卓有见识,影响至今。
在文治方面,他非常重视文化和选拔人才。《三国志·魏书》记载,黄初二年,曹丕即位后的第二年,因为注意到“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蒸尝之位”,遂下诏设宗圣侯,奉孔子祀,并命令鲁郡“修起旧庙,置百万户吏卒以守卫之,又于其外广为室屋,以居学者”。
黄初三年,曹丕下诏选拔人才,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这个选拔人才的标准可谓不拘一格,明确要求选才不要受年龄等条件限制,真正有才华的人就要擢拔,而且明确命令政府部门对那些“不以实”取才,仍然机械呆板按条文操作的,进行监督和纠正。
这些政策,对文化和文学的发展,都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文治方面的举措,曹魏政权也是一脉相承的。曹操生活的年代,鹿逸中原,群雄纷争。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最大可能地笼络人才,曹操主张“唯才是举”,提出“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都可以量才适用。提出这样的主张,可能也与曹操本人的经历有关。《三国志·魏书》记载,曹操“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可见,他虽然小时候很聪明,但并未走那条由学入仕之路,反而有点游手好闲、无所事事。
据了解,东汉官僚选拔采取“察举制”,至汉顺帝阳嘉元年,尚书令左雄上书“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同时要求官员考察对象必须满足基层任职“满岁”的条件,朝廷同意并颁行。汉桓帝本初元年,对基层任职时间的要求进一步延长,必须满10年才可以。按专栏作家江上苇的说法,曹操举孝廉,“时年20岁不到——无论是按照阳嘉制的很年40岁,还是按本初诏的基层锻炼10年,他哪项都不满足。”更何况,他还“任侠放荡,不治行业”。
各种条件都不具备,曹操仍然被成功荐举。这样一个特殊经历,可能让曹操认识到,如果严格按照那些条条框框,许多像自己一样的人才,会被拒之门外。这与现实需要严重不符。所以,他后来颁布《求贤令》,提出要“唯才是举”;后又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要求举荐“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者,而且强调“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至曹丕,如上所述,同样要求“以实”取才,起到了承上启下、延续文脉的作用。
曹叡(魏明帝)做太子时,即“唯潜思书籍而已”。即位后,认为“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曾下诏要求各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他还认为,“世之质文,随教而变”,要求选拔任用有真才实学者,“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后来,还曾专门下诏,把曹丕所著《典论》刻石,“立于庙门之外”。
可惜,魏明帝时,已经“大权偏据”,诏令也被臣僚们当成例行公事,还有谁愿意去推行落实呢。
厚葬都是“愚俗所为”
此外,在军事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为政理念,也颇能显示曹丕与众不同的个性。
追求不战而屈人之兵。即使当了皇帝后,曹丕仍然面对诸多军事行动,包括魏国内部发生的叛乱。或许是厌倦了刀兵生涯,或许是心存悲悯,他一直希望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魏书》中记载,山贼郑甘、王照及卢水胡率众投降,时已嗣位丞相、魏王的曹丕非常得意,在众多谋士臣僚面前,接连列举出历史上很多先例,证明自己力排众议、不必用兵而让对手来降的策略有效、有功。曹丕还特别表示,“吾今说此,非自是也,徒以为坐而降之,其功大于动兵革也。”能够运筹帷幄,尽最大努力避免刀兵相见,不战而屈人之兵,确实值得称道。
主张简葬,并以身作则。按《三国志·魏书》,曹丕将陵地选在首阳山,对于身后事,通过“终制”作了详细交代。其中,明确提出,陵墓需“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即不封土,不种树,不建寝殿,不造园林,不修神道。曹丕认为,“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葬了,就要像藏起来一样,让别人找不到。那些大造陵墓,招摇厚葬的,纯粹是“愚俗所为”。此前已经有无数实际例子说明,厚葬更容易被盗墓。一旦陵墓被盗挖,对于逝者,无异于受刑,如同“戮而重戮,死而重死”。所以曹丕反复叮嘱,如果不按他所说的办,就是不忠不孝。曹丕去世后,他的丧葬事宜即按“终制”执行。
曹丕主张简葬,并非突然异想天开。首先,是有思想基础的,这方面与曹操一脉相承。另外,应该也有多方面的现实考量。客观而言,他有为自己打算的因素,希望百年以后,能真正入土为安。更重要的,恐怕还是为治国算计。毕竟,长年不断的战争,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破坏,如果再兴厚葬之风,必然会造成社会生产和财富的极大浪费,由此又会挤压其他需求。比如,军队筹集物资就会遇到更多难题。如果军队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战斗力又如何保障?倡导简葬,节约资源,类似一系列问题都能得到有效消除或缓解。事实也是如此。
从这些政策来看,曹丕还是很有远虑的。有远虑,则大致能把握和顺应大势。但是,他当了七年皇帝就去世了,很多政策的效果可能才刚刚显现,有的甚至因为世乱而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这应该也是导致他在社会评价上拿“低分”的一个原因。如果他能多在位几年,又会是什么情形?有没有可能拿出一整套令人惊叹的治国良策,直接改变天下版图?这个问题肯定又是众说纷纭。怎么想象大可天马行空,也不必较真,因为历史都已经发生,再离谱的想象也不过是图个乐而已。总之,曹丕属于那些八卦传说的受害者,反过来说,正是凭借那些传说,曹丕才为更多人知晓,这也算历史的一个补偿吧。
曹丕即魏文帝,在位七年。他的文治武功虽然并非特别出色,但也不能说平庸无为。那为什么对他的评价偏低呢?很显然,“七步诗”“心机男”抢甄氏的故事,都一直在给他“招黑”。尽管这两个故事或被证伪,或最多“莫须有”,但因流传太广,很多人仅凭朴素的满腔义愤,就恨起他来,曹丕确实有点冤。
曹丕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传说往往“更让人相信”
从两个故事说起。最为人熟悉的,莫过于他逼曹植写“七步诗”了。
《世说新语·文学》篇记载了这件事:魏文帝曹丕命令曹植,七步以内写成一首诗,否则杀头。没想到,曹植七步之内,吟出那首流传至今的《煮豆诗》。
虽然不少学者从各种角度论证,这个故事应不属实,但丝毫不影响其广泛流传,并为大家津津乐道。
这个故事形成的效果,类似如今娱乐圈里那种“虐粉”套路带来的结果,粉丝们因为同情自己的“爱豆”受到打压,反而加倍支持。那么,曹丕不挨骂谁挨骂?
娶到甄氏的故事里,曹丕妥妥地被塑造成了“心机男”,这对他又是一个大大的减分项。
甄氏原本是袁绍儿子袁熙的夫人,才貌俱佳,家世也很显赫。按某些“趣历史”的表述,曹操攻打邺城,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据甄氏为己有。意想不到的是,曹丕捷足先登。原来,曹丕也早已听闻甄氏貌美,借此机会率先冲进袁府,抓到甄氏,并大大方方地请求曹操,把她赐给自己为妻。事已至此,曹操也没办法了。曹丕计谋得逞,顺利抱得美人归。但是,“心机男”的称号也就坐实了。如此心机,岂能不令人鄙薄。
围绕甄氏的故事至此并没结束。排在“建安七子”首位的孔融,因为曾拿这件事讽刺过曹操,引来杀身之祸。听说曹丕娶了甄氏一事后,孔融一本正经地对曹操说,这事再正常不过了,以前,武王伐纣,就把妲己赐给了周公。本来,曹操一直感觉此事有点夺人妻室之嫌,闻听有这样的历史掌故,非常高兴,于是,赶紧向孔融打听,语出何典?孔融回答,以今例古,应当如此。曹操这才明白,孔融是在讽刺自己,心里暗恨不已。在此之前,孔融经常对曹操傲慢无礼,早已惹得曹操大为不满,他这番“过嘴瘾”无异于火上浇油。最终,曹操借别人奏免之机,把孔融杀头了事。孔融作为一位名士,如此丧命还是引起很多人的惋惜与不平。尽管关系间接,这件事的一大块罪过,也被记到了曹丕头上。
还有一个说法,曹植名作《洛神赋》,也与甄氏有关。据说,曹植也是非常倾慕甄氏,思慕而不得,于是以甄氏为“蓝本”,下笔千言,洋洋洒洒,写下了这篇辞采华茂、气度雍容的赋中名篇。当然,这也是无稽之谈,好事者附会而已。但是,那些相信这个故事而为曹植鸣不平的人,还是把责任追到曹丕那里。
种种传说,虽不是事实,编造故事的人可能觉得有趣,像相声中甩了个“包袱”,但对于曹丕的名声来说,却极有杀伤力。这么多“黑料”,曹丕名声能好到哪里去?
选拔人才“勿拘老幼”
按正史记载,曹丕在文治武功方面,都还能够称得上有所作为。
曹丕去世后谥号“文”,当然与他好文、“文治”有关。《三国志·魏书》评价曹丕“天资文藻,下笔成章,博闻强识,才艺兼该”。
曹丕之好文,一是诗文创作颇有成绩,二是在文学批评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简而言之,他留下了现存最早的完整的七言诗《燕歌行》,开七言诗创作风气之先。文学理论方面,写出了《典论·论文》,许多观点卓有见识,影响至今。
在文治方面,他非常重视文化和选拔人才。《三国志·魏书》记载,黄初二年,曹丕即位后的第二年,因为注意到“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蒸尝之位”,遂下诏设宗圣侯,奉孔子祀,并命令鲁郡“修起旧庙,置百万户吏卒以守卫之,又于其外广为室屋,以居学者”。
黄初三年,曹丕下诏选拔人才,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这个选拔人才的标准可谓不拘一格,明确要求选才不要受年龄等条件限制,真正有才华的人就要擢拔,而且明确命令政府部门对那些“不以实”取才,仍然机械呆板按条文操作的,进行监督和纠正。
这些政策,对文化和文学的发展,都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文治方面的举措,曹魏政权也是一脉相承的。曹操生活的年代,鹿逸中原,群雄纷争。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最大可能地笼络人才,曹操主张“唯才是举”,提出“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都可以量才适用。提出这样的主张,可能也与曹操本人的经历有关。《三国志·魏书》记载,曹操“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可见,他虽然小时候很聪明,但并未走那条由学入仕之路,反而有点游手好闲、无所事事。
据了解,东汉官僚选拔采取“察举制”,至汉顺帝阳嘉元年,尚书令左雄上书“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同时要求官员考察对象必须满足基层任职“满岁”的条件,朝廷同意并颁行。汉桓帝本初元年,对基层任职时间的要求进一步延长,必须满10年才可以。按专栏作家江上苇的说法,曹操举孝廉,“时年20岁不到——无论是按照阳嘉制的很年40岁,还是按本初诏的基层锻炼10年,他哪项都不满足。”更何况,他还“任侠放荡,不治行业”。
各种条件都不具备,曹操仍然被成功荐举。这样一个特殊经历,可能让曹操认识到,如果严格按照那些条条框框,许多像自己一样的人才,会被拒之门外。这与现实需要严重不符。所以,他后来颁布《求贤令》,提出要“唯才是举”;后又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要求举荐“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者,而且强调“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至曹丕,如上所述,同样要求“以实”取才,起到了承上启下、延续文脉的作用。
曹叡(魏明帝)做太子时,即“唯潜思书籍而已”。即位后,认为“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曾下诏要求各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他还认为,“世之质文,随教而变”,要求选拔任用有真才实学者,“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后来,还曾专门下诏,把曹丕所著《典论》刻石,“立于庙门之外”。
可惜,魏明帝时,已经“大权偏据”,诏令也被臣僚们当成例行公事,还有谁愿意去推行落实呢。
厚葬都是“愚俗所为”
此外,在军事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为政理念,也颇能显示曹丕与众不同的个性。
追求不战而屈人之兵。即使当了皇帝后,曹丕仍然面对诸多军事行动,包括魏国内部发生的叛乱。或许是厌倦了刀兵生涯,或许是心存悲悯,他一直希望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魏书》中记载,山贼郑甘、王照及卢水胡率众投降,时已嗣位丞相、魏王的曹丕非常得意,在众多谋士臣僚面前,接连列举出历史上很多先例,证明自己力排众议、不必用兵而让对手来降的策略有效、有功。曹丕还特别表示,“吾今说此,非自是也,徒以为坐而降之,其功大于动兵革也。”能够运筹帷幄,尽最大努力避免刀兵相见,不战而屈人之兵,确实值得称道。
主张简葬,并以身作则。按《三国志·魏书》,曹丕将陵地选在首阳山,对于身后事,通过“终制”作了详细交代。其中,明确提出,陵墓需“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即不封土,不种树,不建寝殿,不造园林,不修神道。曹丕认为,“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葬了,就要像藏起来一样,让别人找不到。那些大造陵墓,招摇厚葬的,纯粹是“愚俗所为”。此前已经有无数实际例子说明,厚葬更容易被盗墓。一旦陵墓被盗挖,对于逝者,无异于受刑,如同“戮而重戮,死而重死”。所以曹丕反复叮嘱,如果不按他所说的办,就是不忠不孝。曹丕去世后,他的丧葬事宜即按“终制”执行。
曹丕主张简葬,并非突然异想天开。首先,是有思想基础的,这方面与曹操一脉相承。另外,应该也有多方面的现实考量。客观而言,他有为自己打算的因素,希望百年以后,能真正入土为安。更重要的,恐怕还是为治国算计。毕竟,长年不断的战争,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破坏,如果再兴厚葬之风,必然会造成社会生产和财富的极大浪费,由此又会挤压其他需求。比如,军队筹集物资就会遇到更多难题。如果军队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战斗力又如何保障?倡导简葬,节约资源,类似一系列问题都能得到有效消除或缓解。事实也是如此。
从这些政策来看,曹丕还是很有远虑的。有远虑,则大致能把握和顺应大势。但是,他当了七年皇帝就去世了,很多政策的效果可能才刚刚显现,有的甚至因为世乱而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这应该也是导致他在社会评价上拿“低分”的一个原因。如果他能多在位几年,又会是什么情形?有没有可能拿出一整套令人惊叹的治国良策,直接改变天下版图?这个问题肯定又是众说纷纭。怎么想象大可天马行空,也不必较真,因为历史都已经发生,再离谱的想象也不过是图个乐而已。总之,曹丕属于那些八卦传说的受害者,反过来说,正是凭借那些传说,曹丕才为更多人知晓,这也算历史的一个补偿吧。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这一年注定不平凡。
外有疫情频繁冲击,内有洪涝灾害侵扰,加上国际大宗商品持续上涨,局部电力紧张导致限产限能,以及教育反内卷、资本反垄断、楼市反炒房带来的深远影响,整个世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变局。
变局之下,区域经济格局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01
谁在晋级,谁掉队了?
这是2021年前三季度各省市经济情况。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整体来看,TOP10阵营中,除了湖北在“恢复式增长”助力下,重新反超湖南,其他省域格局并无发生明显变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粤苏经济差距有所收缩,而山东与浙江的差距有所拉大,浙江与河南的差距也有所拉大。
在TOP10之外,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北京反超河北,山西反超贵州,江西反超陕西。
从GDP增速来看,哪些省市领跑?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名义增速最高的10个省份分别是:
山西24.7%、内蒙古17.6%、江西17.5%、海南17.4%、湖北16.6%、新疆16.1%、山东15.8%、北京15.5%、浙江15.3%、安徽15.2%。
实际增速最高的10个省份分别是:
湖北18.7%、海南12.8%、北京10.7%、浙江10.6%、山西10.5%、江西10.2%、安徽10.2%、江苏10.2%、山东9.9%、重庆9.9%。
可以发现,名义增速排名第一的山西,实际增速仅列前5,而排名第二的内蒙,则在十名开外。
问题来了,名义增速和实际增速为何大相径庭?
GDP增速有名义GDP和实际GDP之分。所谓名义GDP,即基于现价而来的GDP;实际GDP,则是剔除价格指数之后的GDP。
一般而言,只要经济不存在通缩现象,名义GDP增速都会高于实际增速。而在PPI或CPI大涨的背景下,名义增速更会远高于实际增速。
价格上涨,本身只会提高名义财富,并不会创造更多新的财富。只有产生新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带动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相比而言,实际GDP增速比名义增速更为客观。
02
粤苏差距收缩
山东浙江河南差距拉大
在中国经济TOP5省份中,广东与江苏、山东与浙江河南的竞逐一直备受关注。
一是,粤苏差距有所收缩。
二者之间的GDP差距已从去年同期的4588.27亿元,进一步缩小至3114.16亿元。
这背后主要是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限电限产以及国际货运成本高企带来的影响,作为工业大省和外贸大省,广东受到的影响更为明显。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二是,山东、浙江、河南,三者之间差距同时拉大。
河南在5大省中GDP增速垫底,主要是特大洪涝灾害叠加新冠疫情冲击的影响。单就洪涝而言,“千年一遇”的级别足以说明其严重程度。
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河南特大洪涝灾害致1453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42.69亿元。
山东与浙江,涉及第三省的直接竞逐。
过去几年来,浙江一直在拉近与山东之间的差距,如今山东对浙江的领先优势突然拉大,从去年同期的6360亿元扩大到7586亿。
浙江增长态势依旧良好,山东表现突出,除了能源行业、重化行业价格上涨带来的利好之外,更重要的是新旧动能转换开始持续发力了。
新旧动能转换,这是国家赋予山东的重大使命,也是山东经济摆脱低迷的不二选择。
03
北方多省,罕见领跑
北方多个省份罕见领跑。
在GDP名义增速TOP10省份中,北方占了半壁江山,包括山西、内蒙古、新疆、山东、北京,为多年来少见的情形,这被许多人视为北方经济重新崛起的信号。
的确,北方个别省份在新旧动能转换之下,经济重回高增长轨道。
但更大的原因恐怕在于,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带动北方多个能源省份名义GDP大增,名义增速远远高于实际增速。
以GDP名义增速最高的山西省为例,山西名义增速24.7%,而实际增速仅为10.5%,两者相差14个百分点。
这背后,正是能源价格暴涨带来的结果。
今年以来,动力煤价格大涨3倍左右,仅3季度就涨了60%以上。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内蒙古都从中受益。
大宗商品价格暴涨,自然会带动PPI价格指数大涨。可以看到,山西、内蒙古、新疆等PPI同比增幅全部跻身前五。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CPI代表的是消费品价格指数,PPI则是工业品价值指数,工业品价格大涨利好能源省份,而制造业省份明显承压。
数据显示,2021年9月,山西PPI指数同比上涨47.1%,涨幅创下近年来新高,而全国涨幅为10%左右。
所以,工业品通胀之下,资源大省经济总量普遍逆势飘红,但这一局面能否持续,是否形成持久的增长动力,显然是存疑的。
如果明年后年大宗商品价格出现回落,乃至断崖式下跌,那么这些省份的名义GDP增速也会出现剧烈波动。
04
北京增长
为何这么猛?
四大直辖市中,北京GDP增速罕见领跑。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北京经济持续增长,除了服贸会、北京交易所等一系列重磅政策的加持之外,更重要的是工业的高速增长。
作为以高端服务业为主的国际大都市,北京早已不再依赖工业驱动。然而,2021年,恰恰是工业,为北京GDP高速增长贡献了主要力量。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北京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7%,远超作为第一大工业城市的上海。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这背后,最大的贡献者当属医药行业。
前三季度,北京医药制造业同比增长330%,两年平均增长100%,在全国主要城市遥遥领先。
北京医药制造业的狂飙突进,主要得益于疫苗。
截至2021年三季度,全国疫苗累计接种高达22亿次,而作为供应助力的国药、科兴等企业,均位于北京。
可见,随着疫苗产能持续释放以及加强针的推进,医药制造业还能继续保持高增长,加上一系列战略定位赋予的利好……
北京GDP有望跃上4万亿大关,无限逼近上海。
外有疫情频繁冲击,内有洪涝灾害侵扰,加上国际大宗商品持续上涨,局部电力紧张导致限产限能,以及教育反内卷、资本反垄断、楼市反炒房带来的深远影响,整个世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变局。
变局之下,区域经济格局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01
谁在晋级,谁掉队了?
这是2021年前三季度各省市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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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TOP10阵营中,除了湖北在“恢复式增长”助力下,重新反超湖南,其他省域格局并无发生明显变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粤苏经济差距有所收缩,而山东与浙江的差距有所拉大,浙江与河南的差距也有所拉大。
在TOP10之外,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北京反超河北,山西反超贵州,江西反超陕西。
从GDP增速来看,哪些省市领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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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增速最高的10个省份分别是:
山西24.7%、内蒙古17.6%、江西17.5%、海南17.4%、湖北16.6%、新疆16.1%、山东15.8%、北京15.5%、浙江15.3%、安徽15.2%。
实际增速最高的10个省份分别是:
湖北18.7%、海南12.8%、北京10.7%、浙江10.6%、山西10.5%、江西10.2%、安徽10.2%、江苏10.2%、山东9.9%、重庆9.9%。
可以发现,名义增速排名第一的山西,实际增速仅列前5,而排名第二的内蒙,则在十名开外。
问题来了,名义增速和实际增速为何大相径庭?
GDP增速有名义GDP和实际GDP之分。所谓名义GDP,即基于现价而来的GDP;实际GDP,则是剔除价格指数之后的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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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而言,实际GDP增速比名义增速更为客观。
02
粤苏差距收缩
山东浙江河南差距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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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粤苏差距有所收缩。
二者之间的GDP差距已从去年同期的4588.27亿元,进一步缩小至3114.16亿元。
这背后主要是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限电限产以及国际货运成本高企带来的影响,作为工业大省和外贸大省,广东受到的影响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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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山东、浙江、河南,三者之间差距同时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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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来,浙江一直在拉近与山东之间的差距,如今山东对浙江的领先优势突然拉大,从去年同期的6360亿元扩大到7586亿。
浙江增长态势依旧良好,山东表现突出,除了能源行业、重化行业价格上涨带来的利好之外,更重要的是新旧动能转换开始持续发力了。
新旧动能转换,这是国家赋予山东的重大使命,也是山东经济摆脱低迷的不二选择。
03
北方多省,罕见领跑
北方多个省份罕见领跑。
在GDP名义增速TOP10省份中,北方占了半壁江山,包括山西、内蒙古、新疆、山东、北京,为多年来少见的情形,这被许多人视为北方经济重新崛起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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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大的原因恐怕在于,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带动北方多个能源省份名义GDP大增,名义增速远远高于实际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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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21年9月,山西PPI指数同比上涨47.1%,涨幅创下近年来新高,而全国涨幅为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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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年后年大宗商品价格出现回落,乃至断崖式下跌,那么这些省份的名义GDP增速也会出现剧烈波动。
04
北京增长
为何这么猛?
四大直辖市中,北京GDP增速罕见领跑。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北京经济持续增长,除了服贸会、北京交易所等一系列重磅政策的加持之外,更重要的是工业的高速增长。
作为以高端服务业为主的国际大都市,北京早已不再依赖工业驱动。然而,2021年,恰恰是工业,为北京GDP高速增长贡献了主要力量。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北京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7%,远超作为第一大工业城市的上海。
最新GDP:粤苏争雄,鲁浙差距拉大,北京逼近上海,山西内蒙领跑
这背后,最大的贡献者当属医药行业。
前三季度,北京医药制造业同比增长330%,两年平均增长100%,在全国主要城市遥遥领先。
北京医药制造业的狂飙突进,主要得益于疫苗。
截至2021年三季度,全国疫苗累计接种高达22亿次,而作为供应助力的国药、科兴等企业,均位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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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GDP有望跃上4万亿大关,无限逼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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