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剧院第二期:#我在杭州宝龙艺术中心看展览##杭州大剧院##音乐会#
阿尔特(ARTE)钢琴日音乐会
时间:11月20日(周六)下午14:00-16:30
地点:杭州宝龙艺术中心9号厅
报名方式:扫码添加工作人员免费预约
该时间段,艺术中心在展展览为【白兔—于梦漪个展】
新购置懒人沙发已到,祝您有个美好的周六下午[玫瑰] https://t.cn/EJ2Dv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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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月20日(周六)下午14:00-16:30
地点:杭州宝龙艺术中心9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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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投资意向收集开始,欢迎更多投资商与我们取得联系!
“科特迪瓦无限商机”线上窗口开通已有一段时间,通过简单的图文,我们向潜在投资商们介绍了科特迪瓦的各行各业和营商环境,展现了一个充满潜力与投资机会的西非国家。
在此期间,我们也陆续收到了许多的反馈,了解了部分投资商对科特迪瓦产业概况的知悉程度和投资的需求。
为了与大家建立更加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具体的投资意向跟踪表。这一工作目前由科特迪瓦驻广州总领事馆向在其领区范围内合法注册了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的企业提供。同时,广东、海南、广西、江西、福建五省对科特迪瓦投资项目感兴趣的企业可以在微信搜索手机号18819310120,添加工作人员的微信以获取表格,仔细填写并提交,我们会在调查研究过后与各位取得联系,帮助大家更好地对接科特迪瓦的各种投资项目。
#科特迪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investci.cn##无限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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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我们也陆续收到了许多的反馈,了解了部分投资商对科特迪瓦产业概况的知悉程度和投资的需求。
为了与大家建立更加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具体的投资意向跟踪表。这一工作目前由科特迪瓦驻广州总领事馆向在其领区范围内合法注册了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的企业提供。同时,广东、海南、广西、江西、福建五省对科特迪瓦投资项目感兴趣的企业可以在微信搜索手机号18819310120,添加工作人员的微信以获取表格,仔细填写并提交,我们会在调查研究过后与各位取得联系,帮助大家更好地对接科特迪瓦的各种投资项目。
#科特迪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investci.cn##无限商机#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https://t.cn/A6xPkgUO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八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十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一)生产场所迁址的;
(二)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三)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doc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doc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八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十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一)生产场所迁址的;
(二)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三)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doc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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