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超3万亿元、“A+H”两地上市、全球史上最大规模IPO……近期蚂蚁集团原计划于11月5日上市的消息,无疑最具关注。

       从10月24日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的演讲,到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再到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蚂蚁集团宣布暂缓A+H上市计划,蚂蚁集团的上市进程再度搁浅。
上交所:暂缓蚂蚁科技科创板上市
       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称“近日,发生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决定显示,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决定蚂蚁集团暂缓上市。蚂蚁集团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以及将暂缓上市。
       当晚,蚂蚁集团在上交所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暂缓上市公告》,并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同时进行的H股与联交所主板上市亦暂缓。
       11月3日晚上22时24分,蚂蚁集团发布《致投资者》一文回应“暂缓上市”。

        文章称,蚂蚁集团于今日(指3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暂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计划。受此影响,蚂蚁决定于香港联交所H股同步上市的计划也将暂缓。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麻烦,蚂蚁集团深表歉意。将按照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证监会回应蚂蚁集团暂缓上市
       11月4日晚间,就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一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蚂蚁集团暂缓科创板上市是上交所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和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前发生的重大事项。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透明准确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交所依据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了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同时,与香港证监会和一些境外主要市场的证券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协作,共同稳妥做好后续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避免蚂蚁集团在监管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仓促上市,是对投资者和市场负责任的做法,体现了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精神。相信这一决定将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
科创板上市背后的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重要“门槛”之一。企业上市并非终点,而是跨越发展的新起点。面对复杂的外部形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是每一个上市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那么拟上市的蚂蚁科技集团的知识产权状况又如何呢?
       据《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

       专利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全球四十个国家或地区拥有专利或专利申请,共计26308件,其中7307件已经获得授权,包括已获颁专利证书的专利及已经通过专利审查、尚待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申请。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已获颁专利证书的专利及已公开的专利申请共20244件,主要布局领域包括电数字数据处理(国际专利分类号G06F)、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国际专利分类号G06Q)、数字信息的传输(国际专利分类号H04L)、数据识别与数据显示(国际专利分类号G06K)等。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安全、区块链、计算及技术基础设施等多数属于前述国际专利分类号所对应的技术领域。前述26308件专利及专利申请中,41.06%布局在中国大陆。

        商标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已获授权的注册商标合计9541件,其中境内7215件,境外2326件,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合计3193件,其中境内1629件,境外1524件。
       关于商标方面,通过在中国商标网申请人名称一栏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59件商标,包括“支付保”“支付宝”“支付宝VIP”“咻咻”“咻一咻”“ZOLOZ”“FINTACY”等。查询结果显示,其中最早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为蚂蚁科技集团于2004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的第4384848号“支付保”商标及第4384849号“支付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8类商品或服务上。

       著作权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已登记的著作权合计685项,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92项、作品著作权193项。
       域名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已获注册的域名合计3934项。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事件小结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事件小结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层的根本职责。暂缓蚂蚁集团上市,是依据注册制相关规定,要求拟上市企业在增加信披透明度方面做出实际行动,以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相关企业应该在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社会责任等各方面都作出表率。
       事实上,只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优质上市公司才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资源支持,中国资本市场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此事彰显了资本市场的严肃性,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注册制下,资本市场每个环节都有完善的市场规则、严肃的监管手段。市场各参与主体必须尊重规则、敬畏规则,谁也不能例外。
      与此同时,科创属性本身外在的具体的体现就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相关公司也要注重权利保护,在上市之前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到社会或者知悉范围有限,但发行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需要对知识产权等信息强制披露,导致诉讼增多的情况。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风险代理、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
      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信息来源:北京告高沃知识产权

估值超3万亿元、“A+H”两地上市、全球史上最大规模IPO……近期蚂蚁集团原计划于11月5日上市的消息,无疑最具关注。
       从10月24日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的演讲,到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再到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蚂蚁集团宣布暂缓A+H上市计划,蚂蚁集团的上市进程再度搁浅。
上交所:暂缓蚂蚁科技科创板上市
       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称“近日,发生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决定显示,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决定蚂蚁集团暂缓上市。蚂蚁集团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以及将暂缓上市。
       当晚,蚂蚁集团在上交所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暂缓上市公告》,并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同时进行的H股与联交所主板上市亦暂缓。
       11月3日晚上22时24分,蚂蚁集团发布《致投资者》一文回应“暂缓上市”。
        文章称,蚂蚁集团于今日(指3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暂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计划。受此影响,蚂蚁决定于香港联交所H股同步上市的计划也将暂缓。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麻烦,蚂蚁集团深表歉意。将按照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证监会回应蚂蚁集团暂缓上市
       11月4日晚间,就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一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蚂蚁集团暂缓科创板上市是上交所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和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前发生的重大事项。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透明准确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交所依据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了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同时,与香港证监会和一些境外主要市场的证券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协作,共同稳妥做好后续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避免蚂蚁集团在监管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仓促上市,是对投资者和市场负责任的做法,体现了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精神。相信这一决定将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
科创板上市背后的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重要“门槛”之一。企业上市并非终点,而是跨越发展的新起点。面对复杂的外部形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是每一个上市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那么拟上市的蚂蚁科技集团的知识产权状况又如何呢?
       据《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

       专利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全球四十个国家或地区拥有专利或专利申请,共计26308件,其中7307件已经获得授权,包括已获颁专利证书的专利及已经通过专利审查、尚待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申请。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已获颁专利证书的专利及已公开的专利申请共20244件,主要布局领域包括电数字数据处理(国际专利分类号G06F)、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国际专利分类号G06Q)、数字信息的传输(国际专利分类号H04L)、数据识别与数据显示(国际专利分类号G06K)等。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安全、区块链、计算及技术基础设施等多数属于前述国际专利分类号所对应的技术领域。前述26308件专利及专利申请中,41.06%布局在中国大陆。
        商标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已获授权的注册商标合计9541件,其中境内7215件,境外2326件,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合计3193件,其中境内1629件,境外1524件。
       关于商标方面,通过在中国商标网申请人名称一栏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59件商标,包括“支付保”“支付宝”“支付宝VIP”“咻咻”“咻一咻”“ZOLOZ”“FINTACY”等。查询结果显示,其中最早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为蚂蚁科技集团于2004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的第4384848号“支付保”商标及第4384849号“支付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8类商品或服务上。
       著作权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已登记的著作权合计685项,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92项、作品著作权193项。
       域名方面,截至2020年9月15日,蚂蚁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已获注册的域名合计3934项。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事件小结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事件小结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层的根本职责。暂缓蚂蚁集团上市,是依据注册制相关规定,要求拟上市企业在增加信披透明度方面做出实际行动,以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相关企业应该在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社会责任等各方面都作出表率。
       事实上,只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优质上市公司才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资源支持,中国资本市场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此事彰显了资本市场的严肃性,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注册制下,资本市场每个环节都有完善的市场规则、严肃的监管手段。市场各参与主体必须尊重规则、敬畏规则,谁也不能例外。
      与此同时,科创属性本身外在的具体的体现就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相关公司也要注重权利保护,在上市之前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到社会或者知悉范围有限,但发行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需要对知识产权等信息强制披露,导致诉讼增多的情况。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风险代理、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
      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信息来源:北京告高沃知识产权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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