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法律咨询# 湖北武汉,40岁男子高某因病去世,生前留下遗嘱,400万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奔驰汽车一辆,通通留给女友王某,与自己父母没有任何关系。而王某才和他交往了一年。
等安葬了高某,王某就找到高某父母,拿出高某写的遗嘱,希望高某父母配合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却遭到高某父母的拒绝。
王某随后把高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这些财产都归她所有。法庭上,王某哭得稀里哗啦,说自己并不是为了钱,只是完成高某的遗愿。而高某父母更是痛哭流涕,说这房子是他们攒了半辈子的钱给高某买的,现在怎么能成王某的呢?
这件事真是两难。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这房子是高某父母花钱买的,但是已经送给高某了,赠与行为就完成了,400万的房子已经成为了高某的个人财产,与父母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高某去世了,这套房子与其他高某的个人财产一样,都属于高某的遗产。
对于遗产的继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作为高某的女友,与高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本来是无权继承高某的遗产的。
但问题是,法定继承在继承里是优先级最低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遗赠抚养协议是最优先的继承方式,遗嘱次之,最后才轮到法定继承。
现在王某却偏偏拿出了一份高某的自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这份遗嘱是高某亲笔写的,有签名、有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得执行。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房子、钱、车子都应该归王某了,与高某的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了。
但这从中国人的普遍情感来说,这显然是无法理解的,特别是这些遗产里价值最高的房子是高某父母花了半辈子积蓄买的情况下,更是让大多数人的情感所不能接受的。
但如果这个协议完全违背公序良俗也就算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完全可以宣布高某的遗嘱无效,把房子判给高某的父母。
比如之前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男子黄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骨灰盒也由张某处理,却没有留给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的妻子蒋某,而这个朋友张某,其实是他的小三。
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高某这个事件里,他与王某的交往却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将财产留给王某本身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只是其全部财产都留给王某,一点儿没给父母,特别是在房子还是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买给他的情况下,有点让人情理上有点难以接受而已,法院要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这个遗嘱无效恐怕也有点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祭出了大杀器——调解,这是法院处理法与情不完全一致时的最好方法,只要你情我愿,不违背法律,大家达成协议,就可以让法与情都得到照顾。
最终,经过5轮调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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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真是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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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高某去世了,这套房子与其他高某的个人财产一样,都属于高某的遗产。
对于遗产的继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作为高某的女友,与高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本来是无权继承高某的遗产的。
但问题是,法定继承在继承里是优先级最低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遗赠抚养协议是最优先的继承方式,遗嘱次之,最后才轮到法定继承。
现在王某却偏偏拿出了一份高某的自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只要这份遗嘱是高某亲笔写的,有签名、有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得执行。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房子、钱、车子都应该归王某了,与高某的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了。
但这从中国人的普遍情感来说,这显然是无法理解的,特别是这些遗产里价值最高的房子是高某父母花了半辈子积蓄买的情况下,更是让大多数人的情感所不能接受的。
但如果这个协议完全违背公序良俗也就算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完全可以宣布高某的遗嘱无效,把房子判给高某的父母。
比如之前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男子黄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骨灰盒也由张某处理,却没有留给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的妻子蒋某,而这个朋友张某,其实是他的小三。
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高某这个事件里,他与王某的交往却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将财产留给王某本身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只是其全部财产都留给王某,一点儿没给父母,特别是在房子还是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买给他的情况下,有点让人情理上有点难以接受而已,法院要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这个遗嘱无效恐怕也有点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祭出了大杀器——调解,这是法院处理法与情不完全一致时的最好方法,只要你情我愿,不违背法律,大家达成协议,就可以让法与情都得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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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是,法定继承在继承里是优先级最低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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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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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之前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男子黄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朋友张某”,骨灰盒也由张某处理,却没有留给一直在医院照顾他的妻子蒋某,而这个朋友张某,其实是他的小三。
黄某被安葬后,张某向蒋某索要黄某的骨灰盒和财产被拒,就把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高某这个事件里,他与王某的交往却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将财产留给王某本身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只是其全部财产都留给王某,一点儿没给父母,特别是在房子还是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买给他的情况下,有点让人情理上有点难以接受而已,法院要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这个遗嘱无效恐怕也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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