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新讲行政法##法考行政法客观题100个陷阱#
5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当时我只穿着内衣裤!”7月20日,浙江义乌,余女士与怀孕8个月的发小,入住到某酒店的502房间。凌晨一时许,在余女士只穿内衣裤的情况下,突然间有两名男子闯入了房间。双方对视9秒过后,两名男子才从房间里出来。
余女士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投诉后,倍感委屈并放声大哭。随后余女士的发小因肚子疼痛,遂马上到医院检查,所幸并无大碍。
余女士与酒店协商处理过程中,酒店方声称,当时前台的工作人员是新来的,而那两名男子是他们酒店的熟客,因此该工作人员在没有搞清楚具体房间号的情况下,就将502的房卡交给两名男子。因此酒店只愿意赔偿1千元精神损失费给余女士,否则只能让余女士自行报处理。
但余女士不同意,并提出主张赔偿就医检查费、打车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总共一万元。
余女士发小的男友赶到现场,听到酒店只愿意赔偿一千元后,非常生气,并一时冲动说,那你们酒店找个人脱光衣服给我看,我也只赔偿一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来源:1818黄金眼)
1、其实男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自己怀孕8个月的女友,遭遇这样的事情,换谁都会生气,但生气归生气,法律讲究的是合理维权。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导致失去维权的合理性。因为无论是从合同角度,还是法律规定角度来说,酒店方都是理亏的一方。
2、从合同角度来说,由于余女士与发小二人支付房费给酒店,双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酒店一方有义务为二人提供安全有保障的休息环境。
也就是说,不论是前台工作人员的原因,还是两名男子走错房间,导致闯进余女士入住的房间,酒店方面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意,如果合同中有注明违约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就按合同规定执行,否则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3、《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由于酒店一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错发房卡被他人闯入余女士的房间,侵犯了余女士及其发小的隐私权,因此酒店方作为管理者,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强调一点,虽然实际侵权人是两名男子,但酒店赢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应当首先承担责任,但其可在事后再追两名男子追偿。
但实际上,由于酒店错发房卡在先,因此即便认定两男子需要赔偿,那酒店方也会因存在过错责任,而减轻两男子的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1183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民事责任。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私活动空间、身体隐私、信息资料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力。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有过意与过失之分。过失一般只承担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除了民事责任,还会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
最终,双方在民警的调解后,酒店方赔偿了余女士3000元。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尤其是女性网友,在入住酒店时,务必要将房门反锁,并把门梢插上,以免被他人误闯房间造成被侵权!
余女士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投诉后,倍感委屈并放声大哭。随后余女士的发小因肚子疼痛,遂马上到医院检查,所幸并无大碍。
余女士与酒店协商处理过程中,酒店方声称,当时前台的工作人员是新来的,而那两名男子是他们酒店的熟客,因此该工作人员在没有搞清楚具体房间号的情况下,就将502的房卡交给两名男子。因此酒店只愿意赔偿1千元精神损失费给余女士,否则只能让余女士自行报处理。
但余女士不同意,并提出主张赔偿就医检查费、打车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总共一万元。
余女士发小的男友赶到现场,听到酒店只愿意赔偿一千元后,非常生气,并一时冲动说,那你们酒店找个人脱光衣服给我看,我也只赔偿一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来源:1818黄金眼)
1、其实男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自己怀孕8个月的女友,遭遇这样的事情,换谁都会生气,但生气归生气,法律讲究的是合理维权。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导致失去维权的合理性。因为无论是从合同角度,还是法律规定角度来说,酒店方都是理亏的一方。
2、从合同角度来说,由于余女士与发小二人支付房费给酒店,双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酒店一方有义务为二人提供安全有保障的休息环境。
也就是说,不论是前台工作人员的原因,还是两名男子走错房间,导致闯进余女士入住的房间,酒店方面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意,如果合同中有注明违约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就按合同规定执行,否则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3、《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由于酒店一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错发房卡被他人闯入余女士的房间,侵犯了余女士及其发小的隐私权,因此酒店方作为管理者,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强调一点,虽然实际侵权人是两名男子,但酒店赢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应当首先承担责任,但其可在事后再追两名男子追偿。
但实际上,由于酒店错发房卡在先,因此即便认定两男子需要赔偿,那酒店方也会因存在过错责任,而减轻两男子的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1183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民事责任。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私活动空间、身体隐私、信息资料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力。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有过意与过失之分。过失一般只承担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除了民事责任,还会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
最终,双方在民警的调解后,酒店方赔偿了余女士3000元。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尤其是女性网友,在入住酒店时,务必要将房门反锁,并把门梢插上,以免被他人误闯房间造成被侵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别人公不公开你所谓可以证明的证据是别人的权利不是义务,还有谁都可以保持对某件事情的怀疑但主观意愿太强并不是好事,可以期待你想要的结果,但结果不是你臆想出来的,并不会服从你的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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