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9月社会保险征缴及业务办理期的提醒通知(9月15日前办理)】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总体工作部署,“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将于2021年10月切换上线,我县社保业务信息系统预计将于9月18日停机,进行新老系统切换。为平稳有序推进上线工作,特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尽快在停机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避免出现业务积压等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1.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请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作好资金准备,于9月15日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缴费渠道不变。
2. 社保业务的经办(含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就业援助资格复审业务)。请于9月15日前至经办大厅办理。
3.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请于9月10日前办理,9月10日后暂停止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掌上12333”手机APP、“支付宝”三种方式在线申请养老保险转移。沛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于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再予受理。
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请于9月15日前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业务,请于9月10日前办理。
我县社保业务办理具体截止期和“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敬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者及时关注。 (来源:沛县人社发布 审核:张海群 发布:崔颖)
一、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1.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请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作好资金准备,于9月15日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缴费渠道不变。
2. 社保业务的经办(含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就业援助资格复审业务)。请于9月15日前至经办大厅办理。
3.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请于9月10日前办理,9月10日后暂停止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掌上12333”手机APP、“支付宝”三种方式在线申请养老保险转移。沛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于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再予受理。
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请于9月15日前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业务,请于9月10日前办理。
我县社保业务办理具体截止期和“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敬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者及时关注。 (来源:沛县人社发布 审核:张海群 发布:崔颖)
#微博新知博主##退休后你还会选择继续工作吗#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年轻的保安,也就是看看大门什么的,他俩工作起来松松垮垮的,还嫌弃月薪3000元(另有五险一金)太低,跟老板闹意见,要么加薪到4500元,要么就辞职。
老板心知肚明,要求我们人力资源部重新招聘,月薪还是3000元,倾向于招聘当地退休人员,理由是他们有退休金,劳务费低、不用上社保、工作踏实认真、不闹着提职加薪。发出招聘启事,当天上午就有两个老头来应聘。
一位是小县城退休的老民警,养老金每月4800元,到北京住在儿子家,儿子和儿媳今年都失去了工作,生活压力比较大,老人不想吃闲饭,在北京也没有朋友,想找点事儿做,补贴家用。
一位是北京退休的处级干部,退休金每月1.3万元,当领导时间久了,在家里摆架子,老伴嫌弃他又懒又作,毛活不干,脾气还不小。他没有任何爱好,不打牌,不钓鱼,不喝酒,不交际,在家里闷得慌,觉得门卫这个工作不错,与人打交道,说说话,还能管管事,空闲可以看看书。
两个老头当场就“竞争”起来。老民警恳请录用他,他有独特优势,可以看出小偷,预防失窃,另外,他家里困难,退休金太低,需要这份工作补贴家用;老干部恳请录用他,他沉稳冷静,坐得住,管理认真,不放过一个可疑人员,另外,他不差钱,可以降薪录用,劳务费开2500元就行。
我把两位老头的情况向老板汇报,老板沉思一会儿,缓缓说道,两位老人都不容易,各有所需,老民警需要钱,老干部需要心理健康。人心都是肉长的的。两位老人都录用吧,另外,给老民警多安排一点值夜班,劳务费提高到3500吧。
你们说,老板做得对吗?
老板心知肚明,要求我们人力资源部重新招聘,月薪还是3000元,倾向于招聘当地退休人员,理由是他们有退休金,劳务费低、不用上社保、工作踏实认真、不闹着提职加薪。发出招聘启事,当天上午就有两个老头来应聘。
一位是小县城退休的老民警,养老金每月4800元,到北京住在儿子家,儿子和儿媳今年都失去了工作,生活压力比较大,老人不想吃闲饭,在北京也没有朋友,想找点事儿做,补贴家用。
一位是北京退休的处级干部,退休金每月1.3万元,当领导时间久了,在家里摆架子,老伴嫌弃他又懒又作,毛活不干,脾气还不小。他没有任何爱好,不打牌,不钓鱼,不喝酒,不交际,在家里闷得慌,觉得门卫这个工作不错,与人打交道,说说话,还能管管事,空闲可以看看书。
两个老头当场就“竞争”起来。老民警恳请录用他,他有独特优势,可以看出小偷,预防失窃,另外,他家里困难,退休金太低,需要这份工作补贴家用;老干部恳请录用他,他沉稳冷静,坐得住,管理认真,不放过一个可疑人员,另外,他不差钱,可以降薪录用,劳务费开2500元就行。
我把两位老头的情况向老板汇报,老板沉思一会儿,缓缓说道,两位老人都不容易,各有所需,老民警需要钱,老干部需要心理健康。人心都是肉长的的。两位老人都录用吧,另外,给老民警多安排一点值夜班,劳务费提高到3500吧。
你们说,老板做得对吗?
重奖!《丹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炉#美好辽宁欢迎您#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近日出台《丹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共包括土地政策、投资环节支持政策、人才政策、中介人奖励政策等,优先支持我市“十四五”规划的“463”产业发展格局的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仪器仪表、农产品深加工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满族医药、海洋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旅游业、康养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产业项目,明确了不同产业项目依据其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所能享受的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项目,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政策标准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
同时,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规定了对促成项目投产运营的社会引资者给予重奖,包括自然人和中介机构,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项目,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项目,均可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社会引资者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目前,我市正全力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和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全力用好用足新出台的政策红利,为项目引进和落地铺政策“地毯”、开方便之门,加快项目落地、成型、见效,真正把政策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竞争优势,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文如下:
丹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在丹东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外的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应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书面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我市本地企业符合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可按此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政策着力推进“老字号”改造升级、“原字号”深度开发和“新字号”培育壮大,优先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仪器仪表、农产品深加工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满族医药、海洋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旅游业、康养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产业项目。
不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违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8〕24号)的项目。
第四条 对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强、发展贡献大的重特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一项一策”。
第五条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符合以下条件,在投产并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后,给予资金扶持:
(一)工业产业项目。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且设备投入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资金补助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特色农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对新引进并实际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支持,具体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地企业可按此政策执行。使用各级专项资金投入的本地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六条 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项目资助。
新引进落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对其全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个人年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我市建户缴纳社保),采取“一事一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人贡献奖励。
全职引进并在丹转化科研成果、落地科技项目的全日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丹工作期间给予三年期每月2000元工作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七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或所从事专业岗位对口安置就业或推荐就业一次,随迁子女或孙子女就读公办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接受学校(或公办园)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选择公办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待遇。
第八条 直接引荐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并跟踪促成项目落地,获得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确认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含公职人员),依据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度进行奖励。其中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按照1‰进行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按照1.5‰进行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按照2‰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项目 “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引进企业招商经费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按照2‰进行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按照2.5‰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项目 “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设立丹东市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符合支持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市)区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后,按规定程序与县(市)区应承担的奖补资金一并拨付项目投资方(中介人)。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兑现奖励政策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产业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明确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若违反承诺的(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予以撤销,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近日出台《丹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共包括土地政策、投资环节支持政策、人才政策、中介人奖励政策等,优先支持我市“十四五”规划的“463”产业发展格局的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仪器仪表、农产品深加工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满族医药、海洋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旅游业、康养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产业项目,明确了不同产业项目依据其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所能享受的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项目,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政策标准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资金支持。
同时,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规定了对促成项目投产运营的社会引资者给予重奖,包括自然人和中介机构,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项目,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项目,均可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社会引资者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目前,我市正全力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和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全力用好用足新出台的政策红利,为项目引进和落地铺政策“地毯”、开方便之门,加快项目落地、成型、见效,真正把政策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竞争优势,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文如下:
丹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鼓励和吸引优质企业在丹东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外的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应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书面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我市本地企业符合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可按此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政策着力推进“老字号”改造升级、“原字号”深度开发和“新字号”培育壮大,优先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仪器仪表、农产品深加工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满族医药、海洋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旅游业、康养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产业项目。
不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违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8〕24号)的项目。
第四条 对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强、发展贡献大的重特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一项一策”。
第五条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符合以下条件,在投产并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后,给予资金扶持:
(一)工业产业项目。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且设备投入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资金补助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特色农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对新引进并实际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支持,具体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地企业可按此政策执行。使用各级专项资金投入的本地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六条 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项目资助。
新引进落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对其全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个人年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我市建户缴纳社保),采取“一事一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人贡献奖励。
全职引进并在丹转化科研成果、落地科技项目的全日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丹工作期间给予三年期每月2000元工作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七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或所从事专业岗位对口安置就业或推荐就业一次,随迁子女或孙子女就读公办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接受学校(或公办园)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选择公办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待遇。
第八条 直接引荐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并跟踪促成项目落地,获得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确认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含公职人员),依据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度进行奖励。其中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按照1‰进行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按照1.5‰进行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按照2‰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项目 “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3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引进企业招商经费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按照2‰进行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按照2.5‰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项目 “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设立丹东市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符合支持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市)区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后,按规定程序与县(市)区应承担的奖补资金一并拨付项目投资方(中介人)。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兑现奖励政策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产业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明确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若违反承诺的(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予以撤销,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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