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健康守护者计划# #新手爸妈指南# #儿科医生日记# 低月龄的宝宝如何促进抓握东西的时间延长不脱手?
1. 训练者抓着花棱棒的一头,鼓励宝宝抓住另一头,然后松开,观察宝宝抓握花棱的情况并作记录。
2. 在宝宝手中放一个棒形玩具,让他保持抓握这个玩具,然后计时(秒)直到宝宝松手。
3. 另一手重复上述动作,并记录。
4. 如果宝宝抓握玩具少于5秒,则换质地软的玩具,以便于抓握。
5. 继续以上动作训练直到宝宝可以抓握至少三种不同的玩具,并且每种玩具握持 5 秒再主动松开。
1. 训练者抓着花棱棒的一头,鼓励宝宝抓住另一头,然后松开,观察宝宝抓握花棱的情况并作记录。
2. 在宝宝手中放一个棒形玩具,让他保持抓握这个玩具,然后计时(秒)直到宝宝松手。
3. 另一手重复上述动作,并记录。
4. 如果宝宝抓握玩具少于5秒,则换质地软的玩具,以便于抓握。
5. 继续以上动作训练直到宝宝可以抓握至少三种不同的玩具,并且每种玩具握持 5 秒再主动松开。
【曝光!泰安这些公司被罚款!】6月1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种产品共15864杯、没收违法所得3111.52元和处罚款158053.1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经理因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给予其上一年度从该公司取得收入一倍的处罚,处罚款48812.00元。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398箱(40杯/箱),货值金额10203.544元,违法所得34.72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170箱,货值金额4358.632,违法所得3076.80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并非真实的生产日期。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12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和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香缇公馆楼盘在销售广告中使用“一楼带院”等内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规划图纸中未显示一楼带院,执法人员向高新区规划部门函调,该住宅楼在建设规划中一楼未附带院落。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一楼带院”的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开发商为把高层住宅的一楼高价卖出,用买一楼赠送“一楼前面的公共绿地即小院”的虚假广告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这也正捕捉到了部分消费者对小院的偏爱心理。通过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广告宣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睢宁县大芒仁便利店销售的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是从泰安市泰山区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购进。2022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立案查处(已另案处理),在调查中发现,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是从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根据案件线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3000袋,销售价格13.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9000.00元。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6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使用冰墩墩形象生产产品,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典型的蹭热度,更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既要正当,又要合法合规。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4月2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60袋及生产设备3台;没收违法所得572.83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物流园内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干货副食区内有分装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现场有分装好的预包装食品60袋。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1年9月共计生产分装了不同规格的白砂糖、绵砂糖、八宝米等预包装食品129袋,销售了69袋,货值金额1796.6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分装食品,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审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此案的查处,既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打击了违法行为,也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案
2022年3月28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5条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管道的检验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用气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因此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燃气企业应当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合规运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5月25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车间氧气瓶充装台上有编号为YA121188164和编号为YA142918160的两只氧气瓶,现场工人正在进行充装作业,两只氧气瓶未加贴充装二维码,未上传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提供出该两只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注册登记等资料。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氧气气瓶的使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使用合格氧气瓶,正确规范进行气瓶充装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来源:泰安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种产品共15864杯、没收违法所得3111.52元和处罚款158053.1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经理因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给予其上一年度从该公司取得收入一倍的处罚,处罚款48812.00元。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398箱(40杯/箱),货值金额10203.544元,违法所得34.72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170箱,货值金额4358.632,违法所得3076.80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并非真实的生产日期。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12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和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4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安志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香缇公馆楼盘在销售广告中使用“一楼带院”等内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规划图纸中未显示一楼带院,执法人员向高新区规划部门函调,该住宅楼在建设规划中一楼未附带院落。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一楼带院”的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开发商为把高层住宅的一楼高价卖出,用买一楼赠送“一楼前面的公共绿地即小院”的虚假广告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这也正捕捉到了部分消费者对小院的偏爱心理。通过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广告宣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睢宁县大芒仁便利店销售的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是从泰安市泰山区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购进。2022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立案查处(已另案处理),在调查中发现,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是从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根据案件线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3000袋,销售价格13.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9000.00元。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6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使用冰墩墩形象生产产品,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典型的蹭热度,更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既要正当,又要合法合规。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4月2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60袋及生产设备3台;没收违法所得572.83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物流园内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干货副食区内有分装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现场有分装好的预包装食品60袋。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1年9月共计生产分装了不同规格的白砂糖、绵砂糖、八宝米等预包装食品129袋,销售了69袋,货值金额1796.6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分装食品,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审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此案的查处,既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打击了违法行为,也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案
2022年3月28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5条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管道的检验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用气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因此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燃气企业应当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合规运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5月25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圣润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车间氧气瓶充装台上有编号为YA121188164和编号为YA142918160的两只氧气瓶,现场工人正在进行充装作业,两只氧气瓶未加贴充装二维码,未上传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提供出该两只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注册登记等资料。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氧气气瓶的使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使用合格氧气瓶,正确规范进行气瓶充装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来源:泰安市场监管)
新出台|《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范》地方标准
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方标准:DB5328/T20—2022)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西双版纳州茶叶初制所的术语和定义、地址选择、布局与建设、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各茶叶产区内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T32744茶叶加工良好规范
云南省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茶叶初制所,指有固定的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将茶叶鲜叶加工成干毛茶的厂(所)。
4、选址
4.1初制所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4.2初制所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应符合GB50039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4.3宜选择在茶园或附近地势平坦、地质结构稳定、交通便捷、通讯方便、供水条件有保障的区域,应和生活区相对隔离,不得与生活住宿区混合建设。
4.4应位于常年风向的上风口,周围1000m内无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离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等具有一定污染性的场所100m以上,离交通主干道20m以上,周围无使用气雾杀虫剂、有机磷、有机氯类或氨基甲酸酯类等杀虫剂的常规农田。
4.5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要求。
4.6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布局与建设
5.1厂区布局
5.1.1茶叶初制所厂区布局应分为贮青区、加工区、晒青区、仓贮区等作业区域。
5.1.2根据加工工艺要求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相对隔离,互不干扰。
5.1.3厂区环境整洁、无异味,道路铺设硬质水泥或石块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厂区内外环境清洁、整洁。
5.1.4锅炉房、燃烧间、卫生间设在生产车间的下风口。
5.2区域要求
5.2.1贮青区
5.2.1.1有专门的鲜叶验收场所,绿茶初制车间应设有鲜叶摊青间及贮青设施设备,地面清洁、干燥、无污染,可为水磨石或地面砖等,普通水泥地面应备置摊叶专用蔑席、布或摊青架。
5.2.1.2白茶、乌龙茶、红茶初制车间,设有萎凋间及相应的萎凋专用设施设备,地面要求同上。
5.2.1.3贮青区面积应满足高峰期日产量需求,按不低于5kg/m2(鲜叶)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5.2.2加工区
5.2.2.1茶叶初制所加工车间的结构应为砖混、框架和钢结构厂房等三类。
5.2.2.2初制车间面积不小于机械设备占地面积的5倍,地面硬化为无尘水泥地面、不积水,车间环境整洁、干净无异味。
5.2.2.3室内采光应满足加工要求,红茶、绿茶初制加工应避免日光直射。
5.2.2.4供杀青、干燥工艺的炉灶、热风炉应设置在初制车间墙外,柴火、煤炭、天然气、柴油、重油等燃料应有专门存放的场所。
5.2.2.5杀青、干燥间应有排湿、排气设备。
5.2.3晒青区
5.2.3.1应有专门的晒青毛茶晒场,能满足高峰期日生产量需要。
5.2.3.2晒场应采取离地措施,搭建晾晒台,茶叶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5.2.3.3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家禽鼠类虫害侵入及孳生。
5.2.4仓贮区
5.2.4.1应有防止鼠、虫、禽畜出入及防湿、防火、防砂石的设施。
5.2.4.2具有安全卫生的毛茶专门存放仓库,库房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有异味及会对茶叶造成污染的物品。
5.2.4.3不同茶类、不同级别的毛茶应分区摆放,避免混合仓贮。
5.3设施设备
5.3.1设施设备数量和类型应满足不同茶类生产要求。
5.3.2绿茶初制所应具备摊青、杀青、揉捻(做形)、解块干燥设施设备。
5.3.3红茶初制所应具备萎凋、揉捻、发酵、干燥设施设备。
5.3.4白茶初制所应具备萎凋、干燥设施设备。
5.3.5机械设备应根据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合理设置,前后工序衔接紧凑,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应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3.6凡是直接接触鲜叶、在制品和毛茶的机械设备和用具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的材料制成。
5.4建设要求
5.4.1应配备安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39的规定,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5.4.2灶台、烟道、烟囱等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50039规定的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6、生产管理要求
6.1加工流程
各类毛茶的加工必须满足保证其品质的相应工艺流程要求。如:晒青毛茶加工工艺流程为“摊青—杀青一揉捻一解块一日光干燥—包装入库”。
6.1.1初制加工:按照萎凋、杀青、揉捻、干燥、包装顺序进行加工。
6.1.1.1萎凋:鲜叶堆放厚度不宜超过30cm,鲜叶不宜与地面直接接触,应使用萎凋槽。
6.1.1.2杀青:通过杀青有效减去水分到生叶原料全部重量的20%~30%左右,杀青完后将叶子抖散摊开,待凉后进行揉捻。
6.1.1.3揉捻:用机器揉捻时,采取轻~重~轻方式进行,待揉为紧条为宜,将叶子抖散摊开用太阳晒干。
6.2加工现场
6.2.1加工现场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和GB14881要求。
6.2.2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作业指导标牌,做到工序清晰、工位明确。
6.2.3非加工茶叶的物品不得摆放于加工车间内。
7、人员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初制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应符合GB/T32744的规定。
7.1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
7.2加工人员须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等岗前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和卫生要求。
7.3进入初制车间人员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穿鞋套或换工作鞋,按要求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7.4进入初制车间人员不得佩戴饰物,禁止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等异味物质,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茶叶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8、质量管理要求
8.1质量检测
8.1.1应有负责质量检测管理的人员。
8.1.2有专门进行毛茶理化检测的场所,并配备原料和初制产品快速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
8.2质量追溯
8.2.1初制所应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放的经营证照,并对产品质量实行全程追溯管理,做到生产有记录、出厂有标签。
8.2.2生产记录应包括鲜叶产地及其归属主体、鲜叶采摘日期、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类型等。
8.2.3出厂标签应包括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类型、质量合格标签,以及初制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8.2.4初制所应建立完整的生产技术档案,记录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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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方标准:DB5328/T20—2022)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西双版纳州茶叶初制所的术语和定义、地址选择、布局与建设、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各茶叶产区内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T32744茶叶加工良好规范
云南省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茶叶初制所,指有固定的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将茶叶鲜叶加工成干毛茶的厂(所)。
4、选址
4.1初制所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4.2初制所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应符合GB50039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4.3宜选择在茶园或附近地势平坦、地质结构稳定、交通便捷、通讯方便、供水条件有保障的区域,应和生活区相对隔离,不得与生活住宿区混合建设。
4.4应位于常年风向的上风口,周围1000m内无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离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等具有一定污染性的场所100m以上,离交通主干道20m以上,周围无使用气雾杀虫剂、有机磷、有机氯类或氨基甲酸酯类等杀虫剂的常规农田。
4.5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要求。
4.6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布局与建设
5.1厂区布局
5.1.1茶叶初制所厂区布局应分为贮青区、加工区、晒青区、仓贮区等作业区域。
5.1.2根据加工工艺要求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相对隔离,互不干扰。
5.1.3厂区环境整洁、无异味,道路铺设硬质水泥或石块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厂区内外环境清洁、整洁。
5.1.4锅炉房、燃烧间、卫生间设在生产车间的下风口。
5.2区域要求
5.2.1贮青区
5.2.1.1有专门的鲜叶验收场所,绿茶初制车间应设有鲜叶摊青间及贮青设施设备,地面清洁、干燥、无污染,可为水磨石或地面砖等,普通水泥地面应备置摊叶专用蔑席、布或摊青架。
5.2.1.2白茶、乌龙茶、红茶初制车间,设有萎凋间及相应的萎凋专用设施设备,地面要求同上。
5.2.1.3贮青区面积应满足高峰期日产量需求,按不低于5kg/m2(鲜叶)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5.2.2加工区
5.2.2.1茶叶初制所加工车间的结构应为砖混、框架和钢结构厂房等三类。
5.2.2.2初制车间面积不小于机械设备占地面积的5倍,地面硬化为无尘水泥地面、不积水,车间环境整洁、干净无异味。
5.2.2.3室内采光应满足加工要求,红茶、绿茶初制加工应避免日光直射。
5.2.2.4供杀青、干燥工艺的炉灶、热风炉应设置在初制车间墙外,柴火、煤炭、天然气、柴油、重油等燃料应有专门存放的场所。
5.2.2.5杀青、干燥间应有排湿、排气设备。
5.2.3晒青区
5.2.3.1应有专门的晒青毛茶晒场,能满足高峰期日生产量需要。
5.2.3.2晒场应采取离地措施,搭建晾晒台,茶叶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5.2.3.3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家禽鼠类虫害侵入及孳生。
5.2.4仓贮区
5.2.4.1应有防止鼠、虫、禽畜出入及防湿、防火、防砂石的设施。
5.2.4.2具有安全卫生的毛茶专门存放仓库,库房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有异味及会对茶叶造成污染的物品。
5.2.4.3不同茶类、不同级别的毛茶应分区摆放,避免混合仓贮。
5.3设施设备
5.3.1设施设备数量和类型应满足不同茶类生产要求。
5.3.2绿茶初制所应具备摊青、杀青、揉捻(做形)、解块干燥设施设备。
5.3.3红茶初制所应具备萎凋、揉捻、发酵、干燥设施设备。
5.3.4白茶初制所应具备萎凋、干燥设施设备。
5.3.5机械设备应根据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合理设置,前后工序衔接紧凑,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应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3.6凡是直接接触鲜叶、在制品和毛茶的机械设备和用具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的材料制成。
5.4建设要求
5.4.1应配备安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39的规定,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5.4.2灶台、烟道、烟囱等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50039规定的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6、生产管理要求
6.1加工流程
各类毛茶的加工必须满足保证其品质的相应工艺流程要求。如:晒青毛茶加工工艺流程为“摊青—杀青一揉捻一解块一日光干燥—包装入库”。
6.1.1初制加工:按照萎凋、杀青、揉捻、干燥、包装顺序进行加工。
6.1.1.1萎凋:鲜叶堆放厚度不宜超过30cm,鲜叶不宜与地面直接接触,应使用萎凋槽。
6.1.1.2杀青:通过杀青有效减去水分到生叶原料全部重量的20%~30%左右,杀青完后将叶子抖散摊开,待凉后进行揉捻。
6.1.1.3揉捻:用机器揉捻时,采取轻~重~轻方式进行,待揉为紧条为宜,将叶子抖散摊开用太阳晒干。
6.2加工现场
6.2.1加工现场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和GB14881要求。
6.2.2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作业指导标牌,做到工序清晰、工位明确。
6.2.3非加工茶叶的物品不得摆放于加工车间内。
7、人员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初制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应符合GB/T32744的规定。
7.1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
7.2加工人员须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等岗前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和卫生要求。
7.3进入初制车间人员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穿鞋套或换工作鞋,按要求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7.4进入初制车间人员不得佩戴饰物,禁止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等异味物质,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茶叶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8、质量管理要求
8.1质量检测
8.1.1应有负责质量检测管理的人员。
8.1.2有专门进行毛茶理化检测的场所,并配备原料和初制产品快速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
8.2质量追溯
8.2.1初制所应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放的经营证照,并对产品质量实行全程追溯管理,做到生产有记录、出厂有标签。
8.2.2生产记录应包括鲜叶产地及其归属主体、鲜叶采摘日期、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类型等。
8.2.3出厂标签应包括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类型、质量合格标签,以及初制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8.2.4初制所应建立完整的生产技术档案,记录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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