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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自称是她朋友先评论区说我 后又私我来道歉 p4-7 pt又是自称另一位朋友 开始说我的不好 才导致她情绪失控 你没事吧[费解][费解]这俩自称朋友的同一个人吧 这人一人分饰三角呢
服了 不是演 演锤子 我倒是希望演的 凌晨还在被说[汗]还要让我陪她聊下去[汗][汗][汗][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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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 不是演 演锤子 我倒是希望演的 凌晨还在被说[汗]还要让我陪她聊下去[汗][汗][汗][汗]
湖南长沙,熊先生有一台200万买的法拉利跑车,他将车子借给朋友去接亲,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意外,现在人也找不到,保险公司还拒赔,面对着百万元的车损,熊先生突然不知如何是好。
当时是从湖北回来的高速上,车子是后驱车,再加上马力大造成了打滑,车子直接被撞成“半截车”。熊先生当时给车子买了6万元的保险,结果刚买完三天,车子就出现意外,他认为维修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熊先生存在合同免责条款中“将非运营车辆从事租赁活动”情形。从而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这就比较有意思了,根据法院判决书上可以了解到,熊先生当时把车交给了自己的朋友毛某,随后毛某还给了熊先生6000元的租金,随后毛某又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使得车辆有可能被不特定的多人操控使用,亦不排除用于载客、载货等,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显著地加大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
从这点来看,认定熊先生违规的原因,就在于他当时收取了6000元钱,以及毛某后续租车的行为。对于这个说法,熊先生不认可。
熊先生表示当时他没有和毛某签合同,而且毛某说是朋友结婚,为了喜庆才把车借走,这6000块钱是喜庆红包。
不过,毛某在接受采访时,虽然表示他和那位租车人是朋友关系,但还是签了一份租车合同。现在这件事,他已经赔付十几万了,他把车子租出去的事情熊先生是知道的,不过熊先生表示对方根本没告知过他。
虽然说,现在毛某赔付了十几万,但对于修车的上百万来讲,显然是九牛一毛。现在车子被撞了,无人负责,他只能把所有人都上诉高院,接下来就等法院的判决。
或许熊先生出于仗义把车借了出去,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确实是很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虽然熊先生和毛某都坚持称是把车子借给朋友,但熊先生收取了6000元,毛某也收取了每天3000元押金,并且签订租赁合同,这本质上还是用于租赁,法院的判决也是按照实际情况为主,不是来听辩解的。
当然,最终还是要以法院判决为准,但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车子尽量不要借给别人,因为借车而导致朋友、亲戚间关系破裂的例子也不在少数。还是别给自己和别人添这个麻烦了。
当时是从湖北回来的高速上,车子是后驱车,再加上马力大造成了打滑,车子直接被撞成“半截车”。熊先生当时给车子买了6万元的保险,结果刚买完三天,车子就出现意外,他认为维修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熊先生存在合同免责条款中“将非运营车辆从事租赁活动”情形。从而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这就比较有意思了,根据法院判决书上可以了解到,熊先生当时把车交给了自己的朋友毛某,随后毛某还给了熊先生6000元的租金,随后毛某又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使得车辆有可能被不特定的多人操控使用,亦不排除用于载客、载货等,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显著地加大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
从这点来看,认定熊先生违规的原因,就在于他当时收取了6000元钱,以及毛某后续租车的行为。对于这个说法,熊先生不认可。
熊先生表示当时他没有和毛某签合同,而且毛某说是朋友结婚,为了喜庆才把车借走,这6000块钱是喜庆红包。
不过,毛某在接受采访时,虽然表示他和那位租车人是朋友关系,但还是签了一份租车合同。现在这件事,他已经赔付十几万了,他把车子租出去的事情熊先生是知道的,不过熊先生表示对方根本没告知过他。
虽然说,现在毛某赔付了十几万,但对于修车的上百万来讲,显然是九牛一毛。现在车子被撞了,无人负责,他只能把所有人都上诉高院,接下来就等法院的判决。
或许熊先生出于仗义把车借了出去,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确实是很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虽然熊先生和毛某都坚持称是把车子借给朋友,但熊先生收取了6000元,毛某也收取了每天3000元押金,并且签订租赁合同,这本质上还是用于租赁,法院的判决也是按照实际情况为主,不是来听辩解的。
当然,最终还是要以法院判决为准,但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车子尽量不要借给别人,因为借车而导致朋友、亲戚间关系破裂的例子也不在少数。还是别给自己和别人添这个麻烦了。
湖南长沙,熊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00万元的法拉利后,在保险公司支付了6万元保险费。随后熊先生把车借给朋友,到湖北接亲。可当车子从湖北接完亲,回湖南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的维修费大概在120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事后熊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都判定熊先生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熊先生把车借给朋友毛某时,毛某总共给了熊先生6000元,而毛某却又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用于接亲,也就是说,实际接亲人为姚某。
但熊先生却认为这6000元不是“租金”,只是毛某给的喜庆红包。理由是毛某当时和他说,是朋友结婚要豪车充场面,又开得比较远,才给的喜庆红包,而且又没有签合同。
据毛某称,他与车子实际的使用人姚某是签了合同的,对方是他在短视频平台的一个粉丝,但是人现在已经找不到了。
首先,如果保险公司在与熊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相应的免责条款给熊先生说明了情况,熊先生又签字确认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
其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不得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营运”法律也有相关规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是收了钱,且为不特定对象提供了运输服务,就可以认定为营运。
注意,虽然熊先生声称其对毛某将车租给其他人,并不知情,但其却未能举证证明。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具体而言,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是熊先生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只与熊先生具有法律关系。
意思就是说,车子是熊先生的,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如果熊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另行起诉。即将保险公司、毛某、姚某等三方,一起告上法庭,让法院根据包括熊某在内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来判定三方的各自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有必要提醒大家,车子千万不要随便借给别人,即便真要借,务必要谨慎再谨慎。如果借车涉及到金钱来往、车子又非营利性质的,相信看到熊先生的遭遇后,大家应该知道怎么做了!
原来熊先生把车借给朋友毛某时,毛某总共给了熊先生6000元,而毛某却又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用于接亲,也就是说,实际接亲人为姚某。
但熊先生却认为这6000元不是“租金”,只是毛某给的喜庆红包。理由是毛某当时和他说,是朋友结婚要豪车充场面,又开得比较远,才给的喜庆红包,而且又没有签合同。
据毛某称,他与车子实际的使用人姚某是签了合同的,对方是他在短视频平台的一个粉丝,但是人现在已经找不到了。
首先,如果保险公司在与熊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相应的免责条款给熊先生说明了情况,熊先生又签字确认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
其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不得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营运”法律也有相关规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是收了钱,且为不特定对象提供了运输服务,就可以认定为营运。
注意,虽然熊先生声称其对毛某将车租给其他人,并不知情,但其却未能举证证明。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具体而言,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是熊先生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只与熊先生具有法律关系。
意思就是说,车子是熊先生的,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如果熊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另行起诉。即将保险公司、毛某、姚某等三方,一起告上法庭,让法院根据包括熊某在内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来判定三方的各自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有必要提醒大家,车子千万不要随便借给别人,即便真要借,务必要谨慎再谨慎。如果借车涉及到金钱来往、车子又非营利性质的,相信看到熊先生的遭遇后,大家应该知道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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