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邓咏诗在护校毕业,如愿成为了一名白衣天使。当时邓咏诗已经有了初恋男友苏炳龙。
邓咏诗原本想着此生这样过就很好了,谁曾想她差一点就成了赌王何鸿燊的“五姨太”。
在常人看来又矮又黑的邓咏诗,根本入不了“情场高手”何鸿燊的眼。
可就是这样一个出身平凡的女子,却能够赢得赌王的欢心,住着赌王送的豪宅,逼得四太太梁安琪和二太太蓝琼缨联手将她赶出何家。
而知情人透露,在被迫和赌王“分开”后,
邓咏诗拿着赌王赠送的2亿资产回到了初恋男友的怀抱中。
趁赌王住院不久,
邓咏诗就和初恋男友举办了一场奢华的婚礼。
这个普通的女人究竟有怎样的魅力和心计。没能成为赌王的“五姨太”,对她来讲算不算是一种遗憾?
2006年,经过一个朋友的引荐,专业能力出色的邓咏诗,得到了赌王三太陈婉珍的认可,成为了她的私人看护。
赌王三姨太陈婉珍,在没嫁入何家的时候,也是一名护工。
这位从护工成功上位的三夫人,怎么也不会想到,
会有这样一个女人差点复制她的人生,甚至复制她的上位经历。
2007年,
赌王何鸿燊因为便秘
需要灌肠治疗而
住院
。三夫人陈婉珍为了照顾赌王的身体,特意派了很多私人看护前往泰国照顾,其中大部分护工都已结婚,唯独
27岁的邓咏诗还未结婚。
但
长相普通,身材矮小,皮肤黝黑的邓咏诗,
对三太太陈婉珍来讲根本构不成什么威胁。
人不可貌相,三太太陈婉珍失算了。
俗话说得好:近水楼台先得月。从陪护赌王开始,邓咏诗就成了赌王身边最亲密的人
。
不知道是对于邓咏诗的愧疚还是留恋,在被何家解雇后,赌王还赠送给邓咏诗3处物业和大量的珍贵珠宝。
2009年,赌王病重住院,二姨太梁安琪和三姨太陈婉珍对外宣称,不允许邓咏诗前去慰问,然而已经拿到钱的邓咏诗根本没想过要继续掺和,真的一次医院都没去。
反而在何鸿燊住院2个月后,与初恋男友苏炳龙高调结婚,两人花费200余万港币在五星级酒店大摆酒席,刊登报纸大肆宣传。
众所周知,2022年“赌牌”即将到期。赌王家族必先要在新一轮公投中。
毋庸置疑,这关系整个赌王家族的兴衰成败。如果没有拿到,赌王家族便难免走向没落。
所以,当时的何氏家族必须要团结在一起,为共同的目标奋斗。
但这位差点成为“五姨太”的邓咏诗,却过着无比洒脱的生活。
那么这个邓咏诗到底和赌王之间有过什么样的故事呢?被传差点嫁入豪门的她,为什么没有真的嫁给赌王呢?
其实从结果来看,邓咏诗在和梁安琪,陈婉珍的斗法中,她没输,甚至说她可以算是赢家。
护士出身的邓咏诗,业务能力出众,
洗澡、擦身体、换衣服,甚至伺候赌王大小便,邓咏诗都是尽心尽责。
在她无微不至的照顾之下,赌王的气色越来越红润。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赌王何鸿燊就发现
自己离不开邓咏诗了,出院之后干脆就随身“携带”,
毫不避讳地带着邓咏诗出席各种活动。
一次赌王带着邓咏诗去高档的意大利餐厅吃晚餐,吃完晚餐后,赌王率先走到门口。
紧跟其后的邓咏诗走上去温柔地为其围好围巾,赌王没有抗拒她的举动,反而很享受,两个人举动非常暧昧,然后坐车一同离去。
这一幕被港媒拍到,并报道出来:
“邓咏诗有可能已成功上位为赌王五太太”。
港媒还曾给四太梁安琪打电话,问她一些关于邓咏诗的一些信息。
梁安琪回答说:
“哦,她啊,就是个看护,以前何先生生病的时候曾找她照顾过。”
其实在此之前,梁安琪就已经看出了其中很多端倪。
那么邓咏诗,究竟有什么高超手段,能迷惑赌王的心呢?
为了尽快赶走邓咏诗,梁安琪甚至吹起了枕边风,告诉何鸿燊说邓咏诗其实是有男朋友的,但这对何鸿燊来讲根本就不起任何作用。
曾经穿着专业护士服站在身后的邓咏诗,
如今换上了各种大牌服饰和名牌包包站到了身旁。
这令何府的三位夫人都很不开心,首先是三夫人陈婉珍她想尽办法,劝说赌王开除邓咏诗。然而却是她的话,赌王也只是左耳进右耳出。
陈婉珍失败了,无奈的梁安琪只能亲自出马,她跟赌王哭闹,让他赶走邓咏诗,可是赌王并不理会她。
有一天,梁安琪突然造访撞到邓咏诗殷勤地为赌王按摩,她气愤不已,和邓咏诗争吵起来,没想到赌王竟出声呵斥她,让她赶快闭嘴。
梁安琪没想到赌王会如此袒护邓咏诗,这也让她更加坚定,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将其赶走。
梁安琪虽然在港媒面前表达得很平静,毫不在乎,但是她那时就想着计划着要将邓咏诗快速地赶走,让她远离赌王。
更让梁安琪吃惊的是,为了安抚邓咏诗的小情绪,赌王大手一挥,送了一套3000多万的豪宅给她。
对于邓咏诗要上位要上位这件事,梁安琪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在她心里,她才是赌王最后一个爱人。
当初赌王向梁安琪求婚的时候,没有任何隆重的仪式,只是对梁安琪说了这样一句话:
“你愿意嫁给我吗?”
当时赌王已经有三位夫人的情况,梁安琪心知肚明。
所以她没有马上回复赌王,她对赌王说
:这毕竟是我的人生大事,我想考虑两天再答复你。
那时的赌王整整比梁安琪大了39岁。
两天后,赌王给梁安琪打去电话,询问她考虑的结果,梁安琪问:
“你会不会对我始乱终弃?”
没想到赌王非常深情认真地回答说:
“请相信我,你是我最后的一位爱人。”
赌王为此在寿山村买了一处豪华别墅送给了梁安琪。
从1989陪伴赌王跳舞开始,梁安琪在赌王身边做了3年的舞伴,而后从舞伴摇身一变,变成了赌王的四姨太。
他们结婚的那一年,赌王已经68岁,而梁安琪还不到30岁。
梁安琪进门的时候,赌王的三姨太刚刚为他生过女儿,还不到7个月。
嫁入豪门的第二年,梁安琪就为赌王生下了第一个女儿何超盈。
有了孩子之后,梁安琪四姨太的地位更加稳固了,也彻底在何府里站稳了脚跟。
梁安琪在婚后不仅帮助赌王一起经营家族企业,还自己创立的很多行业和品牌。
她在赌王那里,一直都是备受宠爱的四姨太,这件事人尽皆知。
如果邓咏诗上位成功,那属于梁安琪的那份财富将因此缩水,所以她无论如何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将邓咏诗赶走。
梁安琪在开展行动之前想到了二太太蓝琼缨。
当年就是两人联手,打败了与赌王打得火热的利智,败走后的利智只好嫁给了李连杰。
可是当时梁安琪和蓝琼缨的关系已大不如以前,而且二太太蓝琼缨身在外国,远水解不了近渴。
没有办法的她只好找到三姨太陈婉珍,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邓咏诗就这么上位。
经过梁安琪和三姨陈婉珍不断地作闹,赌王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安宁,解雇了邓咏诗。
所有人都以为邓咏诗会心有不甘,奋起反抗,毕竟她看上去野心满满,想一步登天嫁入豪门。
实际上这个不平凡的女人,从来没有想过要嫁入豪门。
面对媒体关于“赌王五太”话题的采访,邓咏诗更是毫不避讳地表示不遗憾。
一入豪门深似海,曾在豪门生活工作的她,又岂会不懂?
假如她真的嫁给赌王,各房之间的明争暗斗自然是少不了。
选择嫁给爱情的邓咏诗,就算手中的财富远远少于何家太太,但却身处纷争之外,冷眼旁观其他几只金丝雀的斗争,落得一个逍遥自在。
加上她的一些出租的物业收入,名牌傍身,小日子过得美美的,羡煞旁人。
今年,邓咏诗为了变现,卖掉了那所在华利山的豪宅,成套套现三千多万。
如果能用最短的时间,得到一笔巨额财富,然后再和自己心爱的人在一起,安稳幸福,衣食无愁地过完这一生,那是多么美好的童话故事啊!
邓咏诗原本想着此生这样过就很好了,谁曾想她差一点就成了赌王何鸿燊的“五姨太”。
在常人看来又矮又黑的邓咏诗,根本入不了“情场高手”何鸿燊的眼。
可就是这样一个出身平凡的女子,却能够赢得赌王的欢心,住着赌王送的豪宅,逼得四太太梁安琪和二太太蓝琼缨联手将她赶出何家。
而知情人透露,在被迫和赌王“分开”后,
邓咏诗拿着赌王赠送的2亿资产回到了初恋男友的怀抱中。
趁赌王住院不久,
邓咏诗就和初恋男友举办了一场奢华的婚礼。
这个普通的女人究竟有怎样的魅力和心计。没能成为赌王的“五姨太”,对她来讲算不算是一种遗憾?
2006年,经过一个朋友的引荐,专业能力出色的邓咏诗,得到了赌王三太陈婉珍的认可,成为了她的私人看护。
赌王三姨太陈婉珍,在没嫁入何家的时候,也是一名护工。
这位从护工成功上位的三夫人,怎么也不会想到,
会有这样一个女人差点复制她的人生,甚至复制她的上位经历。
2007年,
赌王何鸿燊因为便秘
需要灌肠治疗而
住院
。三夫人陈婉珍为了照顾赌王的身体,特意派了很多私人看护前往泰国照顾,其中大部分护工都已结婚,唯独
27岁的邓咏诗还未结婚。
但
长相普通,身材矮小,皮肤黝黑的邓咏诗,
对三太太陈婉珍来讲根本构不成什么威胁。
人不可貌相,三太太陈婉珍失算了。
俗话说得好:近水楼台先得月。从陪护赌王开始,邓咏诗就成了赌王身边最亲密的人
。
不知道是对于邓咏诗的愧疚还是留恋,在被何家解雇后,赌王还赠送给邓咏诗3处物业和大量的珍贵珠宝。
2009年,赌王病重住院,二姨太梁安琪和三姨太陈婉珍对外宣称,不允许邓咏诗前去慰问,然而已经拿到钱的邓咏诗根本没想过要继续掺和,真的一次医院都没去。
反而在何鸿燊住院2个月后,与初恋男友苏炳龙高调结婚,两人花费200余万港币在五星级酒店大摆酒席,刊登报纸大肆宣传。
众所周知,2022年“赌牌”即将到期。赌王家族必先要在新一轮公投中。
毋庸置疑,这关系整个赌王家族的兴衰成败。如果没有拿到,赌王家族便难免走向没落。
所以,当时的何氏家族必须要团结在一起,为共同的目标奋斗。
但这位差点成为“五姨太”的邓咏诗,却过着无比洒脱的生活。
那么这个邓咏诗到底和赌王之间有过什么样的故事呢?被传差点嫁入豪门的她,为什么没有真的嫁给赌王呢?
其实从结果来看,邓咏诗在和梁安琪,陈婉珍的斗法中,她没输,甚至说她可以算是赢家。
护士出身的邓咏诗,业务能力出众,
洗澡、擦身体、换衣服,甚至伺候赌王大小便,邓咏诗都是尽心尽责。
在她无微不至的照顾之下,赌王的气色越来越红润。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赌王何鸿燊就发现
自己离不开邓咏诗了,出院之后干脆就随身“携带”,
毫不避讳地带着邓咏诗出席各种活动。
一次赌王带着邓咏诗去高档的意大利餐厅吃晚餐,吃完晚餐后,赌王率先走到门口。
紧跟其后的邓咏诗走上去温柔地为其围好围巾,赌王没有抗拒她的举动,反而很享受,两个人举动非常暧昧,然后坐车一同离去。
这一幕被港媒拍到,并报道出来:
“邓咏诗有可能已成功上位为赌王五太太”。
港媒还曾给四太梁安琪打电话,问她一些关于邓咏诗的一些信息。
梁安琪回答说:
“哦,她啊,就是个看护,以前何先生生病的时候曾找她照顾过。”
其实在此之前,梁安琪就已经看出了其中很多端倪。
那么邓咏诗,究竟有什么高超手段,能迷惑赌王的心呢?
为了尽快赶走邓咏诗,梁安琪甚至吹起了枕边风,告诉何鸿燊说邓咏诗其实是有男朋友的,但这对何鸿燊来讲根本就不起任何作用。
曾经穿着专业护士服站在身后的邓咏诗,
如今换上了各种大牌服饰和名牌包包站到了身旁。
这令何府的三位夫人都很不开心,首先是三夫人陈婉珍她想尽办法,劝说赌王开除邓咏诗。然而却是她的话,赌王也只是左耳进右耳出。
陈婉珍失败了,无奈的梁安琪只能亲自出马,她跟赌王哭闹,让他赶走邓咏诗,可是赌王并不理会她。
有一天,梁安琪突然造访撞到邓咏诗殷勤地为赌王按摩,她气愤不已,和邓咏诗争吵起来,没想到赌王竟出声呵斥她,让她赶快闭嘴。
梁安琪没想到赌王会如此袒护邓咏诗,这也让她更加坚定,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将其赶走。
梁安琪虽然在港媒面前表达得很平静,毫不在乎,但是她那时就想着计划着要将邓咏诗快速地赶走,让她远离赌王。
更让梁安琪吃惊的是,为了安抚邓咏诗的小情绪,赌王大手一挥,送了一套3000多万的豪宅给她。
对于邓咏诗要上位要上位这件事,梁安琪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在她心里,她才是赌王最后一个爱人。
当初赌王向梁安琪求婚的时候,没有任何隆重的仪式,只是对梁安琪说了这样一句话:
“你愿意嫁给我吗?”
当时赌王已经有三位夫人的情况,梁安琪心知肚明。
所以她没有马上回复赌王,她对赌王说
:这毕竟是我的人生大事,我想考虑两天再答复你。
那时的赌王整整比梁安琪大了39岁。
两天后,赌王给梁安琪打去电话,询问她考虑的结果,梁安琪问:
“你会不会对我始乱终弃?”
没想到赌王非常深情认真地回答说:
“请相信我,你是我最后的一位爱人。”
赌王为此在寿山村买了一处豪华别墅送给了梁安琪。
从1989陪伴赌王跳舞开始,梁安琪在赌王身边做了3年的舞伴,而后从舞伴摇身一变,变成了赌王的四姨太。
他们结婚的那一年,赌王已经68岁,而梁安琪还不到30岁。
梁安琪进门的时候,赌王的三姨太刚刚为他生过女儿,还不到7个月。
嫁入豪门的第二年,梁安琪就为赌王生下了第一个女儿何超盈。
有了孩子之后,梁安琪四姨太的地位更加稳固了,也彻底在何府里站稳了脚跟。
梁安琪在婚后不仅帮助赌王一起经营家族企业,还自己创立的很多行业和品牌。
她在赌王那里,一直都是备受宠爱的四姨太,这件事人尽皆知。
如果邓咏诗上位成功,那属于梁安琪的那份财富将因此缩水,所以她无论如何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将邓咏诗赶走。
梁安琪在开展行动之前想到了二太太蓝琼缨。
当年就是两人联手,打败了与赌王打得火热的利智,败走后的利智只好嫁给了李连杰。
可是当时梁安琪和蓝琼缨的关系已大不如以前,而且二太太蓝琼缨身在外国,远水解不了近渴。
没有办法的她只好找到三姨太陈婉珍,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邓咏诗就这么上位。
经过梁安琪和三姨陈婉珍不断地作闹,赌王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安宁,解雇了邓咏诗。
所有人都以为邓咏诗会心有不甘,奋起反抗,毕竟她看上去野心满满,想一步登天嫁入豪门。
实际上这个不平凡的女人,从来没有想过要嫁入豪门。
面对媒体关于“赌王五太”话题的采访,邓咏诗更是毫不避讳地表示不遗憾。
一入豪门深似海,曾在豪门生活工作的她,又岂会不懂?
假如她真的嫁给赌王,各房之间的明争暗斗自然是少不了。
选择嫁给爱情的邓咏诗,就算手中的财富远远少于何家太太,但却身处纷争之外,冷眼旁观其他几只金丝雀的斗争,落得一个逍遥自在。
加上她的一些出租的物业收入,名牌傍身,小日子过得美美的,羡煞旁人。
今年,邓咏诗为了变现,卖掉了那所在华利山的豪宅,成套套现三千多万。
如果能用最短的时间,得到一笔巨额财富,然后再和自己心爱的人在一起,安稳幸福,衣食无愁地过完这一生,那是多么美好的童话故事啊!
#“假面”投资人!#
“一起做生意的,你咋还戴个面具,摘下来瞅瞅!”
“住手!”
“哎哎哎!你咋还打人呢!”
有这么一类人,他们带着别人的面具,掏着自己的钱。看似慷慨,实则目的满满,他就是投资者中的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即投资者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通过与他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这就是隐名出资行为。
对于显名出资而言,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难厘清当中的法律关系。
隐名出资作为市场上投资人的一种正当投资的方式,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
因此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保护隐名股东的各方正当利益,是需要进行研究的法律课题。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商法还是民法,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与保护并不完善。
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解释。
隐名股东的特征
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总结,隐名股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隐名股东必须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实缴、认缴。
通常情况下,区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要件就是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二,隐名股东的名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大多情况下,工商登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隐名股东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便会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
第三,隐名股东所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基于合同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简而言之,显名股东是自愿代替隐名股东在指定公司持股,隐名股东同样处于自愿将财产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
第四,隐名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有关联,包括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收益等权利。
隐名股东与隐名合伙人的区别
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
合伙分为两类,
一是显名合伙,即所有的合伙人均出资,共同参与经营,且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隐名出资相近,是指合伙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出资合伙,并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在隐名合伙中,出资人通过与显名营业人签订隐名合伙契约,参与到实际营业中。
此时,隐名股东并不是直接与公司签订隐名出资协议,而是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出资协议,从而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换而言之就是中间增加了显名股东这一环节。
这就是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在构造上最大的不同。
同时,在隐名合伙中,一般是由隐名合伙人和显名营业人共同出资,共享权利,共担风险,即除了“隐名”之外,类似于合伙制度。
因此无论是隐名合伙人,还是隐名股东,都是想通过隐名出资来获取显名营业人名下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胆猜测,隐名合伙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将成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事营业活动的又一隐名形式。
我国隐名股东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仍具有借鉴意义。
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 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 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江苏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否则股东资格原则上都应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山东高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强调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明确,"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曾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采取综合标准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需考量的因素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同时还应探究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北京高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笼统规定,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股东资格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公司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肯定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第二,在有隐名出资协议的前提下,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对投资收益的争议时,明确以实际出资为股东资格判断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
综上可见,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在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名出资的合意、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隐名出资人显名、公司章程的签署情况,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和行使了其股东权利(包括参与经营管理、分红的权利)等。其中山东高院还明确强调,据以确认股东资格的出资,必须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才能认定为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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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书:LAW1950
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一起做生意的,你咋还戴个面具,摘下来瞅瞅!”
“住手!”
“哎哎哎!你咋还打人呢!”
有这么一类人,他们带着别人的面具,掏着自己的钱。看似慷慨,实则目的满满,他就是投资者中的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即投资者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通过与他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这就是隐名出资行为。
对于显名出资而言,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难厘清当中的法律关系。
隐名出资作为市场上投资人的一种正当投资的方式,应当得到支持和引导。
因此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保护隐名股东的各方正当利益,是需要进行研究的法律课题。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商法还是民法,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与保护并不完善。
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解释。
隐名股东的特征
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总结,隐名股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隐名股东必须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实缴、认缴。
通常情况下,区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要件就是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二,隐名股东的名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大多情况下,工商登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隐名股东尚未进行工商登记便会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
第三,隐名股东所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基于合同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简而言之,显名股东是自愿代替隐名股东在指定公司持股,隐名股东同样处于自愿将财产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
第四,隐名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有关联,包括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收益等权利。
隐名股东与隐名合伙人的区别
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
合伙分为两类,
一是显名合伙,即所有的合伙人均出资,共同参与经营,且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隐名出资相近,是指合伙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出资合伙,并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在隐名合伙中,出资人通过与显名营业人签订隐名合伙契约,参与到实际营业中。
此时,隐名股东并不是直接与公司签订隐名出资协议,而是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出资协议,从而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换而言之就是中间增加了显名股东这一环节。
这就是隐名合伙与隐名股东在构造上最大的不同。
同时,在隐名合伙中,一般是由隐名合伙人和显名营业人共同出资,共享权利,共担风险,即除了“隐名”之外,类似于合伙制度。
因此无论是隐名合伙人,还是隐名股东,都是想通过隐名出资来获取显名营业人名下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胆猜测,隐名合伙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将成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事营业活动的又一隐名形式。
我国隐名股东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仍具有借鉴意义。
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 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 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江苏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否则股东资格原则上都应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山东高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强调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明确,"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曾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采取综合标准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需考量的因素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同时还应探究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北京高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笼统规定,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股东资格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公司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肯定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第二,在有隐名出资协议的前提下,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对投资收益的争议时,明确以实际出资为股东资格判断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
综上可见,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在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名出资的合意、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隐名出资人显名、公司章程的签署情况,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和行使了其股东权利(包括参与经营管理、分红的权利)等。其中山东高院还明确强调,据以确认股东资格的出资,必须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才能认定为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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