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香港上市条件梳理
一、北交所IPO
9月5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鉴于北交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创新层挂牌条件为: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或者申请挂牌公司同时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3、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4、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
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科创板
除下述两种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创业板
除下述两种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四、香港上市主板
1、盈利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佔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新的盈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主板上市申请,包括之前提交申请的续期或GEM的转版申请,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规定。若个别上市申请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布,联交所会按个别申请人情况授予宽限并作出合适安排。
五、香港上市创业板
1、财务指标(无明确盈利要求)
(a)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淨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b)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
(c)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2、其他指标
(a)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以及必须维持不变;及
(b)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d)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
(e)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f)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4,50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g)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https://t.cn/RL8pcv4
一、北交所IPO
9月5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鉴于北交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创新层挂牌条件为: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或者申请挂牌公司同时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3、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4、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
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科创板
除下述两种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创业板
除下述两种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四、香港上市主板
1、盈利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佔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新的盈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主板上市申请,包括之前提交申请的续期或GEM的转版申请,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规定。若个别上市申请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布,联交所会按个别申请人情况授予宽限并作出合适安排。
五、香港上市创业板
1、财务指标(无明确盈利要求)
(a)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淨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b)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
(c)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2、其他指标
(a)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以及必须维持不变;及
(b)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d)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
(e)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f)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4,50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g)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https://t.cn/RL8pcv4
【#昆明一幼儿园无证办学被关停#】官渡区小博士幼儿园近日因为无证办学被关停了,孩子上学成了问题,更让家长们气愤的是,在被关停前几天,学校还通知家长们交学费。
幼儿家长:
幼儿园明知要关停却继续收费
2月21日,记者来到位于官渡区渔村的小博士幼儿园,看到大门紧闭,还挂了两把锁,门口聚集了不少学生家长。
有家长介绍,上学期放假后,学校就通知预交费600元,可以享有下学期的优惠,当时部分家长就交了费。2月12日,园方又通知交纳下学期的费用,并强调,如果在13、14、15日这三天线上交费,还可以再优惠。于是,更多的家长交了费。
据了解,因为年级不同、学费不同,所以大家交费的金额也有所不同。就目前家长们自己的统计,有50多个家庭一共交纳了6万多元。
让家长们气愤的是,早在2月11日,社区就贴出通知称,小博士幼儿园因为无证被关停。园方早就知道不能正常开学,还继续收费。家长们相约来到学校想要退钱,却发现这里早已人去楼空。
社区居委会:
小博士幼儿园3次缺席会议
记者根据学生家长提供的号码,拨打了学校收款人也是负责人杨某的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另一个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并不是幼儿园的法人,停办也是通过家长才知道的。王某说:“我是14号才知道的,而且14号我问杨某,他还跟我说没事。包括前两天,他还在发28号准时开学的信息。现在我能做的就是等家长起诉,如果有牵扯到我,我再找律师为我辩护。我该负的责任,我肯定负,收费也是经过我这里开单,但是他们交钱是直接交到杨某账户的。”
随后,记者来到渔村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去年通知辖区无证幼儿园开会,小博士这边没过来,通知了两次都没来。2月14日,教育局通知他们开会,关于3月1号停办的事,他们也没去。”
官渡区教体局:
向幼儿园下发了停办通知书
随后,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赶了过来。教体局工作人员称,2月9日,小博士幼儿园园方已经知晓将停止办学。工作人员介绍,原本一月底就要求所有无证幼儿园停止办学,但由于渔村较为特殊,片区内只有一所有证幼儿园。为了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在2月9日当天,官渡区教体局、街道以及公安部门到渔村社区,召开了无证幼儿园的现场工作会。经过多部门现场查看后确认,引导申报了两家符合规定的幼儿园。但小博士幼儿园不在其中,该幼儿园也于当天被要求停止办学。“我们下发了停止办园的通知书,他们也签字确认了。
对于幼儿园向家长收取费用一事,教体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联合街道办、派出所处理此事。现阶段先让家长登记交费金额,下一步将移交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派出所民警也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园方在收取费用过程中涉嫌违法,他们会传唤负责人到案解决。
负责人杨某:
钱已花掉,正在凑钱退还家长
除了退费问题,家长们还担心,小博士幼儿园停办后,孩子们去哪儿上学。
官渡区教体局教育科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将协助家长做好孩子的分流工作,将孩子分流到辖区内有证的民办幼儿园。“孩子是肯定能入园的,这一点请家长放心。”
22日下午,杨某主动联系记者,表示他并非刻意收取家长的学费。主要是自己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幼儿园还能继续办下去。而收取的学费都已经交租和购买教学用具了,所以一时也没钱退给家长。“我现在暂时拿不出来,在到处凑钱,会全部退给家长的,只是时间问题。”
幼儿家长:
幼儿园明知要关停却继续收费
2月21日,记者来到位于官渡区渔村的小博士幼儿园,看到大门紧闭,还挂了两把锁,门口聚集了不少学生家长。
有家长介绍,上学期放假后,学校就通知预交费600元,可以享有下学期的优惠,当时部分家长就交了费。2月12日,园方又通知交纳下学期的费用,并强调,如果在13、14、15日这三天线上交费,还可以再优惠。于是,更多的家长交了费。
据了解,因为年级不同、学费不同,所以大家交费的金额也有所不同。就目前家长们自己的统计,有50多个家庭一共交纳了6万多元。
让家长们气愤的是,早在2月11日,社区就贴出通知称,小博士幼儿园因为无证被关停。园方早就知道不能正常开学,还继续收费。家长们相约来到学校想要退钱,却发现这里早已人去楼空。
社区居委会:
小博士幼儿园3次缺席会议
记者根据学生家长提供的号码,拨打了学校收款人也是负责人杨某的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另一个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并不是幼儿园的法人,停办也是通过家长才知道的。王某说:“我是14号才知道的,而且14号我问杨某,他还跟我说没事。包括前两天,他还在发28号准时开学的信息。现在我能做的就是等家长起诉,如果有牵扯到我,我再找律师为我辩护。我该负的责任,我肯定负,收费也是经过我这里开单,但是他们交钱是直接交到杨某账户的。”
随后,记者来到渔村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去年通知辖区无证幼儿园开会,小博士这边没过来,通知了两次都没来。2月14日,教育局通知他们开会,关于3月1号停办的事,他们也没去。”
官渡区教体局:
向幼儿园下发了停办通知书
随后,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赶了过来。教体局工作人员称,2月9日,小博士幼儿园园方已经知晓将停止办学。工作人员介绍,原本一月底就要求所有无证幼儿园停止办学,但由于渔村较为特殊,片区内只有一所有证幼儿园。为了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在2月9日当天,官渡区教体局、街道以及公安部门到渔村社区,召开了无证幼儿园的现场工作会。经过多部门现场查看后确认,引导申报了两家符合规定的幼儿园。但小博士幼儿园不在其中,该幼儿园也于当天被要求停止办学。“我们下发了停止办园的通知书,他们也签字确认了。
对于幼儿园向家长收取费用一事,教体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联合街道办、派出所处理此事。现阶段先让家长登记交费金额,下一步将移交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理。派出所民警也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园方在收取费用过程中涉嫌违法,他们会传唤负责人到案解决。
负责人杨某:
钱已花掉,正在凑钱退还家长
除了退费问题,家长们还担心,小博士幼儿园停办后,孩子们去哪儿上学。
官渡区教体局教育科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将协助家长做好孩子的分流工作,将孩子分流到辖区内有证的民办幼儿园。“孩子是肯定能入园的,这一点请家长放心。”
22日下午,杨某主动联系记者,表示他并非刻意收取家长的学费。主要是自己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幼儿园还能继续办下去。而收取的学费都已经交租和购买教学用具了,所以一时也没钱退给家长。“我现在暂时拿不出来,在到处凑钱,会全部退给家长的,只是时间问题。”
#普法课堂##法律[超话]##律所# 2月18日,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了第八期董道律师学院法律沙龙系列活动。本期分享人是董道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清伟教授,分享主题是“商事仲裁中的典型问题:主合同与不可抗力”。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主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可抗力条款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如何准确把握其中的要领,对于处理商事纠纷解决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主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关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也有一些表现为主合同与其他合同相互独立的情形,但更多的表现为主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形成补充关系、完善关系,或者已经不在合同的范围之内,而仅仅是与合同存在某种关联,这个时候,如何理解合同中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均提交仲裁解决”,就变得特别重要了。
对于那些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性规定的相关合同,如果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有利于仲裁原则的含义,主合同如果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而其他补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因补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主合同仲裁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合同。
对于那些对主合同内容进行某种性质的改变,但这些合同又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发生的,根据有利于仲裁解释方法的含义,主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适用于该其他合同因所发的争议。
对于那些相对独立于主合同,而又与主合同存在某种联系的合同,主合同如果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该相关合同引发的争议,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它可能涉及管辖问题,也可能涉及超裁风险,因而,总体上应当审慎处理。不过,从商事仲裁的国际趋向看,通常采用一种比较宽泛的立场来理解“与本案相关的争议”,从文义上说,“与本案相关的争议”如采用宽泛的解释立场,那么,“与本案相关争议”的范围就会很大。对此,《纽约公约》采用了宽泛解释方法,将类似案件归入“与本案相关”的案件的范围内。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体采用了这种解释方法,倾向于将类似情形纳入仲裁裁决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主,主张免责。在商事仲裁实践中,涉及不可抗力问题,主要涉及对法定不可抗力的理解,以及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对于法定不可抗力,通常比较容易解决。对与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由于涉及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倾向于认定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但是,对约定不可抗力是否免责的问题,则要综合考量,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约定情形是否严重到合同不能履行、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是违约行为发生的直接、唯一和关键原因,同时还可能考虑违约方的注意义务等。
下一期董道法律沙龙活动董道律所合伙人朱宁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具体内容,敬请关注公众号“董道律师事务所”近期相关资讯报道。之后,董道律所还会就其他话题持续开展系列活动,期待更多同行的参与。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主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可抗力条款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如何准确把握其中的要领,对于处理商事纠纷解决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主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关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也有一些表现为主合同与其他合同相互独立的情形,但更多的表现为主合同与相关合同之间形成补充关系、完善关系,或者已经不在合同的范围之内,而仅仅是与合同存在某种关联,这个时候,如何理解合同中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均提交仲裁解决”,就变得特别重要了。
对于那些对主合同进行补充性规定的相关合同,如果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有利于仲裁原则的含义,主合同如果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而其他补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因补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主合同仲裁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合同。
对于那些对主合同内容进行某种性质的改变,但这些合同又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发生的,根据有利于仲裁解释方法的含义,主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适用于该其他合同因所发的争议。
对于那些相对独立于主合同,而又与主合同存在某种联系的合同,主合同如果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该相关合同引发的争议,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它可能涉及管辖问题,也可能涉及超裁风险,因而,总体上应当审慎处理。不过,从商事仲裁的国际趋向看,通常采用一种比较宽泛的立场来理解“与本案相关的争议”,从文义上说,“与本案相关的争议”如采用宽泛的解释立场,那么,“与本案相关争议”的范围就会很大。对此,《纽约公约》采用了宽泛解释方法,将类似案件归入“与本案相关”的案件的范围内。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体采用了这种解释方法,倾向于将类似情形纳入仲裁裁决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主,主张免责。在商事仲裁实践中,涉及不可抗力问题,主要涉及对法定不可抗力的理解,以及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对于法定不可抗力,通常比较容易解决。对与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由于涉及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倾向于认定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但是,对约定不可抗力是否免责的问题,则要综合考量,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约定情形是否严重到合同不能履行、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是违约行为发生的直接、唯一和关键原因,同时还可能考虑违约方的注意义务等。
下一期董道法律沙龙活动董道律所合伙人朱宁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具体内容,敬请关注公众号“董道律师事务所”近期相关资讯报道。之后,董道律所还会就其他话题持续开展系列活动,期待更多同行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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