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页#[15:181]「魔女の媚薬 この薬に口づけをして 意中の相手に飲ませれば その人はあなたの虜となる 1粒の効き目は1週間 1ビン500粒入り」
台译“魔女的媚药 在接吻时,让意中人吃下此药,对方就会成为你的俘虏。一颗的效力是一星期。一瓶五百粒。”
港译“魔女的媚药 含着这药丸,给心目中的对手吃下,他就会变成你的俘虏。一颗有效期一星期,每瓶五百颗。”
大陆版“魔女的媚药 接吻时让意中人吃下,对方就会变成你的俘虏。一颗的有效期是一周,每瓶五百颗。”
港版“心目中的对手”这翻译怪怪的。
台译“魔女的媚药 在接吻时,让意中人吃下此药,对方就会成为你的俘虏。一颗的效力是一星期。一瓶五百粒。”
港译“魔女的媚药 含着这药丸,给心目中的对手吃下,他就会变成你的俘虏。一颗有效期一星期,每瓶五百颗。”
大陆版“魔女的媚药 接吻时让意中人吃下,对方就会变成你的俘虏。一颗的有效期是一周,每瓶五百颗。”
港版“心目中的对手”这翻译怪怪的。
辯《楞嚴經》十種仙 3
《楞嚴經》本文云:阿難,是等皆於人中煉心,不修正覺。別得生理,壽千萬歲,休止深山,或大海島,絕於人境,斯亦輪迴妄想流轉,不修三昧,報盡還來,散入諸趣。
圓頓按:此段乃楞嚴經十種仙之結論。學佛的人往往根據此等見解而輕視仙道,學仙的人亦常有聽講《楞嚴》或閱誦楞嚴而受其愚弄,遂至自己不敢相信自己,是與吾輩所提倡之學說大有妨害,故不能不辯:
第一辯:煉心與修正覺二者,其中界限,頗難劃清。如何是心?如何是覺?如何叫做煉?如何叫做修?心與覺其不同處何在?煉與修其不同處又何在?如何可以斷定十種仙只會煉心而不會修正覺?或者只肯走煉心這條路,而不肯走正覺這條路?是不是一修正覺就把仙人的資格喪失了?一方面修正覺,同時一方面做仙人,又有什麼衝突?這些問題,表面上看來很容易回答,實際上並不怎樣容易。
第二辯:壽千萬歲之說,意義亦不明顯。究竟是千歲呢?是萬歲呢,還是一千個萬歲呢?這三種壽命之長短相差太遠,須要分析清楚,不可含糊其辭。
第三辯:十種仙中如第一種堅固服餌,是吃熟藥的。第二種堅固草木,是吃生藥的。第四種在動止上施功。第五種在津液上運用。第六種堅固精色。第九種堅固交遘。他們都是有肉體留存於世,並且都是在肉體上做功夫。那些功夫的效力,僅能延長壽命,未必就能得到什麼神通。假使能夠活到千萬歲,總不能躲過世間人的耳目。他們決不會隱身術障眼法一類的把戲, 何以世間人絲毫沒有聞見?現今環球交通,極其便利。倘若深山海島之間,有這許多拖著死屍走路的仙人,老早就被那班探險家拍出照片,傳播全球了。何以除卻生番、人猿、猩猩、狒狒這些人不像人獸不像獸的動物而外,沒有一個半個千萬歲仙人出現呢?
第四辯:佛經中常喜用「輪迴」二字,概括六道眾生,如天上、人間、修羅、畜生、餓鬼、地獄名為六道,又叫作六凡。以為這些眾生都不免輪迴之苦,都是凡夫境界。只有聲聞、緣覺、菩薩、佛這四種聖界,方能永遠脫離輪迴。彼等製造佛經的諸位沙門不認識「有世界即有輪迴,無輪迴即無世界」這個根本原理,遂以私意安排,把六凡界放在輪迴之中,把四聖界放在輪迴之外。儼如秦楚交兵,諸侯皆作壁上觀的態度。又若蘇俄鬧共產,歐洲各國閉關自守的政策。又若中國各省起革命, 租界居民置身事外的心理。請問結果能倖免否?亦不過暫時苟安而已。終究是要波及的。無論他們入涅槃也罷,生淨土也罷, 都不能迷信這個輪迴公例。
第五辯:假使成仙是妄想,我們也可以說成佛是妄想。假使休止深山海島是妄想流轉,我們也可以說往生西方淨土是妄想流轉。大家都是一樣的妄想,請免開尊口罷!
第六辯:「三昧」之義,即是禪定。不修三昧,即是不做禪定的功夫,而做別種功夫,遂招惹佛教徒的批評。其實此等批評也是一偏之見,就等於拿外國法律來裁判中國人民,那是永遠行不通的。
第七辯:「報盡還來散入諸趣」二句,只可以說六道眾生, 不可以說十種仙。彼十種仙所用十種不同樣的方法,是否就能夠成仙,這是專門仙學上的問題,暫置不論。今姑且依《楞嚴經》之說,一概承認他們都有仙人資格。但這種資格是由功夫上得來的,不是由福報上得來的,比較佛書所說生前修十善業, 死後投生天界,報得天福者,大大不同。譬如甲乙二人,各有財產萬元,甲之財產自父母遺傳,不勞而獲。乙之財產得自本人儲蓄,積少成多。經過數年之後,甲必定貧窮,而乙必定巨富。因為不勞而獲者,由於前生修善之福報。積少成多者,由於今生勤儉之功夫。福報有盡時,何況加之以揮霍,故貧窮立待。功夫無止境,何況用之以勤儉,故巨富可期。所以五戒十善,死後生天,報盡則墮,即甲之類也。堅固不息,仙道圓成, 永不退轉,即乙之類也。須知仙道門中只講功夫,不講福報,講福報者,是門外漢。 「報」之一字,尚不欲聞;「報盡」之說,更無著落矣。生天與成仙,本是截然兩事,未容混作一談。
《楞嚴正脈》云:上之十種,乃修門各別。此種煉心,乃操行總同,如恃戒積德,救濟累功。而言不修正覺者,以不達本心真常萬形自體,又不了死因生妄生死二非,顧乃怖死留生,長生為號。豈覺言長僅以勝短,說生終以待滅,詎識無生之至理, 本常之妙體哉?故云不修正覺也。別得生理者,謂於正覺外別得延生妄理,壽千萬歲者,妄修功滿,妄理相應也。
圓頓按:「煉心」二字之義,若果如《正脈》所謂持戒積德救濟累功,是不僅圖一己之長生,而且兼能利人濟物,豈不甚善?何必故意鄙視長生,而別唱無生之高調?壽千萬歲之說,亦不過一種希望而已,未必真能辦到。就讓他們真能達到這個地步,也不能算是犯罪的行為。宇宙之大,何所不容。短命眾生, 數量已非微塵所能計算,僅此區區十種仙人號稱長壽,然比較無量眾生,已如滄海之一粟,聽其隱藏在深山海島中自生自滅可矣,而必欲一網打盡,使這班長壽仙人都變成短命而後快。天下最不近情理之事,尚有甚於此者乎?
交光大師既不達萬化從心,我命由我,又不了生因滅起,生滅互根,顧乃怖生趨滅,短命為榮。豈覺言短已不敵長,說滅終以待生,拒識長生之至理,神仙之妙體哉!
作者:陳攖寧大師
《楞嚴經》本文云:阿難,是等皆於人中煉心,不修正覺。別得生理,壽千萬歲,休止深山,或大海島,絕於人境,斯亦輪迴妄想流轉,不修三昧,報盡還來,散入諸趣。
圓頓按:此段乃楞嚴經十種仙之結論。學佛的人往往根據此等見解而輕視仙道,學仙的人亦常有聽講《楞嚴》或閱誦楞嚴而受其愚弄,遂至自己不敢相信自己,是與吾輩所提倡之學說大有妨害,故不能不辯:
第一辯:煉心與修正覺二者,其中界限,頗難劃清。如何是心?如何是覺?如何叫做煉?如何叫做修?心與覺其不同處何在?煉與修其不同處又何在?如何可以斷定十種仙只會煉心而不會修正覺?或者只肯走煉心這條路,而不肯走正覺這條路?是不是一修正覺就把仙人的資格喪失了?一方面修正覺,同時一方面做仙人,又有什麼衝突?這些問題,表面上看來很容易回答,實際上並不怎樣容易。
第二辯:壽千萬歲之說,意義亦不明顯。究竟是千歲呢?是萬歲呢,還是一千個萬歲呢?這三種壽命之長短相差太遠,須要分析清楚,不可含糊其辭。
第三辯:十種仙中如第一種堅固服餌,是吃熟藥的。第二種堅固草木,是吃生藥的。第四種在動止上施功。第五種在津液上運用。第六種堅固精色。第九種堅固交遘。他們都是有肉體留存於世,並且都是在肉體上做功夫。那些功夫的效力,僅能延長壽命,未必就能得到什麼神通。假使能夠活到千萬歲,總不能躲過世間人的耳目。他們決不會隱身術障眼法一類的把戲, 何以世間人絲毫沒有聞見?現今環球交通,極其便利。倘若深山海島之間,有這許多拖著死屍走路的仙人,老早就被那班探險家拍出照片,傳播全球了。何以除卻生番、人猿、猩猩、狒狒這些人不像人獸不像獸的動物而外,沒有一個半個千萬歲仙人出現呢?
第四辯:佛經中常喜用「輪迴」二字,概括六道眾生,如天上、人間、修羅、畜生、餓鬼、地獄名為六道,又叫作六凡。以為這些眾生都不免輪迴之苦,都是凡夫境界。只有聲聞、緣覺、菩薩、佛這四種聖界,方能永遠脫離輪迴。彼等製造佛經的諸位沙門不認識「有世界即有輪迴,無輪迴即無世界」這個根本原理,遂以私意安排,把六凡界放在輪迴之中,把四聖界放在輪迴之外。儼如秦楚交兵,諸侯皆作壁上觀的態度。又若蘇俄鬧共產,歐洲各國閉關自守的政策。又若中國各省起革命, 租界居民置身事外的心理。請問結果能倖免否?亦不過暫時苟安而已。終究是要波及的。無論他們入涅槃也罷,生淨土也罷, 都不能迷信這個輪迴公例。
第五辯:假使成仙是妄想,我們也可以說成佛是妄想。假使休止深山海島是妄想流轉,我們也可以說往生西方淨土是妄想流轉。大家都是一樣的妄想,請免開尊口罷!
第六辯:「三昧」之義,即是禪定。不修三昧,即是不做禪定的功夫,而做別種功夫,遂招惹佛教徒的批評。其實此等批評也是一偏之見,就等於拿外國法律來裁判中國人民,那是永遠行不通的。
第七辯:「報盡還來散入諸趣」二句,只可以說六道眾生, 不可以說十種仙。彼十種仙所用十種不同樣的方法,是否就能夠成仙,這是專門仙學上的問題,暫置不論。今姑且依《楞嚴經》之說,一概承認他們都有仙人資格。但這種資格是由功夫上得來的,不是由福報上得來的,比較佛書所說生前修十善業, 死後投生天界,報得天福者,大大不同。譬如甲乙二人,各有財產萬元,甲之財產自父母遺傳,不勞而獲。乙之財產得自本人儲蓄,積少成多。經過數年之後,甲必定貧窮,而乙必定巨富。因為不勞而獲者,由於前生修善之福報。積少成多者,由於今生勤儉之功夫。福報有盡時,何況加之以揮霍,故貧窮立待。功夫無止境,何況用之以勤儉,故巨富可期。所以五戒十善,死後生天,報盡則墮,即甲之類也。堅固不息,仙道圓成, 永不退轉,即乙之類也。須知仙道門中只講功夫,不講福報,講福報者,是門外漢。 「報」之一字,尚不欲聞;「報盡」之說,更無著落矣。生天與成仙,本是截然兩事,未容混作一談。
《楞嚴正脈》云:上之十種,乃修門各別。此種煉心,乃操行總同,如恃戒積德,救濟累功。而言不修正覺者,以不達本心真常萬形自體,又不了死因生妄生死二非,顧乃怖死留生,長生為號。豈覺言長僅以勝短,說生終以待滅,詎識無生之至理, 本常之妙體哉?故云不修正覺也。別得生理者,謂於正覺外別得延生妄理,壽千萬歲者,妄修功滿,妄理相應也。
圓頓按:「煉心」二字之義,若果如《正脈》所謂持戒積德救濟累功,是不僅圖一己之長生,而且兼能利人濟物,豈不甚善?何必故意鄙視長生,而別唱無生之高調?壽千萬歲之說,亦不過一種希望而已,未必真能辦到。就讓他們真能達到這個地步,也不能算是犯罪的行為。宇宙之大,何所不容。短命眾生, 數量已非微塵所能計算,僅此區區十種仙人號稱長壽,然比較無量眾生,已如滄海之一粟,聽其隱藏在深山海島中自生自滅可矣,而必欲一網打盡,使這班長壽仙人都變成短命而後快。天下最不近情理之事,尚有甚於此者乎?
交光大師既不達萬化從心,我命由我,又不了生因滅起,生滅互根,顧乃怖生趨滅,短命為榮。豈覺言短已不敵長,說滅終以待生,拒識長生之至理,神仙之妙體哉!
作者:陳攖寧大師
【医生救人却被人反告,历经4年,终于二审结果来了...】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一场耗时4年的诉讼,终于在11月3日落下帷幕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句话对于孙向波来说实在是太久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里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至今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而这场“农夫与蛇”的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了!
本是出于好意
却给自己带来了四年的噩梦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向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而这家药店是孙向波父亲辛苦多年才开起来的。
一切的平静都在2017年9月7日这天所打破了。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为胸闷气短,身体不舒服,就去了孙向波的药店里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就给了一片给她。但就在量血压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孙向波赶紧摸了一下她的颈动脉和将手放在鼻子测呼吸,发现没了心跳和呼吸。此时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并为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左右,齐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图片来源:网络)
经过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就在齐老太入院第二天,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就去药店找孙向波进行赔偿,且理由是齐老太肋骨骨折。孙向波认为事发时他按照急救常识,救活了老人,没有理由赔偿。
就在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那孙向波是否要为12根肋骨骨折所承担责任?更令人争议的是: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与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系?在回看药店监控中发现,孙向波给齐老太拿了药,但齐老太并没有吃药。
2019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齐老太是否服用过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孙向波却说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齐老太提出了上诉。
齐老太还在采访中表示是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表示不但要上诉,非得弄出个水落石出。
,时长02:19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向波终于到来了二审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历经4年多,这起案子也给自己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十分痛苦。
好在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担责,但是,这个事情对孙向波的打击是巨大的,药店因为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倒闭了,父亲的心血毁于一旦。不过孙向波称下步打算将药店再开起来。
,时长00:45
医生急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件里,孙向波拥有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因此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能够及时施救。而如果不是孙向波的及时救助,恐怕齐老太能不能再起诉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好的,法院主持了正义,驳回了齐老太的诉讼请求。有些人看了一审判决书,里面驳回齐老太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可能会有些担心,难道我没有行医执照,以后连救人都不能做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初《民法总则》制定时,对这一条有过争议。审议稿中曾经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过讨论,认为有没有重大过失不好界定,而且这样规定,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时,放下思想包袱。那么,为什么当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这一条,而是从孙向波没有过错的角度来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是在2017年9月7日,而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事件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实施,不能规范当时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用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即便是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这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可以适用施行前的事情。
希望少出现“齐老太”事件
无论是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我们都应竖出大拇指“点赞”,法院判决无疑是极为正确的,其不仅避免了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正是我们需要并鼓励的判决。就孙向波的行为而言,其“心肺复苏”抢救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给齐老太造成了伤害,但是,此种伤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抢救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附带”损害。此种伤害,既具有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也非基于故意或过失。
既然如此,要求孙向波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与理据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院才驳回了老太太的赔偿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对于今后出现的更多“齐老太”等深陷类似境遇的人而言,判决将置他们于危险境地,原因很简单:赔偿判决将让作为后来者的“孙向波”不再敢抢救。这样的判决,将是“双输”的判决,没有任何人会认同这样的判决。
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应量力而行。大部分人不懂急救知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救助。救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在不了解急救知识时可以选择拨打120急救,让专业医师来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被救助者来讲,还有什么比救一命更重要的,被救助者就算不感恩也不应该反咬一口。
对于今后还是希望少出现“齐老太”类似的事件,本是出于一片好意,却被人倒打一耙,属实令人寒心,正如别人所说“没几个矿都不敢去扶人或是救人”...
一场耗时4年的诉讼,终于在11月3日落下帷幕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句话对于孙向波来说实在是太久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里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至今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而这场“农夫与蛇”的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了!
本是出于好意
却给自己带来了四年的噩梦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向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而这家药店是孙向波父亲辛苦多年才开起来的。
一切的平静都在2017年9月7日这天所打破了。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为胸闷气短,身体不舒服,就去了孙向波的药店里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就给了一片给她。但就在量血压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孙向波赶紧摸了一下她的颈动脉和将手放在鼻子测呼吸,发现没了心跳和呼吸。此时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并为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左右,齐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图片来源:网络)
经过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就在齐老太入院第二天,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就去药店找孙向波进行赔偿,且理由是齐老太肋骨骨折。孙向波认为事发时他按照急救常识,救活了老人,没有理由赔偿。
就在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那孙向波是否要为12根肋骨骨折所承担责任?更令人争议的是: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与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系?在回看药店监控中发现,孙向波给齐老太拿了药,但齐老太并没有吃药。
2019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齐老太是否服用过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孙向波却说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齐老太提出了上诉。
齐老太还在采访中表示是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表示不但要上诉,非得弄出个水落石出。
,时长02:19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向波终于到来了二审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历经4年多,这起案子也给自己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十分痛苦。
好在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担责,但是,这个事情对孙向波的打击是巨大的,药店因为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倒闭了,父亲的心血毁于一旦。不过孙向波称下步打算将药店再开起来。
,时长00:45
医生急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件里,孙向波拥有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因此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能够及时施救。而如果不是孙向波的及时救助,恐怕齐老太能不能再起诉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好的,法院主持了正义,驳回了齐老太的诉讼请求。有些人看了一审判决书,里面驳回齐老太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可能会有些担心,难道我没有行医执照,以后连救人都不能做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初《民法总则》制定时,对这一条有过争议。审议稿中曾经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过讨论,认为有没有重大过失不好界定,而且这样规定,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时,放下思想包袱。那么,为什么当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这一条,而是从孙向波没有过错的角度来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是在2017年9月7日,而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事件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实施,不能规范当时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用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即便是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这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可以适用施行前的事情。
希望少出现“齐老太”事件
无论是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我们都应竖出大拇指“点赞”,法院判决无疑是极为正确的,其不仅避免了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正是我们需要并鼓励的判决。就孙向波的行为而言,其“心肺复苏”抢救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给齐老太造成了伤害,但是,此种伤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抢救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附带”损害。此种伤害,既具有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也非基于故意或过失。
既然如此,要求孙向波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与理据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院才驳回了老太太的赔偿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对于今后出现的更多“齐老太”等深陷类似境遇的人而言,判决将置他们于危险境地,原因很简单:赔偿判决将让作为后来者的“孙向波”不再敢抢救。这样的判决,将是“双输”的判决,没有任何人会认同这样的判决。
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应量力而行。大部分人不懂急救知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救助。救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在不了解急救知识时可以选择拨打120急救,让专业医师来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被救助者来讲,还有什么比救一命更重要的,被救助者就算不感恩也不应该反咬一口。
对于今后还是希望少出现“齐老太”类似的事件,本是出于一片好意,却被人倒打一耙,属实令人寒心,正如别人所说“没几个矿都不敢去扶人或是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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