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卖假NIKE鞋!天津一商户被查!罚款5000元!】#打击侵权假冒#
在一些网店和商户中
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事
各式各样的名品运动鞋卖得特别便宜
商家声称是在促销
可这些鞋子真的靠谱吗?
近日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了一起假冒品牌运动鞋案
涉事商户侵权的运动鞋没收
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经过
2022年2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宝坻区宝平街道苑南路的经营场所售卖假鞋和套牌服装,涉及品牌有万斯、耐克、阿迪、古驰等,望处理。
根据举报,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品授权证明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强制〔2022〕10308号),对上述9双运动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9日,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进行鉴定,2022年6月23日,我局收到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了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12双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上述商品经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至检查时,上述耐克运动鞋已销售3双,剩余9双,本案违法经营额1440元,违法所得120元。
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袁玉梅)已注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耐克运动鞋9双;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000元。
在一些网店和商户中
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事
各式各样的名品运动鞋卖得特别便宜
商家声称是在促销
可这些鞋子真的靠谱吗?
近日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了一起假冒品牌运动鞋案
涉事商户侵权的运动鞋没收
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经过
2022年2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宝坻区宝平街道苑南路的经营场所售卖假鞋和套牌服装,涉及品牌有万斯、耐克、阿迪、古驰等,望处理。
根据举报,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品授权证明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强制〔2022〕10308号),对上述9双运动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9日,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进行鉴定,2022年6月23日,我局收到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9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了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鞋12双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上述商品经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至检查时,上述耐克运动鞋已销售3双,剩余9双,本案违法经营额1440元,违法所得120元。
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袁玉梅)已注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耐克运动鞋9双;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5000元。
#扬州新闻# 【又添3件!#扬州地理标志商标总量突破40件#】近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来佳讯!扬州市“仪征黑莓”“宝应芡实(干)”“宝应芡实(鲜)”3件商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示期满,正式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截至目前,扬州市地理标志商标总量已达40件,总量位居全省第3,实现了县(市、区)全覆盖,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已超百亿元。从地区分布上来看,分别是宝应县15件、高邮市15件、仪征市2件、江都区5件、邗江区1件、广陵区2件。via扬州市场监管
#乡村振兴# ,产业先行。2021年,省审计厅乡村振兴工作队来到黎明村驻村帮扶,在工作队和当地群众的努力下,他们改造升级扎粉生产车间,办理小作坊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罗城扎粉进驻省城中华米粉街。工作队还帮村民申请罗城扎粉地理标志商标,打造罗城扎粉品牌运营中心,成立罗城扎粉食品有限公司,联合南昌大学食品研究院论证和推进扎粉标准化生产……一系列的务实举措,促进了罗城扎粉产业提质升级。#万载新闻#
https://t.cn/A6aQr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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