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封也不叫封,叫“静默”,这一天天的,心思都拿来想新词了。说好了保供的让进来,出尔反尔,卖菜的又不算保供了。前几天发物资,到最后几栋楼,大米不够了,就拖拖拖……也不知道我们楼那几户独居的老人后面这5天有没有着落。说是说要弄什么小区音乐节,搞不好到明晚有人起头就开始功放今天不停删的那段了[裂开]
【#济宁# 济宁瑞马锦庐预约选房被质疑,交两万抵五万引争议!】
家住济宁高新区的刘女士向视角志诉说自己在买房过程中中了开发商的埋伏。2022年3月5日,刘女士相中了济宁高新区瑞马锦庐的一套房子,由于房子是期房,在售楼处销售员小赵的劝导下,刘女士交了两万元预约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瑞马锦庐预约协议书》,刘女士获得开盘当天优先选房权。怎么个优先选房法,刘女士向销售顾问确认得到的回复,就是按照缴纳预约金顺序,当时刘女士是第二个交钱的。
刘女士回想起来,当时为了提前缴纳预约金,选个好的房源,自己可是够拼的!因为当时售楼处虚张声势,忽悠的自己凌晨四点去排队,为了能选中满意的房子,自己是第二个交的预约金
3月26日,瑞马锦庐售楼处通知刘女士3月27日早上八点半去选房,为了确认选择房源的方式,刘女士再次通过微信咨询销售顾问,销售顾问上午回答的是按交款预约顺序,下午又变了,说是按协议号,刘女士就问销售顾问为为什么出尔反尔,不按照交款顺序呢?销售顾问回复说前面好的房源的都让关系户都预留下了。
刘女士质疑售楼处,把好的户型自己留着,虚造声势,忽悠买房者凌晨就去排队,最后没有一点诚信,原定按照交款顺序可以选择喜欢的户型已经没有了,售楼处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欺骗消费者?
同时,还有业主对开发商搞的交两万享受五万的优惠质疑存在欺诈。这份协议显示,凡是交纳预约金贰万元并签署《瑞马锦庐预约协议书》的客户,在项目开盘时凭此协议书享受总房款优惠5万元。
专业人士称,“两万抵五万、五万抵十万”,这是目前经常遇到的楼市促销手段,一些楼盘还没开始盖呢,就开始让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卖楼了,并且号称交了两万定金可以抵房价的五万。不管交多少抵多少,其实道理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交的那一部分是不计入房价的,也就是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直接赚的,没有任何成本;而抵下来的那部分其实就是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手里的优惠点位之一,本来就有的。所以总结起来,这就是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伸手向你要钱,换一种说法让你觉得享受了莫大的优惠,就是这样的:
这位专业人士告诫购房者必须得留个心眼,要搞清楚“两万抵五万”指的是什么意思。
购房者眼中认为:认筹时的2万等于5万,50万的房子只需再交45万。
开发商心中认为:认筹时2万抵5万,等于优惠了3万元,50万元的房子还得再交47万。
看明白了吗?稀里糊涂就又多交了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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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济宁高新区的刘女士向视角志诉说自己在买房过程中中了开发商的埋伏。2022年3月5日,刘女士相中了济宁高新区瑞马锦庐的一套房子,由于房子是期房,在售楼处销售员小赵的劝导下,刘女士交了两万元预约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瑞马锦庐预约协议书》,刘女士获得开盘当天优先选房权。怎么个优先选房法,刘女士向销售顾问确认得到的回复,就是按照缴纳预约金顺序,当时刘女士是第二个交钱的。
刘女士回想起来,当时为了提前缴纳预约金,选个好的房源,自己可是够拼的!因为当时售楼处虚张声势,忽悠的自己凌晨四点去排队,为了能选中满意的房子,自己是第二个交的预约金
3月26日,瑞马锦庐售楼处通知刘女士3月27日早上八点半去选房,为了确认选择房源的方式,刘女士再次通过微信咨询销售顾问,销售顾问上午回答的是按交款预约顺序,下午又变了,说是按协议号,刘女士就问销售顾问为为什么出尔反尔,不按照交款顺序呢?销售顾问回复说前面好的房源的都让关系户都预留下了。
刘女士质疑售楼处,把好的户型自己留着,虚造声势,忽悠买房者凌晨就去排队,最后没有一点诚信,原定按照交款顺序可以选择喜欢的户型已经没有了,售楼处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欺骗消费者?
同时,还有业主对开发商搞的交两万享受五万的优惠质疑存在欺诈。这份协议显示,凡是交纳预约金贰万元并签署《瑞马锦庐预约协议书》的客户,在项目开盘时凭此协议书享受总房款优惠5万元。
专业人士称,“两万抵五万、五万抵十万”,这是目前经常遇到的楼市促销手段,一些楼盘还没开始盖呢,就开始让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卖楼了,并且号称交了两万定金可以抵房价的五万。不管交多少抵多少,其实道理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交的那一部分是不计入房价的,也就是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直接赚的,没有任何成本;而抵下来的那部分其实就是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手里的优惠点位之一,本来就有的。所以总结起来,这就是开发商或者代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伸手向你要钱,换一种说法让你觉得享受了莫大的优惠,就是这样的:
这位专业人士告诫购房者必须得留个心眼,要搞清楚“两万抵五万”指的是什么意思。
购房者眼中认为:认筹时的2万等于5万,50万的房子只需再交45万。
开发商心中认为:认筹时2万抵5万,等于优惠了3万元,50万元的房子还得再交47万。
看明白了吗?稀里糊涂就又多交了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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