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鄂尔多斯新建居民住宅区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鄂尔多斯##鄂尔多斯身边事# 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0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优先保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规划。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区分布、人口居住状况、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交通状况、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编制。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所在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纳入苏木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预留足量、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中心城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或者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第十条 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一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第十二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位。条件允许的,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
第十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保障其建设用地。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日照、卫生、通风、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三)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或者重建应当安排在假期和休息日进行,严禁课间施工;情况紧急需要施工的,可以安排学生放假或者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可以采用政府统筹建设、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等方式进行。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并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交付使用、产权归属、补偿措施、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主管等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全面履行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竣工验收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备案后,合同约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当及时移交。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备案后,应当及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面向公路或者城市主要道路,车流量较大的,应当根据需要在该路段修建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校内、园内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的,校内、园内道路应当实行人车分行,分别设立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通道,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七条 捐资兴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确需撤并、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https://t.cn/R2WxogK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0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优先保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规划。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区分布、人口居住状况、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交通状况、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编制。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所在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纳入苏木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预留足量、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中心城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或者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第十条 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一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第十二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位。条件允许的,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
第十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保障其建设用地。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日照、卫生、通风、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三)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或者重建应当安排在假期和休息日进行,严禁课间施工;情况紧急需要施工的,可以安排学生放假或者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可以采用政府统筹建设、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等方式进行。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并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交付使用、产权归属、补偿措施、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主管等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全面履行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竣工验收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备案后,合同约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当及时移交。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备案后,应当及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面向公路或者城市主要道路,车流量较大的,应当根据需要在该路段修建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校内、园内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的,校内、园内道路应当实行人车分行,分别设立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通道,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七条 捐资兴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确需撤并、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https://t.cn/R2WxogK
#20万亿险资大松绑# 放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禁投十类情形# 影响几何?
酝酿2年有余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松绑”#,终于落定。
11月13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核心是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改为“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险资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这一新规出台的背后,既有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的考虑,也有保险资金对股权资产配置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险资的股权类投资,从广义上讲包括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PE)、股权投资计划以及股票投资等。目前,通过后三种方式投资股权,其实已不存在行业限制。此次《通知》针对的只是第一种——此前,险资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仅限于与保险产业相关的,比如健康、养老等。
如今,随着行业限制解除,险资将有望直接投资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所投产业应处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新兴产业
所谓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来自于现行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也就是一直以来,保险直接投企业股权,投向仅限于保险、金融、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行业。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通知》,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做了重新规定。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股权投资选择面。
《通知》先明确了财务性股权投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天风证券非银团队认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投资限制的松绑有助于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灵活性。
禁投十类情形,鼓励开展债转股
同时,《通知》还建立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禁投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资金要求强调资产负债匹配
《通知》第五条明确资金性质要求,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责任准备金属于负债,用于应对未来的赔付支出。但因为赔付支付的预期时间会在将来,所以这部分资金可视为“沉淀资金”,不会在短期内用于赔付,故可用作一些长期投资,包括股权。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称,“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是首次看到的股权投资的资金相关要求,这与保险监管一直强调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一致。
在这一要求下,实际平均负债久期较短的中小险企,还能做期限往往很长的股权投资吗?
对此,周瑾认为,《通知》强调了股权投资的负债资金是“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不一定与保险公司大小有关,而是与负债的期限长短有关。有些中小公司主打长期保障类的产品,有些大公司也有大量的短期产品,产险的责任准备金普遍较寿险短,这些都是资产负债匹配的原理。故而不同负债对应的投资资产期限也要分别匹配对应。
《通知》还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同时,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将促进险资直接股权投资,利好这些行业
对于放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新规,业界早有预期。
此前,银保监会欲修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10月向行业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取消了险资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今年7月15日的国常会上明确指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期间,监管也多次就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发声。
在此次《通知》发布后,业内预期,险资直接股权投资有望增加。若投资行业限制放开,险资对哪些行业更为偏好?
一位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称,放开行业限制将会促进保险公司更积极开展股权投资,除了现在允许投资的行业,互联网、教育、高端制造业等也是保险公司比较关注的领域。
另外,从险资已投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也可知其股权投资的行业偏好。目前,险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计划等间接方式的股权投资,不受行业范围限制。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获得一份行业调研报告,险资在PE基金中重点投向了TMT、大消费、房地产(含物流地产)、基础设施、医养健五个行业,合计在全部基金规模中占比超过半数。
此前,国寿资产有关负责人在记者采访时透露,其在未上市股权领域主要关注六大行业,包括基础设施与不动产、能源环保、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以及信息传媒。其中,基础设施不动产和能源环保行业属于重资产、重资金投入,收益相对稳定,现金流非常好,与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和信息传媒则属于新经济领域,这代表了经济未来转型的方向,里面可能会孕育非常多有成长性的股权投资的机会。
银保监会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7万亿)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银保监会称。
酝酿2年有余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松绑”#,终于落定。
11月13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核心是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改为“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险资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这一新规出台的背后,既有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的考虑,也有保险资金对股权资产配置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险资的股权类投资,从广义上讲包括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PE)、股权投资计划以及股票投资等。目前,通过后三种方式投资股权,其实已不存在行业限制。此次《通知》针对的只是第一种——此前,险资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仅限于与保险产业相关的,比如健康、养老等。
如今,随着行业限制解除,险资将有望直接投资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所投产业应处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新兴产业
所谓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来自于现行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也就是一直以来,保险直接投企业股权,投向仅限于保险、金融、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行业。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通知》,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做了重新规定。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股权投资选择面。
《通知》先明确了财务性股权投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天风证券非银团队认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投资限制的松绑有助于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灵活性。
禁投十类情形,鼓励开展债转股
同时,《通知》还建立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禁投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资金要求强调资产负债匹配
《通知》第五条明确资金性质要求,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责任准备金属于负债,用于应对未来的赔付支出。但因为赔付支付的预期时间会在将来,所以这部分资金可视为“沉淀资金”,不会在短期内用于赔付,故可用作一些长期投资,包括股权。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称,“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是首次看到的股权投资的资金相关要求,这与保险监管一直强调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一致。
在这一要求下,实际平均负债久期较短的中小险企,还能做期限往往很长的股权投资吗?
对此,周瑾认为,《通知》强调了股权投资的负债资金是“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不一定与保险公司大小有关,而是与负债的期限长短有关。有些中小公司主打长期保障类的产品,有些大公司也有大量的短期产品,产险的责任准备金普遍较寿险短,这些都是资产负债匹配的原理。故而不同负债对应的投资资产期限也要分别匹配对应。
《通知》还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同时,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将促进险资直接股权投资,利好这些行业
对于放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新规,业界早有预期。
此前,银保监会欲修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10月向行业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取消了险资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今年7月15日的国常会上明确指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期间,监管也多次就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发声。
在此次《通知》发布后,业内预期,险资直接股权投资有望增加。若投资行业限制放开,险资对哪些行业更为偏好?
一位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称,放开行业限制将会促进保险公司更积极开展股权投资,除了现在允许投资的行业,互联网、教育、高端制造业等也是保险公司比较关注的领域。
另外,从险资已投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也可知其股权投资的行业偏好。目前,险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计划等间接方式的股权投资,不受行业范围限制。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获得一份行业调研报告,险资在PE基金中重点投向了TMT、大消费、房地产(含物流地产)、基础设施、医养健五个行业,合计在全部基金规模中占比超过半数。
此前,国寿资产有关负责人在记者采访时透露,其在未上市股权领域主要关注六大行业,包括基础设施与不动产、能源环保、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以及信息传媒。其中,基础设施不动产和能源环保行业属于重资产、重资金投入,收益相对稳定,现金流非常好,与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和信息传媒则属于新经济领域,这代表了经济未来转型的方向,里面可能会孕育非常多有成长性的股权投资的机会。
银保监会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7万亿)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银保监会称。
夯实安全基础管理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7月15日上午,安全部在一炼铁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敬业集团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安全工作部署大会。会上,各单位一把手汇报了上半年安全工作经验、存在的不足及下半年重点工作计划。
康雪元副总为第二季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第一炼铁事业部、动力事业部、板材事业部一把手、主管安全部长及安全科长颁发奖金。安全部宣读集团2020年下半年安全工作重点。
会上,康总指出:上半年经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大改观、提升,要求各级干部要戒骄戒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安全管理仍存在很大差距,比如一岗双责履行仍不到位、干部及安管人员专业常识不足、现场隐患及违章屡禁不止、高危人群管控不到位、相关方以包代管监管缺失等管理盲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取长补短,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康总针对当前工作强调以下几点: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保障干部员工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坚定“零工伤”管理目标,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好“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抓实安全管理队伍作风建设,打造专业队伍;时刻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加强高危人员日常管控,督导全员掌握急救常识,正确使用急救包;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严把相关方准入关,强化资质审核,严禁出现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抓好项目建设安全,依法做好新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打造专业应急处置力量,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最后,康总要求各单位下半年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继续严抓安全工作,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层层传导压力,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之首,抓好每个细节,全力以赴实现全年“零工伤”安全管理目标。
7月15日上午,安全部在一炼铁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敬业集团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安全工作部署大会。会上,各单位一把手汇报了上半年安全工作经验、存在的不足及下半年重点工作计划。
康雪元副总为第二季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第一炼铁事业部、动力事业部、板材事业部一把手、主管安全部长及安全科长颁发奖金。安全部宣读集团2020年下半年安全工作重点。
会上,康总指出:上半年经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大改观、提升,要求各级干部要戒骄戒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安全管理仍存在很大差距,比如一岗双责履行仍不到位、干部及安管人员专业常识不足、现场隐患及违章屡禁不止、高危人群管控不到位、相关方以包代管监管缺失等管理盲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取长补短,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康总针对当前工作强调以下几点: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保障干部员工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坚定“零工伤”管理目标,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好“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抓实安全管理队伍作风建设,打造专业队伍;时刻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加强高危人员日常管控,督导全员掌握急救常识,正确使用急救包;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严把相关方准入关,强化资质审核,严禁出现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抓好项目建设安全,依法做好新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打造专业应急处置力量,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最后,康总要求各单位下半年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继续严抓安全工作,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层层传导压力,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之首,抓好每个细节,全力以赴实现全年“零工伤”安全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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