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条顶级投资定律:决定你收益的不是努力和能力,而是这些隐形成本】
一、威廉·江恩
江恩一生著述颇丰,其中最著名的是《江恩华尔街45年》。
热衷于技术理念或技术分析爱好者,基本对“江恩理念”颇为赞赏。
1. 亏钱是因为你不遵守交易法则,而不是交易法则没用。
江恩说,即使我给你世上最好的法则,但你还会因为人的因素输掉你的账户上的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2. 投资最重要的是时间周期。
江恩有12条买卖规则,充分考虑了价、量、时、空四要素在交易中的作用,他认为,时间周期是交易成败的关键。
无论什么样的投资品种,总要考虑市场从极限最低位上涨了多久,或从极限最高位下跌了多久。
3. 学会止损是避免亏损的第一步。
江恩认为每次入市交易,损失不应超过资金的十分之一,硬扛,只会让你的损失越来越大。
因为在一个相反的趋势中,期待投资回本是一件愚蠢的事。
4. 遵循市场的规则是你在市场生存的先决条件。
永远记住是你自己的错,不是市场的行为,市场的行为导致了你的顺势,只有遵循它的规则,才能避免注定使你失败的投机。
5. 不要相信那些“必赚”的方法。
江恩说,阳光之下没有新东西,投资没有一定赚钱的,你需要做的是用规律和科学去寻找那些可以赚钱的机会,而不是赚钱本身。
6. 冷静是投资者必备的心里素质。
江恩认为,投资要坚定你的信念,坚定以至于你的平静不被任何人打扰,这样才能取得成功,怀疑,即平仓离场。
7. 要对市场有足够的认知。
江恩给投资者的忠告是,在你赔钱之前,请先细心研究市场,永不盲目猜测市况发展。
8. 学会仓位管理,买卖要分批进场。
江恩说,不要一次性买进,傲慢就是罪过。当投资者笃定行情机会时,往往他只是市场玩弄的对象。
9. 市场没有永远,变是它唯一“不变”的。
江恩告诉投资者,在投资市场,无论什么投资方法都需要根据形势作出改变,而唯一不变的是你持续不断的提高自己,应对变化的市场。
二、伯纳德·巴鲁克
伯纳德·巴鲁克有十项投资原则:
1. 不要投机,除非你能以投机交易为生。
2. 谨慎理发师、美容师、服务生等任何人带给你的“内幕信息”。
3. 买入某支股票之前,必须尽力查明公司所有情况,公司管理、竞争对手、公司盈利和未来发展。
4. 不要企图买在绝对底部、卖在绝对顶部,这是不可能完成的,除了骗子。
5. 学会如何快速彻底止损,不要试图指望能做到一贯正确。如果已犯下错误,尽可能快速止损离场。
6. 不要买太多品类不同证券,最好只有几个投资标的以便有精力关注。
7. 定期重新评估所有投资,看看随着具体情况不断发展变化投资前景是否已经改变。
8. 研究自己的纳税情况,了解何时卖出可以获得最大税收优势。
9. 始终保有部分现金储备,永远不要投入所有资金。
10. 不要试图成为所有投资行业的万事通,坚守自己最精通的领域。
投资和投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1. 自立:必须独立思考,切忌情绪化,去除一切可能导致非理智行为的环境因素。
2. 判断: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沉思片刻,千万不要让自己希望发生的事情影响自己的判断。
3. 勇气:不要过高估计当一切都于你不利时,你可能具有的勇气。
4. 敏捷:善于发现一切可能改变形势的因素,以及可能影响舆论的因素。
5. 谨慎:随和些,否则难以做到谨慎。股市于你有利时,就更要谦虚。当自己认为价格已经达到最低点便着手买进,这不是谨慎的行为。最好再等等看,晚些买也不迟。执意等到价格升至最高点再卖出,这也不是谨慎行为——太快了脱手大概更安全。
6. 灵活:将所有客观事实和自己的主观看法综合起来考虑、再考虑。
必须彻底摈弃固执己见的态度——或是“自以为是”。
执意在某个时间段内赚进某个数额的想法会完全破坏你自己的灵活性。一旦决定、立刻行动——不要等待、观望股市会怎样。
三、杰西·利弗莫尔
利弗莫尔创作过一本经典书籍《股票大作手回忆录》。这本书法布施帮助了无数在投资中迷失方向的投资者找到出路。这才是利弗莫尔的过人之处。这本书记录了利弗莫尔的十大投资名言:
1. 优秀的投机家们总是在等待,总是有耐心,等待着市场证实他们的判断,要记住,在市场本身表现证实你的看法之前,不要完全相信你的判断。
2. 在心理上预测行情就行了,但一定不要轻举妄动,要等待,直到你从市场上得到证实你的判断是正确的信号。到了那个时候,而且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你才能用你的钱去进行交易。
3. 如果你在心中预测,接下来市场或者是某只股票将如何表现,其实这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在市场正真的走势确认你的想法之前,千万不要轻举妄动。
同样如果在你心里判断市场走向,这也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市场走向符合你的判断,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之前,你还是乖乖地等待吧。
只有在出现了确认信号之后,你应该投入真金白银。关键价位是确认信号的核心,你必须要让行情发展到那一步再入场。
4. 不管是在什么时候,我都有耐心等待市场到达我称为“关键点”的那个位置,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我才开始进场交易。
5. 要将“入场时机,资金管理和控制情绪”原则结合起来,在通盘考虑这些通用交易原则的时候,我可以说,许多投机者离场入场都是出于冲动。
很多时候他们都是一次性买入了所有持仓。这是一个危险错误。
6.等待,直到出现所有的信息都对你有利,记住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交易”的方式。一定要有耐心。
7. 当我看见一个危险信号的时候,我不跟它争执,我躲开!几天以后,如果一切看起来还不错,我就再回来。这样,我会省去很多麻烦,也会省很多钱。
8. 快速认赔出场。保护自己,不受错误的决定太大的影响,最多损失10%。
9. 频繁交易(每天或者每个星期操作),是失败者的玩法,不会取得太大的成功。操作股票获利的时机有许多,但有些时候,应该缩手不动,绝不操作。
10. 不要轻易听信别人的小道消息和内幕信息。做好自己的家庭功课,只看事实,了解基本面。不要把消息作为交易的依据。
一、威廉·江恩
江恩一生著述颇丰,其中最著名的是《江恩华尔街45年》。
热衷于技术理念或技术分析爱好者,基本对“江恩理念”颇为赞赏。
1. 亏钱是因为你不遵守交易法则,而不是交易法则没用。
江恩说,即使我给你世上最好的法则,但你还会因为人的因素输掉你的账户上的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2. 投资最重要的是时间周期。
江恩有12条买卖规则,充分考虑了价、量、时、空四要素在交易中的作用,他认为,时间周期是交易成败的关键。
无论什么样的投资品种,总要考虑市场从极限最低位上涨了多久,或从极限最高位下跌了多久。
3. 学会止损是避免亏损的第一步。
江恩认为每次入市交易,损失不应超过资金的十分之一,硬扛,只会让你的损失越来越大。
因为在一个相反的趋势中,期待投资回本是一件愚蠢的事。
4. 遵循市场的规则是你在市场生存的先决条件。
永远记住是你自己的错,不是市场的行为,市场的行为导致了你的顺势,只有遵循它的规则,才能避免注定使你失败的投机。
5. 不要相信那些“必赚”的方法。
江恩说,阳光之下没有新东西,投资没有一定赚钱的,你需要做的是用规律和科学去寻找那些可以赚钱的机会,而不是赚钱本身。
6. 冷静是投资者必备的心里素质。
江恩认为,投资要坚定你的信念,坚定以至于你的平静不被任何人打扰,这样才能取得成功,怀疑,即平仓离场。
7. 要对市场有足够的认知。
江恩给投资者的忠告是,在你赔钱之前,请先细心研究市场,永不盲目猜测市况发展。
8. 学会仓位管理,买卖要分批进场。
江恩说,不要一次性买进,傲慢就是罪过。当投资者笃定行情机会时,往往他只是市场玩弄的对象。
9. 市场没有永远,变是它唯一“不变”的。
江恩告诉投资者,在投资市场,无论什么投资方法都需要根据形势作出改变,而唯一不变的是你持续不断的提高自己,应对变化的市场。
二、伯纳德·巴鲁克
伯纳德·巴鲁克有十项投资原则:
1. 不要投机,除非你能以投机交易为生。
2. 谨慎理发师、美容师、服务生等任何人带给你的“内幕信息”。
3. 买入某支股票之前,必须尽力查明公司所有情况,公司管理、竞争对手、公司盈利和未来发展。
4. 不要企图买在绝对底部、卖在绝对顶部,这是不可能完成的,除了骗子。
5. 学会如何快速彻底止损,不要试图指望能做到一贯正确。如果已犯下错误,尽可能快速止损离场。
6. 不要买太多品类不同证券,最好只有几个投资标的以便有精力关注。
7. 定期重新评估所有投资,看看随着具体情况不断发展变化投资前景是否已经改变。
8. 研究自己的纳税情况,了解何时卖出可以获得最大税收优势。
9. 始终保有部分现金储备,永远不要投入所有资金。
10. 不要试图成为所有投资行业的万事通,坚守自己最精通的领域。
投资和投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1. 自立:必须独立思考,切忌情绪化,去除一切可能导致非理智行为的环境因素。
2. 判断: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沉思片刻,千万不要让自己希望发生的事情影响自己的判断。
3. 勇气:不要过高估计当一切都于你不利时,你可能具有的勇气。
4. 敏捷:善于发现一切可能改变形势的因素,以及可能影响舆论的因素。
5. 谨慎:随和些,否则难以做到谨慎。股市于你有利时,就更要谦虚。当自己认为价格已经达到最低点便着手买进,这不是谨慎的行为。最好再等等看,晚些买也不迟。执意等到价格升至最高点再卖出,这也不是谨慎行为——太快了脱手大概更安全。
6. 灵活:将所有客观事实和自己的主观看法综合起来考虑、再考虑。
必须彻底摈弃固执己见的态度——或是“自以为是”。
执意在某个时间段内赚进某个数额的想法会完全破坏你自己的灵活性。一旦决定、立刻行动——不要等待、观望股市会怎样。
三、杰西·利弗莫尔
利弗莫尔创作过一本经典书籍《股票大作手回忆录》。这本书法布施帮助了无数在投资中迷失方向的投资者找到出路。这才是利弗莫尔的过人之处。这本书记录了利弗莫尔的十大投资名言:
1. 优秀的投机家们总是在等待,总是有耐心,等待着市场证实他们的判断,要记住,在市场本身表现证实你的看法之前,不要完全相信你的判断。
2. 在心理上预测行情就行了,但一定不要轻举妄动,要等待,直到你从市场上得到证实你的判断是正确的信号。到了那个时候,而且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你才能用你的钱去进行交易。
3. 如果你在心中预测,接下来市场或者是某只股票将如何表现,其实这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在市场正真的走势确认你的想法之前,千万不要轻举妄动。
同样如果在你心里判断市场走向,这也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市场走向符合你的判断,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之前,你还是乖乖地等待吧。
只有在出现了确认信号之后,你应该投入真金白银。关键价位是确认信号的核心,你必须要让行情发展到那一步再入场。
4. 不管是在什么时候,我都有耐心等待市场到达我称为“关键点”的那个位置,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我才开始进场交易。
5. 要将“入场时机,资金管理和控制情绪”原则结合起来,在通盘考虑这些通用交易原则的时候,我可以说,许多投机者离场入场都是出于冲动。
很多时候他们都是一次性买入了所有持仓。这是一个危险错误。
6.等待,直到出现所有的信息都对你有利,记住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交易”的方式。一定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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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将组建直接向马斯克汇报的核心诉讼部门,专门打官司# 5月21日,马斯克宣布,特斯拉正在组建一个专门打官司的核心诉讼部门,该团队将直接向其本人汇报。马斯克说,“针对我们的公正案件,我们永远不会寻求胜利,即使可能会赢;在不公正诉讼中,我们永远不会投降或和解,即使可能会输。”
来源:中国汽车报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
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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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了!竟然要求投标人加入钉钉群,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文章只作分享不作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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