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涉及解放东路,济南CBD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2月17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住建局了解到,《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17日,历下区公示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补偿方案实施阶段。根据方案要求,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在公示期内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均可通过电话、邮箱等形式进行反映。同时,方案征求意见稿对签约期限、奖励幅度、安置房源等进行了初步明确。
下一步,区征收部门将在方案公示期满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完善优化方案内容,尽快下达征收决定公告,开展被征收居民签约工作,加快推进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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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这些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自然规划管函(一)〔2021〕44号)及附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山东政法学院-姚家北山坡-雁翔苑、西至二环东路、南至和平东路、北至工业南路。具体门牌号为:解放东路46号、48号(历城区畜牧局宿舍及院内平房、小鸭集团宿舍楼)、58号(齐鲁工业大学)、60号、62号、64号、66号(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沿街三层公建及院内宿舍)、68号、69号(不含山印格兰云天大酒店)、77号、81号(山东省武术学院、竞技体育学校训练馆及宿舍等)、89号、105、109号(区工商局宿舍);茂岭山路8号、10号、12号;和平路东首(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办公楼)、二环东路5086号、5598号、燕明路2号(燕翅家园1、2、3、4号楼及西侧平房);姚家路(原姚家庄173号);山东青岛中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工业南路104号、茂岭山路1号)、工业南路106号、108号等。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物(不含集体土地及茂岭山景观区域)。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被征收房屋约1812户(个),总建筑面积约38.3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1783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16.50万平方米;非住宅约29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21.22万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0.64万平方米。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9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3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6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且评估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按照规定的签约期,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行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第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60日但不超出第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被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产权调换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超出30日不超出5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0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货币补偿集中签约期限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4.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 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四)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选房档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选择房屋安置的,免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3.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2月17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住建局了解到,《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17日,历下区公示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补偿方案实施阶段。根据方案要求,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在公示期内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均可通过电话、邮箱等形式进行反映。同时,方案征求意见稿对签约期限、奖励幅度、安置房源等进行了初步明确。
下一步,区征收部门将在方案公示期满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完善优化方案内容,尽快下达征收决定公告,开展被征收居民签约工作,加快推进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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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这些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济南中央商务区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自然规划管函(一)〔2021〕44号)及附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山东政法学院-姚家北山坡-雁翔苑、西至二环东路、南至和平东路、北至工业南路。具体门牌号为:解放东路46号、48号(历城区畜牧局宿舍及院内平房、小鸭集团宿舍楼)、58号(齐鲁工业大学)、60号、62号、64号、66号(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沿街三层公建及院内宿舍)、68号、69号(不含山印格兰云天大酒店)、77号、81号(山东省武术学院、竞技体育学校训练馆及宿舍等)、89号、105、109号(区工商局宿舍);茂岭山路8号、10号、12号;和平路东首(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办公楼)、二环东路5086号、5598号、燕明路2号(燕翅家园1、2、3、4号楼及西侧平房);姚家路(原姚家庄173号);山东青岛中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工业南路104号、茂岭山路1号)、工业南路106号、108号等。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物(不含集体土地及茂岭山景观区域)。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被征收房屋约1812户(个),总建筑面积约38.3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1783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16.50万平方米;非住宅约29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21.22万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0.64万平方米。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9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3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6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且评估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按照规定的签约期,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行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第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60日但不超出第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被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产权调换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超出30日不超出5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0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货币补偿集中签约期限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4.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结合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 在签约期限内超出30日但不超出9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四)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选房档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选择房屋安置的,免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3.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河南汇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王荣华安全第一(华安荣安)馬贵荣安全第一(荣安)王成功
河南汇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雪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医院管理;企业形象设计;批发零售:日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等。[1]
公司名称
河南汇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年08月26日
总部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北四环交叉口西南角(原万科天伦紫台售楼部) https://t.cn/RxBHUwf
河南汇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雪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医院管理;企业形象设计;批发零售:日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等。[1]
公司名称
河南汇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年08月26日
总部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北四环交叉口西南角(原万科天伦紫台售楼部) https://t.cn/RxBHUwf
【1.12 风险等级调整+疫情防控提示】截至2022年1月11日18时全国各县区疫情风险等级情况:全国现有20个高风险地区(涉及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许昌市、安阳市,天津市),77个中风险地区(涉及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浙江省宁波市、金华市,河南省洛阳市、许昌市、郑州市、安阳市,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
高风险地区(20)
陕西省西安市(3):雁塔区小寨路街道长安大学社区、长延堡街道,莲湖区桃园路街道西安航空学院(沣惠校区)。
河南省许昌市(12):禹州市夏都街道,梁北镇,颍川街道塔湾村安泰煤业公司家属院、回族小学北5街、开元小区、尹庄、禹王大道113号,钧台街道四季花城(西院),韩城街道焦寨社区,火龙镇刘沟村、郭楼村,张得镇寨外村。
河南省安阳市(2):汤阴县育才中学、古贤镇大朱庄村。
天津市(3):津南区辛庄镇林锦花园、林绣花园,咸水沽镇丰达园。
中风险地区(77)
陕西省西安市(41):雁塔区大雁塔街道、等驾坡街道、电子城街道、杜城街道、小寨路街道(不含长安大学社区)、漳浒寨街道,碑林区柏树林街道、太乙路街道、文艺路街道、张家村街道、长安路街道,灞桥区洪庆街道、席王街道,新城区韩森寨街道、胡家庙街道、太华路街道、西一路街道,莲湖区北关街道、红庙坡街道、土门街道、枣园街道、桃园路街道(不含西安航空学院),未央区谭家街道、未央宫街道、徐家湾街道,长安区郭杜街道、韦曲街道,高新区鱼化寨街道、丈八街道,鄠邑区五星街道、细柳街道、五竹街道,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上林街道、王寺街道、秦汉新城渭城街道、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曲江新区保利春天里社区、曲江香都社区,浐灞生态区长乐坡社区,国际港务区新筑街道。
陕西省延安市(8):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东苑社区、向阳社区、桥沟社区、南寨砭村美满国际小区,宝塔山街道东风社区、嘉陵社区,冯庄乡首头庄村、宝塔采油厂丰富川联合站。
浙江省宁波市(2):北仑区新碶街道沿海村、申洲公司三部厂区及宿舍区。
浙江省金华市(2):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下陈自然村、增杰衡器厂。
河南省洛阳市(2):新安县正村镇正村社区、西沟村。
河南省许昌市(1):禹州市全域(火龙镇刘沟村、郭楼村,夏都街道办事处,梁北镇,颍川街道塔湾街安泰煤业公司家属院、回族小学北5街、开元小区、尹庄、禹王大道113号,钧台街道四季花城(西院)、韩城街道焦寨社区、张得镇寨外村除外)。
河南省郑州市(10):中原区绿东村办事处电缆社区69号院、中原西路街道万达社区中原万达小区东院、绿东村街道陇西社区陇海西路306号院(康桥上城品小区)、中原西路街道绿都社区绿都城南区14号楼、棉纺路街道盛润锦绣城社区盛润锦绣城小区东院1号楼,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永安社区保全街28号院、嵩山路街道玉晖园社区玉晖园小区、大学路街道金桥社区中苑名都小区、一马路街道陇海大院社区陇海东路188号院,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育林社区五龙新城香榭园小区。
河南省安阳市(4):文峰区和园小区一期4号楼1单元,滑县锦和街道锦和书苑人才公寓,内黄县六村乡袁六村,汤阴县(汤阴县育才中学、古贤镇大朱庄村除外)。
广东省深圳市(2):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壹村东心岭八巷55号楼栋,吉华街道水径社区西环路2号富辰公寓。
天津市(5):津南区辛庄镇鑫昱花园、义佳花园,咸水沽镇龙湖紫宸、众惠里、同泽园。
为精准、规范、有序做好对外来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从省内其他市以及自昆山接驳后在我市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直接从集中隔离点接驳转运;对在省外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到第一进入省内的“两站一场一码头”接驳转运,不得让入境人员在省内转乘公共交通。
对集中隔离满14天的入境人员,原则上继续在集中隔离场所实施第二个14天的医学观察;对确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单人单套单独居住、“五包一”社区防控机制健全、非必要不外出以及确需外出必须向社区报告等基本条件,并经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严格审核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
对完成28天健康管理的入境人员,继续做好28天的跟踪健康监测。在跟踪健康监测的28天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其同住家人同步开展核酸检测。
二、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或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即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三、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县)中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能够出示包括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健康码)并且抵徐后完成核酸采样方可流动,并主动向居住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做好7天健康监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对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进行核酸检测,并在检测结果出具前做好个人防护,在规定地点等候,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流动,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四、除中高风险地区外,按照统一要求,要做好以下重点关注地区来人健康管控。
重点关注地区来人健康管控要求:
1、中高风险地区来人及与核酸检测阳性(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落实14天集中隔离及其后7天健康监测措施。
2、其他旅居史的人员①落地查验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核酸采样 自由有序流动;②对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可有序流动;③如该人员在我市旅居,进行7天健康监测,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3、12小时内向社区、单位、宾馆报备。
4、对于天津、西安、郑州等涉疫风险地区来徐返徐人员,须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有疫情省份的来徐返徐人员进行7天健康监测。
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月12日(来源:徐州市疾控中心 审核:崔颖 审签:张海群)
高风险地区(20)
陕西省西安市(3):雁塔区小寨路街道长安大学社区、长延堡街道,莲湖区桃园路街道西安航空学院(沣惠校区)。
河南省许昌市(12):禹州市夏都街道,梁北镇,颍川街道塔湾村安泰煤业公司家属院、回族小学北5街、开元小区、尹庄、禹王大道113号,钧台街道四季花城(西院),韩城街道焦寨社区,火龙镇刘沟村、郭楼村,张得镇寨外村。
河南省安阳市(2):汤阴县育才中学、古贤镇大朱庄村。
天津市(3):津南区辛庄镇林锦花园、林绣花园,咸水沽镇丰达园。
中风险地区(77)
陕西省西安市(41):雁塔区大雁塔街道、等驾坡街道、电子城街道、杜城街道、小寨路街道(不含长安大学社区)、漳浒寨街道,碑林区柏树林街道、太乙路街道、文艺路街道、张家村街道、长安路街道,灞桥区洪庆街道、席王街道,新城区韩森寨街道、胡家庙街道、太华路街道、西一路街道,莲湖区北关街道、红庙坡街道、土门街道、枣园街道、桃园路街道(不含西安航空学院),未央区谭家街道、未央宫街道、徐家湾街道,长安区郭杜街道、韦曲街道,高新区鱼化寨街道、丈八街道,鄠邑区五星街道、细柳街道、五竹街道,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上林街道、王寺街道、秦汉新城渭城街道、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曲江新区保利春天里社区、曲江香都社区,浐灞生态区长乐坡社区,国际港务区新筑街道。
陕西省延安市(8):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东苑社区、向阳社区、桥沟社区、南寨砭村美满国际小区,宝塔山街道东风社区、嘉陵社区,冯庄乡首头庄村、宝塔采油厂丰富川联合站。
浙江省宁波市(2):北仑区新碶街道沿海村、申洲公司三部厂区及宿舍区。
浙江省金华市(2):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下陈自然村、增杰衡器厂。
河南省洛阳市(2):新安县正村镇正村社区、西沟村。
河南省许昌市(1):禹州市全域(火龙镇刘沟村、郭楼村,夏都街道办事处,梁北镇,颍川街道塔湾街安泰煤业公司家属院、回族小学北5街、开元小区、尹庄、禹王大道113号,钧台街道四季花城(西院)、韩城街道焦寨社区、张得镇寨外村除外)。
河南省郑州市(10):中原区绿东村办事处电缆社区69号院、中原西路街道万达社区中原万达小区东院、绿东村街道陇西社区陇海西路306号院(康桥上城品小区)、中原西路街道绿都社区绿都城南区14号楼、棉纺路街道盛润锦绣城社区盛润锦绣城小区东院1号楼,二七区建中街办事处永安社区保全街28号院、嵩山路街道玉晖园社区玉晖园小区、大学路街道金桥社区中苑名都小区、一马路街道陇海大院社区陇海东路188号院,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育林社区五龙新城香榭园小区。
河南省安阳市(4):文峰区和园小区一期4号楼1单元,滑县锦和街道锦和书苑人才公寓,内黄县六村乡袁六村,汤阴县(汤阴县育才中学、古贤镇大朱庄村除外)。
广东省深圳市(2):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壹村东心岭八巷55号楼栋,吉华街道水径社区西环路2号富辰公寓。
天津市(5):津南区辛庄镇鑫昱花园、义佳花园,咸水沽镇龙湖紫宸、众惠里、同泽园。
为精准、规范、有序做好对外来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从省内其他市以及自昆山接驳后在我市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直接从集中隔离点接驳转运;对在省外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入境人员目的地的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车,到第一进入省内的“两站一场一码头”接驳转运,不得让入境人员在省内转乘公共交通。
对集中隔离满14天的入境人员,原则上继续在集中隔离场所实施第二个14天的医学观察;对确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单人单套单独居住、“五包一”社区防控机制健全、非必要不外出以及确需外出必须向社区报告等基本条件,并经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严格审核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
对完成28天健康管理的入境人员,继续做好28天的跟踪健康监测。在跟踪健康监测的28天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其同住家人同步开展核酸检测。
二、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或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即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三、对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县)中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能够出示包括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健康码)并且抵徐后完成核酸采样方可流动,并主动向居住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做好7天健康监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对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进行核酸检测,并在检测结果出具前做好个人防护,在规定地点等候,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流动,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四、除中高风险地区外,按照统一要求,要做好以下重点关注地区来人健康管控。
重点关注地区来人健康管控要求:
1、中高风险地区来人及与核酸检测阳性(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落实14天集中隔离及其后7天健康监测措施。
2、其他旅居史的人员①落地查验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核酸采样 自由有序流动;②对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可有序流动;③如该人员在我市旅居,进行7天健康监测,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3、12小时内向社区、单位、宾馆报备。
4、对于天津、西安、郑州等涉疫风险地区来徐返徐人员,须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有疫情省份的来徐返徐人员进行7天健康监测。
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月12日(来源:徐州市疾控中心 审核:崔颖 审签:张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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