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速递#【2022跨国公司(济南)高层对话会暨第二届中日产业创新发展交流大会举行】7月29日,2022跨国公司(济南)高层对话会暨第二届中日产业创新发展交流大会在济南举行。市委副书记、市长于海田,日本国驻青岛总领事井川原贤出席活动并致辞。
本次活动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山东省商务厅主办,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承办,以“深化对日产业合作,赋能强省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大健康、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等对日重点合作产业,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深化对日交流合作。
于海田在致辞中说,济南长期以来与日本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人文交往由来已久,经贸合作成效显著,双方各领域合作不断拓展深化、走深走实。今天的济南,综合实力和发展能级站上了新起点,开启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新征程,形成了战略红利交汇叠加、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科技创新实力雄厚、数字赋能势头强劲、人才保障基础坚实、金融服务优势突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城市品质生态宜居、人文环境厚重淳朴等具有济南特色的十大发展优势。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RCEP落地生效元年,济南与日本的合作也站上新的台阶。我们将以办好中日产业创新发展交流大会为契机,不断提高签约项目质量和落地率,全面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对日合作向更深层次拓展,共同谱写友好务实合作的崭新篇章。
井川原贤在致辞中说,山东省拥有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发展潜力,作为山东的省会,济南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中发挥着引领作用。
非常高兴地看到济南将日本视为全球贸易的重要伙伴,重视发展与日本的关系,积极举办经贸交流活动。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方面,济南大力推行一系列举措。今后,双方可以在康养、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等领域,进一步开展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日中投资促进机构会长、日本瑞穗金融集团特别顾问佐藤康博,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商务公使宋耀明,商务部亚洲司副司长罗晓梅分别通过视频致辞。
会上,举行了济南市市长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成员聘任仪式。于海田为丸红株式会社执行董事、中国总代表筱田聪夫,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吕克俭颁发聘书。
吕克俭以“紧抓RCEP机遇共创中日经贸关系新时代”为主题作主旨演讲。
在项目签约环节,9个对日重点项目集中签约,总投资额1.89亿美元,涉及高端装备、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现代高效农业等多个产业领域。
嘉宾代表围绕“新形势下日本企业与山东产业合作趋势探讨”主题进行对话交流。
活动举行了济南-日本大健康产业合作交流会、济南-日本现代农业产业合作恳谈会、济南-日本智能制造产业合作对接会3个平行论坛。
副市长韩伟,市政府秘书长王品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活动。
来源:济南日报
本次活动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山东省商务厅主办,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承办,以“深化对日产业合作,赋能强省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大健康、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等对日重点合作产业,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深化对日交流合作。
于海田在致辞中说,济南长期以来与日本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人文交往由来已久,经贸合作成效显著,双方各领域合作不断拓展深化、走深走实。今天的济南,综合实力和发展能级站上了新起点,开启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新征程,形成了战略红利交汇叠加、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科技创新实力雄厚、数字赋能势头强劲、人才保障基础坚实、金融服务优势突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城市品质生态宜居、人文环境厚重淳朴等具有济南特色的十大发展优势。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RCEP落地生效元年,济南与日本的合作也站上新的台阶。我们将以办好中日产业创新发展交流大会为契机,不断提高签约项目质量和落地率,全面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对日合作向更深层次拓展,共同谱写友好务实合作的崭新篇章。
井川原贤在致辞中说,山东省拥有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发展潜力,作为山东的省会,济南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中发挥着引领作用。
非常高兴地看到济南将日本视为全球贸易的重要伙伴,重视发展与日本的关系,积极举办经贸交流活动。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方面,济南大力推行一系列举措。今后,双方可以在康养、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等领域,进一步开展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日中投资促进机构会长、日本瑞穗金融集团特别顾问佐藤康博,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商务公使宋耀明,商务部亚洲司副司长罗晓梅分别通过视频致辞。
会上,举行了济南市市长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成员聘任仪式。于海田为丸红株式会社执行董事、中国总代表筱田聪夫,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吕克俭颁发聘书。
吕克俭以“紧抓RCEP机遇共创中日经贸关系新时代”为主题作主旨演讲。
在项目签约环节,9个对日重点项目集中签约,总投资额1.89亿美元,涉及高端装备、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现代高效农业等多个产业领域。
嘉宾代表围绕“新形势下日本企业与山东产业合作趋势探讨”主题进行对话交流。
活动举行了济南-日本大健康产业合作交流会、济南-日本现代农业产业合作恳谈会、济南-日本智能制造产业合作对接会3个平行论坛。
副市长韩伟,市政府秘书长王品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活动。
来源:济南日报
【宁波市首个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县级分中心在慈溪揭牌设立】
今天下午,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慈溪分中心揭牌仪式暨企业上市培训会成功举行,标志着宁波市首个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县级分中心成立。
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县域服务的重要平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慈溪分中心将引进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宁波服务基地优质资源,在慈溪设立服务点,并为当地企业配备由知名中介机构、普惠金融顾问组成的专家团队,协同开展融资撮合、规范辅导、上市培育等服务,助推更多慈溪拟上市企业实现上市梦想。
设立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慈溪分中心,加快培育和吸纳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加速推动慈溪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有助于保障新一轮“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企业上市目标的实现,助推慈溪经济高质量发展。慈溪市各地各部门将共抓企业上市并形成合力,打造更“强”上市公司、形成更“优”市场结构、激发更“大”创新动力。(宁波台记者胡译文)
今天下午,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慈溪分中心揭牌仪式暨企业上市培训会成功举行,标志着宁波市首个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县级分中心成立。
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县域服务的重要平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慈溪分中心将引进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宁波服务基地优质资源,在慈溪设立服务点,并为当地企业配备由知名中介机构、普惠金融顾问组成的专家团队,协同开展融资撮合、规范辅导、上市培育等服务,助推更多慈溪拟上市企业实现上市梦想。
设立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慈溪分中心,加快培育和吸纳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加速推动慈溪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有助于保障新一轮“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企业上市目标的实现,助推慈溪经济高质量发展。慈溪市各地各部门将共抓企业上市并形成合力,打造更“强”上市公司、形成更“优”市场结构、激发更“大”创新动力。(宁波台记者胡译文)
#天天读案例[超话]# #天天读案例#
名为财务顾问费,实为“砍头息”,应予折抵本金
——金融机构放贷时以财务顾问费形式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服务内容的,应折抵本金。
标签:|金融借款|利息|财务顾问费|砍头息
案情简介:2013年,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分期发放贷款4亿余元,并据此依财务顾问协议提前分期收取财务顾问费3405万元,另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工贸公司及李某等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从信托公司的贷款发放具体情况来看,涉案4亿余元贷款系分期发放,而实业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除2014年6月所支付298万元外,其他财务顾问费用3107万元支付之时,信托公司贷款尚未发放完成。因本案中信托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实业公司提供了何种具体财务顾问服务,应认定其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该2107万元财务顾问费用应认定为以顾问费名义预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对2014年6月所支付298万元财务顾问费用,由于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实业公司已结清了2014年6月份贷款利息,故实业公司已支付的298万元财务顾问费用亦应冲抵本金。《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故虽然实业公司等作为主债务人在一审中未就此提出抗辩,李某等作为保证人均提出了财务顾问费应从欠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抗辩,当事人此项诉讼理由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②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此外,作为“砍头息”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8.3%。本案中,实业公司等借款人及工贸公司等担保人均主张贷款人信托公司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并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因信托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利,实业公司等借款人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标准应确定为按年息24%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计息的本金余额。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按年化24%标准计息不能弥补信托公司因此所受损失,故信托公司未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律师费用应在收取24%利息范围内自行负担。综上,法院判决将信托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从欠付本金中扣除,同时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调整为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实务要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形式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提供何种财务顾问服务的,应认定实际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费视为预收利息,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81号“某信托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实业公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景丽,审判员周伦军、麻锦亮),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202102/53:185)。
名为财务顾问费,实为“砍头息”,应予折抵本金
——金融机构放贷时以财务顾问费形式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服务内容的,应折抵本金。
标签:|金融借款|利息|财务顾问费|砍头息
案情简介:2013年,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分期发放贷款4亿余元,并据此依财务顾问协议提前分期收取财务顾问费3405万元,另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工贸公司及李某等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从信托公司的贷款发放具体情况来看,涉案4亿余元贷款系分期发放,而实业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除2014年6月所支付298万元外,其他财务顾问费用3107万元支付之时,信托公司贷款尚未发放完成。因本案中信托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实业公司提供了何种具体财务顾问服务,应认定其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该2107万元财务顾问费用应认定为以顾问费名义预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对2014年6月所支付298万元财务顾问费用,由于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实业公司已结清了2014年6月份贷款利息,故实业公司已支付的298万元财务顾问费用亦应冲抵本金。《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故虽然实业公司等作为主债务人在一审中未就此提出抗辩,李某等作为保证人均提出了财务顾问费应从欠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抗辩,当事人此项诉讼理由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②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此外,作为“砍头息”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8.3%。本案中,实业公司等借款人及工贸公司等担保人均主张贷款人信托公司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并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因信托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利,实业公司等借款人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标准应确定为按年息24%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计息的本金余额。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按年化24%标准计息不能弥补信托公司因此所受损失,故信托公司未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律师费用应在收取24%利息范围内自行负担。综上,法院判决将信托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从欠付本金中扣除,同时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调整为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实务要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形式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提供何种财务顾问服务的,应认定实际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费视为预收利息,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81号“某信托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实业公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景丽,审判员周伦军、麻锦亮),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202102/5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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