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超话]# 【法硕每日押题04】2014-2015年期间,王某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并出售给当地粮油公司,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法院判决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改判王某无罪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B.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法院之所以改判,系因为王某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C.法院改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法院改判系行使“但书”赋予司法机关的认定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A.法院改判王某无罪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B.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法院之所以改判,系因为王某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C.法院改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法院改判系行使“但书”赋予司法机关的认定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公开听证促成一起跨省申诉案和解结案】车都卖了,原车主不服承担交通肇事赔偿的判决,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官阅卷后,发现有人冒充原车主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对一起跨省申诉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这起申请监督案以双方和解结案。https://t.cn/A6a38LZm
以案释法 以审促廉
—— 富县法院院长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一起行贿受贿职务犯罪案
7月27日,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雷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一案和罗某某、张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税务局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共60余人旁听庭审,现场接受了一堂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收受请托人罗某某、张某共计93000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某、张某谋取利益,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9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该分局税务征收工作人员雷某某40500元“好处费”,雷某某为其办理低价车辆购置税业务84户,累计少交税款金额2545126.15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3次向雷某某转账“好处费”52500元,雷某某为其办理低价车辆购置税业务38户,累计少交税款1222990.27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雷某某、罗某某、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现场气氛严肃、流程规范。鉴于案件重大、复杂,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两起案件合并公开审理,旨在以案为鉴,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施教、以案示警、以案肃纪,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切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近年来,富县法院充分发挥犯罪案件庭审教育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犯罪,把职务犯罪庭审建设成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课堂,推动庭审警示教育活动常态化,用鲜活反面教材,敲响廉洁警示钟,切实实现以案释法、以审促廉的效果。
—— 富县法院院长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一起行贿受贿职务犯罪案
7月27日,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雷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一案和罗某某、张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税务局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共60余人旁听庭审,现场接受了一堂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收受请托人罗某某、张某共计93000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某、张某谋取利益,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9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该分局税务征收工作人员雷某某40500元“好处费”,雷某某为其办理低价车辆购置税业务84户,累计少交税款金额2545126.15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3次向雷某某转账“好处费”52500元,雷某某为其办理低价车辆购置税业务38户,累计少交税款1222990.27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雷某某、罗某某、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现场气氛严肃、流程规范。鉴于案件重大、复杂,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两起案件合并公开审理,旨在以案为鉴,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施教、以案示警、以案肃纪,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切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近年来,富县法院充分发挥犯罪案件庭审教育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犯罪,把职务犯罪庭审建设成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课堂,推动庭审警示教育活动常态化,用鲜活反面教材,敲响廉洁警示钟,切实实现以案释法、以审促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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