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救助新政兜住群众幸福底线】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
3月17日,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磊红向媒体介绍《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带来的新变化,让更多群众享受好政策带来的福祉。
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
苏磊红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底,我省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36.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6.3万人,农村低保30.2万人;纳入特困供养对象1.7万人,投入运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123所,2756名特困人员入住在供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和减压阀作用得到了积极的发挥。
为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今年,我省将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实施方案》针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的新形势,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为目标,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救助方式。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信息、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按城镇居民予以救助。健全城镇解困脱困政策机制,加大城镇低收入群体救助力度,适当扩大城镇低保覆盖面。
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在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2021年年底前,我省将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扩大无劳动能力特困对象认定范围,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突出照料服务保障,优化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供给。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实行标准分档、差异化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豁免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实施并完善农牧民危房改造政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2024年年底前,建立农房动态监测机制,对农牧民住房安全实行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202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持续加强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完善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
今年,我省将发挥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年底前,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现急难情形24小时救助。以临时救助“快”为工作目标,简化临时救助程序,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实现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增强救助时效。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合作力度,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已建成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对运营困难的可实施政策性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开通“12349”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2021年年底前,我省将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联通。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聚焦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开展定期核查、定时监测,建立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强化低保、临时救助等保障措施。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刚性支出等因素,负责评估并提出实施社会救助的措施意见。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救助申请。全面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应用。
2022年年底前,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网通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细化核对流程、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及存款、理财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手段予以提供。
2022年年底前,升级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低保、特困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
(记者 周建萍)#青海#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
3月17日,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磊红向媒体介绍《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带来的新变化,让更多群众享受好政策带来的福祉。
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
苏磊红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底,我省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36.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6.3万人,农村低保30.2万人;纳入特困供养对象1.7万人,投入运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123所,2756名特困人员入住在供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和减压阀作用得到了积极的发挥。
为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今年,我省将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实施方案》针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的新形势,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为目标,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救助方式。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信息、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按城镇居民予以救助。健全城镇解困脱困政策机制,加大城镇低收入群体救助力度,适当扩大城镇低保覆盖面。
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在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2021年年底前,我省将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扩大无劳动能力特困对象认定范围,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突出照料服务保障,优化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供给。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实行标准分档、差异化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豁免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实施并完善农牧民危房改造政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2024年年底前,建立农房动态监测机制,对农牧民住房安全实行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202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持续加强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完善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
今年,我省将发挥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年底前,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现急难情形24小时救助。以临时救助“快”为工作目标,简化临时救助程序,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实现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增强救助时效。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合作力度,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已建成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对运营困难的可实施政策性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开通“12349”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2021年年底前,我省将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联通。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聚焦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开展定期核查、定时监测,建立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强化低保、临时救助等保障措施。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刚性支出等因素,负责评估并提出实施社会救助的措施意见。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救助申请。全面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应用。
2022年年底前,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网通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细化核对流程、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及存款、理财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手段予以提供。
2022年年底前,升级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低保、特困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
(记者 周建萍)#青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建施〔202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二)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强化检验检测,严把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关;加强施工总分包层级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安图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强化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控制,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把关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严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严格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工程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全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全装修竣工验收。
四、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严格实行企业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形成闭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在进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履职工作不到位。
(二)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应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工程质量手册,重点对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渗漏水;墙体、顶棚和楼地面面层空鼓、脱落;门窗型材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水电、管道安装;外墙面瓷砖脱落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质量通病问题制定防治措施,按照方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设计标准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凡是涉及到设计变更的须重新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五)加强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和部位(含样板间)、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技术要点与具体要求、将质量样板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相关内容。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制作包含工序样板内容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样板房装修标准一致。主要装修材料的信息应汇总列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样板房应当保留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
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用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意见。
六、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按照《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北建函〔2020〕205号)要求积极鼓励我市房地产开发单位投保,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业主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时间段进行。“业主开放日”活动在分户验收实施期间开展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已购买住宅的业主代表到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业主代表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八、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履行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加强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完善质量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倒查追责工作
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的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徐显 联系电话:2032291)
北建施〔202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二)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强化检验检测,严把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关;加强施工总分包层级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安图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强化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控制,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把关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严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严格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工程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全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全装修竣工验收。
四、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严格实行企业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形成闭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在进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履职工作不到位。
(二)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应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工程质量手册,重点对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渗漏水;墙体、顶棚和楼地面面层空鼓、脱落;门窗型材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水电、管道安装;外墙面瓷砖脱落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质量通病问题制定防治措施,按照方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设计标准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凡是涉及到设计变更的须重新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五)加强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和部位(含样板间)、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技术要点与具体要求、将质量样板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相关内容。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制作包含工序样板内容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样板房装修标准一致。主要装修材料的信息应汇总列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样板房应当保留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
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用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意见。
六、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按照《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北建函〔2020〕205号)要求积极鼓励我市房地产开发单位投保,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业主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时间段进行。“业主开放日”活动在分户验收实施期间开展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已购买住宅的业主代表到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业主代表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八、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履行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加强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完善质量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倒查追责工作
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的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徐显 联系电话:2032291)
紧贴群众需求融合发展成为期待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3-05
代表委员热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紧贴群众需求融合发展成为期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提及“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回应人民群众许多美好期待。
既在日常工作中参与供给,又在调研、履职中关注群众满意度,来自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带着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亲身感受,在“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向《法治日报》记者道出他们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和建议。
整合资源向融合化发展
“疫情期间,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社区的法律顾问,调处深圳市罗湖区某社区所600余户承租人租金纠纷。像这样一次批量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来京参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带来了广东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成果。
肖胜方说,引导当事人依法协商,批量解决矛盾纠纷,这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受到群众广泛认可,也为全国上下共渡难关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广东省5.5万名律师在省司法厅和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引领下,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律师行业的责任担当。”肖胜方介绍说。
如此关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
韩德云注意到,从接入群众矛盾困惑与法律需求,到“一键直达”定分止争,公共法律服务正成为化解纠纷的“接入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北京、甘肃等地开设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一线相关人员和农民工群体可能遇到的纠纷主动开展摸排调处,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指引,优先提供公证业务专人专办服务,适度减免公证费用。
山东、湖北、福建、江西、云南等地积极探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新路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成效凸显。
过去一年,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探索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服务新业务新模式,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速度快、质量高,公共法律服务以方便、易获得的优势获得群众好评。”韩德云说,在此基础上,公共法律服务从群众具体需求出发,提供化解矛盾纠纷“一站式”“一揽子”服务,产生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前,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在内,全国已建成56.6万个服务站点,2020年为1800万人次提供服务。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热线全面建成,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其中,中国法律服务网累计访问22亿人次,法律咨询1200万人次,在线办事180余万件。2020年,全国司法所直接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90余万件,开展法治宣传200余万次,解答法律咨询420余万人次,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近18万条。
韩德云说,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数据以及调研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成效显著,为“十四五”规划中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服务乡村振兴大有可为
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过去的一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场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懈努力,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助力群众实现美好生活愿景。
云南省已实现全省贫困乡镇、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实现全部贫困村法律顾问全覆盖,贫困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回应率100%,建档立卡贫困户受援率100%。
去年,司法部在全国开展“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聚焦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应援优援增强群众获得感三大主题,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着力打造亮点品牌。
接受采访的委员们都认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的一年,公共法律服务应着重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上发力,满足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发展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增长将更为显著,公共法律服务的主战场应该更倾斜于农村和农民。
吕红兵认为,民法典已正式施行,宣传普及民法典正是大力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契机。
去年,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世虹带头投入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到农村、医院、党政机关等单位组织开展了30余场民法典宣讲。
周世虹的想法和吕红兵不谋而合。他们都认为,要重视农村法律人才培养,瞄准乡村振兴工作中农村治理的短板、农民学法用法的弱项,培养适应和满足农村法律咨询服务需要的人才。
推进服务体系高水平建设
2021年新年伊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又以更高水平开展。
——形成合力“组团”服务。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展望公共法律服务的未来五年,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各方面资源,成为代表委员们的期待。
周世虹在建议中说,公共法律服务应坚持融合发展,升级优化热线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12345”等政务热线、窗口服务和紧急类求助平台等之间的协作制度,实现公众需求多渠道响应、办理事项有效流转、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数据信息充分共享。
——在法治轨道上高速发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月20日,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扩大刑事法律援助事项、民事法律援助情形……从7章61条的草案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必将指引法律援助带给群众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
“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和未来发展廓清思路,指明方向。”韩德云如是说,公共法律服务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相协调并行发展,人民群众可选择的差异化、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将更加丰富。
发展永无止境,奋斗未有穷期。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们都表达了律师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发挥专业特长、承担更多任务的愿望,他们希望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让更多优秀律师参与进来,为群众提供总量、质量、水平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金燕)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3-05
代表委员热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紧贴群众需求融合发展成为期待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提及“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回应人民群众许多美好期待。
既在日常工作中参与供给,又在调研、履职中关注群众满意度,来自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带着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亲身感受,在“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向《法治日报》记者道出他们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和建议。
整合资源向融合化发展
“疫情期间,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社区的法律顾问,调处深圳市罗湖区某社区所600余户承租人租金纠纷。像这样一次批量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来京参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带来了广东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成果。
肖胜方说,引导当事人依法协商,批量解决矛盾纠纷,这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受到群众广泛认可,也为全国上下共渡难关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广东省5.5万名律师在省司法厅和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引领下,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律师行业的责任担当。”肖胜方介绍说。
如此关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
韩德云注意到,从接入群众矛盾困惑与法律需求,到“一键直达”定分止争,公共法律服务正成为化解纠纷的“接入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北京、甘肃等地开设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一线相关人员和农民工群体可能遇到的纠纷主动开展摸排调处,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指引,优先提供公证业务专人专办服务,适度减免公证费用。
山东、湖北、福建、江西、云南等地积极探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新路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成效凸显。
过去一年,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探索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服务新业务新模式,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速度快、质量高,公共法律服务以方便、易获得的优势获得群众好评。”韩德云说,在此基础上,公共法律服务从群众具体需求出发,提供化解矛盾纠纷“一站式”“一揽子”服务,产生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前,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在内,全国已建成56.6万个服务站点,2020年为1800万人次提供服务。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热线全面建成,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其中,中国法律服务网累计访问22亿人次,法律咨询1200万人次,在线办事180余万件。2020年,全国司法所直接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90余万件,开展法治宣传200余万次,解答法律咨询420余万人次,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近18万条。
韩德云说,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数据以及调研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成效显著,为“十四五”规划中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服务乡村振兴大有可为
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过去的一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场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懈努力,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助力群众实现美好生活愿景。
云南省已实现全省贫困乡镇、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实现全部贫困村法律顾问全覆盖,贫困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回应率100%,建档立卡贫困户受援率100%。
去年,司法部在全国开展“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聚焦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应援优援增强群众获得感三大主题,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着力打造亮点品牌。
接受采访的委员们都认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的一年,公共法律服务应着重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上发力,满足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发展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增长将更为显著,公共法律服务的主战场应该更倾斜于农村和农民。
吕红兵认为,民法典已正式施行,宣传普及民法典正是大力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契机。
去年,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世虹带头投入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到农村、医院、党政机关等单位组织开展了30余场民法典宣讲。
周世虹的想法和吕红兵不谋而合。他们都认为,要重视农村法律人才培养,瞄准乡村振兴工作中农村治理的短板、农民学法用法的弱项,培养适应和满足农村法律咨询服务需要的人才。
推进服务体系高水平建设
2021年新年伊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又以更高水平开展。
——形成合力“组团”服务。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展望公共法律服务的未来五年,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各方面资源,成为代表委员们的期待。
周世虹在建议中说,公共法律服务应坚持融合发展,升级优化热线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12345”等政务热线、窗口服务和紧急类求助平台等之间的协作制度,实现公众需求多渠道响应、办理事项有效流转、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数据信息充分共享。
——在法治轨道上高速发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月20日,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扩大刑事法律援助事项、民事法律援助情形……从7章61条的草案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必将指引法律援助带给群众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
“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和未来发展廓清思路,指明方向。”韩德云如是说,公共法律服务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相协调并行发展,人民群众可选择的差异化、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将更加丰富。
发展永无止境,奋斗未有穷期。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们都表达了律师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发挥专业特长、承担更多任务的愿望,他们希望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让更多优秀律师参与进来,为群众提供总量、质量、水平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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