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常规赛马刺在主场101-97战胜了猛龙,西班牙著名F1赛车手费尔南多-阿隆索前来观战并见证了比赛的胜利。赛后,马刺球员保罗-加索尔在个人社交媒体主页上发布了自己与阿隆索的合影。
“非常高兴我的朋友@费尔南多-阿隆索能在主场见证我们今夜的胜利!花点时间和朋友在一起总会很开心!#SanAntonio”加索尔写道。本场比赛加索尔首发出战22分钟,6投全失得到1分7篮板和4助攻。
[酷]长得还有点像
“非常高兴我的朋友@费尔南多-阿隆索能在主场见证我们今夜的胜利!花点时间和朋友在一起总会很开心!#SanAntonio”加索尔写道。本场比赛加索尔首发出战22分钟,6投全失得到1分7篮板和4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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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叁点零诈骗案经历详述及维权过程详陈
诈骗实施主体: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锦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5832925U
住所: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
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剧院路宏程国际大厦20F、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西楼15A层
联系方式:4000663030
受害者:周红元13205098133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3.0)于2009年04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商品中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济信息咨询,电子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零售燃料油、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对于在工商查证的信息,不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诈骗过程:杭州3.0搭建了一个关于原油、石油、沥青、重经属的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杭州3.0称该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出示),合作公司再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人以杭州3.0的名誉及资料负责开展电话、网络营销。受害者经代理人直接进入到杭州3.0的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交易过程中,由营销宣传所声称的各高级别易货交易“专家”进行指导,刚开始一两笔可以有所盈利,其中一名受害者称投入100万,他赚钱了20万,他立即取现不做,但是交易平台并未通过他的取现审批,要求其必须继续进行交易,所有投入与营利至今未能取现。而其他受害者是在刚开始的营利诱惑下增加投入,此后,“专家”开始反向指导,反复多次交易,一笔50万额度的资金交易手续费高达20万,直至受害者的资金全部亏空。整条线变为三个主体,杭州3.0声称与合作商有责任协议,不对合作商的行为负责,合作商声称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行为,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问题:1、杭州3.0做的是期货还是现货交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2、如果是现货交易,杭州3.0的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
3、营销宣传过程中向受害人发送的他人高额盈利的情况(表现为电脑截图)是否确有其事?抑或是涉嫌虚假宣传?
4、宣传声称有各级别“专家”指导,实际上确有“专家”指导,此二行为是否合法?
5、“专家”反向指导,促使反复多次交易,致使手续费比例羁高,此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有意识的恶意行为?
6、手续费在账户里被自动提走后,到了以上三个公司谁的账户?或者是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账户?
7、除手续费以外的受害人亏损的所有资金去向?
8、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单位,操作是否合法?
受害人维权过程:受害人只身来到杭州,第一时间与杭州3.0公司联系,请求协商解决此问题。杭州3.0公司以其与合作商有协议(拒不出示该协议)、责任划分明确为由,不予协商解决,让受害人找合作商。合作商以代理人行为涉嫌超出代理协议为由,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人以其行为应由合作商负责为由,拒绝协商。由此,受害人请求和解的意愿破灭。于是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上城区经侦支队报案,接待人员以杭州3.0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江干区为由,拒绝受理。受害人再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该支队接待人员以该公司为杭州市上城区金融办监管为由,要求我们去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其行为违法才能受理。后受害人前往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3.0经营行为违法,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以此认定应由证监会实施为由,要求我们去证监会请求认定。受害人立即前往证监会,证监会接待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其只接受职能部门的认定申请,不接受个人的认定申请,因此该认定只能由金融办或者刑事侦查机构来向证监会申请。受害人又回到了上城区金融办请求金融办开展监督管理,提起认定,在此,上城区金融办接待人员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杭州市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其无管辖权,要求我们去杭州市金融办请求认定。受害人前往杭州市金融办,没想却遭到了市金融办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待。此时,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信访部门信访,尔后,信访部门将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请到信访部门与受害人沟通。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浙江省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合法化,不符合监管条件,此外,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还告知受害人搞成刑事案件对受害人没有好处,可能5%的钱都拿不回来,要求受害人不要再闹,由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3.0公司沟通以促成和解,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附和。受害人信以为真,再次找到3.0公司请求协商,3.0公司再一次拒绝协商。此后,受害人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请求立案侦查,此次该支队接待人员以3.0公司具有省政府审批文件为由认定合法经营,不予立案。受害者
这些都是本人的血汗钱,现负债累累,苦不堪言,竟然还被杭州叁点零公司与政府假借协商加以玩弄!!杭州叁点零,还我血汗钱!!1.5万余元!
诈骗实施主体: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锦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5832925U
住所: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
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剧院路宏程国际大厦20F、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西楼15A层
联系方式:4000663030
受害者:周红元13205098133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3.0)于2009年04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商品中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济信息咨询,电子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零售燃料油、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对于在工商查证的信息,不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诈骗过程:杭州3.0搭建了一个关于原油、石油、沥青、重经属的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杭州3.0称该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出示),合作公司再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人以杭州3.0的名誉及资料负责开展电话、网络营销。受害者经代理人直接进入到杭州3.0的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交易过程中,由营销宣传所声称的各高级别易货交易“专家”进行指导,刚开始一两笔可以有所盈利,其中一名受害者称投入100万,他赚钱了20万,他立即取现不做,但是交易平台并未通过他的取现审批,要求其必须继续进行交易,所有投入与营利至今未能取现。而其他受害者是在刚开始的营利诱惑下增加投入,此后,“专家”开始反向指导,反复多次交易,一笔50万额度的资金交易手续费高达20万,直至受害者的资金全部亏空。整条线变为三个主体,杭州3.0声称与合作商有责任协议,不对合作商的行为负责,合作商声称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行为,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问题:1、杭州3.0做的是期货还是现货交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2、如果是现货交易,杭州3.0的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
3、营销宣传过程中向受害人发送的他人高额盈利的情况(表现为电脑截图)是否确有其事?抑或是涉嫌虚假宣传?
4、宣传声称有各级别“专家”指导,实际上确有“专家”指导,此二行为是否合法?
5、“专家”反向指导,促使反复多次交易,致使手续费比例羁高,此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有意识的恶意行为?
6、手续费在账户里被自动提走后,到了以上三个公司谁的账户?或者是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账户?
7、除手续费以外的受害人亏损的所有资金去向?
8、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单位,操作是否合法?
受害人维权过程:受害人只身来到杭州,第一时间与杭州3.0公司联系,请求协商解决此问题。杭州3.0公司以其与合作商有协议(拒不出示该协议)、责任划分明确为由,不予协商解决,让受害人找合作商。合作商以代理人行为涉嫌超出代理协议为由,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人以其行为应由合作商负责为由,拒绝协商。由此,受害人请求和解的意愿破灭。于是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上城区经侦支队报案,接待人员以杭州3.0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江干区为由,拒绝受理。受害人再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该支队接待人员以该公司为杭州市上城区金融办监管为由,要求我们去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其行为违法才能受理。后受害人前往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3.0经营行为违法,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以此认定应由证监会实施为由,要求我们去证监会请求认定。受害人立即前往证监会,证监会接待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其只接受职能部门的认定申请,不接受个人的认定申请,因此该认定只能由金融办或者刑事侦查机构来向证监会申请。受害人又回到了上城区金融办请求金融办开展监督管理,提起认定,在此,上城区金融办接待人员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杭州市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其无管辖权,要求我们去杭州市金融办请求认定。受害人前往杭州市金融办,没想却遭到了市金融办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待。此时,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信访部门信访,尔后,信访部门将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请到信访部门与受害人沟通。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浙江省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合法化,不符合监管条件,此外,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还告知受害人搞成刑事案件对受害人没有好处,可能5%的钱都拿不回来,要求受害人不要再闹,由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3.0公司沟通以促成和解,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附和。受害人信以为真,再次找到3.0公司请求协商,3.0公司再一次拒绝协商。此后,受害人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请求立案侦查,此次该支队接待人员以3.0公司具有省政府审批文件为由认定合法经营,不予立案。受害者
这些都是本人的血汗钱,现负债累累,苦不堪言,竟然还被杭州叁点零公司与政府假借协商加以玩弄!!杭州叁点零,还我血汗钱!!1.5万余元!
杭州叁点零诈骗案经历详述及维权过程详陈
诈骗实施主体: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锦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5832925U
住所: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
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剧院路宏程国际大厦20F、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西楼15A层
联系方式:4000663030
受害者:周红元13205098133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3.0)于2009年04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商品中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济信息咨询,电子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零售燃料油、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对于在工商查证的信息,不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诈骗过程:杭州3.0搭建了一个关于原油、石油、沥青、重经属的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杭州3.0称该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出示),合作公司再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人以杭州3.0的名誉及资料负责开展电话、网络营销。受害者经代理人直接进入到杭州3.0的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交易过程中,由营销宣传所声称的各高级别易货交易“专家”进行指导,刚开始一两笔可以有所盈利,其中一名受害者称投入100万,他赚钱了20万,他立即取现不做,但是交易平台并未通过他的取现审批,要求其必须继续进行交易,所有投入与营利至今未能取现。而其他受害者是在刚开始的营利诱惑下增加投入,此后,“专家”开始反向指导,反复多次交易,一笔50万额度的资金交易手续费高达20万,直至受害者的资金全部亏空。整条线变为三个主体,杭州3.0声称与合作商有责任协议,不对合作商的行为负责,合作商声称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行为,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问题:1、杭州3.0做的是期货还是现货交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2、如果是现货交易,杭州3.0的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
3、营销宣传过程中向受害人发送的他人高额盈利的情况(表现为电脑截图)是否确有其事?抑或是涉嫌虚假宣传?
4、宣传声称有各级别“专家”指导,实际上确有“专家”指导,此二行为是否合法?
5、“专家”反向指导,促使反复多次交易,致使手续费比例羁高,此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有意识的恶意行为?
6、手续费在账户里被自动提走后,到了以上三个公司谁的账户?或者是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账户?
7、除手续费以外的受害人亏损的所有资金去向?
8、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单位,操作是否合法?
受害人维权过程:受害人只身来到杭州,第一时间与杭州3.0公司联系,请求协商解决此问题。杭州3.0公司以其与合作商有协议(拒不出示该协议)、责任划分明确为由,不予协商解决,让受害人找合作商。合作商以代理人行为涉嫌超出代理协议为由,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人以其行为应由合作商负责为由,拒绝协商。由此,受害人请求和解的意愿破灭。于是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上城区经侦支队报案,接待人员以杭州3.0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江干区为由,拒绝受理。受害人再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该支队接待人员以该公司为杭州市上城区金融办监管为由,要求我们去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其行为违法才能受理。后受害人前往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3.0经营行为违法,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以此认定应由证监会实施为由,要求我们去证监会请求认定。受害人立即前往证监会,证监会接待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其只接受职能部门的认定申请,不接受个人的认定申请,因此该认定只能由金融办或者刑事侦查机构来向证监会申请。受害人又回到了上城区金融办请求金融办开展监督管理,提起认定,在此,上城区金融办接待人员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杭州市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其无管辖权,要求我们去杭州市金融办请求认定。受害人前往杭州市金融办,没想却遭到了市金融办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待。此时,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信访部门信访,尔后,信访部门将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请到信访部门与受害人沟通。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浙江省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合法化,不符合监管条件,此外,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还告知受害人搞成刑事案件对受害人没有好处,可能5%的钱都拿不回来,要求受害人不要再闹,由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3.0公司沟通以促成和解,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附和。受害人信以为真,再次找到3.0公司请求协商,3.0公司再一次拒绝协商。此后,受害人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请求立案侦查,此次该支队接待人员以3.0公司具有省政府审批文件为由认定合法经营,不予立案。受害者
这些都是本人的血汗钱,现负债累累,苦不堪言,竟然还被杭州叁点零公司与政府假借协商加以玩弄!!杭州叁点零,还我血汗钱!!1.5万余元!
诈骗实施主体: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锦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5832925U
住所: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
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剧院路宏程国际大厦20F、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西楼15A层
联系方式:4000663030
受害者:周红元13205098133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3.0)于2009年04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商品中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济信息咨询,电子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零售燃料油、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对于在工商查证的信息,不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诈骗过程:杭州3.0搭建了一个关于原油、石油、沥青、重经属的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杭州3.0称该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出示),合作公司再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人以杭州3.0的名誉及资料负责开展电话、网络营销。受害者经代理人直接进入到杭州3.0的交易平台从事交易。交易过程中,由营销宣传所声称的各高级别易货交易“专家”进行指导,刚开始一两笔可以有所盈利,其中一名受害者称投入100万,他赚钱了20万,他立即取现不做,但是交易平台并未通过他的取现审批,要求其必须继续进行交易,所有投入与营利至今未能取现。而其他受害者是在刚开始的营利诱惑下增加投入,此后,“专家”开始反向指导,反复多次交易,一笔50万额度的资金交易手续费高达20万,直至受害者的资金全部亏空。整条线变为三个主体,杭州3.0声称与合作商有责任协议,不对合作商的行为负责,合作商声称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行为,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问题:1、杭州3.0做的是期货还是现货交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2、如果是现货交易,杭州3.0的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
3、营销宣传过程中向受害人发送的他人高额盈利的情况(表现为电脑截图)是否确有其事?抑或是涉嫌虚假宣传?
4、宣传声称有各级别“专家”指导,实际上确有“专家”指导,此二行为是否合法?
5、“专家”反向指导,促使反复多次交易,致使手续费比例羁高,此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有意识的恶意行为?
6、手续费在账户里被自动提走后,到了以上三个公司谁的账户?或者是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账户?
7、除手续费以外的受害人亏损的所有资金去向?
8、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单位,操作是否合法?
受害人维权过程:受害人只身来到杭州,第一时间与杭州3.0公司联系,请求协商解决此问题。杭州3.0公司以其与合作商有协议(拒不出示该协议)、责任划分明确为由,不予协商解决,让受害人找合作商。合作商以代理人行为涉嫌超出代理协议为由,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人以其行为应由合作商负责为由,拒绝协商。由此,受害人请求和解的意愿破灭。于是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上城区经侦支队报案,接待人员以杭州3.0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江干区为由,拒绝受理。受害人再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该支队接待人员以该公司为杭州市上城区金融办监管为由,要求我们去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其行为违法才能受理。后受害人前往上城区金融办请求认定3.0经营行为违法,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以此认定应由证监会实施为由,要求我们去证监会请求认定。受害人立即前往证监会,证监会接待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其只接受职能部门的认定申请,不接受个人的认定申请,因此该认定只能由金融办或者刑事侦查机构来向证监会申请。受害人又回到了上城区金融办请求金融办开展监督管理,提起认定,在此,上城区金融办接待人员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杭州市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其无管辖权,要求我们去杭州市金融办请求认定。受害人前往杭州市金融办,没想却遭到了市金融办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待。此时,受害人前往杭州市信访部门信访,尔后,信访部门将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请到信访部门与受害人沟通。杭州市金融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受害人,3.0公司由浙江省政府特别批准经营,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合法化,不符合监管条件,此外,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还告知受害人搞成刑事案件对受害人没有好处,可能5%的钱都拿不回来,要求受害人不要再闹,由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与3.0公司沟通以促成和解,上城区金融办工作人员附和。受害人信以为真,再次找到3.0公司请求协商,3.0公司再一次拒绝协商。此后,受害人前往江干区经侦支队报案,请求立案侦查,此次该支队接待人员以3.0公司具有省政府审批文件为由认定合法经营,不予立案。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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