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四)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通信、电力、燃气、广电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
(四)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铁路、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六)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位;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高危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辖区内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关部门之间实现重点单位信息库的共享共用。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变动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标志;
(三)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备的正常运行,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在本单位及时传播;
(四)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加强防涝、防旱、防雷、防雹、防雾、防风、防低温、防高温、防冻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或者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内部传播,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制度文件;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开展情况记录,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记录;
(五)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发送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开展情况;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情况;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发布)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四)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通信、电力、燃气、广电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
(四)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铁路、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六)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位;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高危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辖区内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关部门之间实现重点单位信息库的共享共用。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变动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标志;
(三)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备的正常运行,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在本单位及时传播;
(四)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加强防涝、防旱、防雷、防雹、防雾、防风、防低温、防高温、防冻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或者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内部传播,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
(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制度文件;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开展情况记录,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记录;
(五)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发送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开展情况;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情况;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发布)
#甘肃身边事# 【改革增活力 创新出效益——我省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综述】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要支柱、重要基础。
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效率,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我省国资国企系统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主体任务已经完成,进入全面收官阶段。省属企业在去年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的基础上,今年1—6月实现工业总产值2039.58亿元、利润总额12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98.0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65%、15.13%和10.69%。
改出新活力
2020年8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出台,明确提出通过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稳定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上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10月,我省印发《甘肃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紧紧围绕取得“三个明显成效”目标要求,针对我省国资布局结构不优、国企活力动力不强、质量效益不高等短板弱项,进一步将国家《方案》10个方面50项任务细化为110项任务。
甘肃公交建集团高粘改性乳化沥青应用于桥梁建设。
这是一场扭住关键的改革——
聚焦“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上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落实、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治理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聚焦“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上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整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传统产业“三化”改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形成高质量产业集群。
聚焦“在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上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深化混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引导企业不断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这是一场突出实效的改革——
兰石集团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组织前置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等,健全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工作规则,优化决策流程,更好适应市场变化,成功进军新能源新赛道。
金川集团制定党委会研究讨论事项清单,明确党委会前置研究六大类50个事项,涵盖“三重一大”全部内容,实现子公司董事会应建尽建和外部董事占多数,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提高自主经营能力。
白银集团建立健全33项法人治理制度,母子公司全级次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定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工作清单。通过强化治理管控,转换经营机制和厚植发展优势,企业运营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
……
目前,甘肃省、市国有企业全部实现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建立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实现了董事会应建尽建。
改革增活力,创新出效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让省属企业活力大增,效益显著提升。2021年,省属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增长33.9%、12.6%和108.2%。
改出新成效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国有经济发展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做大”的目标,正在积极推进“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目标。
近年来,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全省“十四五”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规划、省属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各市州、各省属企业分别编制了本地区国资布局规划和本企业发展规划。
围绕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和做强实业产业,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建立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严控非主业投资规模和方向,严防盲目扩张和脱实向虚。
甘肃电投集团突出主责主业,投资130亿元全力建设西北地区最大火电调峰项目常乐电厂,同时实施火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为新能源外送火电调峰提供强支撑。
甘肃电投集团光伏、风电集控中心。
甘肃国投集团聚焦资源要素整合,出资组建工程咨询集团、电气装备集团、科技集团、药业集团等四户产业集团,通过挖掘项目资源、提供借款和担保等,助推产业集团稳健发展。
甘肃公航旅集团大力推进PPP项目建设,开启了甘肃地企合作建设高速公路、配套基础设施和文旅项目的新模式。目前,实施PPP项目14个,总投资821亿元。
科技创新是“关键变量”,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动能”。
近两年,省属企业加大传统产业“三化”改造力度,加速数字化转型。省属企业建成30个数字化车间,重点企业设备联网率达40%以上、“上云用数赋智”率达70%。
酒钢集团启动实施了1#2#焦炉优化升级建设、炼铁工艺装备“三化”改造等项目,劳动生产率实现1000吨钢/人·年。
兰石集团信息化和智能制造部部长谢云说:“兰石集团初步建立了兰石云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三维数字设计,产品研发周期缩短了40%,产品模块化率由20%提高到了40%。
省属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头号任务”,牵头组建甘肃省首批4个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238个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建立35项“卡脖子”技术和99项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库,通过“揭榜挂帅”、与中科院兰州“一院三所”合作等方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高附加值新产品。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省属企业营业收入的64%、利润总额的80%来自混改企业。
窑煤集团完成主辅分离暨公司分立,主业资产证券化已启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甘肃农垦集团成功并购庄园牧场,促进了产业链延伸和市场开拓。白银集团引进九江德福先进技术和市场,设立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兰州新区布局建设20万吨高档电解铜箔项目。
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韦诗彬说,通过混改,我们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助推甘肃电子信息材料产业及新能源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为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改出新动能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省、市国有企业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为抓手,推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这是一场力度前所未有的“变革”——
聚焦“能上能下”,各省属企业、96%的市州一级企业实行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公司完成总经理的市场化选聘,酒钢集团首席主管、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实现市场化选聘。
聚焦“能进能出”,省、市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市场化用工,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全员绩效考核、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西北永新集团实行管理人员全员竞争上岗。天水市建立“赛场选马”机制,竞争上岗比例达95%。
聚焦“能增能减”,省属企业健全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分配机制,持续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甘肃建投集团“一企一策”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各出资企业事业部负责人年度薪酬直接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同岗位层级之间薪酬差距最高达6倍。该集团子公司甘肃众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李阳说:“2021年我们公司顺利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我个人工资提高50%,全体职工工资也不同程度地增长,‘多劳多得’的获得感,让大家干劲儿十足。”
这是一张让人振奋的“答卷”——
伴随改革深入推进,省属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成熟,国有经济布局更优化,创新动能更澎湃,经营机制更灵活。
2021年全省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9%,其中国有企业增长7.5%,拉动规上工业增长5.9个百分点。为甘肃经济总量迈上万亿台阶、财政收入突破千亿大关作出突出贡献。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国资国企系统锚定“三个明显成效”目标,抓对标补差、示范引领、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力推动国资国企成为坚决执行重大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开放、改善民生的坚实力量。
(本文图片除署名外,均由省政府国资委提供。)
(来源:新甘肃)
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效率,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我省国资国企系统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主体任务已经完成,进入全面收官阶段。省属企业在去年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的基础上,今年1—6月实现工业总产值2039.58亿元、利润总额12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98.0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65%、15.13%和10.69%。
改出新活力
2020年8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出台,明确提出通过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稳定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上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10月,我省印发《甘肃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紧紧围绕取得“三个明显成效”目标要求,针对我省国资布局结构不优、国企活力动力不强、质量效益不高等短板弱项,进一步将国家《方案》10个方面50项任务细化为110项任务。
甘肃公交建集团高粘改性乳化沥青应用于桥梁建设。
这是一场扭住关键的改革——
聚焦“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上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落实、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治理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聚焦“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上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整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传统产业“三化”改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形成高质量产业集群。
聚焦“在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上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深化混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引导企业不断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这是一场突出实效的改革——
兰石集团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组织前置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等,健全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工作规则,优化决策流程,更好适应市场变化,成功进军新能源新赛道。
金川集团制定党委会研究讨论事项清单,明确党委会前置研究六大类50个事项,涵盖“三重一大”全部内容,实现子公司董事会应建尽建和外部董事占多数,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提高自主经营能力。
白银集团建立健全33项法人治理制度,母子公司全级次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定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工作清单。通过强化治理管控,转换经营机制和厚植发展优势,企业运营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
……
目前,甘肃省、市国有企业全部实现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建立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实现了董事会应建尽建。
改革增活力,创新出效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让省属企业活力大增,效益显著提升。2021年,省属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增长33.9%、12.6%和108.2%。
改出新成效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国有经济发展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做大”的目标,正在积极推进“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目标。
近年来,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全省“十四五”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规划、省属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各市州、各省属企业分别编制了本地区国资布局规划和本企业发展规划。
围绕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和做强实业产业,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建立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严控非主业投资规模和方向,严防盲目扩张和脱实向虚。
甘肃电投集团突出主责主业,投资130亿元全力建设西北地区最大火电调峰项目常乐电厂,同时实施火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为新能源外送火电调峰提供强支撑。
甘肃电投集团光伏、风电集控中心。
甘肃国投集团聚焦资源要素整合,出资组建工程咨询集团、电气装备集团、科技集团、药业集团等四户产业集团,通过挖掘项目资源、提供借款和担保等,助推产业集团稳健发展。
甘肃公航旅集团大力推进PPP项目建设,开启了甘肃地企合作建设高速公路、配套基础设施和文旅项目的新模式。目前,实施PPP项目14个,总投资821亿元。
科技创新是“关键变量”,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动能”。
近两年,省属企业加大传统产业“三化”改造力度,加速数字化转型。省属企业建成30个数字化车间,重点企业设备联网率达40%以上、“上云用数赋智”率达70%。
酒钢集团启动实施了1#2#焦炉优化升级建设、炼铁工艺装备“三化”改造等项目,劳动生产率实现1000吨钢/人·年。
兰石集团信息化和智能制造部部长谢云说:“兰石集团初步建立了兰石云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三维数字设计,产品研发周期缩短了40%,产品模块化率由20%提高到了40%。
省属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头号任务”,牵头组建甘肃省首批4个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238个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建立35项“卡脖子”技术和99项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库,通过“揭榜挂帅”、与中科院兰州“一院三所”合作等方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高附加值新产品。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省属企业营业收入的64%、利润总额的80%来自混改企业。
窑煤集团完成主辅分离暨公司分立,主业资产证券化已启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甘肃农垦集团成功并购庄园牧场,促进了产业链延伸和市场开拓。白银集团引进九江德福先进技术和市场,设立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兰州新区布局建设20万吨高档电解铜箔项目。
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韦诗彬说,通过混改,我们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助推甘肃电子信息材料产业及新能源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为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改出新动能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省、市国有企业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为抓手,推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这是一场力度前所未有的“变革”——
聚焦“能上能下”,各省属企业、96%的市州一级企业实行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公司完成总经理的市场化选聘,酒钢集团首席主管、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实现市场化选聘。
聚焦“能进能出”,省、市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市场化用工,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全员绩效考核、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西北永新集团实行管理人员全员竞争上岗。天水市建立“赛场选马”机制,竞争上岗比例达95%。
聚焦“能增能减”,省属企业健全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分配机制,持续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甘肃建投集团“一企一策”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各出资企业事业部负责人年度薪酬直接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同岗位层级之间薪酬差距最高达6倍。该集团子公司甘肃众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李阳说:“2021年我们公司顺利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我个人工资提高50%,全体职工工资也不同程度地增长,‘多劳多得’的获得感,让大家干劲儿十足。”
这是一张让人振奋的“答卷”——
伴随改革深入推进,省属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成熟,国有经济布局更优化,创新动能更澎湃,经营机制更灵活。
2021年全省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9%,其中国有企业增长7.5%,拉动规上工业增长5.9个百分点。为甘肃经济总量迈上万亿台阶、财政收入突破千亿大关作出突出贡献。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国资国企系统锚定“三个明显成效”目标,抓对标补差、示范引领、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力推动国资国企成为坚决执行重大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开放、改善民生的坚实力量。
(本文图片除署名外,均由省政府国资委提供。)
(来源:新甘肃)
投稿:大家好,我是21届非全全脱产应届毕业生,上学期间无工作,无社保,有报到证。去年,以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考上了sd某地级市乡镇公务员,最近试用期已满,需要考核后定级,县里说只能按照全日制本科定一级科员,工资待遇也是按本科。咨询了市里,市里让县里自己把握。根据国家发布的新录用公务员定级规定中,包括市县组织部也在官网发布了相应的定级规定,我也都完全符合定级条件。说白了,就是不认可非全日制。目前,我也在积极争取,但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县里还是不给按研究生定级该认吗?是不是三年的学就白上了呢?求助[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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