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我好心载你,你出了事却来找我赔32万,凭什么?”安徽萧县,一男子骑车回家过程中载上女邻居,女邻居因意外摔下致9级伤残。事后,男子被对方吿上法院索要赔偿32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在事发当天,两人刚好干完农活,准备回家。张某见胡某开着电动车三轮车,便向其提议让对方捎自己一段,胡某碍于情面也不好拒绝,便当场应了下来。

在车辆行至一处拐弯处时,由于速度过快,张某不幸被甩了出去,最终导致九级伤残。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妥当,张某便将胡某吿上了法院。

张某认为,胡某乐于助人搭载的行为固然应该得到肯定和赞扬。但既然其搭载了自己,便负有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中,由于胡某未能对自己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伤致九级伤残,对此,胡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随即向法院请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

对此,胡某并不认可上述说法。首先,胡某与张某系邻里关系,同意对其进行搭乘也只是因为碍于情面,是张某主动向其提出搭乘请求的。

在搭乘过程中,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明知车子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张某仍然无视危险,不仅不抓紧护栏扶手,还在车上玩手机,这才最终导致其摔下了车,对于该结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

其次,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并未收取其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要求主动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胡某作为驾车人,考虑到人道主义、邻里关系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显然,本案争议的观点关键在于胡某好意搭乘的行为是否应该对张某的伤残结果负责?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胡某是在做好事,助人为乐,是在倡导良性的社会价值观,不应要求其对于张某的伤残结果负责。

其实不然,“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对张某进行善意的搭载,这无疑是一种值得赞扬和褒奖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在这里我们并非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品质,相反,我们要大力提倡。但我们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应更要尽到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不能因为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做事要做到虽不能全,但力求完美,应当尽到的责任必须要尽到。

对于胡某来说,其虽然善意无偿搭乘张某,但在该过程中,其就负有保障张某人身安全的义务,将其平安送至目的地。

但显然,在本案中,胡某由于车速过快将张某甩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造成张某伤残结果的发生,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注意,在这里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那对于张某来说,其在本案中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晓乘坐胡某的电动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其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故而也应减轻侵权人胡某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张某、胡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即胡某要向张某给付赔偿156584.2元。

总而言之,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即使是无偿的乘客,其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

车辆提供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无偿乘客搭载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其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其放弃遭受侵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对方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搭载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以上就是为什么胡某要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在。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诗词鉴赏》《红楼梦》最经典的12首诗词,读懂了才是人生!

《满纸荒唐言》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这首是《红楼梦》的缘起诗,道尽了世间苦涩的法则。

真正的痛苦,是无法言说的,有时候只能用一种看似荒诞的形式表现出来。

看起来满篇荒唐,却字字沁血,辛酸难诉。

都说我沉迷儿女私情,但谁又能理解我的真正心意呢?

看似寻常的东西,却很难有人理解,这究竟意味着什么。

经历多了,你自然就懂了。

《好了歌》

世人都晓神仙好,惟有功名忘不了。
古今将相在何方,荒冢一堆草没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金银忘不了。
终朝只恨聚无多,及到多时眼闭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娇妻忘不了。
君生日日说恩情,君死又随人去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儿孙忘不了。
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儿孙谁见了。

甄士隐早年富足,经历了生活动荡后,晚年凄苦落魄。

一日,他听到一位跛足道人唱《好了歌》。听完后他大笑一声,和道人一起飘飘而去。

喜了又悲,富了转贫,半生喜乐,半世苍凉。

世人忙忙碌碌一辈子,到老了才发现,有些东西根本没有必要争来争去。

人生本不苦,苦的是贪欲过多。

不强求,不攀比,远离欲望的陷阱,知足常乐。

《终身误》

都道是金玉良姻,俺只念木石前盟。
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
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
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
纵然是齐眉举案,到底意难平。

贾宝玉神游太虚境时,警幻仙女邀请他聆听《红楼梦十二支曲》。

这是十二支曲子的第一首,以宝玉的口吻,倾诉与宝钗感情始终不能融洽,以及对黛玉深深的思念和眷恋。

真情,是这世上最珍贵的东西。

如果错误的时间,遇上错误的人,并不相爱的两人,即使结婚,也不会幸福。

纵然举案齐眉,心中仍是杂念丛生。

到头来不过是错误一场,终身遗憾。

《枉凝眉》

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
若说没奇缘,今生偏又遇着他,
若说有奇缘,如何心事终虚化?
一个枉自嗟呀,一个空劳牵挂。
一个是水中月,一个是镜中花。
想眼中能有多少泪珠儿,
怎经得秋流到冬尽,春流到夏!

在87版《红楼梦》中,经过王立平的填曲,陈力的倾情演唱,让这首曲家喻户晓,无人不知。

两人的爱情理想因变故而破灭,林黛玉泪尽而逝,宝玉遁入空门。

有时命运就这样爱捉弄人,追悔、痛苦、叹息、遗憾,全都无用。

一声呼唤、一声叹气、一声心酸。

有些事,一开始,就已经注定了结局。

惜取眼前人,莫道空悲切。

《聪明累》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生前心已碎,死后性空灵。
家富人宁,终有个家亡人散各奔腾。
枉费了,意悬悬半世心;
好一似,荡悠悠三更梦。
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
呀!一场欢喜忽悲辛。
叹人世,终难定。

这首曲子是写王熙凤的。

王熙凤一世聪明,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落了个凄惨的下场。

黄庭坚有诗云:“多少长安名利客,机关用尽不如君。”

多少人,就像王熙凤那样,生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然而天道轮回,苍天饶过谁?

自己种下的因,牙关咬碎,也得咽下这苦涩的果。

《收尾·飞鸟各投林》

为官的,家业凋零;富贵的,金银散尽;
有恩的,死里逃生;无情的,分明报应。
欠命的,命已还;欠泪的,泪已尽。
冤冤相报实非轻,分离聚合皆前定。
欲知命短问前生,老来富贵也真侥幸。
看破的,遁入空门;痴迷的,枉送了性命。
好一似食尽鸟投林,
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这是《红楼梦十二支曲》最后一首。

曲终人散,家败人亡,各奔东西,正所谓树倒猢狲散,飞鸟各投林。

有时人们追求一生,虚荣一生,所得到的不过是些虚无缥缈的东西。

就像这辉煌一时的贾府,眼看他高楼起,眼看他楼塌了。

人,赤裸裸而来,赤裸裸而去,富贵荣华,不过是过眼云烟。

认真过好每个朝朝暮暮,做自己喜欢的事,努力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便不枉此生了。

《葬花吟》
林黛玉

花谢花飞飞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
游丝软系飘春榭,落絮轻沾扑绣帘。
闺中女儿惜春暮,愁绪满怀无释处;
手把花锄出绣帘,忍踏落花来复去,
柳丝榆荚自芳菲,不管桃飘与李飞。
桃李明年能再发,明年闺中知有谁?
三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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