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丨酒驾典型案例曝光
2022年7月22日至7月24日,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公安机关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工作要求,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统一行动,现公布10起酒驾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1、2022年7月22日21时29分许,楚某伟驾驶豫K7***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鸠山镇道路唐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2年7月23日20时52分许,孙某彬驾驶豫KS***2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郭连乡寇寨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2022年7月23日21时16分许,边某驾驶豫K0***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2022年7月23日22时18分许,乔某安驾驶豫KB***5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古城乡小集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2022年7月23日23时30分许,朱某军驾驶豫KD1***6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古城乡龙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2022年7月24日0时50分许,张某帅驾驶豫VF***5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2022年7月24日21时49分许,谷某方驾驶豫SZ***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古城乡道路大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2022年7月24日21时50分许,刘某良驾驶无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禹浅路花园贾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2022年7月24日22时23分许,路某驾驶豫KX***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文殊镇泉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2022年7月24日22时39分许,王某鸣驾驶豫K9***V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滨河大道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禹州交警提示:酒后驾驶是在以身犯险,触碰法律底线,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出行。
2022年7月22日至7月24日,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公安机关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工作要求,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统一行动,现公布10起酒驾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1、2022年7月22日21时29分许,楚某伟驾驶豫K7***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鸠山镇道路唐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2年7月23日20时52分许,孙某彬驾驶豫KS***2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郭连乡寇寨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2022年7月23日21时16分许,边某驾驶豫K0***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2022年7月23日22时18分许,乔某安驾驶豫KB***5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古城乡小集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2022年7月23日23时30分许,朱某军驾驶豫KD1***6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古城乡龙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2022年7月24日0时50分许,张某帅驾驶豫VF***5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禹王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2022年7月24日21时49分许,谷某方驾驶豫SZ***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古城乡道路大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2022年7月24日21时50分许,刘某良驾驶无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禹浅路花园贾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2022年7月24日22时23分许,路某驾驶豫KX***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文殊镇泉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2022年7月24日22时39分许,王某鸣驾驶豫K9***V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滨河大道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禹州交警提示:酒后驾驶是在以身犯险,触碰法律底线,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出行。
【注意避让!#昆楚高速小货车侧翻#】2022年7月28日08时10分许,杭瑞高速昆明至楚雄方向K2264+800M(读书铺服务区路段)一辆小货车侧翻,因施救需要,需在楚雄方向太平收费站进行交通分流,#高速交警来提醒# 请过往驾驶人从太平收费站下高速绕行320国道至安宁东收费站上高速。如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必须遵循“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24小时报警电话:12122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K25路公交线路票价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方便游客前往万寿岩旅游景区,根据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闽明城市公交〔2022〕许字第3号),市公交公司拟试开通体育场馆南至万寿岩的K25路公交线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制定K25路公交线路票价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具体内容→https://t.cn/A6a1CD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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