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记者 杨慧萍 张秀 绘图 郑旭磊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带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为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遵循。本报特梳理了5起新疆基层法院这一年来适用民法典审判的案件,让我们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一起体会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 办了“靓号”套餐 随意反悔可不行 关键词:格式条款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张先生于2021年1月办理了一个尾号为“8888”的手机“靓号”,并与某运营商签订使用协议,约定该“靓号”套餐每月必须达到300元。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因每月消费不足300元多次被停机。张先生以该协议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将运营商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8888”属于较为稀缺且约定俗成被赋予一定意义的“靓号”,“靓号”套餐质价相符,未加重一方责任。张先生称其在订立使用协议时不知晓套餐内容缺乏证据,且与常理不符。2021年11月,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学“典”心得 民法典以平衡“便捷交易”与“保护相对方利益”为宗旨,对格式条款规则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合同相对方更加全面地获取重要信息,缩小与格式条款提供者之间信息获取、认知能力的差距。 催交物业费 断水断电不允许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审理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物业公司以库尔勒市某小区居民张某连续6年拖欠物业费总计4000余元为由,将其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张某之前因故未能及时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长期对其住房停水停电,导致其无法居住,故拖欠物业费。2021年4月,库尔勒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4000元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学“典”心得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禁止性条款,该条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打印遗嘱 生效需满足法定要件 关键词:打印遗嘱 审理法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马三照顾父亲多年,直至其离世。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称其去世后由马三继承他的房子。父亲委托马三将该遗嘱打印了出来。父亲去世后,马三的兄弟姐妹们对该遗嘱不认可,认为遗嘱落款处父亲的名字是马三写的,非父亲所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三所持遗嘱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该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学“典”心得 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同时也明确了每种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这意味着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配偶单方借钱 另一方不一定共同还 关键词:共债共签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陈某向李某陆续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已过陈某未还款,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用于陈某和王某家庭共同开支,借条上也无王某本人签名。2021年6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余元,但对让王某承担以上债务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未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学“典”心得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债共签”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违法举债。 打球受伤 损失可能自己担 关键词:自甘冒险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赵某打篮球时与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2颗门牙折断。王某将赵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021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学“典”心得 “自甘冒险”规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个新规则。该规则统一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高州这3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被判刑!】近年来,高州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足用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多项强制性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20年至今,高州法院共依法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件4人,涉案标的额达到133多万元,另外,依法实施司法拘留204人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67人次,限制高消费2732人次,有效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据了解,高州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因大多为拒绝返还承包的鱼塘、土地,或拒绝偿还债务和利息。行为表现形式多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偿还债务却拒绝履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无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这些行为造成生效裁判义务无法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利严重受损。针对以上情况,高州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发现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恶意逃避执行等情况的,立刻由执行人员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及时对已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件进行审理,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 ★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梁某某等五人与被告陈某某就承包鱼塘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诉至高州法院,法院于2018年分别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包鱼塘合同书》,限被告在相关判决生效后返还鱼塘,支付承包金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黄某某、梁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告等文书,陈某某亲自签收后,依然拒绝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在高州法院制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协议,后又反悔,致使上述判决内容无法履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判决、裁定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主动履行义务,涉案鱼塘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并还清租金,且认罪认罚,高州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案例二 ★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高州市某镇社区居委会某队与被告叶某某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高州法院判决叶某某返还土地及赔偿相应损失,判决生效后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查明: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然不迁出土地,也不申报财产,高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协调,但叶某某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直到刑事立案时止,被告人叶某某依然没有履行义务。高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向被告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案例三 ★
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州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冯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先后向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冯某某依然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恶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高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某经责令催告后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高州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述案件的被告人虽清楚自己负有需要履行的执行义务,经法院发出相关文书后依然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高州法院将继续高举司法“利剑”,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力震慑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促使其端正思想态度、杜绝侥幸心理、积极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高州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因大多为拒绝返还承包的鱼塘、土地,或拒绝偿还债务和利息。行为表现形式多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偿还债务却拒绝履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无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这些行为造成生效裁判义务无法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利严重受损。针对以上情况,高州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发现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恶意逃避执行等情况的,立刻由执行人员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及时对已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件进行审理,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 ★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梁某某等五人与被告陈某某就承包鱼塘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诉至高州法院,法院于2018年分别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包鱼塘合同书》,限被告在相关判决生效后返还鱼塘,支付承包金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黄某某、梁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告等文书,陈某某亲自签收后,依然拒绝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在高州法院制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协议,后又反悔,致使上述判决内容无法履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判决、裁定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主动履行义务,涉案鱼塘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并还清租金,且认罪认罚,高州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案例二 ★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高州市某镇社区居委会某队与被告叶某某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高州法院判决叶某某返还土地及赔偿相应损失,判决生效后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查明: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然不迁出土地,也不申报财产,高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协调,但叶某某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直到刑事立案时止,被告人叶某某依然没有履行义务。高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向被告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案例三 ★
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州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冯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先后向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冯某某依然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恶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高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某经责令催告后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高州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述案件的被告人虽清楚自己负有需要履行的执行义务,经法院发出相关文书后依然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高州法院将继续高举司法“利剑”,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力震慑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促使其端正思想态度、杜绝侥幸心理、积极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百年陇原展风华# 【崇信:女“猪倌”成了致富带头人】在崇信县黄寨镇马寨村有这样一对夫妇,丈夫马林学勤奋朴实、踏实肯干,妻子王喜珍头脑灵活、思路新,他们经过艰苦打拼,靠着发展养猪、养牛闯出了一条致富路。
今年48岁的王喜珍,早些年靠贩卖瓜果蔬菜谋生,长期活跃在农村集贸市场,后来在村里又办起了小卖铺,在黄寨镇有着“女强人”之称。2005年,她又将目光转向生猪养殖行业,筹资建办了养猪场,新建了办公用房、饲料加工厂房9间,猪舍50间,配套建成了种公区、实验区、仔猪繁育区、育肥区,一次性购回了生猪40多头,开始步入养殖行列,在不断的精心饲养下,年出栏肥猪达70多头,使她在养殖上赚到了第一桶金,这更加坚定了她发展壮大的信心。
“前几年我们可怜的很,没有吃、没有喝,种的地也很少,现在在镇上的产业政策支持下,靠着我们的努力,家庭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我还会坚持把养殖搞下去,发展壮大”王喜珍对记者说道。
近年来,王喜珍通过自繁自养的方式,养殖场规模逐步扩大至150多头,此后她又发展母猪繁育,购置了产床,猪仔存栏70多头,功夫不负有心人,王喜珍养猪的技术越来越好,家庭收入节节攀升。但她并不“满足”,她抢抓黄寨镇大力发展红牛产业的机遇,购买了10头红牛,和丈夫发展起了第二产业,她每天过着从“家—牛棚—猪棚”三点一线的生活。
“暨养猪又养牛,就是累了点,但我们两口子心里很踏实,搞养殖很有奔头,希望更多的村民参与进来”王喜珍说。
王喜珍在自己勤劳致富的同时,她也不忘帮带周边的村民,面对有意向搞养殖的村民,给他们讲解关于饲养的知识。她家的猪厂和牛棚平均每年能吸纳十多名附近群众务工。
“农忙时,我每年在王喜珍家务零工。帮着给玉米地铺地膜、铺上后点玉米、铡草、跟着青贮饲草,一年在他们家能挣8000到9000元”马寨村西庄社村民刘会润说道。
如今,王喜珍在养殖产业上的干劲更足了。她坚信“世上无难事,只要有心人”,她用自己智慧和勤劳的双手,带着更多的群众一起走上了发展养殖产业的致富路。
(来源:中国甘肃网)
今年48岁的王喜珍,早些年靠贩卖瓜果蔬菜谋生,长期活跃在农村集贸市场,后来在村里又办起了小卖铺,在黄寨镇有着“女强人”之称。2005年,她又将目光转向生猪养殖行业,筹资建办了养猪场,新建了办公用房、饲料加工厂房9间,猪舍50间,配套建成了种公区、实验区、仔猪繁育区、育肥区,一次性购回了生猪40多头,开始步入养殖行列,在不断的精心饲养下,年出栏肥猪达70多头,使她在养殖上赚到了第一桶金,这更加坚定了她发展壮大的信心。
“前几年我们可怜的很,没有吃、没有喝,种的地也很少,现在在镇上的产业政策支持下,靠着我们的努力,家庭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我还会坚持把养殖搞下去,发展壮大”王喜珍对记者说道。
近年来,王喜珍通过自繁自养的方式,养殖场规模逐步扩大至150多头,此后她又发展母猪繁育,购置了产床,猪仔存栏70多头,功夫不负有心人,王喜珍养猪的技术越来越好,家庭收入节节攀升。但她并不“满足”,她抢抓黄寨镇大力发展红牛产业的机遇,购买了10头红牛,和丈夫发展起了第二产业,她每天过着从“家—牛棚—猪棚”三点一线的生活。
“暨养猪又养牛,就是累了点,但我们两口子心里很踏实,搞养殖很有奔头,希望更多的村民参与进来”王喜珍说。
王喜珍在自己勤劳致富的同时,她也不忘帮带周边的村民,面对有意向搞养殖的村民,给他们讲解关于饲养的知识。她家的猪厂和牛棚平均每年能吸纳十多名附近群众务工。
“农忙时,我每年在王喜珍家务零工。帮着给玉米地铺地膜、铺上后点玉米、铡草、跟着青贮饲草,一年在他们家能挣8000到9000元”马寨村西庄社村民刘会润说道。
如今,王喜珍在养殖产业上的干劲更足了。她坚信“世上无难事,只要有心人”,她用自己智慧和勤劳的双手,带着更多的群众一起走上了发展养殖产业的致富路。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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