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发布多起个人维权典型案例】 21日下午,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多起个人维权典型案例。哈铁法院主管行政诉讼的副院长马鸿达向表示,今年1月1日起,在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哈铁法院开始受理原哈市道里、南岗、香坊区法院辖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截至今年6月30日,哈铁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11件,审结349件,结案率84.91%,行政案件平均办理天数46.85天,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

补偿款十年没履行!法院一月帮追回,另一起更快

张某的原住房于2012年被征收,其就房屋补偿问题与哈市某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分别于2012年、2020年达成了两份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对张某进行补偿。此后十年间,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一直未能履行协议。2022年1月4日,张某向哈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铁法院合议庭在对案件事实充分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向双方释法析理,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调,讲明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该区住房征收事务中心于2022年1月30日将协议约定的各项补偿款项支付给原告张某。

另一起同类案件中,钱某与某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于2020年9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每6个月应向钱某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未按时发放安置补偿费,钱某诉至哈铁法院。

哈铁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前通过网络平台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通过网络调解平台于2022年5月6日签订了诉前调解协议,被告于同年5月9日将安置补偿款发放到位,从收到诉讼材料到放款仅7个工作日。

市民身份被冒用注册公司领不了失业保险!诉区市场局胜诉

哈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7日为某公司进行了公司登记,将綦某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导致2021年12月,綦某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其名下注册了一家公司,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綦某对公司登记行为不服,向哈铁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合议庭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已就案涉公司登记材料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该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相关材料签字并非綦某本人书写。

哈铁法院认为,该公司申报材料虚假,公司登记无事实基础,綦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判令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司登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哈铁法院介绍,目前已有多起因虚假登记引发的类似案件诉至该院,在此提示大家,注意对个人身份证件和信息的保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装修工人意外身亡,罚业主3000元? 某区应急局处罚被法院撤销

徐某为装修房屋,与具有施工资质的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某装修公司进行弱电改造。不想,在施工过程中,该装修公司员工从2.5米高的木梯上跌落死亡。某区应急局以该装修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责任为由罚款20万元,且以发包人徐某未到现场监督为由对徐某罚款3000元。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哈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对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不能超出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无限制地扩大安全注意义务,否则有违鼓励市场正常交易、稳定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过分提高民事活动的风险,降低民事活动的效率。徐某为自然人,不具备弱电施工能力,其将施工工程交由具有施工资质的装修公司实施,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装修公司承担,在此情况下不应再要求徐某承担明显超出其自身能力范围的注意义务,不能因装修公司员工在施工时坠亡即认定徐某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对其处罚。故撤销了某区应急局对徐某的处罚决定。该案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哈铁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等容易产生歧义且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厘清,依法撤销了某区应急局的处罚决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依法监督,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维护,也为行政机关今后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员工下班打卡时从楼梯摔下身亡!人社局认定工伤被企业起诉,法院依法驳回

孔某系某公司保安,2021年7月,孔某进入公司员工通道准备打卡下班时从楼梯上摔下,经120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依据孔某子女的申请,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孔某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然而,某公司不服,经复议维持工伤决定后,又向哈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铁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孔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事故,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正确。复议决定维持工伤决定亦无不当。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孔某不属工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哈铁法院介绍,通过审判法官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积极释明、诉讼文书强化说理以及判后答疑,原告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了正确的理解,对法院判决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结论表示认可。使案件达到了“胜败皆服”的效果,案件审结后,原告某公司与第三人孔某于2022年6月7日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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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栾德谦

#案件播报# 【#以借条签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为由拒绝还款# 】借款人以借条上签名与本人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拒不归还十年前的借款。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据笔迹鉴定结果等证据,判令一审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2012年11月,凤台县某村村民苏某珍因丈夫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费,向苏某立借款1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苏某立与苏某珍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条。可万万没想到,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庭审中,苏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的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庭后,承办法官专门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一审法院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证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遂依法判令被告苏某珍偿还原告苏某立借款1万元。

被告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在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了苏某珍书写的字迹样本,经鉴定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能形成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终审判决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徐同进)

【“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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