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罚!】近日,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反映有人将装修垃圾运进鹿山中转站偷倒。经查,发现是附近村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立案调查,并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装修垃圾需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不得随意混装、倾倒。viaD
“我当时穿了件很短的T恤,不知道阳台上会有两个男人。”浙江杭州,林女士平时在家工作,所以穿着很是随意。事发当天,林女士穿了件很短的T恤,趴在沙发上。突然阳台上来了两名男子,林女士当时都被吓得躲在房间里哭。
林女士所住的房子是租的,是在2楼,房东考虑到林女士单身独居,于是在阳台上安装了玻璃窗,这样就会更加安全。可是这玻璃窗刚装好,林女士就收到了物业的通知,称阳台装玻璃窗是违规的,需要拆除。
林女士告知物业,自己只是个租户,无权处置此事,让物业与房东沟通。如果物业要上门拆除,那么提前通知一下自己即可。在这之后,物业果然没有再和林女士联系过。
事发当天,林女士上身只穿了件很短的T恤,就趴在沙发上办公了,后来困了就小睡了一会儿。而两名拆玻璃窗的男子,就顺着扶梯爬进了林女士家的阳台,把玻璃窗都拆了。
林女士醒来听到了动静,她往阳台一看,顿时感到十分害怕,因为她都不知道这两名男子什么时候进来的,林女士立即上前与两名男子理论。当时林女士都急哭了。
事后,林女士联系了房东,但房东表示自己并未接到上门拆玻璃窗的通知。于是林女士找上了物业,希望物业能对这件事给个说法。(来源:1818黄金眼)
1、这一觉醒来突然发现家里进来了两个陌生男子,对于独居的女性来说确实挺吓人的。好在这两名男子都全神贯注着在拆玻璃窗,并未对林女士有什么非分之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两名男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林女士住处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应处10日~15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治安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但由于这两名男子是被指派来拆玻璃窗的,他们可能并不知道物业没有通知,而且也没有去伤害林女士的行为,只是自顾自的拆除玻璃窗。因此,这种违法情节是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女士只是租客,但当她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她就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就算房东未经林女士的同意,随意进入,也是违法的。
2、林女士找到了物业讨说法,物业对林女士的遭遇表达了歉意,但是他们却表示自己是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
物业称:拆除方案是由业委会投票决定的,他们已经对结果做出了公示,并短信通知了房东。如果业主不自行拆除,那么会有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来拆除。
这物业的说法看上去非常合理,有业委会的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难道物业真的无责吗?那林女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本次事件中,物业虽然得到了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这还不够。因为物业并未明确告知房东或林女士,上门拆除玻璃窗的具体时间。
因此,物业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女士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3、有网友说,自己的阳台装个玻璃窗怎么就不行了呢?这也太没道理了。
其实物业并没有擅自决定拆除玻璃窗的权利,物业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的最终投票结果来实施的。
首先,《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
其次,业委会投票后,大多数业主赞成不封阳台,那么物业应当按照投票的结果来办,这是符合约定的。
因此,阳台虽然是业主的,但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而且房东已经就阳台是否封闭一事,与物业签订了《临时管理公约》和承诺书,那么房东就不得擅自去封阳台。
林女士所住的房子是租的,是在2楼,房东考虑到林女士单身独居,于是在阳台上安装了玻璃窗,这样就会更加安全。可是这玻璃窗刚装好,林女士就收到了物业的通知,称阳台装玻璃窗是违规的,需要拆除。
林女士告知物业,自己只是个租户,无权处置此事,让物业与房东沟通。如果物业要上门拆除,那么提前通知一下自己即可。在这之后,物业果然没有再和林女士联系过。
事发当天,林女士上身只穿了件很短的T恤,就趴在沙发上办公了,后来困了就小睡了一会儿。而两名拆玻璃窗的男子,就顺着扶梯爬进了林女士家的阳台,把玻璃窗都拆了。
林女士醒来听到了动静,她往阳台一看,顿时感到十分害怕,因为她都不知道这两名男子什么时候进来的,林女士立即上前与两名男子理论。当时林女士都急哭了。
事后,林女士联系了房东,但房东表示自己并未接到上门拆玻璃窗的通知。于是林女士找上了物业,希望物业能对这件事给个说法。(来源:1818黄金眼)
1、这一觉醒来突然发现家里进来了两个陌生男子,对于独居的女性来说确实挺吓人的。好在这两名男子都全神贯注着在拆玻璃窗,并未对林女士有什么非分之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两名男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林女士住处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应处10日~15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治安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但由于这两名男子是被指派来拆玻璃窗的,他们可能并不知道物业没有通知,而且也没有去伤害林女士的行为,只是自顾自的拆除玻璃窗。因此,这种违法情节是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女士只是租客,但当她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她就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就算房东未经林女士的同意,随意进入,也是违法的。
2、林女士找到了物业讨说法,物业对林女士的遭遇表达了歉意,但是他们却表示自己是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
物业称:拆除方案是由业委会投票决定的,他们已经对结果做出了公示,并短信通知了房东。如果业主不自行拆除,那么会有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来拆除。
这物业的说法看上去非常合理,有业委会的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难道物业真的无责吗?那林女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本次事件中,物业虽然得到了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这还不够。因为物业并未明确告知房东或林女士,上门拆除玻璃窗的具体时间。
因此,物业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女士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3、有网友说,自己的阳台装个玻璃窗怎么就不行了呢?这也太没道理了。
其实物业并没有擅自决定拆除玻璃窗的权利,物业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的最终投票结果来实施的。
首先,《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
其次,业委会投票后,大多数业主赞成不封阳台,那么物业应当按照投票的结果来办,这是符合约定的。
因此,阳台虽然是业主的,但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而且房东已经就阳台是否封闭一事,与物业签订了《临时管理公约》和承诺书,那么房东就不得擅自去封阳台。
“我当时穿了件很短的T恤,不知道阳台上会有两个男人。”浙江杭州,林女士平时在家工作,所以穿着很是随意。事发当天,林女士穿了件很短的T恤,趴在沙发上。突然阳台上来了两名男子,林女士当时都被吓得躲在房间里哭。
林女士所住的房子是租的,是在2楼,房东考虑到林女士单身独居,于是在阳台上安装了玻璃窗,这样就会更加安全。可是这玻璃窗刚装好,林女士就收到了物业的通知,称阳台装玻璃窗是违规的,需要拆除。
林女士告知物业,自己只是个租户,无权处置此事,让物业与房东沟通。如果物业要上门拆除,那么提前通知一下自己即可。在这之后,物业果然没有再和林女士联系过。
事发当天,林女士上身只穿了件很短的T恤,就趴在沙发上办公了,后来困了就小睡了一会儿。而两名拆玻璃窗的男子,就顺着扶梯爬进了林女士家的阳台,把玻璃窗都拆了。
林女士醒来听到了动静,她往阳台一看,顿时感到十分害怕,因为她都不知道这两名男子什么时候进来的,林女士立即上前与两名男子理论。当时林女士都急哭了。
事后,林女士联系了房东,但房东表示自己并未接到上门拆玻璃窗的通知。于是林女士找上了物业,希望物业能对这件事给个说法。(来源:1818黄金眼icon)
1、这一觉醒来突然发现家里进来了两个陌生男子,对于独居的女性来说确实挺吓人的。好在这两名男子都全神贯注着在拆玻璃窗,并未对林女士有什么非分之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两名男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林女士住处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应处10日~15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治安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但由于这两名男子是被指派来拆玻璃窗的,他们可能并不知道物业没有通知,而且也没有去伤害林女士的行为,只是自顾自的拆除玻璃窗。因此,这种违法情节是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女士只是租客,但当她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她就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就算房东未经林女士的同意,随意进入,也是违法的。
2、林女士找到了物业讨说法,物业对林女士的遭遇表达了歉意,但是他们却表示自己是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
物业称:拆除方案是由业委会投票决定的,他们已经对结果做出了公示,并短信通知了房东。如果业主不自行拆除,那么会有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来拆除。
这物业的说法看上去非常合理,有业委会的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难道物业真的无责吗?那林女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本次事件中,物业虽然得到了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这还不够。因为物业并未明确告知房东或林女士,上门拆除玻璃窗的具体时间。
因此,物业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女士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3、有网友说,自己的阳台装个玻璃窗怎么就不行了呢?这也太没道理了。
其实物业并没有擅自决定拆除玻璃窗的权利,物业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的最终投票结果来实施的。
首先,《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
其次,业委会投票后,大多数业主赞成不封阳台,那么物业应当按照投票的结果来办,这是符合约定的。
因此,阳台虽然是业主的,但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而且房东已经就阳台是否封闭一事,与物业签订了《临时管理公约》和承诺书,那么房东就不得擅自去封阳台。
林女士所住的房子是租的,是在2楼,房东考虑到林女士单身独居,于是在阳台上安装了玻璃窗,这样就会更加安全。可是这玻璃窗刚装好,林女士就收到了物业的通知,称阳台装玻璃窗是违规的,需要拆除。
林女士告知物业,自己只是个租户,无权处置此事,让物业与房东沟通。如果物业要上门拆除,那么提前通知一下自己即可。在这之后,物业果然没有再和林女士联系过。
事发当天,林女士上身只穿了件很短的T恤,就趴在沙发上办公了,后来困了就小睡了一会儿。而两名拆玻璃窗的男子,就顺着扶梯爬进了林女士家的阳台,把玻璃窗都拆了。
林女士醒来听到了动静,她往阳台一看,顿时感到十分害怕,因为她都不知道这两名男子什么时候进来的,林女士立即上前与两名男子理论。当时林女士都急哭了。
事后,林女士联系了房东,但房东表示自己并未接到上门拆玻璃窗的通知。于是林女士找上了物业,希望物业能对这件事给个说法。(来源:1818黄金眼icon)
1、这一觉醒来突然发现家里进来了两个陌生男子,对于独居的女性来说确实挺吓人的。好在这两名男子都全神贯注着在拆玻璃窗,并未对林女士有什么非分之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这两名男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林女士住处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应处10日~15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治安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但由于这两名男子是被指派来拆玻璃窗的,他们可能并不知道物业没有通知,而且也没有去伤害林女士的行为,只是自顾自的拆除玻璃窗。因此,这种违法情节是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林女士只是租客,但当她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她就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就算房东未经林女士的同意,随意进入,也是违法的。
2、林女士找到了物业讨说法,物业对林女士的遭遇表达了歉意,但是他们却表示自己是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
物业称:拆除方案是由业委会投票决定的,他们已经对结果做出了公示,并短信通知了房东。如果业主不自行拆除,那么会有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来拆除。
这物业的说法看上去非常合理,有业委会的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难道物业真的无责吗?那林女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本次事件中,物业虽然得到了授权,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这还不够。因为物业并未明确告知房东或林女士,上门拆除玻璃窗的具体时间。
因此,物业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女士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3、有网友说,自己的阳台装个玻璃窗怎么就不行了呢?这也太没道理了。
其实物业并没有擅自决定拆除玻璃窗的权利,物业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的最终投票结果来实施的。
首先,《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
其次,业委会投票后,大多数业主赞成不封阳台,那么物业应当按照投票的结果来办,这是符合约定的。
因此,阳台虽然是业主的,但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而且房东已经就阳台是否封闭一事,与物业签订了《临时管理公约》和承诺书,那么房东就不得擅自去封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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