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养福地瀑乡安顺# 【重磅!#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入境旅游等专项奖励政策出炉】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政策。本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把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作为专项奖励的首要条件,对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申请主体,不予奖励。
一、奖励政策
(一)旅游包机奖励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2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3万元奖励。
(二)旅游专列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4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7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8万元奖励。
(三)自驾游
自本政策发布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自驾游组织或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30台(含)且10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驾车来黔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1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2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2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3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3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4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4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5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500元的奖励。给予同一家组织者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和佐证材料)
1.申报主体
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自驾游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
2.申报时间
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60天内。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3.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组团旅游企业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省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等(旅游包机、专列见附件1,自驾游见附件2)。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佐证材料
以下所有证明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4.1组织包机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民航部门批复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2 组织专列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或火车票原件。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购买车票凭证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3 组织自驾游
(1)组团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或组团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还需提供地接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3)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需提供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署的接待合同、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4)组团协会签章的行程表(日期、行程及贵州入境和出境的收费站名称)。
(5)自驾车队在贵州入境和出境的过路费缴纳依据(国家法定假日免高速公路过路费期间无需提供、在贵州境内租车的车队无需提供)。
(6)在贵州境内租车自驾的车队,需提供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火车票原件以及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原件)。
(7)自驾车队下榻酒店期间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
(8)自驾车队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二)资料受理和审核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
(三)奖励确认
第三方机构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
(四)公示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兑现奖励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包机(或专列或自驾游)奖励金。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六)争议处理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7.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奖励政策
(一)旅游包机奖励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2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3万元奖励。
(二)旅游专列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4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7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8万元奖励。
(三)自驾游
自本政策发布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自驾游组织或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30台(含)且10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驾车来黔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1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2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2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3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3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4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4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5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500元的奖励。给予同一家组织者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和佐证材料)
1.申报主体
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自驾游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
2.申报时间
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60天内。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3.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组团旅游企业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省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等(旅游包机、专列见附件1,自驾游见附件2)。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佐证材料
以下所有证明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4.1组织包机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民航部门批复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2 组织专列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或火车票原件。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购买车票凭证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3 组织自驾游
(1)组团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或组团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还需提供地接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3)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需提供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署的接待合同、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4)组团协会签章的行程表(日期、行程及贵州入境和出境的收费站名称)。
(5)自驾车队在贵州入境和出境的过路费缴纳依据(国家法定假日免高速公路过路费期间无需提供、在贵州境内租车的车队无需提供)。
(6)在贵州境内租车自驾的车队,需提供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火车票原件以及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原件)。
(7)自驾车队下榻酒店期间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
(8)自驾车队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二)资料受理和审核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
(三)奖励确认
第三方机构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
(四)公示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兑现奖励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包机(或专列或自驾游)奖励金。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六)争议处理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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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尹浩宇[超话]#
派丝请注意
今日我们发现有非粉丝的不明群体通过公众号等方式,私自组织大规模的欧珑见面会粉丝线下应援,诱导本地散粉入VX群。据核实,群内散布大量煽动性言论,组织粉丝前往酒店的私生行为。但凡不明情况进行劝阻的的派大星们都被群主直接踢出群聊。
❗️对于在群内浑水摸鱼佯装粉丝的人和此等毫无道德下限的恶劣私生行为我们深感愤怒,请不明真相入群的派大星立刻退群,认准由前线站组建的正规官方群。私戳前线站加入官方群聊@Patrick尹浩宇前线站官博
再次提醒:任何超十人以上线下的应援群都应报备给超管站@Patrick尹浩宇超管站 进行审核,所有官方线下活动前线站都会组织正规应援群。请派大星们擦亮眼睛,一起保持有分寸感的爱,在舒适的距离大声打call。
派丝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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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 | 海辉普法】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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