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高三学生三年无学籍#【#高中三年无学籍学生家长发声#:未能参加高考,对未来特别迷茫】近日,辽宁沈阳。高三女孩李慧(化名),一直没有学籍,学生和家长都对此不知情。高考前参与单招考试时,李慧从学校处得到一串考号,却无法正常报名,最终没能参加高考。当地相关部门介入后,校方负责人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违规录取了李慧,“按照官方流程,她没有毕业证。”学校已经受到处罚,2022招生计划全部取消。7月13日,李慧的母亲称,“现在特别迷茫,不知道我们该怎么办”。14日,当地教育局回应称,此事仍在研究处理。6月20日,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李慧可通过社会身份参加2023年高考。

7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属和平区教育局管理,需要在和平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决定后给出答复。市教育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专班,一直在和平区教育局现场办公,没处理好之前,专班都不会撤离。”

7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兴高中相关情况由中教科负责处理。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不过,一周前的7月6日,已有报道,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李慧事件已经处理差不多了,东兴中学的问题正在积极调查解决。

李慧的家长刘女士表示,给女儿填报中考志愿时,在《招生考试通讯》上看到东兴高级中学,因为离家近方便接送女儿,他们填报了东兴高级中学。随后,李慧收到录取通知书,入学东兴高级中学。

报名高考提前招生之前,刘女士和李慧都没有发现学籍存在问题,李慧和其他同学参加一样的考试,进入高三后,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高考报名,图像采集、指纹采集、报名签字等流程都没有任何不同。“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她正常参加了,当时发了准考证,我也不知道这个证学校是怎么发下来的,每一步都做得和真的一样,我们自始至终没有怀疑过学籍能有什么问题。”

直到今年3月中旬,李慧报名参加两所高校的单招考试,提交了高考报名的个人信息。5月11日,高校招办方面通知李慧高考考号有误,资格审查未能通过。刘女士联系东兴高级中学校领导,校方回应称李慧的考号弄错了,所以报不了名。

刘女士联系了和平区教育局,对方表示如果需要纠正可以在下班之前去办理。“我希望校长能跟我去教育局,看哪里出了问题,为什么我孩子高考报名就报不上。我那天特别无助,上午9点我就去学校了,等到下午,那两个校长互相推脱,反正就不去。”

刘女士表示,学校两名领导给她写下保证书,承诺在5月16日11时前,给李慧完成单招报名工作,并将考号提供给家长。“如不能完成上述工作东兴中学校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最终李慧也没有顺利拿到考生号。刘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高考前再找学校的时候,一个校长就不接电话了,另一个就都是别人接,接起来说校长生病了,校长在抢救,校长不能说话。”

刘女士从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了解到,经查询,李慧的名字没有登记在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名册中,没有注册高中学籍,即使复读也无法参加高考。

直到高考结束,李慧也没能走进考场。“我们现在很迷茫,孩子跟我们讲说对不起父母,我们都怕她出问题,我这些天也生病了,我就希望一个正常考生该有的能还给我们。”

据上游新闻报道,沈阳东兴高级中学负责人张媛静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年小李的分数不够,我录取她,是违规操作了。按照官方流程,她没有毕业证。”因为违规录取一事,该校已受到和平区教委的处罚,该校2022年的招生计划已经全部取消。

公开信息显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注册资本20万元,法定负责人为张媛静,属于民办非企业类单位,业务范围为普通高中教育,业务主管单位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

企查查信息显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2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金额262.50万元,法人张媛静因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4次被限制高消费。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沈阳东光中学与沈阳市戴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学。另查明,沈阳东光中学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并未在此办学,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自2012年9月在此办学至今,张媛静为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校长。
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被判决返还土地与房屋,给付拖欠房屋租金2495000元。

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1年9月23日2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该校因拖欠教师薪资被起诉,涉及5起劳动争议案件。

7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学校法人张媛静,未获回应。

7月14日,沈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沈阳东兴高级中学属和平区教育局管理,需要在和平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研究决定后给出答复。市教育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专班,一直在和平区教育局现场办公,没处理好之前,专班都不会撤离。”

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兴高中相关情况由中教科负责处理。封面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中教科,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李慧的遭遇受到关注后,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多次作出回应。

6月16日,沈阳和平区教育局发布公告称,“在今年《招生考试通讯》公布的2022年招收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没有招生计划,不具备招生资格,特此提醒广大考生家长,谨防上当受骗,后果自负。”

6月20日,上游新闻曾报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慧可通过社会身份参加2023年高考。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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