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钱啦!这些人可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
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去年,有人退税近4000元
那么哪些人需要办?
具体怎么办?
详见下文↓
1.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文末),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3.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4.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7.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8.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9.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0.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11.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12.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
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去年,有人退税近4000元
那么哪些人需要办?
具体怎么办?
详见下文↓
1.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文末),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3.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4.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7.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8.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9.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0.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11.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12.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正式取消#一票否决权#!青岛老楼加装电梯新规实施,还有这些变化】青岛市去年上半年启动了对加装电梯政策的修订工作,经过了多轮次座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及媒体公开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制定出台了《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对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将推进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启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服务】“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为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发挥应有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单位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对各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责任作出如下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明确牵头部门,配置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对街道(镇政府)作出如下要求: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的摸查,建立工作台账;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业务办理等工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矛盾】协商确定受损业主补偿方案
《办法》第四条要求街道积极介入,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第五条要求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第十四条要求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主体应会同设计单位积极进行方案优化,降低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第二十四条提出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受损业主补偿方案,或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破题】征求意见及表决比例改为双2/3+双3/4
原政策对征求意见范围比例的要求是:需经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全体同意。为与《民法典》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办法》第五条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业主之间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但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办法》第六条指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由本单元(本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范围】这五种情形下也可以适用新规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既有住宅,适用加装电梯政策。同时,以下类型住宅同样适用:
1.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
2.住宅底层为二层及以上网点或高度为7米及以上平台的,居民需经网点或平台入户,可依托网点或平台加装电梯。
3.依法依规建设的城镇旧村改造回迁房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集体)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产权单位能提供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4.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或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5.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当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加装电梯。
【便民】九大流程为老楼加装电梯提速
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提高推进效率,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明确了相关流程。
1.初步征求相关业主加装电梯意愿。
2.实施主体编制初步方案。
3.按《办法》征求意见比例及表决规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后,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4.实施主体备齐相关材料后,向各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
5.实施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6.方案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0日。
7.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土建施工等手续,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影响或改变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8.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9.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引导】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鼓励集中采购、连片加装
为提高服务效能,保障加装电梯项目有效推进,《办法》提出若干鼓励引导性条款。
1.为统筹推进,降低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鼓励区(市)政府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
2.为探索超前服务和成片推进机制,《办法》第二十二条鼓励区(市)政府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连片勘验规划,出具勘验意见。
3.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出资压力,探索多形式加装电梯模式。《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4.为探索加装电梯全周期、长周期安全管理风险保障及服务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5.为进一步提高推进效能,减轻居民负担,《办法》第二十条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有关费用。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地,同时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等相关配套政策予以完善。指导各区(市)成立工作指导组,从办理程序、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固化“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成片勘验规划等工作机制,以典型引路,推动青岛市加装电梯工作提质增效,将好事办好。(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服务】“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为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发挥应有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单位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对各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责任作出如下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明确牵头部门,配置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对街道(镇政府)作出如下要求: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的摸查,建立工作台账;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业务办理等工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矛盾】协商确定受损业主补偿方案
《办法》第四条要求街道积极介入,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第五条要求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第十四条要求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主体应会同设计单位积极进行方案优化,降低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第二十四条提出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受损业主补偿方案,或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破题】征求意见及表决比例改为双2/3+双3/4
原政策对征求意见范围比例的要求是:需经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全体同意。为与《民法典》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办法》第五条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业主之间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但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办法》第六条指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由本单元(本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范围】这五种情形下也可以适用新规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既有住宅,适用加装电梯政策。同时,以下类型住宅同样适用:
1.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
2.住宅底层为二层及以上网点或高度为7米及以上平台的,居民需经网点或平台入户,可依托网点或平台加装电梯。
3.依法依规建设的城镇旧村改造回迁房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集体)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产权单位能提供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4.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或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5.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当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加装电梯。
【便民】九大流程为老楼加装电梯提速
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提高推进效率,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明确了相关流程。
1.初步征求相关业主加装电梯意愿。
2.实施主体编制初步方案。
3.按《办法》征求意见比例及表决规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后,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4.实施主体备齐相关材料后,向各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
5.实施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6.方案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0日。
7.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土建施工等手续,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影响或改变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8.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9.实施主体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引导】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鼓励集中采购、连片加装
为提高服务效能,保障加装电梯项目有效推进,《办法》提出若干鼓励引导性条款。
1.为统筹推进,降低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鼓励区(市)政府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
2.为探索超前服务和成片推进机制,《办法》第二十二条鼓励区(市)政府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连片勘验规划,出具勘验意见。
3.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出资压力,探索多形式加装电梯模式。《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4.为探索加装电梯全周期、长周期安全管理风险保障及服务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5.为进一步提高推进效能,减轻居民负担,《办法》第二十条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有关费用。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地,同时对《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等相关配套政策予以完善。指导各区(市)成立工作指导组,从办理程序、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固化“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成片勘验规划等工作机制,以典型引路,推动青岛市加装电梯工作提质增效,将好事办好。(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反家暴:“一定要从反第一巴掌开始” 】山东22岁的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网红姑娘拉姆被前夫浇汽油烧伤身亡,河南一25岁女子为躲避前夫的拳头从二楼跳窗逃生,张培萌妻子称被家暴屡次上热搜……2020年,国内几起严重的家暴事件备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后,仍未能阻止方洋洋、拉姆等人悲剧的发生,而普通人对于“家暴就是犯罪”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今年的“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虽然刚刚过去,但关于家暴事件的讨论和反思,其实远未终结……
“家暴只有0次和N次”
家暴,是否真的只是少数行为,或者只是“热搜”上的偶发事件?全国妇联公布的一组数据不容乐观: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高珊在黑龙江省妇联负责信访工作,为被家暴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她介绍道,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不同,家暴往往是循环往复的,并伴随着暴力升级,“家暴只有0次和N次。亲密关系的暴力发生后,加害人道歉,经历一个‘蜜月期’后暴力会再次发生,更严重也更频繁,‘蜜月期’越来越短直至消失。”
高珊发现,有些妇女明明遭受过严重的家暴,但由于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家暴证据的保留不够专业,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举证不力。
“遭受家暴后,受害者要第一时间报警,去公安医院做专业的伤情鉴定,如果想要自己取证也可以,但要留存有力的证据,如拍受伤照片时要拍到包括全身或者全脸的整体照以证明受伤的人是自己。”另外,高珊提醒道,受害者应注意留存和固定包括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各证据之间互相证明并形成证据链共同指向家暴事实。“无论遭受家暴后是否打算离婚,这些证据都应保存。”
有人冲动之下“以暴制暴”
“反家庭暴力,一定要从反第一巴掌开始。”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宋宇叹气道,一些妇女被长期家暴后仍不愿离婚,有的为了孩子忍着,有的担心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也有人最终忍无可忍,冲动之下杀死加害人,酿成惨剧。
让宋宇感触最深的是,大多数受害人都遭受过多次家暴,之所以不报警是因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她们不仅不对外人讲,甚至不愿意跟自己的亲人说。一些受害人长时间遭受家暴后,在冲动下选择了以暴制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王玉珍(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她与丈夫张某结婚18年,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一次,张某酗酒后辱骂王玉珍,还扬言要拿菜刀砍死她和娘家人,王玉珍苦苦相求夺下菜刀,张某又拿起铁棍殴打她,厮打过程中王玉珍失手将张某打死。
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玉珍提起公诉。齐齐哈尔市妇联接到王玉珍家人的求助后,通过走访王玉珍的邻居、亲属和辩护律师,了解到王玉珍确实长期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当天也是由被害人酗酒打她引发的伤害案件,王玉珍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而且王玉珍在丈夫昏迷后积极将他送入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医生主动交待案发的经过,在知道医生报案时没有逃离现场,符合自首情节。最终王玉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不仅是被暴打的妇女,还有茫然无措的孩子。即便孩子没有遭受肉体伤害,但暴力环境,对性格养成十分不利。有些人成年后往往难以进入亲密关系,或者亲子关系糟糕,有的甚至为了保护母亲而弑父。
“救救我的儿子吧!”我省一位妇女曾向齐齐哈尔妇联求助,她遭受17年家暴无力摆脱,四次自杀未遂,曾被丈夫威胁:“你要离婚,我就杀你全家。”在一次家暴中,15岁的儿子在保护母亲时,用水果刀捅死了父亲。
律师走访时,男孩的爷爷奶奶证实儿媳曾遭受严重的家暴,邻居也站出来证明,“曾见她挨打后,冬天穿着线衣线裤,光着脚从家里跑出来。”妇联调查家暴证据,提请法院请求轻判,男孩才最终被判缓刑……
疫情居家期间 女大学生发微博替母亲求救
近几年,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一些家暴受害者开始借助微博、微信等向外界求助,七台河妇联权益部部长李琼玉对此深有体会。
“救救我和妈妈吧……”今年2月29日,家住七台河的一位女大学生通过微博实名发布“家庭暴力求助”的信息。因微博内容涉嫌家庭暴力,七台河市桃山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母女二人得以安全离家,去亲属家暂避。随后,李琼玉和妇联主席带着法援律师,连夜驱车30多里前去了解情况。得知受害人赵女士经常遭受家暴,疫情居家期间,丈夫更是常因一点儿小事大打出手。赵女士还给妇联的工作人员看了此前被家暴时留存的受伤照片,强烈表示要离婚。
3月1日,桃山派出所将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送达加害人。七台河市妇联与司法局、人民法院积极沟通,法援律师递交了离婚诉状。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虽在疫情防控期间,但为了当事人的安全,法院不仅受理了此案,而且采用快审快结“绿色通道”。3月3日下午开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妇联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联动,终于在短短几日内,让这起家暴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李琼玉欣慰地说。
施暴者质问警察“凭啥把我带走”
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然而,齐齐哈尔妇联权益部四级调研员李雨珈发现,仍有不少施暴者不了解这部法律,“他们普遍觉得,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是违法的,但打媳妇属于家务事。”
2018年10月,李雨珈曾对龙沙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的50多名干警进行培训,不到一周,龙沙公安分局江岸派出所下发了齐齐哈尔首个家庭暴力告诫书。
当时有群众报警,称一位女邻居正遭受家暴,跑到楼道里求救。警方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受害者头部、颈部受伤,制止了暴力行为。李雨珈回忆道,她曾看过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施暴者侯某的一句话让她印象极为深刻,在家暴妻子后,侯某理气直壮地质问民警:“你们凭啥把我带走?”
直到侯某被强制带到派出所,警察向他告知《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才服软认错。在去邻居家录证言,询问其女儿,充分搜集证据后,对侯某下发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当场对他进行警告并告知如再次实施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侯某吓坏了,后来多次去派出所保证不再实施暴力,并给妻子打电话认错,当地妇联回访,近两年没有发生家暴行为,震慑效果明显。
除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2016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向家庭暴力加害人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省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时,受害者的母亲找到妇联,称女儿多次挨打想要离婚,女婿殴打女儿致其住院。母女俩害怕施暴者继续到医院和家里作闹,于是想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时反家暴法刚实施20多天。当地市妇联得到授权后,评估受害者家暴程度,查看威胁短信和录音,代母女俩向建华区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当事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雨珈告诉记者,她事后回访,得知保护令下达后,男方再未骚扰,最终两人在无争执的情况下离婚。
“黑龙江省反家暴条例” 已纳入立法进程
据黑龙江省妇联介绍,她们曾去绥化、大庆等地调研,多次前往当地公安局、法院、家事审判厅法援中心、家暴庇护中心和社区,了解如何各部门联动解决问题,并向省人大提交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草稿)。目前,省人大已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预备项目。
“家庭暴力的处置需要多部门协作,特别是司法力量干预,也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包括后期对施暴者进行矫正等相关工作。”高珊说。
https://t.cn/A6GezxRi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后,仍未能阻止方洋洋、拉姆等人悲剧的发生,而普通人对于“家暴就是犯罪”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今年的“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虽然刚刚过去,但关于家暴事件的讨论和反思,其实远未终结……
“家暴只有0次和N次”
家暴,是否真的只是少数行为,或者只是“热搜”上的偶发事件?全国妇联公布的一组数据不容乐观: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高珊在黑龙江省妇联负责信访工作,为被家暴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她介绍道,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不同,家暴往往是循环往复的,并伴随着暴力升级,“家暴只有0次和N次。亲密关系的暴力发生后,加害人道歉,经历一个‘蜜月期’后暴力会再次发生,更严重也更频繁,‘蜜月期’越来越短直至消失。”
高珊发现,有些妇女明明遭受过严重的家暴,但由于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家暴证据的保留不够专业,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举证不力。
“遭受家暴后,受害者要第一时间报警,去公安医院做专业的伤情鉴定,如果想要自己取证也可以,但要留存有力的证据,如拍受伤照片时要拍到包括全身或者全脸的整体照以证明受伤的人是自己。”另外,高珊提醒道,受害者应注意留存和固定包括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各证据之间互相证明并形成证据链共同指向家暴事实。“无论遭受家暴后是否打算离婚,这些证据都应保存。”
有人冲动之下“以暴制暴”
“反家庭暴力,一定要从反第一巴掌开始。”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宋宇叹气道,一些妇女被长期家暴后仍不愿离婚,有的为了孩子忍着,有的担心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也有人最终忍无可忍,冲动之下杀死加害人,酿成惨剧。
让宋宇感触最深的是,大多数受害人都遭受过多次家暴,之所以不报警是因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她们不仅不对外人讲,甚至不愿意跟自己的亲人说。一些受害人长时间遭受家暴后,在冲动下选择了以暴制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王玉珍(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她与丈夫张某结婚18年,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一次,张某酗酒后辱骂王玉珍,还扬言要拿菜刀砍死她和娘家人,王玉珍苦苦相求夺下菜刀,张某又拿起铁棍殴打她,厮打过程中王玉珍失手将张某打死。
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玉珍提起公诉。齐齐哈尔市妇联接到王玉珍家人的求助后,通过走访王玉珍的邻居、亲属和辩护律师,了解到王玉珍确实长期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当天也是由被害人酗酒打她引发的伤害案件,王玉珍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而且王玉珍在丈夫昏迷后积极将他送入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医生主动交待案发的经过,在知道医生报案时没有逃离现场,符合自首情节。最终王玉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不仅是被暴打的妇女,还有茫然无措的孩子。即便孩子没有遭受肉体伤害,但暴力环境,对性格养成十分不利。有些人成年后往往难以进入亲密关系,或者亲子关系糟糕,有的甚至为了保护母亲而弑父。
“救救我的儿子吧!”我省一位妇女曾向齐齐哈尔妇联求助,她遭受17年家暴无力摆脱,四次自杀未遂,曾被丈夫威胁:“你要离婚,我就杀你全家。”在一次家暴中,15岁的儿子在保护母亲时,用水果刀捅死了父亲。
律师走访时,男孩的爷爷奶奶证实儿媳曾遭受严重的家暴,邻居也站出来证明,“曾见她挨打后,冬天穿着线衣线裤,光着脚从家里跑出来。”妇联调查家暴证据,提请法院请求轻判,男孩才最终被判缓刑……
疫情居家期间 女大学生发微博替母亲求救
近几年,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一些家暴受害者开始借助微博、微信等向外界求助,七台河妇联权益部部长李琼玉对此深有体会。
“救救我和妈妈吧……”今年2月29日,家住七台河的一位女大学生通过微博实名发布“家庭暴力求助”的信息。因微博内容涉嫌家庭暴力,七台河市桃山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母女二人得以安全离家,去亲属家暂避。随后,李琼玉和妇联主席带着法援律师,连夜驱车30多里前去了解情况。得知受害人赵女士经常遭受家暴,疫情居家期间,丈夫更是常因一点儿小事大打出手。赵女士还给妇联的工作人员看了此前被家暴时留存的受伤照片,强烈表示要离婚。
3月1日,桃山派出所将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送达加害人。七台河市妇联与司法局、人民法院积极沟通,法援律师递交了离婚诉状。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虽在疫情防控期间,但为了当事人的安全,法院不仅受理了此案,而且采用快审快结“绿色通道”。3月3日下午开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妇联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联动,终于在短短几日内,让这起家暴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李琼玉欣慰地说。
施暴者质问警察“凭啥把我带走”
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然而,齐齐哈尔妇联权益部四级调研员李雨珈发现,仍有不少施暴者不了解这部法律,“他们普遍觉得,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是违法的,但打媳妇属于家务事。”
2018年10月,李雨珈曾对龙沙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的50多名干警进行培训,不到一周,龙沙公安分局江岸派出所下发了齐齐哈尔首个家庭暴力告诫书。
当时有群众报警,称一位女邻居正遭受家暴,跑到楼道里求救。警方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受害者头部、颈部受伤,制止了暴力行为。李雨珈回忆道,她曾看过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施暴者侯某的一句话让她印象极为深刻,在家暴妻子后,侯某理气直壮地质问民警:“你们凭啥把我带走?”
直到侯某被强制带到派出所,警察向他告知《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才服软认错。在去邻居家录证言,询问其女儿,充分搜集证据后,对侯某下发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当场对他进行警告并告知如再次实施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侯某吓坏了,后来多次去派出所保证不再实施暴力,并给妻子打电话认错,当地妇联回访,近两年没有发生家暴行为,震慑效果明显。
除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2016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向家庭暴力加害人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省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时,受害者的母亲找到妇联,称女儿多次挨打想要离婚,女婿殴打女儿致其住院。母女俩害怕施暴者继续到医院和家里作闹,于是想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时反家暴法刚实施20多天。当地市妇联得到授权后,评估受害者家暴程度,查看威胁短信和录音,代母女俩向建华区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当事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雨珈告诉记者,她事后回访,得知保护令下达后,男方再未骚扰,最终两人在无争执的情况下离婚。
“黑龙江省反家暴条例” 已纳入立法进程
据黑龙江省妇联介绍,她们曾去绥化、大庆等地调研,多次前往当地公安局、法院、家事审判厅法援中心、家暴庇护中心和社区,了解如何各部门联动解决问题,并向省人大提交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草稿)。目前,省人大已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预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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