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借742姐姐100w的冤大头本人
小小总结下就是:钱借完了,号也没给。
在742姐姐自爆之后我彻底厌烦了不愿意和她扯了打算挂她的时候又来跟我谈条件,但这时我已经烦了所以什么都不想接受就是想让大家看看742姐姐的作为
首先说明,我跟742姐姐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过,借给她钱纯属好心看在同是otk的份上帮她一把申美签,现在我觉得我是个大怨种
关于742姐姐说的
⭕️【办签证的时候我时间很紧急来不及取很多日元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想多凑点】
到底是真的是来不及取钱还是真的没有钱啊?听说存款连50w都不到那天晚上到处借钱啊?小红书上写的存款100多,那到底是150还是100出头啊?100还是我借的诶
3月3日
⭕️【对方给的条件是给她真实地址入fc,我当时答应给她一个既存。】
我当时的条件是:让我在她家里入一个会(在我不知道她自己有没有本人名义的情况下),她说她家里入过了所以我说给我其他的也可以但是是一个住在那里的人本人的地址,如果有点什么可以本人确认的名义。742姐姐直接说给我她自己的18w番台账号,ok我接受了
⭕️【然后十天后我把钱还了,但是我后悔了想留着既存毕竟是我真实信息的自名义】
是真的因为怕信息泄漏还是因为利用完了反悔不说还想继续看原价con啊
3月14日
⭕️【于是提出给两个真实的在我本人管理下可以收纸质并且只有一个情报局挂着的地址,对方答应了】
这个是我的锅,我们共同的朋友跟我说这个事的时候是打电话说的没有聊天记录,我当时忘记了粽要开控的事情所以说了好吧
但是在当天的晚上我就说了,因为考虑到开控的问题,我还是想要【一开始说好的既存账号】
742姐姐可以反悔我就不可以反悔了吗?
⭕️【然后在我给出地址后说要真实居住人的全部信息以用作本确。我表示不行后,对方表示只要我的既存】
姐姐这句话说的不太对,我解释一下
这个条件是我在当初借钱之前就提出来过的
我从头到尾要的都是:居住人本身的地址,是为了有点什么的时候可以本确。
742姐姐在给了共同的朋友地址之后甚至说的是,让我随便写名字,可是我要的是可以对应本人确认的信息啊
我们俩的对话都是通过共同的朋友传达的,我不清楚742姐姐是什么时候给了共同的朋友地址,但是看共同朋友说的【我明天让她给你地址】这句话,感觉至少在我说要既存之前,好像是还没有给地址吧?并且在地址到我这里之前,我就已经给共同的朋友说我还是想要既存的号这件事。
所以并不是给我地址之后我要了本人消息,她拒绝了我才要的既存,而是在给到我地址之前,我就已经说要既存了
当天晚上共同的朋友睡得早,我在她睡了之后发了742姐姐不愿意永久给我既存账号的解决办法,第二天起来收到的回复是她要再想想,所以我再次发了我自己的想法,742姐姐好像一直不回消息,直到晚上回复的还是说不想给既存,也不接受我提出的方案,然后刚才突然自爆,我感到很无语
⭕️【后续:顾及到我朋友的立场我提出可以给她一个既存在下次现场的使用权(这也是对方在中途提出过的其中一个条件),并且删除了微博,然后对方表示不行不可以我不接受我就要挂你】
这个是742姐姐自爆之后说出来的条件,我在前一天晚上就说出了我的提议742姐姐不接受,搞得我已经生气了彻底烦了之后提出的。而且说要借我抽票的还是个30w番台的账号,既然有2个既存的号那早干嘛去了?扯了这么久了我当然是不会接受啊?我还差这么一个号?
一开始742姐姐是要管我借50w,在我答应之后又说美签存款证明越多越好让我多给她点,我想着50w都借了100w也成吧就借了,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借100w我真的是活菩萨了吧?帮完忙还捞不到好也太惨了吧
我不是什么有钱人也不是社会人,100w不仅对于我,对于所有人来说应该都不是什么小数目,为什么能借的那么心安理得呢?10来天找银行贷款还要收利息几百rmb呢
742姐姐说努力的人签证都拿到了,请问努力是指管别人借钱,让朋友帮忙填表格吗?
咱也不是说缺这一个号,但碰到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放谁身上都不舒服想问问742姐姐您对您身边的朋友也是这么不讲信用的吗?
辛苦大家读下来这么长了,我感觉我写报告也没有这么努力过
另外不知道742姐姐是不是觉得受人帮助理所应当,借您100万追星现在为止一句谢谢我都没有听到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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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件是我在当初借钱之前就提出来过的
我从头到尾要的都是:居住人本身的地址,是为了有点什么的时候可以本确。
742姐姐在给了共同的朋友地址之后甚至说的是,让我随便写名字,可是我要的是可以对应本人确认的信息啊
我们俩的对话都是通过共同的朋友传达的,我不清楚742姐姐是什么时候给了共同的朋友地址,但是看共同朋友说的【我明天让她给你地址】这句话,感觉至少在我说要既存之前,好像是还没有给地址吧?并且在地址到我这里之前,我就已经给共同的朋友说我还是想要既存的号这件事。
所以并不是给我地址之后我要了本人消息,她拒绝了我才要的既存,而是在给到我地址之前,我就已经说要既存了
当天晚上共同的朋友睡得早,我在她睡了之后发了742姐姐不愿意永久给我既存账号的解决办法,第二天起来收到的回复是她要再想想,所以我再次发了我自己的想法,742姐姐好像一直不回消息,直到晚上回复的还是说不想给既存,也不接受我提出的方案,然后刚才突然自爆,我感到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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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742姐姐是要管我借50w,在我答应之后又说美签存款证明越多越好让我多给她点,我想着50w都借了100w也成吧就借了,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借100w我真的是活菩萨了吧?帮完忙还捞不到好也太惨了吧
我不是什么有钱人也不是社会人,100w不仅对于我,对于所有人来说应该都不是什么小数目,为什么能借的那么心安理得呢?10来天找银行贷款还要收利息几百rmb呢
742姐姐说努力的人签证都拿到了,请问努力是指管别人借钱,让朋友帮忙填表格吗?
咱也不是说缺这一个号,但碰到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放谁身上都不舒服想问问742姐姐您对您身边的朋友也是这么不讲信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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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22全国两会# 【专访最高法审监庭庭长韩维中:#从源头上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2021年,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政法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话题。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韩维中。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主要负责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核准再审程序刑事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有的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请问,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有的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证据材料实质性审查不足,把关不严,有的案件甚至有虚假证据也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北青报:能否详细说一下?
韩维中: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计分考核来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计分考核材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对封闭,检察机关和法院缺少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导致即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难以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大多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对考核计分的形成过程、具体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由于减刑假释案件量大,办案法官人数很有限,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即使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也较少能对罪犯进行提讯,更不用说进行其他形式的调查核实。
北青报:我们看到,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韩维中:为使《意见》得到落实,我们将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为重点,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一方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积极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强化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切实发挥庭审的功能,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机制,发现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及时加以整改;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借鉴作用,确保下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掌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地方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加以推广,努力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北青报: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将如何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办理,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案主体之一,虽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但也应当从“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中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加以严格规范。
“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罪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依法送交监狱等监禁性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保外”出狱,造成判处的刑罚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如“巴图孟和案”,是在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后,有关看守所违反规定,未将巴图孟和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直至其刑期“届满”。
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固然与这些罪犯及其家属思想不端、动机不正,甚至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有关,但与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北青报:如何理解?
韩维中:比如,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审前未羁押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能及时被收押、送监,为防止罪犯脱管、漏管,有的法院便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加之有关机关监管不到位,也就造成了“纸面服刑”现象发生。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收押难、送监难问题,确保被判处实刑且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又比如,过去通常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不是一个独立案件,而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一项工作,在这一认识指导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独立案号,往往也难以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进行认真审查。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相应举措,比如明确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编制独立案号,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原则上要提请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组织诊断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制度。通过这些相关程序机制的完善,堵塞制度漏洞,杜绝司法腐败。
北青报:有专家学者呼吁应当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对此,您怎么认识?
韩维中: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兼具“居于监外”和“刑期折抵”的双重“利益”,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但一些罪犯及其家属在这一双重“利益”的驱使下,千方百计、挖空心思通过非法手段让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的甚至围猎司法人员,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从而产生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我们认为,改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做法,研究建立暂停执行制度,确有其必要性。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政法单位开展了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可行性的调研工作,已形成了一定调研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深入进行论证,努力为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提供较为成熟的参考意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主要负责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核准再审程序刑事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有的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请问,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有的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证据材料实质性审查不足,把关不严,有的案件甚至有虚假证据也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北青报:能否详细说一下?
韩维中: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计分考核来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计分考核材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对封闭,检察机关和法院缺少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导致即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难以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大多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对考核计分的形成过程、具体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由于减刑假释案件量大,办案法官人数很有限,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即使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也较少能对罪犯进行提讯,更不用说进行其他形式的调查核实。
北青报:我们看到,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韩维中:为使《意见》得到落实,我们将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为重点,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一方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积极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强化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切实发挥庭审的功能,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机制,发现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及时加以整改;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借鉴作用,确保下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掌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地方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加以推广,努力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北青报: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将如何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办理,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案主体之一,虽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但也应当从“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中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加以严格规范。
“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罪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依法送交监狱等监禁性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保外”出狱,造成判处的刑罚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如“巴图孟和案”,是在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后,有关看守所违反规定,未将巴图孟和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直至其刑期“届满”。
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固然与这些罪犯及其家属思想不端、动机不正,甚至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有关,但与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北青报:如何理解?
韩维中:比如,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审前未羁押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能及时被收押、送监,为防止罪犯脱管、漏管,有的法院便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加之有关机关监管不到位,也就造成了“纸面服刑”现象发生。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收押难、送监难问题,确保被判处实刑且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又比如,过去通常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不是一个独立案件,而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一项工作,在这一认识指导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独立案号,往往也难以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进行认真审查。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相应举措,比如明确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编制独立案号,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原则上要提请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组织诊断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制度。通过这些相关程序机制的完善,堵塞制度漏洞,杜绝司法腐败。
北青报:有专家学者呼吁应当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对此,您怎么认识?
韩维中: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兼具“居于监外”和“刑期折抵”的双重“利益”,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但一些罪犯及其家属在这一双重“利益”的驱使下,千方百计、挖空心思通过非法手段让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的甚至围猎司法人员,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从而产生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我们认为,改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做法,研究建立暂停执行制度,确有其必要性。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政法单位开展了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可行性的调研工作,已形成了一定调研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深入进行论证,努力为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提供较为成熟的参考意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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