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道# 太上道祖所著《道德经》一书,被道教奉为至上经典。历代以来,注解《道德经》的书籍不计其数。若要论及教门内的先圣所作注解,《老子想尔注》一书必定是最值得一提的文本。
顾名思义,《老子想尔注》篇名的意思是指这是一本一个叫想尔(想尔,是一位神仙的名讳)的神仙所做的《老子》注。而关于本书最早的流传者,历史上也有不同的说法:
有人认为这本注解是天师张道陵留下来的,唐玄宗御制的《道德真经疏外传》、五代道士杜光庭作《道德真经广圣义》中均抱有此观点,其注云“三天法师张道陵所注”。同时,杜光庭还留下了“注者有尹喜《内解》、汉张道陵《想尔》、河上公《章句》”的言论,后世人作学问多引此说。
另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本注解的作者应该是祖天师的孙子张鲁,此观点在《传授经戒仪注诀》以及陶弘景的《登真隐诀》中均有体现。陶弘景云:“老子《道德经》,有玄师杨真人(即杨羲)手书张镇南古本,其所谓五千文者,有五千字也。数系师时经有四千九百九十九字,由来阙一,是作‘三十辐’应作‘卅辐’,盖从省易文耳,非正体矣。宗门真迹不存。今传五千文为正本,上、下二篇不分章。”这里提到,《道德经》流传到系师张鲁时期,原五千字问因把“三十辐”改作“卅辐”,故省略一字而成四千九百九十九字,这一改变与如今留存下来的《想尔注》敦煌残卷所载内容相同,故认为本书乃为张鲁所传。饶宗颐老先生作《老子想尔注校笺》,其提到敦煌十载写本卷末鲜明记有“系师定”的词语,但鉴于世人多把此功推崇于祖天师,所以老先生最后得出一个相对折中的结论,其认为:“当是张陵之说而鲁述之,或鲁作所而托始于陵,要为天师道一家之说。”
不论《想尔注》的真实作者究竟是谁,其作为早期天师道重要经典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天师道初立时期,以《道德经》为主要经典,负有宣教任务的祭酒宣讲《老子》时用到的注释本即为《想尔注》。因此,《想尔注》便不单单是一本经注,或者是一本哲学与思想的论述,而是在其中附加了大量的宗教母题。《想尔注》最基本的中心离不开老子所言之“道”,其要求信徒信奉真道,奉守道诫,通过积功行之善与积自身之精,以达到内修外行、仙寿天福的境界。从道家哲学到宗教神学的演变,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想尔注》提出的“想尔九戒”。
《想尔注》中最中心的思想观点认为,宇宙自然中唯有道才是精诚专一的,,是具有清静自然、好生乐善的特性的,凡是以五斗米入道的人们就需要奉道而行,把达到所具有的特性运用到日常生活之中,以祈延年增寿、除灾得福。由此也就特别强调“守道诫”,即因循道的特性而制定的教门之规矩、戒律。“想尔九戒”中提出上中下三品共九条戒律:
上品戒文是:行无为,行柔弱,行守雌勿先动;
中品戒文是:行无名,行清静,行诸善;
下品戒文是:行无欲,行知止足,行推让。
如斯九戒,接是从《道德经》中提炼出来的修行要旨,以戒贪欲、守清静、贵慈、柔弱为要旨,希望信徒能从九戒中参悟到人生修行的道理。正一法师法语认为,能持上品戒者,可望位登仙班;能持中品戒者,可以延年益寿;能持下品戒者,可以避免夭伤。从无欲以安身,到无名以长生,再至无为以成圣成真,其实是实现了一个普通民众通过守此九戒而逐步回归真我的道家修行过程。当臻达于上品境界时,也就实现了老子所期望的“小国寡民”的终极社会政治理想。
众所周知,早期天师道设立二十四治是具有一定的政治形态的,所以在推行《想尔注》以及用“想尔九戒”的思想来教化民众时,其实也包含了三代天师对理想治世的某种期望的。所谓戒律,其意义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安分守己乃至于不敢作为,更不是用某种带有恐吓性质的宗教思想来限制人们现世的行为,而是重在于规劝和引导,晓之于安身立命的道理,树立起符合大众利益的理想蓝图,从而才具有凝聚人心而共同努力的基础。这种思想也深刻地渗透于《想尔注》的章节词句中,其对《道德经》某些字句的改写也是为了更好地把道教所具有的济世利人、修身合道的思想传播开来。如《道德经》原文第16章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想尔注》改写为“公能生,生能天”,把“全”改为“生”(“乃”与“能”是所传版本差异,并非改写),意在说明能够以道的准则来行人生之事才可以实现如天一般的长生。其曰“俗人不能积善行,死便真死”,“人法道意,便能长久也”。
与原经文略有背离,这也是《想尔注》广受争议的地方。但作为一个宗教的纲领性内容,其所传达出来的修身理想与政治愿景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奉道诫,积着成功,积精成神,成神仙寿,以此为身宝矣”,倘若失去了教诫的作用,宗教的本真也将不复存在。
遗憾的是,这样一本具有济世利人意义的经典与其他很多道经在北周武帝时均被禁毁。而流传下来的敦煌残本经卷乃是六朝时期的钞本,且只留有第三章至三十章的内容,现仍藏于大英博物馆,这不得不说是道教乃至于中国历史上的莫大遗憾。
文:武当玄拙
来源:北京白云观
图源:网络资料
顾名思义,《老子想尔注》篇名的意思是指这是一本一个叫想尔(想尔,是一位神仙的名讳)的神仙所做的《老子》注。而关于本书最早的流传者,历史上也有不同的说法:
有人认为这本注解是天师张道陵留下来的,唐玄宗御制的《道德真经疏外传》、五代道士杜光庭作《道德真经广圣义》中均抱有此观点,其注云“三天法师张道陵所注”。同时,杜光庭还留下了“注者有尹喜《内解》、汉张道陵《想尔》、河上公《章句》”的言论,后世人作学问多引此说。
另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本注解的作者应该是祖天师的孙子张鲁,此观点在《传授经戒仪注诀》以及陶弘景的《登真隐诀》中均有体现。陶弘景云:“老子《道德经》,有玄师杨真人(即杨羲)手书张镇南古本,其所谓五千文者,有五千字也。数系师时经有四千九百九十九字,由来阙一,是作‘三十辐’应作‘卅辐’,盖从省易文耳,非正体矣。宗门真迹不存。今传五千文为正本,上、下二篇不分章。”这里提到,《道德经》流传到系师张鲁时期,原五千字问因把“三十辐”改作“卅辐”,故省略一字而成四千九百九十九字,这一改变与如今留存下来的《想尔注》敦煌残卷所载内容相同,故认为本书乃为张鲁所传。饶宗颐老先生作《老子想尔注校笺》,其提到敦煌十载写本卷末鲜明记有“系师定”的词语,但鉴于世人多把此功推崇于祖天师,所以老先生最后得出一个相对折中的结论,其认为:“当是张陵之说而鲁述之,或鲁作所而托始于陵,要为天师道一家之说。”
不论《想尔注》的真实作者究竟是谁,其作为早期天师道重要经典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天师道初立时期,以《道德经》为主要经典,负有宣教任务的祭酒宣讲《老子》时用到的注释本即为《想尔注》。因此,《想尔注》便不单单是一本经注,或者是一本哲学与思想的论述,而是在其中附加了大量的宗教母题。《想尔注》最基本的中心离不开老子所言之“道”,其要求信徒信奉真道,奉守道诫,通过积功行之善与积自身之精,以达到内修外行、仙寿天福的境界。从道家哲学到宗教神学的演变,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想尔注》提出的“想尔九戒”。
《想尔注》中最中心的思想观点认为,宇宙自然中唯有道才是精诚专一的,,是具有清静自然、好生乐善的特性的,凡是以五斗米入道的人们就需要奉道而行,把达到所具有的特性运用到日常生活之中,以祈延年增寿、除灾得福。由此也就特别强调“守道诫”,即因循道的特性而制定的教门之规矩、戒律。“想尔九戒”中提出上中下三品共九条戒律:
上品戒文是:行无为,行柔弱,行守雌勿先动;
中品戒文是:行无名,行清静,行诸善;
下品戒文是:行无欲,行知止足,行推让。
如斯九戒,接是从《道德经》中提炼出来的修行要旨,以戒贪欲、守清静、贵慈、柔弱为要旨,希望信徒能从九戒中参悟到人生修行的道理。正一法师法语认为,能持上品戒者,可望位登仙班;能持中品戒者,可以延年益寿;能持下品戒者,可以避免夭伤。从无欲以安身,到无名以长生,再至无为以成圣成真,其实是实现了一个普通民众通过守此九戒而逐步回归真我的道家修行过程。当臻达于上品境界时,也就实现了老子所期望的“小国寡民”的终极社会政治理想。
众所周知,早期天师道设立二十四治是具有一定的政治形态的,所以在推行《想尔注》以及用“想尔九戒”的思想来教化民众时,其实也包含了三代天师对理想治世的某种期望的。所谓戒律,其意义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安分守己乃至于不敢作为,更不是用某种带有恐吓性质的宗教思想来限制人们现世的行为,而是重在于规劝和引导,晓之于安身立命的道理,树立起符合大众利益的理想蓝图,从而才具有凝聚人心而共同努力的基础。这种思想也深刻地渗透于《想尔注》的章节词句中,其对《道德经》某些字句的改写也是为了更好地把道教所具有的济世利人、修身合道的思想传播开来。如《道德经》原文第16章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想尔注》改写为“公能生,生能天”,把“全”改为“生”(“乃”与“能”是所传版本差异,并非改写),意在说明能够以道的准则来行人生之事才可以实现如天一般的长生。其曰“俗人不能积善行,死便真死”,“人法道意,便能长久也”。
与原经文略有背离,这也是《想尔注》广受争议的地方。但作为一个宗教的纲领性内容,其所传达出来的修身理想与政治愿景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奉道诫,积着成功,积精成神,成神仙寿,以此为身宝矣”,倘若失去了教诫的作用,宗教的本真也将不复存在。
遗憾的是,这样一本具有济世利人意义的经典与其他很多道经在北周武帝时均被禁毁。而流传下来的敦煌残本经卷乃是六朝时期的钞本,且只留有第三章至三十章的内容,现仍藏于大英博物馆,这不得不说是道教乃至于中国历史上的莫大遗憾。
文:武当玄拙
来源:北京白云观
图源:网络资料
【临】做正义、正确的事,还是要合理合法,不要意气用事,否则,触犯了法律法规,反而于事无补。。。~结:本博正式将脚下从本条起的第十条和第十八条微博的过激言论即末尾和开头一句打上马赛克,并将本博所有条次的微博及评论的不当言论和用词均打上马赛克,特此声明。。。~本次特别提示要打上马赛克的两条微博,其切图如下:
潼关肉夹馍协会道歉
1月26日,据河南媒体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潼关肉夹馍协会在致歉信中表示,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我们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就是把协会‘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潼关肉夹馍经营者服务’的宗旨丢掉了,我们深感自责,在此,诚恳向大家深深致歉!”
致歉信中还称,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协会将继续为全国各地潼关肉夹馍经营者,从操作流程、工艺技术、质量特色等各个方面提供服务。
不过,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查询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潼关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潼关发布”,均暂未找到该致歉信。
潼关肉夹馍协会滥诉事件调查:
官司有输有赢,有律师反诉
11月25日下午,河南商丘宁陵县,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店主苏传银收到了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26日,负责他的案子的律师于刚说,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商丘市6家潼关肉夹馍店的起诉全部撤诉。
为此忧心几个月的他,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200多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店主建起了一个微信群,群中河南、内蒙古等地多个案件的被诉店主在25日得到胜诉消息。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天傍晚,潼关肉夹馍协会就该事件发表致歉信,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
一场针对数百家小县城潼关肉夹馍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狙击”戛然而止。
在此之前,有律师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商户越来越多,因而对其提出反诉,指其滥诉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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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夹馍店主遭遇“潼关”劫
38岁的苏传银是宁陵县人,20多年前就开始做小本生意,倒鸡蛋、卖馒头,如今经营两家潼关肉夹馍店。
潼关肉夹馍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小吃。很多店家在宣传时都愿意讲这样一个故事:唐太宗李世民打天下时,路过潼关,吃了肉夹馍赞不绝口。由于制作快捷、顾客认知度高,潼关肉夹馍成了很多餐饮店的经营项目。
今年7月,苏传银收到法院传票: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他的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侵权,案件将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
苏传银介绍,他在洛阳从一个朋友处学到了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2015年在当地开店。由于经营效果不理想,2017年年初,他回到宁陵县,开了第一家老苏潼关肉夹馍店。二店是去年刚开的,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又被起诉,苏传银的压力很大。
今年9月中旬,案件开庭。
“都是小老百姓,也不懂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情,吓得不得了。”苏传银说,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协会,更想不到自己开个小餐馆竟然“犯法”了。
在商丘地区,也有店主不堪压力或不懂法律程序,已经交钱和解或执行败诉判决。
同在宁陵县经营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李女士,案件与苏传银一样在9月一审开庭。她很快就收到了败诉消息:侵权成立,需赔偿7500元。李女士说,她本来交了上诉状,但因为不懂如何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发来的链接交费,错过了上诉期。
为了家里孩子上学,李女士正打算贷款买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交钱,就会强制执行,还会涨利息,影响到征信,买房没法贷款。11月12日,李女士在微信上将7775元(赔偿7500元,诉讼费减半征收275元)打给对方律师,并叮嘱说,自己要去银行办贷款,要尽快处理好。
11月下旬,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商家一事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关注。
在河南洛阳,几十家小吃店的店主称被协会成批起诉。这些商户收到了法庭传票,要求就侵权赔偿3万元-5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缴纳99800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有212件司法案件,其中210件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商家,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在地区方面,河南、内蒙古、山西、广东、辽宁等地多发。其中,河南30家,内蒙古26家。
这一数据或许并不完整。河南洛阳有商家表示,仅当地就有30多家店被起诉。在内蒙古,仅呼和浩特就有23家店同批被起诉,乌兰察布也有商家被诉,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有3家潼关肉夹馍店,两家被起诉,另一家被吓得停业。
此批案件被告均为肉夹馍店店主,多为个体工商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艳芳认为,个体户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一方面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不知道自己侵权或被侵权;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实力弱,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缺乏专业法务团队,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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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诉讼,不同判决
在河南商丘宁陵县,苏传银、李女士等同批3个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案件,商家在一审中均被判侵权成立。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8月30日和9月10日,共两批23家潼关肉夹馍店被起诉,一审判决均认定侵权不成立。
店主们发现,找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有点难。
苏传银告诉记者,县城里懂知识产权的律师不多。对案情稍作了解后,多数律师都判断案子会输。
在呼和浩特经营一家老潼关肉夹馍店的高玉飞介绍,他5月接到呼和浩特市中院传票。开庭前,法官问双方能否和解,协会律师表示可以,高玉飞感到对方目的不单纯,就找律师咨询,当地好几位律师都说可能侵权。
最终,高玉飞找到了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有赢的希望。于是,同批接到传票的23家店铺,分别抱团聘请了4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应诉。
在高玉飞和苏传银的诉讼中,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求均为三项:判令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或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上呈现的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持有的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标志为:上部约三分之二位置为红色图案,下部由汉字和拼音的“潼关肉夹馍”构成。
在一审庭审中,苏传银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潼关肉夹馍”字样因含有县级地域名称且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是不能注册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的,且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涉及“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共有4件,均未被核准注册。本案原告所主张拥有的商标权“潼关肉夹馍”是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该商标的组成部分,对于“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原告不享有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和招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相同,已构成商标近似,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三类肉夹馍为同类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
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停止侵权,更改店面招牌、变更工商登记中的店名,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500元。
在高玉飞的诉讼中,店方答辩分“不侵权”和“无损失”两个层次。
其中,“不侵权”的理由包括:“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案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而王记肉夹馍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二者分类和属性不同;潼关肉夹馍协会2018年在第43类上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被驳回,说明“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小吃的通用名称,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注册为商标作过度保护;王记肉夹馍店使用“潼关肉夹馍”仅为描述所提供服务内容,门头招牌、店内介绍和包装袋均未使用案涉商标。
“无损失”一项包括:潼关肉夹馍协会未在呼和浩特开展经营,无损失;王记肉夹馍店小本经营,受疫情影响亏损,无侵权所得;即使有所得也与涉案商标无关;王记肉夹馍店销售肉夹馍不仅不会损害“潼关肉夹馍”商誉,反而加强了消费者的认可。
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认定:虽然王记肉夹馍店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案涉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王记肉夹馍店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错误认为其是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团资格及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求,核心内容基本相同的抗辩意见,为何判决结论皆然相反?
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技外交研究中心主任臧红岩介绍,商标注册领域比较专业,进入门槛比较高。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体系持续改革完善。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很小。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3000余万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仅为5390件。案件量少,精研这一领域的律师自然就少,这也是找知识产权律师困难的原因。
记者注意到,商丘市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睢阳区人民法院,系2020年4月经最高法院批复,指定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滥诉被叫停之前,已遭律师反诉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肉夹馍店的行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知名法律博主、律师张新年发表言论称,“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运用知识的创造成果,而不是既有的公共资源。”他认为,潼关是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两者结合注册商标存在异议。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滥诉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扰乱了司法秩序,建议相关部门介入查处。
就在潼关肉夹馍协会事件爆出前不久,河南焦作、安阳、鹤壁等地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门牌上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若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元到5万元。
河南周口市西华县21日表态,责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5日晚,新京报记者从潼关县委获悉,县委县政府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公开表态: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5日下午,苏传银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二审认为:老苏肉夹馍二店是否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其使用的包装、门头招牌是否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近似是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案中,“潼关肉夹馍”纯文字的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注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商标为图文组合,由占面积大部分的图形、汉字和拼音三部分组成。老苏肉夹馍二店商品包装名称仅为汉字“潼关肉夹馍”,店铺门头招牌为“老苏潼关肉夹馍”,不易混淆。
二审法院撤销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1月26日,据河南媒体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潼关肉夹馍协会在致歉信中表示,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我们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就是把协会‘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潼关肉夹馍经营者服务’的宗旨丢掉了,我们深感自责,在此,诚恳向大家深深致歉!”
致歉信中还称,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协会将继续为全国各地潼关肉夹馍经营者,从操作流程、工艺技术、质量特色等各个方面提供服务。
不过,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查询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潼关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潼关发布”,均暂未找到该致歉信。
潼关肉夹馍协会滥诉事件调查:
官司有输有赢,有律师反诉
11月25日下午,河南商丘宁陵县,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店主苏传银收到了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26日,负责他的案子的律师于刚说,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商丘市6家潼关肉夹馍店的起诉全部撤诉。
为此忧心几个月的他,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200多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店主建起了一个微信群,群中河南、内蒙古等地多个案件的被诉店主在25日得到胜诉消息。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天傍晚,潼关肉夹馍协会就该事件发表致歉信,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
一场针对数百家小县城潼关肉夹馍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狙击”戛然而止。
在此之前,有律师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商户越来越多,因而对其提出反诉,指其滥诉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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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夹馍店主遭遇“潼关”劫
38岁的苏传银是宁陵县人,20多年前就开始做小本生意,倒鸡蛋、卖馒头,如今经营两家潼关肉夹馍店。
潼关肉夹馍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小吃。很多店家在宣传时都愿意讲这样一个故事:唐太宗李世民打天下时,路过潼关,吃了肉夹馍赞不绝口。由于制作快捷、顾客认知度高,潼关肉夹馍成了很多餐饮店的经营项目。
今年7月,苏传银收到法院传票: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他的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侵权,案件将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
苏传银介绍,他在洛阳从一个朋友处学到了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2015年在当地开店。由于经营效果不理想,2017年年初,他回到宁陵县,开了第一家老苏潼关肉夹馍店。二店是去年刚开的,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又被起诉,苏传银的压力很大。
今年9月中旬,案件开庭。
“都是小老百姓,也不懂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情,吓得不得了。”苏传银说,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协会,更想不到自己开个小餐馆竟然“犯法”了。
在商丘地区,也有店主不堪压力或不懂法律程序,已经交钱和解或执行败诉判决。
同在宁陵县经营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李女士,案件与苏传银一样在9月一审开庭。她很快就收到了败诉消息:侵权成立,需赔偿7500元。李女士说,她本来交了上诉状,但因为不懂如何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发来的链接交费,错过了上诉期。
为了家里孩子上学,李女士正打算贷款买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交钱,就会强制执行,还会涨利息,影响到征信,买房没法贷款。11月12日,李女士在微信上将7775元(赔偿7500元,诉讼费减半征收275元)打给对方律师,并叮嘱说,自己要去银行办贷款,要尽快处理好。
11月下旬,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商家一事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关注。
在河南洛阳,几十家小吃店的店主称被协会成批起诉。这些商户收到了法庭传票,要求就侵权赔偿3万元-5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缴纳99800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有212件司法案件,其中210件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商家,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在地区方面,河南、内蒙古、山西、广东、辽宁等地多发。其中,河南30家,内蒙古26家。
这一数据或许并不完整。河南洛阳有商家表示,仅当地就有30多家店被起诉。在内蒙古,仅呼和浩特就有23家店同批被起诉,乌兰察布也有商家被诉,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有3家潼关肉夹馍店,两家被起诉,另一家被吓得停业。
此批案件被告均为肉夹馍店店主,多为个体工商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艳芳认为,个体户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一方面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不知道自己侵权或被侵权;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实力弱,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缺乏专业法务团队,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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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诉讼,不同判决
在河南商丘宁陵县,苏传银、李女士等同批3个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案件,商家在一审中均被判侵权成立。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8月30日和9月10日,共两批23家潼关肉夹馍店被起诉,一审判决均认定侵权不成立。
店主们发现,找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有点难。
苏传银告诉记者,县城里懂知识产权的律师不多。对案情稍作了解后,多数律师都判断案子会输。
在呼和浩特经营一家老潼关肉夹馍店的高玉飞介绍,他5月接到呼和浩特市中院传票。开庭前,法官问双方能否和解,协会律师表示可以,高玉飞感到对方目的不单纯,就找律师咨询,当地好几位律师都说可能侵权。
最终,高玉飞找到了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有赢的希望。于是,同批接到传票的23家店铺,分别抱团聘请了4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应诉。
在高玉飞和苏传银的诉讼中,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求均为三项:判令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或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上呈现的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持有的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标志为:上部约三分之二位置为红色图案,下部由汉字和拼音的“潼关肉夹馍”构成。
在一审庭审中,苏传银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潼关肉夹馍”字样因含有县级地域名称且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是不能注册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的,且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涉及“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共有4件,均未被核准注册。本案原告所主张拥有的商标权“潼关肉夹馍”是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该商标的组成部分,对于“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原告不享有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和招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相同,已构成商标近似,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三类肉夹馍为同类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
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停止侵权,更改店面招牌、变更工商登记中的店名,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500元。
在高玉飞的诉讼中,店方答辩分“不侵权”和“无损失”两个层次。
其中,“不侵权”的理由包括:“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案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而王记肉夹馍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二者分类和属性不同;潼关肉夹馍协会2018年在第43类上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被驳回,说明“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小吃的通用名称,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注册为商标作过度保护;王记肉夹馍店使用“潼关肉夹馍”仅为描述所提供服务内容,门头招牌、店内介绍和包装袋均未使用案涉商标。
“无损失”一项包括:潼关肉夹馍协会未在呼和浩特开展经营,无损失;王记肉夹馍店小本经营,受疫情影响亏损,无侵权所得;即使有所得也与涉案商标无关;王记肉夹馍店销售肉夹馍不仅不会损害“潼关肉夹馍”商誉,反而加强了消费者的认可。
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认定:虽然王记肉夹馍店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案涉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王记肉夹馍店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错误认为其是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团资格及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求,核心内容基本相同的抗辩意见,为何判决结论皆然相反?
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技外交研究中心主任臧红岩介绍,商标注册领域比较专业,进入门槛比较高。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体系持续改革完善。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很小。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3000余万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仅为5390件。案件量少,精研这一领域的律师自然就少,这也是找知识产权律师困难的原因。
记者注意到,商丘市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睢阳区人民法院,系2020年4月经最高法院批复,指定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滥诉被叫停之前,已遭律师反诉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肉夹馍店的行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知名法律博主、律师张新年发表言论称,“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运用知识的创造成果,而不是既有的公共资源。”他认为,潼关是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两者结合注册商标存在异议。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滥诉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扰乱了司法秩序,建议相关部门介入查处。
就在潼关肉夹馍协会事件爆出前不久,河南焦作、安阳、鹤壁等地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门牌上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若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元到5万元。
河南周口市西华县21日表态,责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5日晚,新京报记者从潼关县委获悉,县委县政府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公开表态: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5日下午,苏传银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二审认为:老苏肉夹馍二店是否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其使用的包装、门头招牌是否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近似是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案中,“潼关肉夹馍”纯文字的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注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商标为图文组合,由占面积大部分的图形、汉字和拼音三部分组成。老苏肉夹馍二店商品包装名称仅为汉字“潼关肉夹馍”,店铺门头招牌为“老苏潼关肉夹馍”,不易混淆。
二审法院撤销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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