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南通“菜篮子”开展“你点我检”活动】“你好,我想检测下今天买的苋菜,看看上面农药残留情况。”27日上午,通农物流食品安全宣传周“你点我检”活动现场分外热闹,市民葛女士从购入的蔬菜包里抽出一小撮苋菜,递给检测员后在一旁等待快检结果。“我们将苋菜在试剂中浸泡后,再滴入粉色的检测液,五分钟后粉色不褪那就是合格的,如果快速变成白色说明农药残留是超标的。”通农物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员马青正耐心地向市民科普道。
“‘菜篮子’举办这样的活动非常不错,现场看到检测结果合格,我们老百姓也吃得安心,志愿者还给我们发了食品安全宣传册,从中能获取不少有用的信息。”葛女士忍不住给当天的活动打了好评。“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周活动,我们通农物流今天举办‘你点我检’活动,消费者和经营户可以免费送检,我们检测员会进行现场检测。”通农物流食安部负责人朱华介绍,今年是该活动连续开展的第三年,要让老百姓吃得更加安心、放心。
通农物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负责对入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水产肉类兽药残留、干货类添加剂等进行检测,可保障日快检600批次以上。“早上车辆进场时我们去抽样,回来取样,选择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称量后上仪器检测,一小时内可出结果。如果检测有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交易区下架货物进行销毁处理,并抽样进行法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三到五天后可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报告,呈送上级部门。”朱华告诉记者,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农残等部分检测项目,目前已顺利通过实验室CMA资质认定。链接: https://t.cn/A6aBE2Qs
“‘菜篮子’举办这样的活动非常不错,现场看到检测结果合格,我们老百姓也吃得安心,志愿者还给我们发了食品安全宣传册,从中能获取不少有用的信息。”葛女士忍不住给当天的活动打了好评。“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周活动,我们通农物流今天举办‘你点我检’活动,消费者和经营户可以免费送检,我们检测员会进行现场检测。”通农物流食安部负责人朱华介绍,今年是该活动连续开展的第三年,要让老百姓吃得更加安心、放心。
通农物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负责对入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水产肉类兽药残留、干货类添加剂等进行检测,可保障日快检600批次以上。“早上车辆进场时我们去抽样,回来取样,选择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称量后上仪器检测,一小时内可出结果。如果检测有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交易区下架货物进行销毁处理,并抽样进行法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三到五天后可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报告,呈送上级部门。”朱华告诉记者,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农残等部分检测项目,目前已顺利通过实验室CMA资质认定。链接: https://t.cn/A6aBE2Qs
#甘肃身边事#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近期,兰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美团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宏港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存在发布、销售高价蔬菜的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静安小区下沟街11号黄峪沟菜和果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下沟市场西侧12号蔬鲜源火锅食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3-113号鲜优美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河新村简易活动房15号东翔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平凉路448号果果家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大教梁25号小王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牛艺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常兴魁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进口4号朱林林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广武门后街77号佳家鲜生鲜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051-053廖具祥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张掖路菜市场006-010卢团结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前棚76号传浩蔬菜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枣林路2003-2013号甘肃家园果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崴廉小镇商业街B02-103崴廉壹点壹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蔬菜时成本虽有增加但蔬菜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来源:新甘肃)
近期,兰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美团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宏港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存在发布、销售高价蔬菜的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静安小区下沟街11号黄峪沟菜和果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下沟市场西侧12号蔬鲜源火锅食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3-113号鲜优美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河新村简易活动房15号东翔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平凉路448号果果家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大教梁25号小王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牛艺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常兴魁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进口4号朱林林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广武门后街77号佳家鲜生鲜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051-053廖具祥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张掖路菜市场006-010卢团结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前棚76号传浩蔬菜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枣林路2003-2013号甘肃家园果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崴廉小镇商业街B02-103崴廉壹点壹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蔬菜时成本虽有增加但蔬菜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来源:新甘肃)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近期,兰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美团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宏港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存在发布、销售高价蔬菜的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静安小区下沟街11号黄峪沟菜和果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下沟市场西侧12号蔬鲜源火锅食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3-113号鲜优美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河新村简易活动房15号东翔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平凉路448号果果家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大教梁25号小王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牛艺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常兴魁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进口4号朱林林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广武门后街77号佳家鲜生鲜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051-053廖具祥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张掖路菜市场006-010卢团结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前棚76号传浩蔬菜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枣林路2003-2013号甘肃家园果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崴廉小镇商业街B02-103崴廉壹点壹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蔬菜时成本虽有增加但蔬菜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美团网络平台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宏港水产批发有限公司存在发布、销售高价蔬菜的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静安小区下沟街11号黄峪沟菜和果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下沟市场西侧12号蔬鲜源火锅食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3-113号鲜优美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河新村简易活动房15号东翔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平凉路448号果果家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大教梁25号小王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牛艺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常兴魁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进口4号朱林林蔬菜批发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广武门后街77号佳家鲜生鲜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掖路菜市场051-053廖具祥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张掖路菜市场006-010卢团结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二部前棚76号传浩蔬菜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枣林路2003-2013号甘肃家园果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安宁区崴廉小镇商业街B02-103崴廉壹点壹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蔬菜时成本虽有增加但蔬菜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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