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 | 海辉普法】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时隔20多天,张恒终于又现身了。
与此前如出一辙,同样的慷慨激昂,同样拼盘式录音加截图,就连爆料的时间,都无比的相似,都选择在吃瓜群众们最热情高涨的下午时分。
不得不说,张恒就是张恒,人狠话不多,办事真利索。
讲真,在张恒发文之前,我都一度以为,这个将娱乐圈搅得天翻地覆,让吃瓜群众忙上忙下几个月的“大瓜”,已经尘埃落定,已经掀不起什么风浪了。
结果倒好,在万籁俱静的时刻,在所有人都毫无防备的时刻,张恒来了,张恒带着郑爽的“合同”,带着与郑爽爸妈,与郑爽的“狗粮片段”来了。
因为爆料来势汹汹,一经曝出,舆论就炸锅了。
走过,路过,但凡看到这条消息的人,都跳出来指责郑爽,攻击郑爽爸妈。
据非官方统计,这条消息从曝出到被撤下热搜,仅仅几个小时,点击量就高达10亿左右。
不得不说,这影响力,这传播速度,甚是惊人。
作为一个酷爱吃瓜的“瓜民”,此种事件怎么能少了我的身影。
所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这个“瓜”。
不过吧,在吃瓜之前,我得做个声明,以下观点,仅是个人主观观点,本人非“恒妻”,也非“正版”。
一、
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2021年1月18日,张恒在某平台发文,讲自己被冤枉,被黑上r搜,说网友造谣他逃避借款,携款潜逃至美国等一系列委屈事件。
与此同时,他还顺带晒了一张氛围感满满的亲子照。
随即,一段关于郑爽,郑爽父母,张恒父母等人商讨孩子去留问题的的录音曝光在网上。
次日,郑爽发文回应张恒的“指控”。
同一天,上海二中院二审审理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
1月20日,郑爽本人再次发声,发声内容归结为:张恒把她“绿”了,还卷走了公司四百万。
1月22日,一段疑似郑爽退圈的视频流出。
次日,郑爽父亲接受采访,回应了“孩子”一事。
1月26日,张恒父亲就“孩子”一事,站边儿子,爆料说郑爽确实多次提出过“弃”孩子。
一个月后,也就是2月24日,张恒又发文了,发文内容为否认向郑爽索要抚养费,并说此前没有过,现在没有过,今后更不会有这种情况出现。
3月23日,两人在美国就孩子抚养权一案的一审视频,音频流出。
4月7日,两人第二次庭审的录音流出。
录音中,张恒亲口否认孩子出生证明,以及与郑爽一家谈话的录音等事,不是自己所为,称自己也不知道是谁。
4月26日,张恒发文爆料“合同”一事,并公开圈出官方账号。
二、
坦白说,以上的瓜用料满满,成分满满。
可是吧,曝瓜时的诚意就略微欠缺了。
例如,那段“来路不明”的录音,就毫无诚意。
你说爆料就爆料吧,你倒是曝个全貌啊,仅曝几句拼凑的录音,算什么爆料啊。
这种非完整性的录音,放到法庭上应该都构不成证据吧。
其次吧,既然都爆料了,都搬到公共平台了,就不能再加把火力,认下“爆料人”的身份吗?
稍微动点脑子的人应该都知道,此段录音出自谁手。
明明就是一道毫无悬念的填空题,硬生生要给吃瓜群众们转变成一道似是而非的问答题。
还有就是孩子的“出生证明”,我就纳闷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现在这么容易获取了吗,随随便便一个人都能够拿到?
想必不是吧。何况知晓此事的人,也为数不多。
真的很怀疑,导演这出戏的人,是觉得“瓜民”们智商不够,还是情商不够呢。
而两人的回应也特别有意思。
都不明着回应对方的指控,都一致的选择性回应。
例如,郑爽指控张恒“绿”了自己,说张恒卷走公司四百万。
张恒就跟没看见一样,至今都没有对这些内容做出回应。
而郑爽呢,也是如此,张恒父亲,以及张恒一而再,再而三地拿孩子的去留问题带动舆论了,她仍三缄其口,不做任何回应。
难道郑爽是觉得,不回应,不理会,此事就能过去?
还是说,她觉得这是自己的私事,不应该放在公共平台上来解决?
想必是处于这种顾虑把,可问题是,事虽然是私事,可郑爽自己的身份在此之前不是单纯的个人身份呀,她身上还带着明星光环,还顶着公共人物的头衔,还靠着流量做文艺工作者,还吃着明星效应的红利呢。
当然了,要不要在公开场合“解决”这件事,确实是人家个人的选择,毕竟,她是明星的同时,更是独立的个人,更是与普通大众一样,有资格享受隐私权,名誉权。
只不过,单从道义上来说,郑爽在“避而不答”这点上,做得不够厚道。
三、
再说回张恒吧,从一审结束后,张恒就放话说,要满足网友们的猎奇心理,要自证清白,要放出6小时录音的完整版。
听闻此讯息后,“瓜民”们一阵欢呼,寻思着吃瓜数月,终于可以吃个完整的瓜了。
结果倒好,到了二审的时候,张恒直接否认了录音事实,称第一次的录音都不知道是谁发的。
这……
这翻脸的速度,比记忆7秒的鱼都快。
真是要被这突如其来的否认给气死。
要知道,这可是6小时的录音呀,这得有多少“猛料”呀。
哪知,猛料没有,就连曝猛料这件事都不认了。
坦白说,见过玩赖的,没见过这么光明正大玩赖的。
不过吧,说归说,气归气,但有一点,我们都注意,因为录音的时间很有意思。
大家想必都有印象,2019年,两人曾一起参加过一个名叫《女儿们的恋爱》的节目。
按照时间线来说,录制这段音频的时候,两人应该还没分手,还是情侣身份。
在两人还未分手,还在撒狗粮期间,就录下这种“置人于死地”的音频,任谁听了都会生疑吧。
要说这都不是“用心良苦”“别有用心”之举的话,我还真的不信。
毕竟正常人谈恋爱,谁有事没事带个录音笔,一录就录6个小时。
所以,结合时间线来看。不由得让人怀疑,录音之人此举就是为了搭建筹码,以便日后派上用武之地。
四、
只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这段录音会在几个月后,以“无人认领”之姿现身网络。并且引起轩然大波。
而这曝出的时间也好巧不巧,正好赶在两人借贷案二审的同一天。
至于为什么会在这天发酵,想必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恐怕此举是为了赢得借贷案吧。
毕竟借贷案中牵扯的可是2000万的巨资。
虽说两人都不差钱,都是有钱的主儿。可2000万也不是个小数目,也顶普通人辛苦n年,不吃不喝,不眠不休才攒得够的薪资了。
如果说这都是巧合,都不算“别有用心”,那我也词穷了,只能道上一句:果然是无巧不成书呀!
而张恒自己呢,在这件事的回应也含糊其辞。一会儿说2000万是郑爽提前预付给他的10年的工资,一会儿是又说这是郑爽拿来支持他开公司的资金,一会儿又说这个钱花在郑爽及郑爽父母身上了……
可问题是,不管郑爽是以什么名义给张恒的,但她把钱转给张恒时的备注就是借款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吗?
何况她备注借款这件事,张恒不知道吗?
答案不置可否,标注为借款他是知道的,甚至可以说是认可的。
如若不然,为何不让郑爽撤回,重新赋予呢。
再说了,法院不是也把这个案子判完了吗。孰是孰非,不是一件很明显了吗。
五、
钱的事扯明白了,就得扯孩子的事。
首先吧,dy孩子的事,两人都是知晓的,都是认可的。所以这件事上,两人都难逃其责。
其次,qy孩子这件事吧,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两人似乎都没有做过。
虽然郑爽一家多次提出一些奇奇怪怪的处理方式,但并未实行。
而张恒呢,没有说过此类字眼,也没做过此类事件。故而在qy这件事上,两人的做法也几近一致。
称不上谁做得好,谁做得差。
不过吧,硬要说谁差一点,那就得郑爽一家来背这个锅了。毕竟他们一家说过这些话,张恒他们没有说。
所以,就从体面程度来看,张恒在这点上,要好看许多。
最后,再来说说爱孩子这件事。
何为爱孩子?
爱孩子不该是给孩子好的成长环境,健康的家庭氛围吗?
两人“打相”如此难堪,真不知道,哪里看出爱孩子了。
爱孩子的人,会让孩子顶着上亿人品头论足的风险曝光孩子的信息吗?
爱孩子的人,会让孩子从出生到一岁左右,都见不到亲妈吗?
爱孩子的人,会用孩子来引导舆论,来当谈判工具吗?
爱孩子的人,会让孩子留在异国他乡,跟自己数月不见面,连孩子在哪里出生,什么时候出生都不知道吗?
所以说呀,爱不爱孩子,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了。
再回到“税务”问题上。
这个问题就更有意思了,此前,张恒称自己在郑爽参演《倩女幽魂》时,并不是她的经纪人,不负责她的工作相关。
但4月26日曝光的视频,明显可以看出,他明明参与了这件事的商榷的。甚至还帮郑爽谈论某游戏ip的合作的的。
这难道不算前后矛盾吗?
还有就是,张恒爆料的时候,能不能不要把公众利益牵扯进去。公众们可不愿当枪子。
检举也好,上诉也罢,直接走相关程序不就完了。
不过吧,有一说一,从曝出的视频中,可以看出,郑爽一家,在这件事上吃相也不怎么好看。
尤其是爽妈的某些“小心思”,以及郑爽本人的“丢狗”“喝饮料不付钱”等不光彩举动,的确难登大雅之堂。
当然了,前提是这些信息得是准确的,真实的情况下。
如果此事属实,那郑爽肯定逃不了法律的制裁。毕竟这场“合同战”所涉及的金额可不是小数目。
好在,从今日的种种报道来看,此事已经被相关部门注意到了,并且开启了审查模式。
相信不久后,孰是孰非,孰真孰假,都会浮现出来。
我相信,法律不会偏爱任何人,也不会污蔑任何人。
时间会证明一切的。
所以,“恒妻”们不要着急,“正版”们也不要着急。真相总有浮出水面的一天。
作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我们吃瓜就好了,不造谣,不诽谤,不网暴就好了。
公道自在人心。
正义只会迟到,永远不会缺席。
另外呢,也建议女孩子们谈恋爱时谨慎一点,切勿恋爱脑上头。

【#深圳中院受理八件个人破产申请# 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广东省深圳市正式施行。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情况。据悉,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法院回应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

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提交的申请约为8件,最多的一天申请量为19件。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就债务数额来看,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中院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目前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在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万元到一两百万元不等,负债在300万元以上的仅1人,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曹启选表示,法院将严格适用《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个人破产申请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等情况。其次,部分申请人的负债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这些债务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

对此,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记者:肖波 通讯员:孟天一) https://t.cn/RDUnN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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