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男子袁某因曾经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多的刑期,后来刑满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事情是这样的,袁某通过“附近的人”添加肖女士的微信,随后谎称自己在深圳开物流公司且在惠州购买了房子,欲找一个谈得来的女朋友。
随后,袁某不断与肖女士进行微信聊天,两人随后见面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接着,袁某接连谎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装水果需要定金、开车撞到人需要钱、签合同需要定金、司机住院需要费用等事实,陆续向肖女士借款共计114437.54元。
之后,肖女士催促袁某还款,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经常拒接肖女士电话、拒收微信消息。在肖女士不断追问下,袁某归还13550元,尚余100887.54元未归还。
接着,袁某又以类似的手法,谎称以结婚为目的处男女朋友。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谎称各种理由,又骗取了两人。
其中,夏女士115100元。后来,夏女士追袁某还款,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夏女士多次催问,袁某归还了夏女士24800元,尚余90300元未归还。
其中,小学同学周女士209929.88元。后来,周女士开始追袁某还款,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且经常拒接周女士电话,还短信威胁周女士。经过追问,袁某转回周女士4128.88元,尚余205801元未归还。
上述三人由于联系不上袁某,于是纷纷到警方报案,警方随后介入调查,发现袁某因曾经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多的刑期。袁某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且上述钱款都被袁某用于长期租车、钓鱼等挥霍了。调查发现袁某使用“借款”形式骗取肖女士、夏女士、周女士合计396988.54元。
检方在掌握相关证据后,接着以诈骗罪指控袁某。袁某称,自己和他们三人是借款关系,没有要诈骗他们的意思,只是自己没有钱,以后会慢慢挣钱还给他们,自己不构成犯罪。
对此,律师评析道:
袁某涉嫌诈骗罪。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
《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袁某明知自己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既无财产,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编造各种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款项后,均被其用于个人长期租车、钓鱼及日常生活开销等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在被害人催要欠款时,袁某虚构事实,拒不偿还,且继续编造理由骗取其他被害人钱款。
再有,袁某在借款时,既无固定工作,又无收入来源,却同时与多名女性以结婚为目的处男女朋友,期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也不具有偿还能力。
虽然袁某给被害人出具了欠据,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报案,没有真实的还款意愿。在此期间,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也就是说,袁某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
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如果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袁某的涉案金额没有达到50万的标准,故属于数额巨大这一档次,刑期在3-10年之间。袁某是被抓捕归案的,且没有如实陈述案件的全部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袁某属于累犯,按照法律的规定,需要从重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袁某要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
随后,袁某不断与肖女士进行微信聊天,两人随后见面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接着,袁某接连谎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装水果需要定金、开车撞到人需要钱、签合同需要定金、司机住院需要费用等事实,陆续向肖女士借款共计114437.54元。
之后,肖女士催促袁某还款,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经常拒接肖女士电话、拒收微信消息。在肖女士不断追问下,袁某归还13550元,尚余100887.54元未归还。
接着,袁某又以类似的手法,谎称以结婚为目的处男女朋友。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谎称各种理由,又骗取了两人。
其中,夏女士115100元。后来,夏女士追袁某还款,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夏女士多次催问,袁某归还了夏女士24800元,尚余90300元未归还。
其中,小学同学周女士209929.88元。后来,周女士开始追袁某还款,袁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且经常拒接周女士电话,还短信威胁周女士。经过追问,袁某转回周女士4128.88元,尚余205801元未归还。
上述三人由于联系不上袁某,于是纷纷到警方报案,警方随后介入调查,发现袁某因曾经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多的刑期。袁某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且上述钱款都被袁某用于长期租车、钓鱼等挥霍了。调查发现袁某使用“借款”形式骗取肖女士、夏女士、周女士合计396988.54元。
检方在掌握相关证据后,接着以诈骗罪指控袁某。袁某称,自己和他们三人是借款关系,没有要诈骗他们的意思,只是自己没有钱,以后会慢慢挣钱还给他们,自己不构成犯罪。
对此,律师评析道:
袁某涉嫌诈骗罪。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
《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袁某明知自己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既无财产,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编造各种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款项后,均被其用于个人长期租车、钓鱼及日常生活开销等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在被害人催要欠款时,袁某虚构事实,拒不偿还,且继续编造理由骗取其他被害人钱款。
再有,袁某在借款时,既无固定工作,又无收入来源,却同时与多名女性以结婚为目的处男女朋友,期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也不具有偿还能力。
虽然袁某给被害人出具了欠据,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报案,没有真实的还款意愿。在此期间,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也就是说,袁某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
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如果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袁某的涉案金额没有达到50万的标准,故属于数额巨大这一档次,刑期在3-10年之间。袁某是被抓捕归案的,且没有如实陈述案件的全部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袁某属于累犯,按照法律的规定,需要从重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袁某要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志愿者”朋友连遭“不幸”的真相】家人重病急需手术、朋友出车祸、公司濒临破产、宠物犬也需要手术,各种不幸竟在短短数日降临在同一男子身上。究竟是运气太背,还是另有原因……近日,普陀公安分局甘泉路派出所在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就侦破了这样一起借款诈骗案件,一青年男子为讨女友欢心,编造各种理由诈骗他人钱财。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常州会计实操培训,财产清查如何分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部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与核对。清查的内容主要是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物资、受托代保管物资等。
(2)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各种银行借款等。
全部清查,一般是在年终决算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联营和清产核资时进行,目的是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局部清查是指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具体清查对象应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一般限于流动性较大又易于损耗的物资和比较贵重的财产。如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除年终全部清查外,还应在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各种贵重财产每月至少要清查一次;库存现金要每日清查一次;银行存款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两次。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产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月末、季末或年终结账前进行。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临时进行的财产清查、因此,也称临时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时;
(2)财产发生非常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3)有关单位对企业进行审计查账时;
(4)企业关、停、并、转、清产核资、破产清算时。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的范围,可以是全部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咨询电话13915063056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部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与核对。清查的内容主要是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物资、受托代保管物资等。
(2)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各种银行借款等。
全部清查,一般是在年终决算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联营和清产核资时进行,目的是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局部清查是指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具体清查对象应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一般限于流动性较大又易于损耗的物资和比较贵重的财产。如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除年终全部清查外,还应在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各种贵重财产每月至少要清查一次;库存现金要每日清查一次;银行存款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两次。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产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月末、季末或年终结账前进行。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临时进行的财产清查、因此,也称临时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时;
(2)财产发生非常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3)有关单位对企业进行审计查账时;
(4)企业关、停、并、转、清产核资、破产清算时。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的范围,可以是全部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咨询电话139150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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