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花洒坏了,逛某宝的时候偶然发现一款用的超舒服的推荐给宝子们!
这款花洒出水口非常精密,水流细密绵软但又不缺压感,冲在身上很舒服。他还拥有其他花洒不具备的净化水质的功能,纳污量大,使用寿命长,微米级PP棉和高密度无纺布可以过滤细菌并有效拦截自来水中的泥沙、杂质,同时还能吸附重金属、深度净化余氯以及微小有机物,保护你和家人的身体。通用的标准花洒接口适合市面上绝大部分接口,即使是动手能力差的人也能轻松安装。
一款好的花洒可以在你经历了一天的劳累后起到非常解压的效果。舒适的水流,冲走一天的疲倦;适当的压感,按摩每一处肌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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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接到网友反映,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定州市砖路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我单位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前往定州市砖路镇查看,查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多种环境污染情况。
第一:煤炭露天堆放无覆盖。原煤含有很多成分,包括金属、有机物、无机物等,在雨淋和风的作用下,有害成份会渗入土壤中。
1、降低土壤肥力和透气性;
2、煤中的金属成分和其他有害物质渗进土壤中;
3、使土壤呈酸性。
第二:灰色粉尘状物质露天堆放无覆盖,切有明显露天施工痕迹,旁边树木明显被此粉尘物影响。露天施工极易产生扬尘, 扬尘是由于地面上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带动飞扬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的混合污染源。扬尘中颗粒物的主要成分多为一些非金属氧化物以及硫化物等。由于空气中粉尘浓度很大,在人为施工活动以及自然风力条件的影响下,会随着空气流动起来,扬尘由于颗粒体粒径十分微小,在被植物表面吸附后,会致使植物枯萎死亡,如果被人类和动物误食的话,可能会引起人和动物的中毒。而空气中的粉尘含量过高,当发生自然降水时,还可能形成腐蚀性较强的酸雨,这对植物的生长无疑是灾难性的的,还会腐蚀建筑、树木等。 当颗粒体进入到人体内时,由于粉尘的化学性质,这将会引起人身体内的一系列的疾病,甚至危害人类的生命安全!当浓度很高的粉尘随着空气进入到人体内的呼吸道系统时,会造成人身体所患肺癌以及支气管疾病的几率大大增加。据卫生部2000年1月不完全统计,我国尘肺癌患者已累计达到55万人,是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癌患者人数的总和。其中已经死亡13万人,而新发现尘肺癌的患者仍在每年以1.5万至2万的数量增加,国家每年因为尘肺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多亿元 。扬尘还可以携带细菌和病毒,成为传染疾病的媒介,加快传染病的传播速度。可见扬尘问题已经严重威胁甚至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
第三:大量固废露天堆放,已对地面造成污染,其中是否含有危废,希望有关部门去调查落实。
第四:施工车间房顶彩钢瓦明显因为高温变色,出尘口有灰尘。望有关部门去调查落实时,检查车间施工时防尘等措施是否到位。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珍惜自然资源,共营绿色生命。
第一:煤炭露天堆放无覆盖。原煤含有很多成分,包括金属、有机物、无机物等,在雨淋和风的作用下,有害成份会渗入土壤中。
1、降低土壤肥力和透气性;
2、煤中的金属成分和其他有害物质渗进土壤中;
3、使土壤呈酸性。
第二:灰色粉尘状物质露天堆放无覆盖,切有明显露天施工痕迹,旁边树木明显被此粉尘物影响。露天施工极易产生扬尘, 扬尘是由于地面上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带动飞扬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的混合污染源。扬尘中颗粒物的主要成分多为一些非金属氧化物以及硫化物等。由于空气中粉尘浓度很大,在人为施工活动以及自然风力条件的影响下,会随着空气流动起来,扬尘由于颗粒体粒径十分微小,在被植物表面吸附后,会致使植物枯萎死亡,如果被人类和动物误食的话,可能会引起人和动物的中毒。而空气中的粉尘含量过高,当发生自然降水时,还可能形成腐蚀性较强的酸雨,这对植物的生长无疑是灾难性的的,还会腐蚀建筑、树木等。 当颗粒体进入到人体内时,由于粉尘的化学性质,这将会引起人身体内的一系列的疾病,甚至危害人类的生命安全!当浓度很高的粉尘随着空气进入到人体内的呼吸道系统时,会造成人身体所患肺癌以及支气管疾病的几率大大增加。据卫生部2000年1月不完全统计,我国尘肺癌患者已累计达到55万人,是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癌患者人数的总和。其中已经死亡13万人,而新发现尘肺癌的患者仍在每年以1.5万至2万的数量增加,国家每年因为尘肺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多亿元 。扬尘还可以携带细菌和病毒,成为传染疾病的媒介,加快传染病的传播速度。可见扬尘问题已经严重威胁甚至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
第三:大量固废露天堆放,已对地面造成污染,其中是否含有危废,希望有关部门去调查落实。
第四:施工车间房顶彩钢瓦明显因为高温变色,出尘口有灰尘。望有关部门去调查落实时,检查车间施工时防尘等措施是否到位。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珍惜自然资源,共营绿色生命。
合肥一做法入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和做法(第一批)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做法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鼓励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甄选了3个典型案例和1个典型做法,现予以公布。
【典型做法】: 合肥创新智慧监管方式 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近年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以物联网技术构建水、气、固废、辐射、机动车、污染源等监测体系,以大数据平台技术进行顶层设计,以云计算技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化基础平台,相继建成了由污染源在线监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系统组成的智慧环保框架,打造了生态环境智慧监管的新格局。
2021年,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两轮重点区域异味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涉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突变、零值、恒值等异常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召开专门会议,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共同研讨,并结合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数据,初步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环境问题,再由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使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无处遁形。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检查企业1164家次,发现存在环境问题企业514家次,已督促全部完成整改。
合肥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环保设施能耗监控系统,拓展非现场监管途径,实现环境监管从“末端监控”走向“全过程监控”。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合肥市高新区71家重点企业产治污设施673个能耗监控系统传感采集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实时采集、监测企业生产、治污设备的运行状况、电流、功率等关键数据信息并上传系统云端。建立了用电能耗异常报警信息的推送、处置、反馈、核查、审核流程,对企业违规停运治污设施、联网异常、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停限产等情况进行分级报警、处置。
【典型案例一】:安庆市利用视频监控查处干扰自动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0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对桐城市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在线站房内有人对总氮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设备进行非常规操作。当日夜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总氮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设备的取样管分别连接在设备内部的2个塑料水瓶中。经查,该公司为规避外排污水中氨氮和总氮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使用塑料水瓶装入经自来水稀释的污水,替换真实水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4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水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总氮、氨氮)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1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启示】运用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系统等多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违法线索,结合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现场调查,锁定违法证据,依法查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根据池州市省级工业园区VOCs走航监测问题反馈线索,2021年11月29日11:33在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附近监测到ΣVOCs峰值浓度4061.5μg/m3,主要污染物二甲苯/乙苯浓度3619.4μg/m3,周边区域ΣVOCs均值浓度约为70μg/m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园区开展溯源,确定污染源头为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复合车间浸涂工序涂料缸敞开,复合车间门窗未完全关闭,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2021年12月24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走航监测可以对区域VOCs进行高空间分辨率的监测分析、明确区域浓度分布,及时发现问题区域、问题企业、问题工段,并实现对涉VOCs排放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和问题的精准治理。利用VOCs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有利于拓宽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科技辅助,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典型案例三】: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涡阳县丹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报告,在重兴行政村刘庄自然村西约500米处,有人填埋不明固体废物。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掩埋的固体废物呈黑褐色,有刺鼻性气味,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系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10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跨省转移至涡阳县丹城镇重兴行政村刘庄自然村,由村民刘某某实施非法倾倒填埋。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涡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高某和刘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涡阳县各乡镇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打通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发挥了“侦查员、宣传员、信息员和督办员”的作用,在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做法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鼓励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甄选了3个典型案例和1个典型做法,现予以公布。
【典型做法】: 合肥创新智慧监管方式 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近年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以物联网技术构建水、气、固废、辐射、机动车、污染源等监测体系,以大数据平台技术进行顶层设计,以云计算技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化基础平台,相继建成了由污染源在线监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系统组成的智慧环保框架,打造了生态环境智慧监管的新格局。
2021年,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两轮重点区域异味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涉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突变、零值、恒值等异常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召开专门会议,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共同研讨,并结合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数据,初步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环境问题,再由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使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无处遁形。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检查企业1164家次,发现存在环境问题企业514家次,已督促全部完成整改。
合肥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环保设施能耗监控系统,拓展非现场监管途径,实现环境监管从“末端监控”走向“全过程监控”。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合肥市高新区71家重点企业产治污设施673个能耗监控系统传感采集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实时采集、监测企业生产、治污设备的运行状况、电流、功率等关键数据信息并上传系统云端。建立了用电能耗异常报警信息的推送、处置、反馈、核查、审核流程,对企业违规停运治污设施、联网异常、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停限产等情况进行分级报警、处置。
【典型案例一】:安庆市利用视频监控查处干扰自动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0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对桐城市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在线站房内有人对总氮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设备进行非常规操作。当日夜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总氮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设备的取样管分别连接在设备内部的2个塑料水瓶中。经查,该公司为规避外排污水中氨氮和总氮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使用塑料水瓶装入经自来水稀释的污水,替换真实水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4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水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总氮、氨氮)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1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启示】运用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系统等多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违法线索,结合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现场调查,锁定违法证据,依法查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根据池州市省级工业园区VOCs走航监测问题反馈线索,2021年11月29日11:33在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附近监测到ΣVOCs峰值浓度4061.5μg/m3,主要污染物二甲苯/乙苯浓度3619.4μg/m3,周边区域ΣVOCs均值浓度约为70μg/m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园区开展溯源,确定污染源头为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复合车间浸涂工序涂料缸敞开,复合车间门窗未完全关闭,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2021年12月24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安徽九华一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走航监测可以对区域VOCs进行高空间分辨率的监测分析、明确区域浓度分布,及时发现问题区域、问题企业、问题工段,并实现对涉VOCs排放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和问题的精准治理。利用VOCs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有利于拓宽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科技辅助,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典型案例三】: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涡阳县丹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报告,在重兴行政村刘庄自然村西约500米处,有人填埋不明固体废物。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掩埋的固体废物呈黑褐色,有刺鼻性气味,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系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10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跨省转移至涡阳县丹城镇重兴行政村刘庄自然村,由村民刘某某实施非法倾倒填埋。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涡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某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高某和刘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涡阳县各乡镇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打通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发挥了“侦查员、宣传员、信息员和督办员”的作用,在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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