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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公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用品等,有效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一:装修公司用假冒品牌给客户装修
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遂从轻处罚。
市监部门认定,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案件二:店面销售假茅台酒
2021年期间,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杨某某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罚款9000元。
案件三:百货店销售假冒品牌洗衣液
2021年期间,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罚款9000元。
案件四:烟酒商销售假酒
2021年期间,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该烟酒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21瓶,罚款1000元。
案件五: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该公司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
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份,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该公司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该公司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件七:砖厂生产环保页岩砖不合格
2021年5月份,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份,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砖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罚款12844元。
案件八:电器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电
2020年9月1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0935元。
案件九:化肥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
2018年11月6日,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50袋(2000kg)“生物有机肥”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化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没收该化肥店违法所得1814.3元,罚款8125元。
案件十:服饰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
2020年8月,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经查,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453.5元,没收违法所得817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儋州公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用品等,有效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一:装修公司用假冒品牌给客户装修
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遂从轻处罚。
市监部门认定,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案件二:店面销售假茅台酒
2021年期间,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杨某某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罚款9000元。
案件三:百货店销售假冒品牌洗衣液
2021年期间,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罚款9000元。
案件四:烟酒商销售假酒
2021年期间,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该烟酒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21瓶,罚款1000元。
案件五: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该公司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
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份,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该公司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该公司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件七:砖厂生产环保页岩砖不合格
2021年5月份,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份,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砖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罚款12844元。
案件八:电器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电
2020年9月1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0935元。
案件九:化肥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
2018年11月6日,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50袋(2000kg)“生物有机肥”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化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没收该化肥店违法所得1814.3元,罚款8125元。
案件十:服饰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
2020年8月,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经查,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453.5元,没收违法所得817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今天3·15,辽宁发布八大典型案例!】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将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021年以来,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商标侵权、消费欺诈、违规收费、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年共查办案件2.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110件,真正做到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铁拳”打击的宣传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8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4.94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果汁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学生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元,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记者 : 赵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铁拳”打击的宣传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鑫临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工程机械专用油、空调主副滤芯、推力杆、推力杆维修包、板簧、水箱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36.08万元。经查,当事人为赚取利润,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并在沈阳市销售,已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9.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大连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1月,消费者在大连市小宋水产经营店购买了帝王蟹、龙虾等5种海鲜产品。当天,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海鲜产品实际重量与商家声称的重量不符,随后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下,对消费者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情况。经查,按照实际重量,水产经营店应当收取消费者1.48万元,实际收取1.86万元,多收取0.38万元。经检验,该水产经营店使用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同时该水产经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4.94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件3: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1年1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涉嫌“傍名牌”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本溪市平山区中心供销合作社新合作向阳配送中心与本溪市某饮料厂签订委托代工生产合同,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生产辽东特产“山里红V8”果汁饮料300箱,该批果汁饮料与辽宁桓仁王城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王城”牌“山里红V8”果汁饮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案发时,共销售33箱,违法经营额0.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的“山里红V8”果汁饮料267箱,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4: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充装超期未检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案
2021年7月6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的15支钢制无缝气瓶(氧气),涉嫌存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周期的问题。经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问题,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17支低温绝热气瓶和1个充装液氧的充装口,该公司还存在未取得液氧充装资质擅自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氧充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全部超期未检气瓶进行送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营口市双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签约保分”“24小时陪伴监督……最低提分80分,最高312分”等内容。同时还以文字形式在“历年战绩”栏目中列举了6名学生的姓名、入学分数、高考成绩及被录取大学名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20名学生的姓名、科目、入学分数、中高考分数、提升分数,以及6名学生的“2021年普通高考录取信息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铁岭市昌图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铁岭市昌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向温某购买2箱(共计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涉嫌假冒侵权。昌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投诉人所购买的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结论为均属假冒“MOUTAI”“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7:凌源市中心医院违法收取停车费案
凌源市中心医院在其停车场收费文件有效期到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在没有取得相应收费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沿用失效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在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经查,违法期间共计收取停车服务费124.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4.9万元,罚款187.36万元,合计312.26万元。
案例8: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案
盘锦辽东湾新区诚意冷冻加工厂生产销售的173箱预包装食品(酱焖带鱼罐头)的标签中钠、碳水化合物的数值不符合GB28050-2011标签明示要求,违法货值金额1.47万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花鱼罐头、带鱼罐头)44箱,违法货值金额0.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4.41万元。(记者 : 赵铭)
60分钟大盘收了一根修复性小阳十字星线,但量能对比昨天大幅萎缩了200亿,显然震荡磨底走势量能逐步在衰减,市场情绪冰点后交投越来越清淡,这是见底的征兆,而经过连续的下跌后尾盘已经开始有资金抄底了,所以承接力明显增强,意味着下周要开始大变盘走势了,个股目前的涨跌比依然为1:2,普跌过后下周有望迎来二八共振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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