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三公务员用「假安心」被停职。
香港自前日有5人使用假冒的「安心出行」App或截图,图鱼目混珠进入湾仔入境事务大楼,因涉嫌「行使虚假文书」被捕,当中包括3名公务员和两名外判员工,其中3公务员已被停职。该伪冒App虽然已下架,但警方正追查开发者,并警告任何人使用或管有伪冒的App均有可能触犯行使虚假文书罪。有大律师解释,「管有」的意思是市民就算没有切实使用这个App,只要已下载及存放在手机上,也有机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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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北京律师 | 自建房未经依法处理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补偿诉讼吗?】
01
裁判要点
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行洁,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红(系王行洁丈夫),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钟楼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进,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
负责人:张天虎,该村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行洁因诉长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2日进行了两次询问,王行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红、康凯到庭参加询问。长子县人民政府、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旺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王行洁、王旭刚、王学样与同旺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间,王行洁对所承租房屋进行增建,后双方因增扩建筑物所有权发生争议。另查明,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据王行洁陈述,其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部分为同旺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部分为县里的国有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对象是被征收人,本案中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对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亦不能提供增扩建的相关权属证明,无法认定其为被征收人,故王行洁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情形所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而本案王行洁在诉讼中认为其对增扩建房屋享有所有权。综上,王行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行洁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同旺村委会通知承租人王旭刚、王行洁,限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所租房屋全部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该二人接此通知后,未着手腾空所租房屋,而是继续营业,同旺村委会便用铲车及渣土堵在木星家具超市的门前。2015年5月8日,王行洁与王旭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同旺村委会对其增设的不动产折价补偿1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案诉讼期间,2015年5月31日王旭刚与同旺村委会签订《租赁房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租赁期间所增添建筑物完整归同旺村委会所有”,同旺村委会随即撤除了堵在木星家俱超市门前的障碍物,王行洁和王旭刚于2015年6月11日撤回了对同旺村委会的起诉。但《租赁房屋补充协议》被(2017)晋04民终134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王行洁2004年1月2日与同旺村委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物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王行洁怠于行使其权利,又没有签订继续承租的合同,已不属于正常经营的状态。2016年2月5日长子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告知书的行为与王行洁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其不能成为该行政诉讼的原告。本案中,王行洁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驳回王行洁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王行洁的起诉。
王行洁申请再审称,王行洁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原有建筑进行了增扩建,扩建部分归王行洁所有。虽然在房屋征收时承租期已过,但是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王行洁等人与同旺村委会于200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04年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30万元,每年元月交付租金3万元。王行洁又提交了在合同期满后其继续于2014年、2015年向同旺村委会缴纳的共约16.8万元租金票据,票据上盖有同旺村委会的公章。足可以证明,2013年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并且王行洁缴纳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王行洁在经营期间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因此,王行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判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问题,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支持王行洁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另查明,2016年5月1日,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王行洁租赁和建设的建筑物即木星家具超市进行了强拆,王行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后经审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王行洁增扩了建筑物,其对这些增扩建筑物拥有物权;虽然长子县人民政府拆除时十年承租期已过,但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并续交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长子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对王行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驳回王行洁赔偿诉讼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认为,长子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拆除行为违法。王行洁所提赔偿为精神损害,王行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赔偿请求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认为营业用房承租人如要求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在王行洁诉长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虽然在长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时10年租期已过,但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并续交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并判决确认长子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对该认定并未否认,并判决驳回长子县人民政府的上诉。在(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作出后,本案二审裁定以“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签订继续承租合同”认定王行洁不属于房屋承租人,与之前的行政判决认定并不一致,又未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行洁续交租金问题进行审查,驳回王行洁的起诉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未对王行洁是否系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问题进行审查,亦未能查清有关事实。
关于无建房手续房屋在征收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问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院予以认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建设年限为标准对是否补偿进行了区分,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补偿,还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本案中,王行洁自行加盖了部分建筑用于经营,该部分建筑并未被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王行洁起诉要求长子县人民政府对其建设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宜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认为王行洁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驳回王行洁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未结合项目补偿方案进行审理事实不清。
综上,王行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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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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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行洁,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红(系王行洁丈夫),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钟楼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进,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
负责人:张天虎,该村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行洁因诉长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2日进行了两次询问,王行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红、康凯到庭参加询问。长子县人民政府、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旺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王行洁、王旭刚、王学样与同旺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间,王行洁对所承租房屋进行增建,后双方因增扩建筑物所有权发生争议。另查明,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据王行洁陈述,其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部分为同旺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部分为县里的国有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对象是被征收人,本案中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对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亦不能提供增扩建的相关权属证明,无法认定其为被征收人,故王行洁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情形所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而本案王行洁在诉讼中认为其对增扩建房屋享有所有权。综上,王行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行洁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同旺村委会通知承租人王旭刚、王行洁,限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所租房屋全部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该二人接此通知后,未着手腾空所租房屋,而是继续营业,同旺村委会便用铲车及渣土堵在木星家具超市的门前。2015年5月8日,王行洁与王旭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同旺村委会对其增设的不动产折价补偿1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案诉讼期间,2015年5月31日王旭刚与同旺村委会签订《租赁房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租赁期间所增添建筑物完整归同旺村委会所有”,同旺村委会随即撤除了堵在木星家俱超市门前的障碍物,王行洁和王旭刚于2015年6月11日撤回了对同旺村委会的起诉。但《租赁房屋补充协议》被(2017)晋04民终134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王行洁2004年1月2日与同旺村委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物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王行洁怠于行使其权利,又没有签订继续承租的合同,已不属于正常经营的状态。2016年2月5日长子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告知书的行为与王行洁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其不能成为该行政诉讼的原告。本案中,王行洁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驳回王行洁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王行洁的起诉。
王行洁申请再审称,王行洁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原有建筑进行了增扩建,扩建部分归王行洁所有。虽然在房屋征收时承租期已过,但是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王行洁等人与同旺村委会于200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04年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30万元,每年元月交付租金3万元。王行洁又提交了在合同期满后其继续于2014年、2015年向同旺村委会缴纳的共约16.8万元租金票据,票据上盖有同旺村委会的公章。足可以证明,2013年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并且王行洁缴纳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王行洁在经营期间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因此,王行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判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问题,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支持王行洁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另查明,2016年5月1日,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王行洁租赁和建设的建筑物即木星家具超市进行了强拆,王行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后经审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王行洁增扩了建筑物,其对这些增扩建筑物拥有物权;虽然长子县人民政府拆除时十年承租期已过,但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并续交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长子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对王行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驳回王行洁赔偿诉讼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认为,长子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拆除行为违法。王行洁所提赔偿为精神损害,王行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赔偿请求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认为营业用房承租人如要求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在王行洁诉长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虽然在长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时10年租期已过,但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并续交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并判决确认长子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对该认定并未否认,并判决驳回长子县人民政府的上诉。在(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作出后,本案二审裁定以“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签订继续承租合同”认定王行洁不属于房屋承租人,与之前的行政判决认定并不一致,又未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行洁续交租金问题进行审查,驳回王行洁的起诉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未对王行洁是否系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问题进行审查,亦未能查清有关事实。
关于无建房手续房屋在征收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问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院予以认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建设年限为标准对是否补偿进行了区分,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补偿,还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本案中,王行洁自行加盖了部分建筑用于经营,该部分建筑并未被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王行洁起诉要求长子县人民政府对其建设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宜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认为王行洁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驳回王行洁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未结合项目补偿方案进行审理事实不清。
综上,王行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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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法院有关系又怎样?用好这两招,轻松换掉法院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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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去法院打官司對很多人来说,也许一辈子就那么一次,所以难免会有所顾虑和紧张。有些人一遇到打官司的事,就紧张到不行,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那个亲戚或者谁谁谁的亲戚在法院,赶紧打电话问问,请吃个饭,送 点礼啥的,总觉得人家找关系,自己不找,就很吃亏一样。
找关系真的有用吗?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讨论,我们来讨论最现实的问题:如果人家亲戚就是法院工作人员,而你没有,你会不会担心人家通过亲戚打招呼,而导致自己败诉或对己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呢?
我觉得一般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忧,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有,教你们两招,如果可以用好,就可以避其锋芒,轻轻松松把法院和法官给换掉。
第一招:回避申请
在讲这招前,我先问问大家,如果自己的媳妇和自己的妈在某个问题上发生分歧,找你评理,谁对谁错,你有没有觉得很为难啊,因为不管你怎么说,總有一方可能会不服,媳妇会认为你是妈妈的儿子,你肯定护着自己的妈,当然妈妈也可能会觉得不公平,因为对方是你媳妇,难保你的天平不会斜向媳妇一方,而如果找街道或其他第三方,比如闲事婆和事佬来评评理,到底媳妇对还是老妈对,一般第三方会根据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斷,媳妇和妈妈都会比较容易接受,这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第三方是处于中立的地位,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作出的裁判相对比较客观,对争议双方来说也比较公正,这也是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
废话不再多說,回避申请怎么操作?很简单!
如果你觉得审判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係的;(三)与本案當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你都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申请的方式:口头与书面均可。
回避申请书格式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温州********* ,公民身份號码:33030219****,聯系方式:**** **** *** 。
申请事项:申请***审判员回避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实际情况来写,就是写你为什么要申请他回避,理由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此 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回避申请何时提比较合适呢?
一般是开庭审理时提,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的后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救济途径: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也许有人会说,申请回避一个也只有一个啊,举个例子,如果原告的媳妇在法院里工作,这个法院所有的人和原告的媳妇都是同事关系,就算换一个法官,难保下个法官跟原告她媳妇关系更好也说不定,还是很难让人信服,这个同事之间的情谊总是有的,这个法院的任何一个法官都有可能偏袒原告,总不能一直申请法官回避吧,还是说申请法院回避呢?别急,再教您一招,不仅换法官,同时连法院都可以换,什么招这么神奇呢?
第二招:指定管辖申请

此招针对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你发现存有特殊情况,法院不宜或不便审理本案时,你可以试试这个,真的是亲测有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附相关参考案例:
京03民辖177号民事裁定书
沪01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
(2018)渝04民辖42号民事裁定 https://t.cn/EA1R1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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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去法院打官司對很多人来说,也许一辈子就那么一次,所以难免会有所顾虑和紧张。有些人一遇到打官司的事,就紧张到不行,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那个亲戚或者谁谁谁的亲戚在法院,赶紧打电话问问,请吃个饭,送 点礼啥的,总觉得人家找关系,自己不找,就很吃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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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一般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忧,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有,教你们两招,如果可以用好,就可以避其锋芒,轻轻松松把法院和法官给换掉。
第一招:回避申请
在讲这招前,我先问问大家,如果自己的媳妇和自己的妈在某个问题上发生分歧,找你评理,谁对谁错,你有没有觉得很为难啊,因为不管你怎么说,總有一方可能会不服,媳妇会认为你是妈妈的儿子,你肯定护着自己的妈,当然妈妈也可能会觉得不公平,因为对方是你媳妇,难保你的天平不会斜向媳妇一方,而如果找街道或其他第三方,比如闲事婆和事佬来评评理,到底媳妇对还是老妈对,一般第三方会根据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斷,媳妇和妈妈都会比较容易接受,这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第三方是处于中立的地位,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作出的裁判相对比较客观,对争议双方来说也比较公正,这也是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
废话不再多說,回避申请怎么操作?很简单!
如果你觉得审判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係的;(三)与本案當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你都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申请的方式:口头与书面均可。
回避申请书格式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温州********* ,公民身份號码:33030219****,聯系方式:**** **** *** 。
申请事项:申请***审判员回避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实际情况来写,就是写你为什么要申请他回避,理由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此 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回避申请何时提比较合适呢?
一般是开庭审理时提,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的后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救济途径: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也许有人会说,申请回避一个也只有一个啊,举个例子,如果原告的媳妇在法院里工作,这个法院所有的人和原告的媳妇都是同事关系,就算换一个法官,难保下个法官跟原告她媳妇关系更好也说不定,还是很难让人信服,这个同事之间的情谊总是有的,这个法院的任何一个法官都有可能偏袒原告,总不能一直申请法官回避吧,还是说申请法院回避呢?别急,再教您一招,不仅换法官,同时连法院都可以换,什么招这么神奇呢?
第二招:指定管辖申请

此招针对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你发现存有特殊情况,法院不宜或不便审理本案时,你可以试试这个,真的是亲测有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附相关参考案例:
京03民辖177号民事裁定书
沪01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
(2018)渝04民辖42号民事裁定 https://t.cn/EA1R1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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