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的刑法题# 作者车浩是国内一流的青年法学学者,看他的履历也是经过了考研的历练而不断咸鱼翻身,从不知名的小学校进入了北大。本书的内容很有意思,法律有这么一个特性,就是仿佛人人都懂,因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里就包含了最原始的刑法和民法,而真落到应用,普通人就会发现能凭着薄薄纸片上的三两法条说出个让你感觉那不对却不知咋反驳的道理,也真不是人人都会干的活儿,而刑法又是这里边有时最超出常理的。
不了解法律规范对应的社会现实,不了解法律修改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变迁,就不可能真正读懂一段刑法条文。即使有再精湛的解释技术和再充沛的正义感,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的目的。
不了解法律规范对应的社会现实,不了解法律修改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变迁,就不可能真正读懂一段刑法条文。即使有再精湛的解释技术和再充沛的正义感,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的目的。
#通奸# #侵害配偶权#
【台湾刑事/民事诉讼中通奸/侵害配偶权提告实务杂谈】
※早上看到的报纸新闻,丈夫出轨上汽车旅馆曾被抓奸过一次,后来签下和解书换取撤告,妻子就在和解书里面写明丈夫和小三不能再会面交往之类(而不是只要求不能上床),但狗改不了吃___,丈夫又去约小三又被抓到了,妻子就诉请法院要求丈夫和「小三」履行和解书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也判准了。所以简单讲一下台湾那些关于「通奸罪」的爱恨情仇,有兴趣的再随便看看
一、台湾刑法还规定有通奸罪,这条罪名被无数刑法学者吐槽过很多遍,主要槽点:
(一)刑事犯罪的证据要求「严格证明原则」,证据要非常充分与扎实,俗称要达到抓奸在床的程度,即使配偶提告了,如果证据不足检察官就只能不起诉处分。
但是在配偶搜集另一方出轨、通奸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就先吃上妨害秘密罪、强制罪、伤害罪等等官司...
(简单说,不是基于配偶身分就可以随便破门而入、扒通奸对象衣服、散布相奸双方裸照、爆打「小三」或「小王」、塞辣椒进小三的下体等等,在法律上抓奸方是人,被抓奸方也是人,配偶并没有比较高贵,谁先触法证据确凿谁先吃官司)
(二)当配偶拿到证据,也确实告诉成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经常配偶(比如丈夫)下跪认错道歉等花式操作一通后,配偶(比如妻子)就会对丈夫撤告,但这个撤告的效力不及于「小三」,最后就变成女人为难女人,男人逍遥法外...
(刑法学的男教授吐槽过,实务上很少会有丈夫对妻子撤告的,一般是妻子和她的「小王」一起告;而如果丈夫出轨的情况,妻子却常常原谅丈夫,对丈夫撤告,只告「小三」)
二、民事求偿的操作,则是走「侵害配偶权」路线,是人格权中的一种,请求的是非财产上损害:
(一)民事求偿使用的证据,就不用达到「严格证明主义」(举证要达到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該事实不存在的程度),而是「优势证据法则」(只要能够让法院认定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勝于事实不存在),搜证上就容易多了,各种直接间接证据都可以,也不会强制排除违法搜集的证据...
(二)「侵害配偶权」的操作,不用是「抓奸在床」,也就是不用抓到配偶和婚外第三人有上床的情况,只要达到「侵害婚姻圆满互信」的过从甚密、不能忍受的交往就可以。
1.所谓「配偶权」,台湾的法院是这样解释的:「指配偶间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负诚实义务为内容之权利,如明知为他人配偶却故与之交往,其互动方式依社会一般观念,已足以动摇婚姻关系所重,应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幸福之忠实目的时,可谓有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故意,若配偶确因此受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上痛苦,亦得依法请求赔偿。」
2.基于上面对配偶权的解释,所谓「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倘夫妻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背离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逾越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当之。」
所以刑事求偿不成,还可以转往民事求偿,而且基本一告一个准[酷]刑法学教授就一直吐槽,应该赶快把通奸罪废掉,发展各种民事损害赔偿路线...
这比撕扯什么你和我结婚你还爱不爱我实际多了...[二哈]
【台湾刑事/民事诉讼中通奸/侵害配偶权提告实务杂谈】
※早上看到的报纸新闻,丈夫出轨上汽车旅馆曾被抓奸过一次,后来签下和解书换取撤告,妻子就在和解书里面写明丈夫和小三不能再会面交往之类(而不是只要求不能上床),但狗改不了吃___,丈夫又去约小三又被抓到了,妻子就诉请法院要求丈夫和「小三」履行和解书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也判准了。所以简单讲一下台湾那些关于「通奸罪」的爱恨情仇,有兴趣的再随便看看
一、台湾刑法还规定有通奸罪,这条罪名被无数刑法学者吐槽过很多遍,主要槽点:
(一)刑事犯罪的证据要求「严格证明原则」,证据要非常充分与扎实,俗称要达到抓奸在床的程度,即使配偶提告了,如果证据不足检察官就只能不起诉处分。
但是在配偶搜集另一方出轨、通奸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就先吃上妨害秘密罪、强制罪、伤害罪等等官司...
(简单说,不是基于配偶身分就可以随便破门而入、扒通奸对象衣服、散布相奸双方裸照、爆打「小三」或「小王」、塞辣椒进小三的下体等等,在法律上抓奸方是人,被抓奸方也是人,配偶并没有比较高贵,谁先触法证据确凿谁先吃官司)
(二)当配偶拿到证据,也确实告诉成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经常配偶(比如丈夫)下跪认错道歉等花式操作一通后,配偶(比如妻子)就会对丈夫撤告,但这个撤告的效力不及于「小三」,最后就变成女人为难女人,男人逍遥法外...
(刑法学的男教授吐槽过,实务上很少会有丈夫对妻子撤告的,一般是妻子和她的「小王」一起告;而如果丈夫出轨的情况,妻子却常常原谅丈夫,对丈夫撤告,只告「小三」)
二、民事求偿的操作,则是走「侵害配偶权」路线,是人格权中的一种,请求的是非财产上损害:
(一)民事求偿使用的证据,就不用达到「严格证明主义」(举证要达到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該事实不存在的程度),而是「优势证据法则」(只要能够让法院认定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勝于事实不存在),搜证上就容易多了,各种直接间接证据都可以,也不会强制排除违法搜集的证据...
(二)「侵害配偶权」的操作,不用是「抓奸在床」,也就是不用抓到配偶和婚外第三人有上床的情况,只要达到「侵害婚姻圆满互信」的过从甚密、不能忍受的交往就可以。
1.所谓「配偶权」,台湾的法院是这样解释的:「指配偶间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负诚实义务为内容之权利,如明知为他人配偶却故与之交往,其互动方式依社会一般观念,已足以动摇婚姻关系所重,应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幸福之忠实目的时,可谓有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故意,若配偶确因此受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上痛苦,亦得依法请求赔偿。」
2.基于上面对配偶权的解释,所谓「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倘夫妻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背离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逾越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当之。」
所以刑事求偿不成,还可以转往民事求偿,而且基本一告一个准[酷]刑法学教授就一直吐槽,应该赶快把通奸罪废掉,发展各种民事损害赔偿路线...
这比撕扯什么你和我结婚你还爱不爱我实际多了...[二哈]
1. 书里80%以上的案例及观点柏浪涛课上都引用过,感觉又回到了准备法考的课堂。
2. 断断续续看了好几天 体例安排上有点像苏格拉底的“产婆术”简短的法律条文,在学者的学理解释下总能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含义 ,可能这就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吧。
3.“ 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达。所以,只有得出了妥当的、合理的、正义的结论,才能称得上对刑法的解释。” ——p363
2. 断断续续看了好几天 体例安排上有点像苏格拉底的“产婆术”简短的法律条文,在学者的学理解释下总能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含义 ,可能这就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吧。
3.“ 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达。所以,只有得出了妥当的、合理的、正义的结论,才能称得上对刑法的解释。” ——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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