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银行开户前,一定要了解这两点。
近几年,在全球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压力下,香港账户被大批量关闭,加之今年6月开始的香港动荡,很多中国人不得不寻找更安全、更稳定的地方。于是,与香港同为全球金融中心、外汇自由、政治稳定、经济开放,新加坡银行开户成为了首选!
正是因为中国企业家如潮水般涌向新加坡,新加坡银行开户经理的办公桌已经堆起了小山,我们更加不能自乱阵脚,新加坡银行开户前,一定要了解这两点。
第一,新加坡银行开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早在2007年7月2日,新加坡金管局MAS就首次发布针对银行机构的“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通告(Notice 626),且已经过了7次修订,加强监管金融业。
很明显的感觉:最近几年,无论是去香港还是新加坡银行申请一个公司账户,一定会被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银行必须对所有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满足KYC(know-your-customer)规则,对客户公司业务背景、往来国家、资金流向等进行“摸底”。
另一方面,由于对客户背景调查不充分等问题,已有多家国际性银行被处以天价罚单,这也促进银行机构加紧客户背景调查。疑似有问题的银行账户被拒开、被强制注销,已经成为常态。
因此,去新加坡开立公司账户,无论是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还是其他地区公司,银行要求提供证明公司业务的合同、invoice、提单或公司股东背景资料等, 是一定的!
提供相关资料,不仅可以证明自己良好的生意状态,增加银行的信任度,也会大大降低以后被突然注销账户的风险。如果有人说,不用提供任何业务资料,要小心了!
银行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不是经过您亲手准备,从哪里冒出来呢?一旦银行发现资料有问题,谁来承担后果呢?在这一方面,香港的有些银行已遭受过虚假资料的“沉重洗礼”,信息技术发达、反应速度极快的新加坡,怎么会不引以为戒呢!
第二,关于新加坡银行开户后的存款
新加坡所有个人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都有首次存款(initial deposit)和月均余额(average balance)的要求。只是要求的金额不同。
新加坡个人账户:对本地人存款要求低,对外国人存款要求高一些;
新加坡企业账户:对新加坡公司存款要求低,对海外公司(比如香港公司等)存款要求高一些。
新加坡银行十分看重个人和企业的信誉和诚信度。当去申请开立账户时,银行会认为,您已经同意银行的首次存款等要求,并且有能力满足要求。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银行经理不会再专门提醒,而是首先相信客户会自觉遵守。
新加坡银行通常要求,在申请开户的同时、或者账户开出之后1-2周内,存入足够金额的首次存款。当然,银行并不会时刻盯着客户什么时候存款,但是,也不会放任不存款的账户不管。
一般情况下,如果账户开立1-2个月,还没有存款,或者长期处于月均余额不足的情况,银行经理可能会随时将账户强制注销 ,将账户持有人判定为“不合格的客户”。而被强制关闭账户,也会影响个人在银行的信誉 ,在短期内,无法在这间银行申请再开户了!
【鹰飞国际】16年专注办理 国内企业高管美国L1工作签证转绿卡、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注册美国公司、美国银行开户、海外公司注册、全球商标注册、各国签证等众多业务,详情咨询电话:400-7227-010,关注公众号:鹰飞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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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加坡银行开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早在2007年7月2日,新加坡金管局MAS就首次发布针对银行机构的“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通告(Notice 626),且已经过了7次修订,加强监管金融业。
很明显的感觉:最近几年,无论是去香港还是新加坡银行申请一个公司账户,一定会被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银行必须对所有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满足KYC(know-your-customer)规则,对客户公司业务背景、往来国家、资金流向等进行“摸底”。
另一方面,由于对客户背景调查不充分等问题,已有多家国际性银行被处以天价罚单,这也促进银行机构加紧客户背景调查。疑似有问题的银行账户被拒开、被强制注销,已经成为常态。
因此,去新加坡开立公司账户,无论是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还是其他地区公司,银行要求提供证明公司业务的合同、invoice、提单或公司股东背景资料等, 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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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新加坡银行开户后的存款
新加坡所有个人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都有首次存款(initial deposit)和月均余额(average balance)的要求。只是要求的金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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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银行十分看重个人和企业的信誉和诚信度。当去申请开立账户时,银行会认为,您已经同意银行的首次存款等要求,并且有能力满足要求。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银行经理不会再专门提醒,而是首先相信客户会自觉遵守。
新加坡银行通常要求,在申请开户的同时、或者账户开出之后1-2周内,存入足够金额的首次存款。当然,银行并不会时刻盯着客户什么时候存款,但是,也不会放任不存款的账户不管。
一般情况下,如果账户开立1-2个月,还没有存款,或者长期处于月均余额不足的情况,银行经理可能会随时将账户强制注销 ,将账户持有人判定为“不合格的客户”。而被强制关闭账户,也会影响个人在银行的信誉 ,在短期内,无法在这间银行申请再开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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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 “居住国” 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双重课税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因此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税制性双重课税
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实行复合税制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所谓复合税制,是针对于单一税制而言的,在一个国家,如果其税制由一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单一税制;如果由多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复合税制。纵观世界各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没有的,或至少还没有被发现。既然是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双重课税就不可避免。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既要征收财产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同一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它们均构成税制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国家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威尼集团是一家由行业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资格的香港秘书公司,为客户提供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审计报税、变更注销,增资转让、商标注册等一站式的企业管家服务。
双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 “居住国” 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双重课税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因此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税制性双重课税
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实行复合税制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所谓复合税制,是针对于单一税制而言的,在一个国家,如果其税制由一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单一税制;如果由多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复合税制。纵观世界各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没有的,或至少还没有被发现。既然是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双重课税就不可避免。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既要征收财产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同一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它们均构成税制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国家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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