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员汤姆·卡顿:
美国不应该与允许中国情报收集部门在其境内自由开展活动的国家共享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卡顿推出法案,禁止与使用华为的国家分享情报)
我对这种可能性深感担忧,即包括英国驻美大使馆在内的亲密盟友,可能允许中国有效地建立其高度敏感的5G基础设施。美国必须保护自己。(美国议员寻求禁止与使用华为的国家共享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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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宇交管课堂之独臂驾驶车辆该如何处罚?
今日热点:苏莱曼尼葬礼推迟,送葬队伍发生踩踏事故致56人死亡,伊朗少将苏莱曼尼葬礼推迟。
案例分析:2019年9月2日16时许,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支队黄河堤防公路交管大队民警在东源黄河大桥对一辆车牌号为蒙LF****的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右臂缺失但持A2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案件的特殊性,如:驾驶人及驾驶的机动车证照齐全,但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案件的调查、定性和处罚方面不同于一般的涉证案件。案件处理后,对如何解决以下几个程序和实体问题总结如下:
一、现场处置:
驾驶人及驾驶的机动车证照齐全,但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现场首先要解决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人如何现场处置的问题,也就是能不能扣车、扣证?对机动车驾驶人能不能口头传唤?
(一)对驾驶证的处置:
现场执勤民警通过警务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进行核查后得知:机动车驾驶人陈永平持有的A2准驾车型驾驶证没有审验,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扣留机动车驾驶人陈永平持有的A2准驾车型驾驶证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从证据证明的要求上该案件中的驾驶证是“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必须予以收集固定。但是依据什么、用什么措施?是在执法中应当着重考虑的程序问题。能不能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中的驾驶证使用强制措施扣留,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实践中我们要掌握和应用有关收集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法规,固定该“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七节证据保全中规定有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种方法,根据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种方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我们选择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固定该案件的驾驶证。
(二)对机动车的处置问题:
这是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件中大量遇到的问题,并且机动车是这些道路交通违法事实构成的重要事实。作为证据的收集固定来说,是不是凡案必扣车?是不是都要采取“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种方法?我们认为是不妥的,特别是“凡案必扣车”的做法更不可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扣留机动车情形外,一般情形不宜对机动车采取扣车措施,因为一旦对当事人机动车扣留,就会引发扣留机动车法律依据问题、机动车保管问题、机动车返还问题、行政赔偿问题。只要在现场通过照相、音视频记录等证据固定其道路交通违法事实后,就应当现场返还机动车。从本案而言,通过对蒙LFD033的小型越野客车核查,没有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扣留机动车情形,民警通过照相和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后,没有扣留机动车,让驾驶人找人开走了机动车。
(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处置:
该案件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到大队进行调查。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无论是办理什么性质的案件,每一个民警都应当高度重视,法律依据不得有半点模糊,程序不能有半点违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交通民警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一般情况下是“口头传唤”。对于办案民警来说在使用“口头传唤”时,必须熟知和遵守“口头传唤”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一是法定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现场传唤的对象必须有违法嫌疑。如该案中已经有证据证明“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事实;二是法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注意:出示人民警察经工作证件、告知口头传唤的理由和依据、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询问违法嫌疑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的时间规定等。
二、案件调查:
对于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一般来说是围绕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条件进行的。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二个方面。一是主体是否适格,一要查明行为人已满行政责任年龄(十四周岁),不存在责任能力(如精神病)的问题;二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以及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意外事件是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对于存在主观过错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有证据证明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二是行为是否适格。一要行为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确定,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罚责)方面没有规定,如:“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等,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二要行为人的行为(案件事实)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就是大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认定时,是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的,必须是特定对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特定的地点(道路),这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我们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工作中,一定要引起重视。
对于个案的调查,除注意上述要求外,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调查的重点,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常见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该违法行为构成所必须的事实要件,有计划、有重点开展收集证据。对于本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收集证据工作:
一、对驾驶人陈永平第一次申领A2驾驶证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重点是申领驾驶证的时间和身体证明。
二、对驾驶人陈永平于2015年造成残疾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重点是伤残的时间和程度。
三、对驾驶人陈永平现在的身体条件进行调查,重点是现在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A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
四、对驾驶人陈永平现在所持A2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调查,重点是该驾驶证的审验和换证。
以上这些证据,从证据角度分析,都属于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事实)没有直接联系,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违法事实。但是它们与案情有联系,它们从不同角度和方面证明案件事实,只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收集,与其他证据进行组合,才能完整地证明该案的案件事实。
三、案件定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陈永平于2015年造成残疾后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机动车条件,应当及时注销驾驶证,同时持有的牵引车类型的A2 准驾车型驾驶证超过2年没有体检证明进行年审,已经处于锁定状态。
从驾驶人陈永平的行为看,一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即应当主动于2015年造成残疾而不符合驾驶条件,应当主动注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但是继续非法持有;二是使用“非法持有”并“超过2年没有体检证明进行年审已经处于锁定状态”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对于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我们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确定,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比如本案中“驾驶人陈永平持有的牵引车类型的A2 准驾车型驾驶证超过2年没有体检证明进行年审,已经处于锁定状态”,对此如何定性?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形式上的驾驶证的“有”和“无”,应当是当事人是否获得国家对其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管理中,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驾驶证,如驾驶证被吊销、暂扣,驾驶证锁定状态等,从性质上分析,都失去了国家对其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般情况下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感谢王兵提供的案例。
以上就是内蒙古意诚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给大家分享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大家带来更多警示。意诚检测给您提供环保验收、环保检测、环保管家、环境检测、固废监测、餐饮油烟检测的服务,通过我们让污染远离你们,还您更多的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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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处置:
驾驶人及驾驶的机动车证照齐全,但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现场首先要解决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人如何现场处置的问题,也就是能不能扣车、扣证?对机动车驾驶人能不能口头传唤?
(一)对驾驶证的处置:
现场执勤民警通过警务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进行核查后得知:机动车驾驶人陈永平持有的A2准驾车型驾驶证没有审验,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扣留机动车驾驶人陈永平持有的A2准驾车型驾驶证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从证据证明的要求上该案件中的驾驶证是“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必须予以收集固定。但是依据什么、用什么措施?是在执法中应当着重考虑的程序问题。能不能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然是不行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中的驾驶证使用强制措施扣留,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实践中我们要掌握和应用有关收集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法规,固定该“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七节证据保全中规定有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种方法,根据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种方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我们选择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固定该案件的驾驶证。
(二)对机动车的处置问题:
这是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件中大量遇到的问题,并且机动车是这些道路交通违法事实构成的重要事实。作为证据的收集固定来说,是不是凡案必扣车?是不是都要采取“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种方法?我们认为是不妥的,特别是“凡案必扣车”的做法更不可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扣留机动车情形外,一般情形不宜对机动车采取扣车措施,因为一旦对当事人机动车扣留,就会引发扣留机动车法律依据问题、机动车保管问题、机动车返还问题、行政赔偿问题。只要在现场通过照相、音视频记录等证据固定其道路交通违法事实后,就应当现场返还机动车。从本案而言,通过对蒙LFD033的小型越野客车核查,没有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扣留机动车情形,民警通过照相和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后,没有扣留机动车,让驾驶人找人开走了机动车。
(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处置:
该案件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到大队进行调查。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无论是办理什么性质的案件,每一个民警都应当高度重视,法律依据不得有半点模糊,程序不能有半点违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交通民警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一般情况下是“口头传唤”。对于办案民警来说在使用“口头传唤”时,必须熟知和遵守“口头传唤”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一是法定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现场传唤的对象必须有违法嫌疑。如该案中已经有证据证明“驾驶人所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事实;二是法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注意:出示人民警察经工作证件、告知口头传唤的理由和依据、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询问违法嫌疑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的时间规定等。
二、案件调查:
对于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一般来说是围绕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条件进行的。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二个方面。一是主体是否适格,一要查明行为人已满行政责任年龄(十四周岁),不存在责任能力(如精神病)的问题;二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以及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意外事件是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对于存在主观过错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有证据证明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二是行为是否适格。一要行为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确定,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罚责)方面没有规定,如:“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等,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二要行为人的行为(案件事实)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就是大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认定时,是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的,必须是特定对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特定的地点(道路),这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我们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工作中,一定要引起重视。
对于个案的调查,除注意上述要求外,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调查的重点,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常见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该违法行为构成所必须的事实要件,有计划、有重点开展收集证据。对于本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收集证据工作:
一、对驾驶人陈永平第一次申领A2驾驶证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重点是申领驾驶证的时间和身体证明。
二、对驾驶人陈永平于2015年造成残疾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重点是伤残的时间和程度。
三、对驾驶人陈永平现在的身体条件进行调查,重点是现在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A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
四、对驾驶人陈永平现在所持A2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调查,重点是该驾驶证的审验和换证。
以上这些证据,从证据角度分析,都属于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持的驾驶证(A2)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事实)没有直接联系,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违法事实。但是它们与案情有联系,它们从不同角度和方面证明案件事实,只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收集,与其他证据进行组合,才能完整地证明该案的案件事实。
三、案件定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陈永平于2015年造成残疾后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机动车条件,应当及时注销驾驶证,同时持有的牵引车类型的A2 准驾车型驾驶证超过2年没有体检证明进行年审,已经处于锁定状态。
从驾驶人陈永平的行为看,一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即应当主动于2015年造成残疾而不符合驾驶条件,应当主动注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但是继续非法持有;二是使用“非法持有”并“超过2年没有体检证明进行年审已经处于锁定状态”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对于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我们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确定,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比如本案中“驾驶人陈永平持有的牵引车类型的A2 准驾车型驾驶证超过2年没有体检证明进行年审,已经处于锁定状态”,对此如何定性?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形式上的驾驶证的“有”和“无”,应当是当事人是否获得国家对其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管理中,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驾驶证,如驾驶证被吊销、暂扣,驾驶证锁定状态等,从性质上分析,都失去了国家对其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般情况下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感谢王兵提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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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长之后,储存之后,稳定之后,一直都会自动化运作并整合我的理解与践行,更多关注的是我的感受。没有记录,没有编制,就是仅仅感受,感受当下感受到的感受。
好久没有输出了。
昨天我想到一个问题,不知道效果与需求会如何,所以我想收集一份答案,看看大家对这个观点有什么想法。欢迎分享你最真实的想法。
灵感是:凌晨陪伴,时间在晚上十一点到早上六点,定为群陪伴,也配备一对一的隐私陪伴。
夜幕降临时,我们总是无法不得不面对自己一个人,伴侣休息了,孩子睡觉了。
此时,空荡荡和孤独感占据身心,种种困境是依然无意识的选择逃避,还是想要面对却深感无力。
又或者,午夜梦回突然惊醒,再也难以入睡,想要一位懂你,可以给到你支持的人理解你,陪伴你,倾听你所有的故事与心声。
所以,我提供夜幕心灵陪伴,倾听你的心声陪伴你心灵。
我的陪伴初心是:只为让你遇见更好的自己,收回你本自具足的内在力量。 https://t.cn/RD4C3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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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降临时,我们总是无法不得不面对自己一个人,伴侣休息了,孩子睡觉了。
此时,空荡荡和孤独感占据身心,种种困境是依然无意识的选择逃避,还是想要面对却深感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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