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对所有的人都是无私的爱,以及每一个人具有自由意志。
一个人只有意识层面真正非常高,行使的才是自由意志,明确知道每一个当下的言语/行为/思想/意念的出发点,处于高能量振频状态,对于你周围产生的影响。
当一个人意识层面不高的时候,是无意识的存在,任何外界的言论/行为/都会影响这个人的言论/行为,这个人的一切都是无意识的,言论/行为都是被外界带节奏,行使的是无意识行为。
这个世界应该是丰富多样性的,从施公子新浪微博传达的信息应该能感受到多元化的丰富多彩,当然都是积极高频正能量的多元化丰富,也就是中国的一句话,君子和而不同。
摘自原创文章~~~《你的自由意志发挥的如何?》
一个人只有意识层面真正非常高,行使的才是自由意志,明确知道每一个当下的言语/行为/思想/意念的出发点,处于高能量振频状态,对于你周围产生的影响。
当一个人意识层面不高的时候,是无意识的存在,任何外界的言论/行为/都会影响这个人的言论/行为,这个人的一切都是无意识的,言论/行为都是被外界带节奏,行使的是无意识行为。
这个世界应该是丰富多样性的,从施公子新浪微博传达的信息应该能感受到多元化的丰富多彩,当然都是积极高频正能量的多元化丰富,也就是中国的一句话,君子和而不同。
摘自原创文章~~~《你的自由意志发挥的如何?》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9卷(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卷)
郭福卿:《论同意规则的检视与构造》 选读
保护个人信息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及自由,同意规则充分体现了对信息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但个人信息并非绝对排他的权利,“同意”并不等同于“授权”,所谓的“授权同意”实质上就是指信息主体的同意。考虑到信息流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起了多元化的合法性基础体系。同意规则仅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不宜过分夸大同意的作用。同意必须基于信息主体的自愿作出,同意的范围必须明确具体,笼统概括的同意难谓有效的同意。同意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但信息主体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能视为同意。在同意的具体认定上,应当考虑到信息主体的同意能力、信息处理者的告知方式及信息主体的同意方式等因素,确保同意是在信息主体结合自身情况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作出的。从而在保障个人的尊严及自由的基础上,促进个人信息的有序利用。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郭福卿:《论同意规则的检视与构造》 选读
保护个人信息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及自由,同意规则充分体现了对信息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但个人信息并非绝对排他的权利,“同意”并不等同于“授权”,所谓的“授权同意”实质上就是指信息主体的同意。考虑到信息流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起了多元化的合法性基础体系。同意规则仅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不宜过分夸大同意的作用。同意必须基于信息主体的自愿作出,同意的范围必须明确具体,笼统概括的同意难谓有效的同意。同意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但信息主体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能视为同意。在同意的具体认定上,应当考虑到信息主体的同意能力、信息处理者的告知方式及信息主体的同意方式等因素,确保同意是在信息主体结合自身情况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作出的。从而在保障个人的尊严及自由的基础上,促进个人信息的有序利用。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关于所谓的模因污染和传播
其实我很理解,也亲身经历过,因此更加抵制
问就是当年我也是角色魔怔粉
一旦想清楚了,走出来了
不会再被这种群体的意志裹挟了
就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对我来说,xx的脑残粉,和xx的极端黑
都是一样的某种群体,并不会因为“xx”这个主体的善恶对错,就发生质变
所以这个“xx”套入任何东西,我都同样认为它成立
也警醒一些能看到这条微博的人
你们可以自我判断一下,自己某种强烈的喜欢或者厌恶之情
真的是来源于你们自己,来源于本身吗?是必须的吗?
其实我很理解,也亲身经历过,因此更加抵制
问就是当年我也是角色魔怔粉
一旦想清楚了,走出来了
不会再被这种群体的意志裹挟了
就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对我来说,xx的脑残粉,和xx的极端黑
都是一样的某种群体,并不会因为“xx”这个主体的善恶对错,就发生质变
所以这个“xx”套入任何东西,我都同样认为它成立
也警醒一些能看到这条微博的人
你们可以自我判断一下,自己某种强烈的喜欢或者厌恶之情
真的是来源于你们自己,来源于本身吗?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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