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5
每日必背考点
1.窝藏、包庇罪中的帮助其逃匿:犯罪人没打算逃匿,也没逃匿行为,但行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将其送至外地的或者劝诱、迫使犯罪人逃匿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但下列行为不属于帮助逃匿行为:①受已逃匿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其妻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或者②明知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具的,或者③犯罪人意欲自首而行为人劝诱其不自首的。
2.窝藏、包庇罪中的假证明包庇的: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故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或者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都不属于包庇罪的行为。
3.窝藏罪和包庇罪系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即使公安、司法机关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即使公安、司法机关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劝诱犯罪人逃匿但犯罪人并不逃匿的,因为劝诱行为没有产生妨害司法的危险,故不成立窝藏罪。
4.窝藏罪的核心特征是“藏起来”,而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则是“做假证明”,可见,后者比前者的行为方式更深入一些。因此,在司法机关追捕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为了使真正的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实施其他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就是犯罪的人的,成立包庇罪。
5.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成立本罪。
6.明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进而予以收购的,依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见,对本罪的"犯罪所得"的"犯罪",应理解为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的犯罪。
7.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有诉讼中都可构成;伪证罪、“律师伪证罪”,只存刑事诉讼中。
8.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是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如果在刑事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而非伪证罪。
9.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①“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②本罪的主体不能是同案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妨害作证或者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③本罪的证据,既可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可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且,只限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否则将可能成立妨害作证罪。
10.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针对的对象都是证人(不限于刑事案件),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时间条件;刑事案件的证人知情不举的,原则上并不构成犯罪,但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证人除外,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11.“刑修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见,虚假诉讼罪的发生的领域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对于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合法债务之目的实施虚假诉讼,同时构成诈骗、职务侵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应择重罪论处。
12.对庭外不当言论立规矩,增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这里的“案件信息”仅限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前罪的主体仅限诉讼参与人,后罪的主体没有限定(多数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
13.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行为的扩容。除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外,对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也构成本罪。前者可谓暴力型,后者为言语型;前者可直接入刑,后者则要求“不听法庭制止的”的前置条件。
1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对象仅限于法院生效的且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执行人以及担保人等协助执行义务人。根据“刑修九”,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15.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时触犯盗窃罪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17.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每日必背考点
1.窝藏、包庇罪中的帮助其逃匿:犯罪人没打算逃匿,也没逃匿行为,但行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将其送至外地的或者劝诱、迫使犯罪人逃匿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但下列行为不属于帮助逃匿行为:①受已逃匿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其妻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或者②明知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具的,或者③犯罪人意欲自首而行为人劝诱其不自首的。
2.窝藏、包庇罪中的假证明包庇的: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故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或者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都不属于包庇罪的行为。
3.窝藏罪和包庇罪系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即使公安、司法机关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即使公安、司法机关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劝诱犯罪人逃匿但犯罪人并不逃匿的,因为劝诱行为没有产生妨害司法的危险,故不成立窝藏罪。
4.窝藏罪的核心特征是“藏起来”,而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则是“做假证明”,可见,后者比前者的行为方式更深入一些。因此,在司法机关追捕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为了使真正的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实施其他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就是犯罪的人的,成立包庇罪。
5.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成立本罪。
6.明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进而予以收购的,依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见,对本罪的"犯罪所得"的"犯罪",应理解为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的犯罪。
7.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有诉讼中都可构成;伪证罪、“律师伪证罪”,只存刑事诉讼中。
8.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是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如果在刑事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而非伪证罪。
9.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①“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②本罪的主体不能是同案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妨害作证或者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③本罪的证据,既可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可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且,只限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否则将可能成立妨害作证罪。
10.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针对的对象都是证人(不限于刑事案件),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时间条件;刑事案件的证人知情不举的,原则上并不构成犯罪,但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证人除外,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11.“刑修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见,虚假诉讼罪的发生的领域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对于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合法债务之目的实施虚假诉讼,同时构成诈骗、职务侵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应择重罪论处。
12.对庭外不当言论立规矩,增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这里的“案件信息”仅限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前罪的主体仅限诉讼参与人,后罪的主体没有限定(多数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
13.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行为的扩容。除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外,对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也构成本罪。前者可谓暴力型,后者为言语型;前者可直接入刑,后者则要求“不听法庭制止的”的前置条件。
1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对象仅限于法院生效的且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执行人以及担保人等协助执行义务人。根据“刑修九”,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15.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时触犯盗窃罪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17.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交管动态# 【扫黑除恶,利剑出鞘!】
8月29日晚,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峨眉山景区大队联合景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景区“双警合璧”严查一切过往车辆有无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枪支、毒品等违禁物品,同时也重点针对、酒驾、醉驾、毒驾、危险驾驶等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8月31日,峨眉山景区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一辆渝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正从五显岗下山,该车有酒驾嫌疑,且车内可能装有棍棒、刀具等违禁物品,望交警部门进行查处。接到报警后,大队民警在黄湾门禁出布控拦截,拦截到该车后,民警一面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一面对该车进行检查,从车子后备箱中搜出一把长约30多厘米的刀具,以及一根大约一米长的棒球棒。经过酒精呼吸测试,该名驾驶人每100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1900,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于其在车内放置棍棒,刀具的行为,目前已移交当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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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峨眉山景区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一辆渝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正从五显岗下山,该车有酒驾嫌疑,且车内可能装有棍棒、刀具等违禁物品,望交警部门进行查处。接到报警后,大队民警在黄湾门禁出布控拦截,拦截到该车后,民警一面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一面对该车进行检查,从车子后备箱中搜出一把长约30多厘米的刀具,以及一根大约一米长的棒球棒。经过酒精呼吸测试,该名驾驶人每100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1900,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于其在车内放置棍棒,刀具的行为,目前已移交当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鹤阳警讯# 近期,六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六合乡某村村民罗某酒后到村委会的办公室内索要低保,并在村委会耍酒疯。接到报警后,六合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在对罗某的人身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罗某腰部有把匕首,民警立即将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罗某口头传唤至六合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罗某对自己酒后携带匕首到村委会索要低保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经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罗某所携带的匕首为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六合派出所对罗某作出治安处罚。 https://t.cn/R2dbcuI
目前,经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罗某所携带的匕首为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六合派出所对罗某作出治安处罚。 https://t.cn/R2db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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