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规知礼让 安全文明出行#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真抓实干转作风 治污攻坚勇担当⑩】助推企业绿色发展,环保“店小二”再出四大实招!
今年以来,为助力企业破解环保领域难题,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推出“环境健康码”“免费体检”“环保管家”等一系列举措。主动服务企业的绿色发展,服务中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健康码”促进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方面介绍,“环境健康码”主要拟通过搭建智慧管理平台,选取1至2个工业园区为试点,引导园区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平台根据企业环境管理质量动态生成环保“健康码”,执法人员根据“健康码”的颜色,确定加密或减少对企业检查频次,实现精准监管。
项目现筛选了配套集中治污设施及集中供热设施的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作为试点园区,将涉及工业废水排放、水耗能耗较大的44家企业作为服务推广对象,涵盖了纺织印染、化工、五金等园区的主要行业。
今年8月至今,已完成试点企业深度环保体检工作、智能水耗能耗装置调研布点工作、智慧化管理系统中环保健康码与自检自查码建设内测工作等,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共计完成44家企业的深度环保体检及一企一档建设,按各企业不同程度的环境健康水平以“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生成共44个环境健康码,按照后续环境管理模式要求设计了376个自检自查点位,预计每天将反馈超过千项巡检内容。
环境健康码的设置方面,主要针对企业基础环境管理水平(深度环保体检工作考核情况)及环境管理新模式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当前考核结果为绿码企业3家、蓝码企业18家、黄码企业20家、红码企业2家。今年11-12月将会作为“环境健康码”的推广测试期。
此外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拟按照“环境健康码”对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内试点企业进行精准监管,有条件地对绿码企业采取非现场监管,对蓝码企业进行快速精准帮扶,对黄码企业加密检查频次,对红码企业进行限期专项整改,并通过自检自查工作确保各企业日常环保巡查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项目通过三大举措助力试点企业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包括集中建设企业环保资料手续“一企一档”、构筑环境健康水平评价体系并形成整改清单、建立了以环境健康码为中心的长效监管机制。
此外,自检自查工作模式的推广,可以令企业更科学、高效、便捷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同时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手机等终端实时查看管辖片区的企业自查信息,对不正常等现象,可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巡查核实。通过这种“线上+现场”巡查方式,建立企业污染物从产生、治理到排放的全过程监管模型。
“免费体检”让企业少走弯路
“这次环保体检服务,帮我们解决了不少专业问题”,今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体检”专家团队走进中山市佳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环保管理“把脉问诊”,企业负责人谢敏辉表示,“专家团队现场指导,让我们少走弯路的同时,也理清了进一步发展的工作思路”。
据了解,今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邓耀杰牵头执法科组建了一支由环保先锋队队员和党员志愿者、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组成的帮扶小组开展环保“免费体检”活动,对企业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体检”,同时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解答企业环保管理方面的疑问,让企业少走“弯路”。目前帮扶小组共开展了12期,为15家企业进行了“免费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
如何让企业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生态环境?邓耀杰总工带领执法科先锋队员,制定了符合企业环保要求的体检方案。执法与服务并重,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打破以往重监管轻服务、重处罚轻指导的执法模式,做好执法后半段文章,体现执法到指导全过程。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多方面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存在困难,增加了政企互动,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探索建立企业帮扶长效机制,每年抽取企业免费体检进行可行性研究,鼓励企业定期“体检”,查找问题,对症下药,营造良好、安全、健康的营商环境。
便民指引通俗易懂传达环保政策
为更好地指导企业规避劣质环评单位风险,积极落实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创新服务企业新方式,制作审批业务相关便民指引小视频,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部分内容进行解读,通过视频讲解+图文讲解的形式,通俗易懂,帮助企业梳理清相关环保要求。
在确定宣传文字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反复与技术单位沟通相关内容,副局长胡子冠参与提供意见和建议,“4分钟教你如何选择诚信优质环评单位”小视频、“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小视频和排污许可图文材料,最终于7月30日全部制作完成,并在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覆盖全市市民以及相关企业,可随时进行查找并回放。截止至10月22日,点击量分别达1086次、852次和325次。
在确定宣传文字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反复与技术单位沟通相关内容,副局长胡子冠参与提供意见和建议,“4分钟教你如何选择诚信优质环评单位”小视频、“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小视频和排污许可图文材料,最终于7月30日全部制作完成,并在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覆盖全市市民以及相关企业,可随时进行查找并回放。截止至10月22日,点击量分别达1086次、852次和325次。
相关宣传小视频、图文材料,指引建设单位选择优质诚信的环评编制单位,规避劣质环评风险,进一步提高中山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加强排污单位对于相关政策的理解与认识,强化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
此外,为规范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编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19日印发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管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
今年,市生态环境局推行“环保管家”服务,为企业提供从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等“全流程”的技术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环保管家”服务推行以来,针对企业在环评规划、环评编制、环保审批过程遇到的问题,相关工作紧锣密鼓地铺开。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胡子冠多次带队深入企业,并与企业代表开展座谈。环保管家服务先锋队通过面谈、电话、复函等方式,一对一甚至多对一面对面做好对企业/项目的环保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针对全市重点项目采取专人联络服务,提供特事特办、难事帮办等服务,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办实事期间共服务企业/项目240家次。针对企业的共性问题,开展集中专场培训会,为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指引企业少走弯路。
此外,与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人员建立审批交流群,及时传达最新的审批动态,解决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人员审批工作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更优的审批服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方面表示,“环保管家”服务并不是局限于某个阶段,而是涵盖了企业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下阶段,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做好环保管家服务,解读政策,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守法经营,可持续发展。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年以来,为助力企业破解环保领域难题,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推出“环境健康码”“免费体检”“环保管家”等一系列举措。主动服务企业的绿色发展,服务中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健康码”促进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方面介绍,“环境健康码”主要拟通过搭建智慧管理平台,选取1至2个工业园区为试点,引导园区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平台根据企业环境管理质量动态生成环保“健康码”,执法人员根据“健康码”的颜色,确定加密或减少对企业检查频次,实现精准监管。
项目现筛选了配套集中治污设施及集中供热设施的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作为试点园区,将涉及工业废水排放、水耗能耗较大的44家企业作为服务推广对象,涵盖了纺织印染、化工、五金等园区的主要行业。
今年8月至今,已完成试点企业深度环保体检工作、智能水耗能耗装置调研布点工作、智慧化管理系统中环保健康码与自检自查码建设内测工作等,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共计完成44家企业的深度环保体检及一企一档建设,按各企业不同程度的环境健康水平以“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生成共44个环境健康码,按照后续环境管理模式要求设计了376个自检自查点位,预计每天将反馈超过千项巡检内容。
环境健康码的设置方面,主要针对企业基础环境管理水平(深度环保体检工作考核情况)及环境管理新模式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当前考核结果为绿码企业3家、蓝码企业18家、黄码企业20家、红码企业2家。今年11-12月将会作为“环境健康码”的推广测试期。
此外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拟按照“环境健康码”对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内试点企业进行精准监管,有条件地对绿码企业采取非现场监管,对蓝码企业进行快速精准帮扶,对黄码企业加密检查频次,对红码企业进行限期专项整改,并通过自检自查工作确保各企业日常环保巡查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项目通过三大举措助力试点企业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包括集中建设企业环保资料手续“一企一档”、构筑环境健康水平评价体系并形成整改清单、建立了以环境健康码为中心的长效监管机制。
此外,自检自查工作模式的推广,可以令企业更科学、高效、便捷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同时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手机等终端实时查看管辖片区的企业自查信息,对不正常等现象,可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巡查核实。通过这种“线上+现场”巡查方式,建立企业污染物从产生、治理到排放的全过程监管模型。
“免费体检”让企业少走弯路
“这次环保体检服务,帮我们解决了不少专业问题”,今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体检”专家团队走进中山市佳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环保管理“把脉问诊”,企业负责人谢敏辉表示,“专家团队现场指导,让我们少走弯路的同时,也理清了进一步发展的工作思路”。
据了解,今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邓耀杰牵头执法科组建了一支由环保先锋队队员和党员志愿者、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组成的帮扶小组开展环保“免费体检”活动,对企业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体检”,同时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解答企业环保管理方面的疑问,让企业少走“弯路”。目前帮扶小组共开展了12期,为15家企业进行了“免费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
如何让企业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生态环境?邓耀杰总工带领执法科先锋队员,制定了符合企业环保要求的体检方案。执法与服务并重,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打破以往重监管轻服务、重处罚轻指导的执法模式,做好执法后半段文章,体现执法到指导全过程。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多方面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存在困难,增加了政企互动,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探索建立企业帮扶长效机制,每年抽取企业免费体检进行可行性研究,鼓励企业定期“体检”,查找问题,对症下药,营造良好、安全、健康的营商环境。
便民指引通俗易懂传达环保政策
为更好地指导企业规避劣质环评单位风险,积极落实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创新服务企业新方式,制作审批业务相关便民指引小视频,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部分内容进行解读,通过视频讲解+图文讲解的形式,通俗易懂,帮助企业梳理清相关环保要求。
在确定宣传文字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反复与技术单位沟通相关内容,副局长胡子冠参与提供意见和建议,“4分钟教你如何选择诚信优质环评单位”小视频、“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小视频和排污许可图文材料,最终于7月30日全部制作完成,并在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覆盖全市市民以及相关企业,可随时进行查找并回放。截止至10月22日,点击量分别达1086次、852次和325次。
在确定宣传文字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反复与技术单位沟通相关内容,副局长胡子冠参与提供意见和建议,“4分钟教你如何选择诚信优质环评单位”小视频、“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小视频和排污许可图文材料,最终于7月30日全部制作完成,并在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覆盖全市市民以及相关企业,可随时进行查找并回放。截止至10月22日,点击量分别达1086次、852次和325次。
相关宣传小视频、图文材料,指引建设单位选择优质诚信的环评编制单位,规避劣质环评风险,进一步提高中山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加强排污单位对于相关政策的理解与认识,强化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
此外,为规范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编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19日印发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管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
今年,市生态环境局推行“环保管家”服务,为企业提供从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等“全流程”的技术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环保管家”服务推行以来,针对企业在环评规划、环评编制、环保审批过程遇到的问题,相关工作紧锣密鼓地铺开。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胡子冠多次带队深入企业,并与企业代表开展座谈。环保管家服务先锋队通过面谈、电话、复函等方式,一对一甚至多对一面对面做好对企业/项目的环保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针对全市重点项目采取专人联络服务,提供特事特办、难事帮办等服务,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办实事期间共服务企业/项目240家次。针对企业的共性问题,开展集中专场培训会,为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指引企业少走弯路。
此外,与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人员建立审批交流群,及时传达最新的审批动态,解决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人员审批工作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更优的审批服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方面表示,“环保管家”服务并不是局限于某个阶段,而是涵盖了企业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下阶段,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做好环保管家服务,解读政策,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守法经营,可持续发展。
(来源:南方都市报)
#扫黑除恶# 【全国扫黑办第32特派督导组深入八师石河子市机关、单位、团场开展督导】11月17日至11月20日,全国扫黑办第32特派督导组组长赵剑一行深入八师石河子市机关、部分单位、团场开展督导。
督导组一行分别听取八师石河子市扫黑办、八师石河子市纪委监委、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八师分院、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八师石河子总场北泉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汇报,实地开展督导,并提出工作要求。
督导组指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八师石河子市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要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政治责任,坚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心和信心;要进一步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推动重点线索核查、重点案件办理、重点行业乱象整治等实现新突破;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打造专业化、科技化队伍。
督导组一行分别听取八师石河子市扫黑办、八师石河子市纪委监委、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八师分院、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八师石河子总场北泉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汇报,实地开展督导,并提出工作要求。
督导组指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八师石河子市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要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政治责任,坚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心和信心;要进一步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推动重点线索核查、重点案件办理、重点行业乱象整治等实现新突破;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打造专业化、科技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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