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5.18#国际博物馆日#,石家庄市博物馆推出一系列精彩活动】
为了迎接5.18国际博物馆日,石家庄市博物馆进行了专题策划,推出了丰富的展览和活动。 5月18日当天,石家庄市博物馆将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免费发放《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宣传册及文物鉴赏、收藏方面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纪念封、明信片和展览折页;组织文物专家现场解答市民在文物鉴赏收藏方面的疑问;宣传博物馆免费开放等相关政策,普及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18日,馆内《农耕与民俗展》、《道德模范事迹展》、《3D文物数字展》、《毗卢寺壁画摹本展》、《石家庄历史文化陈列》、《石家庄历史成就展》六大固定陈列展览全部开放。同时,临展《东方既红 百年国韵-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成就展》在二楼展出。 (记者:杜岩卿,林岩)
为了迎接5.18国际博物馆日,石家庄市博物馆进行了专题策划,推出了丰富的展览和活动。 5月18日当天,石家庄市博物馆将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免费发放《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宣传册及文物鉴赏、收藏方面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纪念封、明信片和展览折页;组织文物专家现场解答市民在文物鉴赏收藏方面的疑问;宣传博物馆免费开放等相关政策,普及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18日,馆内《农耕与民俗展》、《道德模范事迹展》、《3D文物数字展》、《毗卢寺壁画摹本展》、《石家庄历史文化陈列》、《石家庄历史成就展》六大固定陈列展览全部开放。同时,临展《东方既红 百年国韵-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成就展》在二楼展出。 (记者:杜岩卿,林岩)
【#元宵节当晚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明起开展拼车包车超员夜查#针对元宵节前后返程人员出行集中的特点,公安部交管局组织开展“1+3”全国夜查统一行动,重拳整治酒驾醉驾、超员载客、货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2月26日元宵节当天,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2月27日至3月1日三天,开展拼车包车超员载客夜查行动。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春运后半程特别是元宵节前后的集中返程客流,加强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做好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确保春运安保工作圆满收官。
警方提醒,元宵节前后,各地民俗活动集中,节后各地将迎来一波返程返岗集中客流,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乘超员车,不选乘私揽客源的非法营运车辆;自驾出行要关注天气、路况,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尽量避免雨雪雾恶劣天气驾车出行。(@北京日报 记者 林靖)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春运后半程特别是元宵节前后的集中返程客流,加强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做好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确保春运安保工作圆满收官。
警方提醒,元宵节前后,各地民俗活动集中,节后各地将迎来一波返程返岗集中客流,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乘超员车,不选乘私揽客源的非法营运车辆;自驾出行要关注天气、路况,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尽量避免雨雪雾恶劣天气驾车出行。(@北京日报 记者 林靖)
牟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着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县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于2021年3月10日前到县消防救援大队领取并填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进行申报登记(咨询电话:0878-5215939)。
2020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牟定县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特此公告。
牟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三)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2.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站);
(二)县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管道燃气的单位;
(六)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公共建筑、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和超过1000米的公路交通隧道管理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化工、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集中的旅游、休闲、度假场所;
(三)表演座位数在100人以上的民风民俗室内表演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着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县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于2021年3月10日前到县消防救援大队领取并填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进行申报登记(咨询电话:0878-5215939)。
2020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牟定县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特此公告。
牟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三)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2.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站);
(二)县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管道燃气的单位;
(六)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公共建筑、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和超过1000米的公路交通隧道管理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化工、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集中的旅游、休闲、度假场所;
(三)表演座位数在100人以上的民风民俗室内表演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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