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布新增确诊病例8例详情 ,与新发地市场有关联】今日傍晚,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16场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通报了新增确诊病例的有关情况。
庞星火表示,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当前确诊的病例均与新发地市场有关,再次提示近期曾去过新发地市场者,应如实向社区报告,主动前往相关机构进行核酸筛查,不要外出,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如已出现症状应及时就医,前往医疗机构时严格按要求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庞星火通报,6月14日0时至7时,北京市新增确诊病例8例,与新发地确诊病例有关联,其中1例确诊病例信息正在流调中。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病例1,某男,48岁,河北唐山人,工作单位为北京新发地市场,现住丰台区。12日在疫情溯源采样检测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13日出现头疼症状,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2,某男,27岁,宁夏泾源人,工作单位为北京新发地市场。现住北京市新发地经营者乐园。12日在疫情溯源采样检测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3,某男,42岁,河北保定人,工作单位为北京新发地市场。现住大兴区庞各庄镇。12日在疫情溯源采样检测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4,某女,47岁,河北固安人,工作单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大兴区黄村镇。3日到新发地市场采购,11日出现发热等症状,12日就诊大兴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病例5,某男,57岁,河北安新人,工作单位为玉泉东市场。现住海淀区永定路。10日出现畏寒等症状,13日主动告知社区防控组,由120送至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排查,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病例6,某男,37岁,河南人,工作单位为北京红花大海碗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吕家营。4日前往新发地市场购物。8日出现不适症状,先后就诊于御景阁诊所、佑安医院,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病例7,某女,为病例6的密切接触者,35岁,河北人,工作单位为北京市红花大海碗餐饮公司。现住海淀区青龙桥街道。12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到佑安医院就诊,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乐琪)
庞星火表示,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当前确诊的病例均与新发地市场有关,再次提示近期曾去过新发地市场者,应如实向社区报告,主动前往相关机构进行核酸筛查,不要外出,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如已出现症状应及时就医,前往医疗机构时严格按要求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庞星火通报,6月14日0时至7时,北京市新增确诊病例8例,与新发地确诊病例有关联,其中1例确诊病例信息正在流调中。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病例1,某男,48岁,河北唐山人,工作单位为北京新发地市场,现住丰台区。12日在疫情溯源采样检测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13日出现头疼症状,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2,某男,27岁,宁夏泾源人,工作单位为北京新发地市场。现住北京市新发地经营者乐园。12日在疫情溯源采样检测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3,某男,42岁,河北保定人,工作单位为北京新发地市场。现住大兴区庞各庄镇。12日在疫情溯源采样检测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病例4,某女,47岁,河北固安人,工作单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大兴区黄村镇。3日到新发地市场采购,11日出现发热等症状,12日就诊大兴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病例5,某男,57岁,河北安新人,工作单位为玉泉东市场。现住海淀区永定路。10日出现畏寒等症状,13日主动告知社区防控组,由120送至海淀医院发热门诊排查,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病例6,某男,37岁,河南人,工作单位为北京红花大海碗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吕家营。4日前往新发地市场购物。8日出现不适症状,先后就诊于御景阁诊所、佑安医院,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病例7,某女,为病例6的密切接触者,35岁,河北人,工作单位为北京市红花大海碗餐饮公司。现住海淀区青龙桥街道。12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到佑安医院就诊,核酸检测阳性,经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乐琪)
【淮南家乐福网红美食街被强制执行查封!】#安徽爆料#
2020年5月9日下午,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淮南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时代广场网红美食街实施强制执行予以查封。
该场所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于4月10日被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立案查处,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4月28日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履行“三停”处罚,仍在营业,监督员现场告知淮南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了《催告书》。
5月9日下午经现场核查发现其经催告后仍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现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淮南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时代广场网红美食街实施强制执行予以查封。
2020年5月9日下午,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淮南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时代广场网红美食街实施强制执行予以查封。
该场所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于4月10日被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立案查处,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4月28日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履行“三停”处罚,仍在营业,监督员现场告知淮南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了《催告书》。
5月9日下午经现场核查发现其经催告后仍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现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淮南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时代广场网红美食街实施强制执行予以查封。
#蚌埠生活# 【原料不符合国标,蚌埠一家餐饮管理公司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金】
4月9日上午,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一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人和被告达成调解。被告蚌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公告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2019年1月24日,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蚌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9年2月12日对该案立案审查。2019年2月27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0日,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蚌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公司2018年10月10日购进的抽检批次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2018年10月10日购进的抽检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购进抽检批次油条和豆腐时,亦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火锅原料使用的抽检批次豆腐、油条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其中,16根油条及2 kg豆腐均作为火锅原料销售完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庭审中,经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双方达成和解。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对食药监局的处罚和今天公益诉讼的结果都是认可的。今年已经进行了整改,今后一定加强进货查验记录,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安徽之声纪斌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龙江)
4月9日上午,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一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人和被告达成调解。被告蚌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公告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2019年1月24日,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蚌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9年2月12日对该案立案审查。2019年2月27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0日,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蚌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公司2018年10月10日购进的抽检批次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2018年10月10日购进的抽检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购进抽检批次油条和豆腐时,亦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火锅原料使用的抽检批次豆腐、油条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其中,16根油条及2 kg豆腐均作为火锅原料销售完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庭审中,经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双方达成和解。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对食药监局的处罚和今天公益诉讼的结果都是认可的。今年已经进行了整改,今后一定加强进货查验记录,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安徽之声纪斌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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