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花157万买了一套房子,本想用来当婚房,可邻居神神秘秘地告诉男子,这是一套“凶宅”,男子听后惊掉下巴。多方打听之下,才知道原房东的孩子在家里意外坠楼,但中介和房东却从未告知!男子:未婚妻都吓跑了,求退房!
向先生是个90后,想和女友结婚,但看了很久的房子,一直没钟意的。后来在2021年1月17日,被链家的员工带去看了这套房子。当时向先生觉得房子的采光和格局都不错,而且地段好,靠近地铁口,出行方便,但价钱超过预期。
后来,链家中介约了房东反复谈判,双方以157万元成 交。不过,这钱是向先生的父母把养老钱全部给他,又向亲戚和朋友借钱才凑够的50余万元的首 付。然后,向先生向银行贷了105万,分期30年还。
而且,向先生还向链家支付了47299元钱中介服务费。按理来说,中介费应该由买卖双方共同来承担,但为了能便宜买下房子,向先生只能自己承担了!
买了房子以后,向先生负债累累,但想到婚房有了,他也能感到幸福。可是2022年的3月,邻居告诉了他房子是凶宅的事情后,向先生就再也开心不起来。
原来,2020年1月,该房屋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件。原房东夫妻因此离 婚,卖房离开这个伤心地。向先生知道后心里隔阂,而女友更是不敢来住,这样下去婚事都要黄!
向先生知道这事情后,先是要求原房东退房,但女房东不认可这是凶宅,说这就是一个意外,这种事情谁也不想发生!而且,向先生没有主动问他,她当时也正处于悲伤之中,不可能逢人就说起这件伤心事,所以在主观上不是故意隐瞒。
而向先生认为,这不是想不想说的问题,而是房东本身就有告知的义务!
所以,向先生认为房东和中介欺诈了自己,理由是双方写的合同里有过约定:
甲方确认该房屋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期间“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甲方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话,乙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而且房屋上涨的价差、装修的费用,律师费等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但是,房东觉得向先生是无理取闹,把他拉黑了。
无奈之下,向先生又找链家中介,因为中介在介绍房子时承诺,如果买到凶宅,房东不退,他们负责回收。
但链家表示,他们其实也是受害者,房东不仅对向先生隐瞒,也对他们进行了隐瞒。
目前,向先生已经起诉中介和房东对房屋内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意欺诈隐瞒,他认为中介没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需要将对自己进行补偿,回购!
而中介表示,该是他们的责任不会推卸,但需要等法院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认定其“凶宅”性质之后才会开始进行回购。
但向先生急着结婚,女友又生气不来住,他等不及时间,很是无奈!
1、那么,什么样的房子算是“凶宅”呢?向先生有权退房吗?
法院一般将房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认定为“凶宅”!比如意外烧死、电死、自 杀、他杀等。而正常的死亡不算。
因为凶宅对市场价存在客观影响,卖方有告知义务,买房有知情权利。
所以,向先生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犯,要求解除合同。
2、那么,中介是否构成欺诈销售呢?
中介主张自己是受害者,他们也不知道这是凶宅!而且原房东也承认自己没有说,所以中介在主观上不构成欺诈。
但是,不管有没有构成欺诈,中介收了服务费,他有义务帮向先生了解清楚房子是否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所以,中介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原房东不退房,中介需要先对房子进行回购,因为这是他们之前承诺的!
我认为,作为这么大的中介平台,应该先主动承担起向先生的损失,而不是等法院一套流程下来再进行回购,毕竟时间不等人!
向先生本来想买房结婚,现在却因为买房要“分手”,中介可不能“棒打鸳鸯”!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种幼童坠亡的对于用来做婚房的,超膈应,房东故意隐瞒!
也有人说,孩子没了,房子也离了婚,他们的家也散了,他们确实痛苦,不说也能理解的!
还有网友说:中介说不知情,纯属放屁!你嫌它中介费贵,它说自己是上市公司,有保障…等买到凶宅找它理论时,它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上市公司,回购不到200万的房子,没钱?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中介应该先回购吗?#男子157万买到凶宅耽误终身大事#
向先生是个90后,想和女友结婚,但看了很久的房子,一直没钟意的。后来在2021年1月17日,被链家的员工带去看了这套房子。当时向先生觉得房子的采光和格局都不错,而且地段好,靠近地铁口,出行方便,但价钱超过预期。
后来,链家中介约了房东反复谈判,双方以157万元成 交。不过,这钱是向先生的父母把养老钱全部给他,又向亲戚和朋友借钱才凑够的50余万元的首 付。然后,向先生向银行贷了105万,分期30年还。
而且,向先生还向链家支付了47299元钱中介服务费。按理来说,中介费应该由买卖双方共同来承担,但为了能便宜买下房子,向先生只能自己承担了!
买了房子以后,向先生负债累累,但想到婚房有了,他也能感到幸福。可是2022年的3月,邻居告诉了他房子是凶宅的事情后,向先生就再也开心不起来。
原来,2020年1月,该房屋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件。原房东夫妻因此离 婚,卖房离开这个伤心地。向先生知道后心里隔阂,而女友更是不敢来住,这样下去婚事都要黄!
向先生知道这事情后,先是要求原房东退房,但女房东不认可这是凶宅,说这就是一个意外,这种事情谁也不想发生!而且,向先生没有主动问他,她当时也正处于悲伤之中,不可能逢人就说起这件伤心事,所以在主观上不是故意隐瞒。
而向先生认为,这不是想不想说的问题,而是房东本身就有告知的义务!
所以,向先生认为房东和中介欺诈了自己,理由是双方写的合同里有过约定:
甲方确认该房屋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期间“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甲方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话,乙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而且房屋上涨的价差、装修的费用,律师费等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但是,房东觉得向先生是无理取闹,把他拉黑了。
无奈之下,向先生又找链家中介,因为中介在介绍房子时承诺,如果买到凶宅,房东不退,他们负责回收。
但链家表示,他们其实也是受害者,房东不仅对向先生隐瞒,也对他们进行了隐瞒。
目前,向先生已经起诉中介和房东对房屋内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意欺诈隐瞒,他认为中介没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需要将对自己进行补偿,回购!
而中介表示,该是他们的责任不会推卸,但需要等法院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认定其“凶宅”性质之后才会开始进行回购。
但向先生急着结婚,女友又生气不来住,他等不及时间,很是无奈!
1、那么,什么样的房子算是“凶宅”呢?向先生有权退房吗?
法院一般将房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认定为“凶宅”!比如意外烧死、电死、自 杀、他杀等。而正常的死亡不算。
因为凶宅对市场价存在客观影响,卖方有告知义务,买房有知情权利。
所以,向先生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犯,要求解除合同。
2、那么,中介是否构成欺诈销售呢?
中介主张自己是受害者,他们也不知道这是凶宅!而且原房东也承认自己没有说,所以中介在主观上不构成欺诈。
但是,不管有没有构成欺诈,中介收了服务费,他有义务帮向先生了解清楚房子是否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所以,中介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原房东不退房,中介需要先对房子进行回购,因为这是他们之前承诺的!
我认为,作为这么大的中介平台,应该先主动承担起向先生的损失,而不是等法院一套流程下来再进行回购,毕竟时间不等人!
向先生本来想买房结婚,现在却因为买房要“分手”,中介可不能“棒打鸳鸯”!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种幼童坠亡的对于用来做婚房的,超膈应,房东故意隐瞒!
也有人说,孩子没了,房子也离了婚,他们的家也散了,他们确实痛苦,不说也能理解的!
还有网友说:中介说不知情,纯属放屁!你嫌它中介费贵,它说自己是上市公司,有保障…等买到凶宅找它理论时,它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上市公司,回购不到200万的房子,没钱?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中介应该先回购吗?#男子157万买到凶宅耽误终身大事#
我真的好蠢,我居然还想着在网上去和别人讲理的辩论,都2022年了我到现在才明白很多人还是只会无脑的去证明自己一定是对的(还挺励志),且从不考虑别的看法是对是错。最离谱的是还能对我虚空打靶,就是当你明明连一些观点一丝一毫相关的话都没说,他都能按这个观点攻击你,给我整迷离了。说到底还是自己蠢,对人还抱有幻想,还是大家一起烂掉好
#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经营权#
例如,以前我们做过纺织品生意,那是个非常糟糕的无特性商品行业,我们当时生产的是低端的纺织品——那是真正的无特性商品。有一天,有个人对沃伦说:“有人发明了一种新的纺织机,我们认为它的效率是旧纺织机的两倍。”沃伦说:“天哪,我希望这种新机器没这么厉害——因为如果它确实这么厉害的话,我就要把工厂关掉了。”他并不是在开玩笑。
他是怎么想的呢?他的想法是这样的:“这是很糟糕的生意。我们的利润率很低,我们让它开着,是为了照顾那些年纪大的工人。但我们不会再投入巨额的资本给一家糟糕的企业了。”
他知道,更好的机器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但最终受益的是那些购买纺织品的人。厂家什么好处也得不到。
这个道理很浅显——有好些各式新发明虽然很棒,但只会让你们花冤枉钱,你们的企业就算采用了它们也改变不了江河日下的命运。因为钱不会落到你手里。改善生产带来的所有好处都流向消费者了。
与之相反,如果你拥有奥斯科什唯一的报纸,有人发明了更为有效的排版技术,然后你甩掉旧的技术,买进花哨的新电脑之类的,那么你的钱不会白花,节约下来的成本还是会回到你手上。

总之,那些推销机器的人——甚至是企业内部那些催促你购买设备的员工——会跟你说使用新技术将会为你节省多少成本。然而,他们并没有进行第二步分析——也就是弄清楚有多少钱会落在你手里,多少钱会流向消费者。我从来没有见到有哪个人提出过这第二步分析。我总是遇到这些人,他们总是说:“你只要购买这些新技术,三年之内就能把成本收回来。”
所以你不断地购买一些三年内可以收回成本的新玩意,这么做了20年之后,你获得的年均回报率只有不到4%。这就是纺织业。
并不是说那些机器不好,只是节省下来的钱没有落到你手里。成本确实降低了,但那个购买设备的家伙并没有得到成本降低带来的好处。这个道理很简单,很初级,可是却经常被人忘记。
微观经济学里面还有个模型我也觉得非常有趣。在现代文明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所以出现了一种我称之为竞争性毁灭的现象。假设你拥有一家最好的马鞭厂,突然之间,社会上出现了不用马的汽车。过不了几年,你的马鞭生意就完蛋了。你要么去做另外一种不同的生意,要么从此关门大吉——你被摧毁了。这种事情总是反复地发生。

当新的行业出现时,先行者会获得巨大的优势。如果你是先行者,你会遇到一种我称之为“冲浪”的模型——当冲浪者顺利冲上浪尖,并停留在那里,他能够冲很长很长一段时间。但如果他没冲上去,就会被海浪吞没。
但如果人们能够站稳在海浪的前沿,他们就能够冲很久,无论是微软、英特尔或者其他公司,包括早期的国民收款机公司(NCR),都是如此。
收款机是对文明社会的重大贡献。它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帕特森是个小零售商,没赚到什么钱。有一天,有人卖给他一台早期的收款机,他把它放到商店的收银台。这台收款机立刻让他扭亏为盈,因为有了它之后,店里的职员想偷钱就难多了。
但帕特森是个聪明人,他并没有想:“这对我的零售店有帮助。”他的想法是:“我要做收款机的生意。”自然,他创办了国民收款机公司。
他冲上了浪尖。他拥有最好的销售系统,最多的专利,其他一切也都是最好的。他狂热地致力于一切与此有关的技术改进。我的档案里还有一份早年国民收款机公司的年报,帕特森在年报中阐述了他的经营方法和目标。一只受过良好教育的大猩猩也能明白,在当时入股帕特森的公司完全是百分百赚钱的事情。
当然,这正是投资者寻找的良机。在漫长的人生中,你只要培养自己的智慧,抓住一两次这样的好机会,就能够赚许许多多的钱。总而言之,“冲浪”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模式。
然而,伯克希尔·哈撒韦一般并不投资这些在复杂的科技行业“冲浪”的人。毕竟我们既古怪又老派——这一点你们可能已经注意到啦。
沃伦和我都不觉得我们在高科技行业拥有任何大的优势。实际上,我们认为我们很难理解软件、电脑芯片等科技行业的发展的实质。所以我们尽量避开这些东西,正视我们个人的知识缺陷。
这同样是一个非常非常有用的道理。每个人都有他的能力圈。要扩大那个能力圈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我不得不靠当音乐家来谋生……假设音乐是衡量文明的标准,那么我不知道必须把标准降到多低,我才能够有演出的机会。
所以你们必须弄清楚你们有什么本领。如果你们要玩那些别人玩得很好而你们一窍不通的游戏,那么你们注定会一败涂地。那是必定无疑的事情。你们必须弄清楚自己的优势在哪里,必须在自己的能力圈之内竞争。
如果你们想要成为世界上最好的网球球员,你们可以开始努力,然后没多久就发现这是痴人说梦——其他人的球技是你们望尘莫及的。然而,如果你们想要变成伯米吉地区最好的管道工程承包商,你们之中大概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够做到。这需要下定决心,也需要智慧。但不久之后,你们将会逐渐了解有关伯米吉管道生意的一切,掌握这门艺术。只要有足够的训练,那是个可以达到的目标。有些人虽然无法在国际象棋大赛上获胜,也无缘站在网球大赛的球场上与对手比试高低,但却可以通过慢慢培养一个能力圈而在生活中取得很高的成就——个人成就既取决于天资,也取决于后天的努力。

有些优势是可以通过努力获取的。我们大多数人在生活中所能做到的无非就是成为一个伯米吉的优秀管道工程承包商之类的人物。毕竟能够赢得国际象棋世界大赛的人是很少的。
你们当中有些人也许会有机会在新兴的高科技领域——英特尔、微软等公司——“冲浪”。虽然我们自认为对该行业并不精通,完全不去碰它,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去做的话是不理智的行为。
〖 专利权:政府授予某项发明的创造人在一定时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该发明的专属权利。发明受专利权保护。
商标权:标识某样产品的名称、符号或者其他图案,须经官方注册,由法律规定仅供该产品的所有者或制造商使用。也可以指一个人或一样事物广受认可的显著特征。
特许经营权: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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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以前我们做过纺织品生意,那是个非常糟糕的无特性商品行业,我们当时生产的是低端的纺织品——那是真正的无特性商品。有一天,有个人对沃伦说:“有人发明了一种新的纺织机,我们认为它的效率是旧纺织机的两倍。”沃伦说:“天哪,我希望这种新机器没这么厉害——因为如果它确实这么厉害的话,我就要把工厂关掉了。”他并不是在开玩笑。
他是怎么想的呢?他的想法是这样的:“这是很糟糕的生意。我们的利润率很低,我们让它开着,是为了照顾那些年纪大的工人。但我们不会再投入巨额的资本给一家糟糕的企业了。”
他知道,更好的机器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但最终受益的是那些购买纺织品的人。厂家什么好处也得不到。
这个道理很浅显——有好些各式新发明虽然很棒,但只会让你们花冤枉钱,你们的企业就算采用了它们也改变不了江河日下的命运。因为钱不会落到你手里。改善生产带来的所有好处都流向消费者了。
与之相反,如果你拥有奥斯科什唯一的报纸,有人发明了更为有效的排版技术,然后你甩掉旧的技术,买进花哨的新电脑之类的,那么你的钱不会白花,节约下来的成本还是会回到你手上。

总之,那些推销机器的人——甚至是企业内部那些催促你购买设备的员工——会跟你说使用新技术将会为你节省多少成本。然而,他们并没有进行第二步分析——也就是弄清楚有多少钱会落在你手里,多少钱会流向消费者。我从来没有见到有哪个人提出过这第二步分析。我总是遇到这些人,他们总是说:“你只要购买这些新技术,三年之内就能把成本收回来。”
所以你不断地购买一些三年内可以收回成本的新玩意,这么做了20年之后,你获得的年均回报率只有不到4%。这就是纺织业。
并不是说那些机器不好,只是节省下来的钱没有落到你手里。成本确实降低了,但那个购买设备的家伙并没有得到成本降低带来的好处。这个道理很简单,很初级,可是却经常被人忘记。
微观经济学里面还有个模型我也觉得非常有趣。在现代文明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所以出现了一种我称之为竞争性毁灭的现象。假设你拥有一家最好的马鞭厂,突然之间,社会上出现了不用马的汽车。过不了几年,你的马鞭生意就完蛋了。你要么去做另外一种不同的生意,要么从此关门大吉——你被摧毁了。这种事情总是反复地发生。

当新的行业出现时,先行者会获得巨大的优势。如果你是先行者,你会遇到一种我称之为“冲浪”的模型——当冲浪者顺利冲上浪尖,并停留在那里,他能够冲很长很长一段时间。但如果他没冲上去,就会被海浪吞没。
但如果人们能够站稳在海浪的前沿,他们就能够冲很久,无论是微软、英特尔或者其他公司,包括早期的国民收款机公司(NCR),都是如此。
收款机是对文明社会的重大贡献。它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帕特森是个小零售商,没赚到什么钱。有一天,有人卖给他一台早期的收款机,他把它放到商店的收银台。这台收款机立刻让他扭亏为盈,因为有了它之后,店里的职员想偷钱就难多了。
但帕特森是个聪明人,他并没有想:“这对我的零售店有帮助。”他的想法是:“我要做收款机的生意。”自然,他创办了国民收款机公司。
他冲上了浪尖。他拥有最好的销售系统,最多的专利,其他一切也都是最好的。他狂热地致力于一切与此有关的技术改进。我的档案里还有一份早年国民收款机公司的年报,帕特森在年报中阐述了他的经营方法和目标。一只受过良好教育的大猩猩也能明白,在当时入股帕特森的公司完全是百分百赚钱的事情。
当然,这正是投资者寻找的良机。在漫长的人生中,你只要培养自己的智慧,抓住一两次这样的好机会,就能够赚许许多多的钱。总而言之,“冲浪”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模式。
然而,伯克希尔·哈撒韦一般并不投资这些在复杂的科技行业“冲浪”的人。毕竟我们既古怪又老派——这一点你们可能已经注意到啦。
沃伦和我都不觉得我们在高科技行业拥有任何大的优势。实际上,我们认为我们很难理解软件、电脑芯片等科技行业的发展的实质。所以我们尽量避开这些东西,正视我们个人的知识缺陷。
这同样是一个非常非常有用的道理。每个人都有他的能力圈。要扩大那个能力圈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我不得不靠当音乐家来谋生……假设音乐是衡量文明的标准,那么我不知道必须把标准降到多低,我才能够有演出的机会。
所以你们必须弄清楚你们有什么本领。如果你们要玩那些别人玩得很好而你们一窍不通的游戏,那么你们注定会一败涂地。那是必定无疑的事情。你们必须弄清楚自己的优势在哪里,必须在自己的能力圈之内竞争。
如果你们想要成为世界上最好的网球球员,你们可以开始努力,然后没多久就发现这是痴人说梦——其他人的球技是你们望尘莫及的。然而,如果你们想要变成伯米吉地区最好的管道工程承包商,你们之中大概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够做到。这需要下定决心,也需要智慧。但不久之后,你们将会逐渐了解有关伯米吉管道生意的一切,掌握这门艺术。只要有足够的训练,那是个可以达到的目标。有些人虽然无法在国际象棋大赛上获胜,也无缘站在网球大赛的球场上与对手比试高低,但却可以通过慢慢培养一个能力圈而在生活中取得很高的成就——个人成就既取决于天资,也取决于后天的努力。

有些优势是可以通过努力获取的。我们大多数人在生活中所能做到的无非就是成为一个伯米吉的优秀管道工程承包商之类的人物。毕竟能够赢得国际象棋世界大赛的人是很少的。
你们当中有些人也许会有机会在新兴的高科技领域——英特尔、微软等公司——“冲浪”。虽然我们自认为对该行业并不精通,完全不去碰它,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去做的话是不理智的行为。
〖 专利权:政府授予某项发明的创造人在一定时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该发明的专属权利。发明受专利权保护。
商标权:标识某样产品的名称、符号或者其他图案,须经官方注册,由法律规定仅供该产品的所有者或制造商使用。也可以指一个人或一样事物广受认可的显著特征。
特许经营权: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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