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次元[超话]##衍化者#
是我傻了!!!!!!再来一次!!!!抱住各位!!!!!T ^ T
很有幸可以跟这么好的老板和制作组合作[抱一抱],
也非常荣幸请到赵老师和林老师来呈现这个故事[锦鲤附体],
大家都在为制作优质作品这个目标努力着,
我也要加油鸭…… [打call][打call][打call] 冲!!!!
故事题材:双男主、悬疑冒险
原作/编剧:白九 @狐少v白玖
原创导演:阔落兔 @江潇Sa
原创后期:芒泥 @没有芒泥
主角:刘以希✖️令(赵成晨✖️林予曦)
平台:待定
播出时间:待定
简介:
“在生物进化的长河中,人类已经停滞太久了。”
“不想在洪流中被淘汰,衍化,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化成衍的人类,还算是人类么?”
是我傻了!!!!!!再来一次!!!!抱住各位!!!!!T ^ T
很有幸可以跟这么好的老板和制作组合作[抱一抱],
也非常荣幸请到赵老师和林老师来呈现这个故事[锦鲤附体],
大家都在为制作优质作品这个目标努力着,
我也要加油鸭…… [打call][打call][打call] 冲!!!!
故事题材:双男主、悬疑冒险
原作/编剧:白九 @狐少v白玖
原创导演:阔落兔 @江潇Sa
原创后期:芒泥 @没有芒泥
主角:刘以希✖️令(赵成晨✖️林予曦)
平台:待定
播出时间:待定
简介:
“在生物进化的长河中,人类已经停滞太久了。”
“不想在洪流中被淘汰,衍化,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化成衍的人类,还算是人类么?”
#瑰宝#7月20日,第四届国医大师和第二届全国名中医表彰大会在京召开。71岁的丁樱入选第四届国医大师,获得中医药行业最高荣誉,同时成为豫首位女国医大师。
少年时就与中医药结缘的丁樱,名字里就有花香弥漫、本草芬芳。从基层医生到博士生导师,再到中医儿科专家,在中医药这座琳琅满目的“百草园”里,她耗费大半生,悉心呵护着三株“苗”。
救苗
看病是个良心活儿
七八平方米的诊室外,站满了来自全省各地乃至省外的患儿和家长。
“来了!丁老师来了!”眼尖的人喊了起来,大家赶忙让出过道,目光跟随着丁樱一路走进诊室。
助理把厚厚一摞病历放到桌前。丁樱以最快速度戴上眼镜、穿上白大褂,对学生们说赶紧开始。她祖籍江苏,操着一口软糯的普通话。
一个从信阳来的孩子,是丁樱的“老病号”了。询问病情、诊断开方,看完病,丁樱站起身走到小男孩儿面前,双手比画着叮嘱他:“孩子你可以打篮球,但是不能过于拼抢,要记住自己是在‘走钢丝’,如果不注意,掉下去就麻烦了。”
丁樱的病人里,患有过敏性紫癜或紫癜性肾炎的孩子居多。一旦得了这类病,饮食、活动都要格外注意,丁樱的一个比喻,就让孩子和家长记牢了医嘱。在“丁奶奶”这里,中医别有一番柔软的力量。
15岁时从卫校毕业,先后在公社医院、职工医院做了5年基层医生,一路摸爬滚打,丁樱深知,一个医术好、有耐心的好医生,能给予病人多么大的希望,多么大的力量!
很多人为挂她的号,宁愿等上十天半个月,有人甚至从国外专门飞到郑州,就为了让这位国内顶尖的小儿紫癜专家给孩子找出病因、找到对策。
这些年,丁樱的病号越来越多,病却越看越慢。这一类疑难杂症,看病本来就快不了,再加上病程长、花费高,患儿家庭负担都比较重。她常对学生说:“病人千里迢迢来看病,要想得多些、叮嘱得细些。两三分钟、两三句话就打发走,会伤了病人的心。”
熟悉的人都知道,丁樱开方有个原则:能用一味药绝不用两味药;疗效一样,能用便宜药就不用贵的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看病是个良心活儿,要有医术,也要有医德。”她总是这样说。
研苗
想让中医药走得更广更远,必须靠数据说话
丁樱办公桌上,摆放着一棵雷公藤根。中药雷公藤,就是她钻研多时的一株“苗”。
国内用雷公藤治疗过敏性紫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临床治疗主要靠中成药雷公藤多苷,尽管在成人内科已被普遍采用,但雷公藤存在的一些副作用,一度让患儿家长们谈“雷”色变。
丁樱深知,中医药的一个神奇之处在于“大毒有大效”,临床控制得当的话,副作用并不那么可怕。
更现实的原因在于,她不想让紫癜患儿错失便宜有效的救命好药:一盒雷公藤多苷片,50片的价格仅为25元左右。
精进为中医大家,不仅要有一颗济世悬壶的仁心,更要有敢为人先的魄力。
丁樱接连申请两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研究中药联合雷公藤多苷治疗小儿过敏性紫癜的疗效与毒副作用,结果甚为理想。她创新性地把雷公藤引入儿科临床,提出雷公藤多苷及雷公藤颗粒在儿科临床的使用方案和使用剂量,证实其疗效及安全性。现在,她和团队正在制订儿童紫癜的中医阶梯治疗方案。
“想让中医药走上国际舞台,必须靠数据说话。”丁樱认为。
她设想把中医治疗的优势学科病种,建一个数据库,通过研究药物间的对比,以及纯中药、西药和中西医结合治疗间的对比,用科学的方法,把中医药的疗效和作用机制说明白、讲清楚。
“上工治未病。如果能把中医药的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将会更加彰显中医药的生命力。”丁樱说。
育苗
跟着她不只学知识,还能学做事、学做人
直到50岁左右,丁樱才感觉自己成为一名“基本合格的中医”,因为直到那个时候,“一下笔开方,君臣佐使、升降浮沉全都在脑子里闪现出来了。”中医文化博大精深,太年轻的中医人通常很难透彻理解那丰厚的内涵。
都说中医用药如用兵,治病如治国。中医不传之秘在于用量,经方之所以能传承至今,一大魅力就在于它灵活的加减变化。丁樱打了个比方:“开方就像做菜,大家都用油盐酱醋,却不一定能做出来一级厨师做的味道。同样的药方用到不同人身上,也会出现不同的效果。”
当年求医的感悟,如今成为课堂上的“真经”。她常对学生说:“学中医不能死记硬背,临床时要类证鉴别,既要精通原文、掌握每一味药的表里宣散,更要对经方活学活用,学会加减化裁,学中医难就难在这儿。”
一次讲座后,有学生请丁樱传授几个秘方,她当即回答:“我没有秘方,中医的灵魂是辨证论治,我的诀窍是我会辨证。”
她也有“看不惯”的时候,特别是看到刚入行的人不会熬中药,短煎、久煎、先下、后下,啥都不分,一锅炖,这样效果怎么会好呢?
中医药的传承发展离不开人才,中西医结合是临床治疗要走的路。丁樱告诉学生,搞好中医,必须懂西医,“两条腿走路,是比一条腿快”。
一有机会,丁樱就送她的学生去进修。这些年,她栽培的一批批小“苗”成长起来,在全国各地扎根,枝繁叶茂。她带领的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儿科医院,已经闯出一片天地,如今年门诊量50多万人次、开放床位609张。
“中医不能只看常见病、普通病,还得攻克疑难杂症,这样中医才能发展。”丁樱的开山弟子、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任献青认为,这就是丁樱老师多年来执着于研究儿科肾病、紫癜等疑难病症的原因所在。她推动儿科医院建立ICU,治疗重症患儿因此有了底气。“跟着她不只学知识,还能学做事、学做人。”任献青说。 河南日报记者李倩
少年时就与中医药结缘的丁樱,名字里就有花香弥漫、本草芬芳。从基层医生到博士生导师,再到中医儿科专家,在中医药这座琳琅满目的“百草园”里,她耗费大半生,悉心呵护着三株“苗”。
救苗
看病是个良心活儿
七八平方米的诊室外,站满了来自全省各地乃至省外的患儿和家长。
“来了!丁老师来了!”眼尖的人喊了起来,大家赶忙让出过道,目光跟随着丁樱一路走进诊室。
助理把厚厚一摞病历放到桌前。丁樱以最快速度戴上眼镜、穿上白大褂,对学生们说赶紧开始。她祖籍江苏,操着一口软糯的普通话。
一个从信阳来的孩子,是丁樱的“老病号”了。询问病情、诊断开方,看完病,丁樱站起身走到小男孩儿面前,双手比画着叮嘱他:“孩子你可以打篮球,但是不能过于拼抢,要记住自己是在‘走钢丝’,如果不注意,掉下去就麻烦了。”
丁樱的病人里,患有过敏性紫癜或紫癜性肾炎的孩子居多。一旦得了这类病,饮食、活动都要格外注意,丁樱的一个比喻,就让孩子和家长记牢了医嘱。在“丁奶奶”这里,中医别有一番柔软的力量。
15岁时从卫校毕业,先后在公社医院、职工医院做了5年基层医生,一路摸爬滚打,丁樱深知,一个医术好、有耐心的好医生,能给予病人多么大的希望,多么大的力量!
很多人为挂她的号,宁愿等上十天半个月,有人甚至从国外专门飞到郑州,就为了让这位国内顶尖的小儿紫癜专家给孩子找出病因、找到对策。
这些年,丁樱的病号越来越多,病却越看越慢。这一类疑难杂症,看病本来就快不了,再加上病程长、花费高,患儿家庭负担都比较重。她常对学生说:“病人千里迢迢来看病,要想得多些、叮嘱得细些。两三分钟、两三句话就打发走,会伤了病人的心。”
熟悉的人都知道,丁樱开方有个原则:能用一味药绝不用两味药;疗效一样,能用便宜药就不用贵的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看病是个良心活儿,要有医术,也要有医德。”她总是这样说。
研苗
想让中医药走得更广更远,必须靠数据说话
丁樱办公桌上,摆放着一棵雷公藤根。中药雷公藤,就是她钻研多时的一株“苗”。
国内用雷公藤治疗过敏性紫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临床治疗主要靠中成药雷公藤多苷,尽管在成人内科已被普遍采用,但雷公藤存在的一些副作用,一度让患儿家长们谈“雷”色变。
丁樱深知,中医药的一个神奇之处在于“大毒有大效”,临床控制得当的话,副作用并不那么可怕。
更现实的原因在于,她不想让紫癜患儿错失便宜有效的救命好药:一盒雷公藤多苷片,50片的价格仅为25元左右。
精进为中医大家,不仅要有一颗济世悬壶的仁心,更要有敢为人先的魄力。
丁樱接连申请两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研究中药联合雷公藤多苷治疗小儿过敏性紫癜的疗效与毒副作用,结果甚为理想。她创新性地把雷公藤引入儿科临床,提出雷公藤多苷及雷公藤颗粒在儿科临床的使用方案和使用剂量,证实其疗效及安全性。现在,她和团队正在制订儿童紫癜的中医阶梯治疗方案。
“想让中医药走上国际舞台,必须靠数据说话。”丁樱认为。
她设想把中医治疗的优势学科病种,建一个数据库,通过研究药物间的对比,以及纯中药、西药和中西医结合治疗间的对比,用科学的方法,把中医药的疗效和作用机制说明白、讲清楚。
“上工治未病。如果能把中医药的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将会更加彰显中医药的生命力。”丁樱说。
育苗
跟着她不只学知识,还能学做事、学做人
直到50岁左右,丁樱才感觉自己成为一名“基本合格的中医”,因为直到那个时候,“一下笔开方,君臣佐使、升降浮沉全都在脑子里闪现出来了。”中医文化博大精深,太年轻的中医人通常很难透彻理解那丰厚的内涵。
都说中医用药如用兵,治病如治国。中医不传之秘在于用量,经方之所以能传承至今,一大魅力就在于它灵活的加减变化。丁樱打了个比方:“开方就像做菜,大家都用油盐酱醋,却不一定能做出来一级厨师做的味道。同样的药方用到不同人身上,也会出现不同的效果。”
当年求医的感悟,如今成为课堂上的“真经”。她常对学生说:“学中医不能死记硬背,临床时要类证鉴别,既要精通原文、掌握每一味药的表里宣散,更要对经方活学活用,学会加减化裁,学中医难就难在这儿。”
一次讲座后,有学生请丁樱传授几个秘方,她当即回答:“我没有秘方,中医的灵魂是辨证论治,我的诀窍是我会辨证。”
她也有“看不惯”的时候,特别是看到刚入行的人不会熬中药,短煎、久煎、先下、后下,啥都不分,一锅炖,这样效果怎么会好呢?
中医药的传承发展离不开人才,中西医结合是临床治疗要走的路。丁樱告诉学生,搞好中医,必须懂西医,“两条腿走路,是比一条腿快”。
一有机会,丁樱就送她的学生去进修。这些年,她栽培的一批批小“苗”成长起来,在全国各地扎根,枝繁叶茂。她带领的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儿科医院,已经闯出一片天地,如今年门诊量50多万人次、开放床位609张。
“中医不能只看常见病、普通病,还得攻克疑难杂症,这样中医才能发展。”丁樱的开山弟子、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任献青认为,这就是丁樱老师多年来执着于研究儿科肾病、紫癜等疑难病症的原因所在。她推动儿科医院建立ICU,治疗重症患儿因此有了底气。“跟着她不只学知识,还能学做事、学做人。”任献青说。 河南日报记者李倩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的认定
——重庆五中院裁定卓胜良诉跃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卓胜良在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城公司)承建的上海公馆工程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每晚巡逻两个小时左右。卓胜良月工资1400元左右,由跃城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账户打款给卓胜良直到其辞职。其间,跃城公司与自然人张秀刚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海公馆项目发包给张秀刚承建。协议书载明由跃城公司按照张秀刚报送的工资单对其项目部员工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款从建设单位支付的本工程款中扣除。卓胜良认为其与跃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对购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卓胜良遂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对卓胜良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卓胜良不服,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裁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卓胜良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为招工单位,仅能证明原告工资由被告方支付。被告跃城公司能够证实被告支付工资的行为系为减少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发生,不能证实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卓胜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卓胜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卓胜良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跃城公司与卓胜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以及劳务关系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1.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看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合法性、管理从属性、工资支付性、劳动包容性”等,这几个条件是整体统一,缺一不可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非法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发生。按照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只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对《通知》第四条的修正。因此,对《通知》第四条,不宜做扩大化的解释。所以,用工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均存在用工。本案中被告重庆跃城公司系建筑工程单位,其将上海公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张秀刚,原告卓胜良与张秀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原告也并未成为被告重庆跃城公司员工。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重庆五中院裁定卓胜良诉跃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卓胜良在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城公司)承建的上海公馆工程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每晚巡逻两个小时左右。卓胜良月工资1400元左右,由跃城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账户打款给卓胜良直到其辞职。其间,跃城公司与自然人张秀刚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海公馆项目发包给张秀刚承建。协议书载明由跃城公司按照张秀刚报送的工资单对其项目部员工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款从建设单位支付的本工程款中扣除。卓胜良认为其与跃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对购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卓胜良遂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对卓胜良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卓胜良不服,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裁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卓胜良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为招工单位,仅能证明原告工资由被告方支付。被告跃城公司能够证实被告支付工资的行为系为减少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发生,不能证实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卓胜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卓胜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卓胜良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跃城公司与卓胜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以及劳务关系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1.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看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合法性、管理从属性、工资支付性、劳动包容性”等,这几个条件是整体统一,缺一不可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非法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发生。按照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只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对《通知》第四条的修正。因此,对《通知》第四条,不宜做扩大化的解释。所以,用工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均存在用工。本案中被告重庆跃城公司系建筑工程单位,其将上海公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张秀刚,原告卓胜良与张秀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原告也并未成为被告重庆跃城公司员工。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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