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头早上兴致勃勃跟我说你猜我在迪士尼买了什么杯子哟?我说,嗯,可能是美女野兽里的那个胖茶壶阿姨的小鹅子吧~她说,才不是呢!是爱丽丝疯帽子聚会里的杯子好吧?哦豁,包装纸一拆,本迪士尼在逃公主同时兼十级学者稳赢。菜头尖叫连连,痛心疾首,错用感情。于是,嘿嘿!我是一直很想要这个小朋友的~啊,这种突然的满足可真是充满serendipity的美妙,比自己买快乐多咯。\(//∇//)\
#刘伯温[超话]#
陈梧桐:
朱元璋休养生息政策的施行(一)
明朝开国之初,到处田畴荒芜,榛莽丛生,中原及江淮有些地区竟然人烟断绝。国家的税源几近枯竭,陷入“租税无所从出”“积年逋赋”的困境。针对这种状况,明太祖提出“安民为本” “藏富于民” 的主张,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以恢复和发展生产。
他要求各级官吏把“田野辟,户口增”视为治国之急务,推行垦荒屯田。经过元末农民战争,不少官僚地主或死亡或逃散,他们霸占的土地有的回到农民的手里,有的荒废了。明太祖下令,凡是在战争中抛荒的田地,已被他人耕垦成熟的,就成为耕垦者的产业,“其田主还乡,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作” 。
洪武三年(1370),还下令将北方郡县近城的荒地分给无田的乡民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类似政策也曾施行于南方的某些地区,如苏州府太仓“见丁授田一十六亩” 。后来还规定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允许农民尽力垦荒,官府不得征税。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政府又下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首实,首实一年后官为收科。” 虽然取消原先永不起科的规定,但农民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上述法令的施行,使许多农民获得小块耕地,成为自耕农。这种自耕农在明初数量较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农民中占有多数比重。自耕农经济拥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比佃农经济具有更大适应性和灵活性,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
明政府还大力推行屯田。明初的屯田分为民屯、军屯和商屯。民屯的对象包括“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 ,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移民就宽乡”,即把无田或少田的农民从地狭人稠的地区迁至地广人稀的地区屯种,由官府拨给土地,“永为己业”,并发给路费,有的还发给耕牛、农具和种子,三年不征租税。当时的移民,主要来自人口比较稠密的山西和江西,其次是江南苏松诸府和徽州、北平的真定(今河北正定)、湖广的黄麻以及山东东部。迁入的地区也很广泛,“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 。而以迁往山东西部、河南及北平的数量最多。据统计,洪武一朝有数字可考的屯田移民为160多万人,实际数量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两倍还多。这些移民,后来大多也变成了自耕农。军屯由卫所军队承担,“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 。每个军士一般由国家拨给50亩的土地,多则100亩,少则20亩,并给耕牛、种子和农具。屯种的头几年不必纳税,从洪武七年(1374)起始征屯粮,但不承担徭役。明初100多万军队的粮饷供给,就大部分来自军屯的收入。明太祖曾自夸说:“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 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也是军屯的补充。明代的食盐由国家垄断经营,并实行“开中法”,规定商人必须运粮到边境的卫所,换取盐引,然后持引到产盐地支取食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获利。后来,商人干脆在边境地区募民屯垦,就地用粮食换取盐引,以减省运费,于是便出现商屯。这一系列的屯田措施,使大量的荒闲土地得到了开发。
为了推动农业的发展,明太祖非常重视水利建设。即位当年,他就下令:“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后来,又特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浅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 洪武年间,兴修了许多大规模的灌溉工程,有的工程投入人工达数十万,可灌溉田地万顷至数万顷。明政府还不时督促各地的官吏组织劳动力,利用农闲,大力修建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派国子监生分赴全国各地,督促吏民兴修水利,到第二年年底,全国即修治塘堰40987处,河4162处,陂渠堤岸5048处。
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太祖还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元代的农民对地主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规定佃户对地主行主仆之礼,地主打死佃客,仅科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便告了事。明太祖下诏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 明制父辈曰“尊”,兄辈曰“长”。农民与地主的人身关系,便由仆主升为少长。明律还取消了元律关于地主打死佃客的处罚规定。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有了一定的松弛。元代蓄奴之风气很盛,权贵勋戚都拥有大量的奴婢,有的多达数千名。在元末农民战争中,不少奴婢获得了自由,但也有一些人因饥荒又沦为奴隶。明太祖下诏,凡在战乱中势弱力孤或贫乏不能自存,于庶民之家为奴者,“诏书到日,即放为良” 。并决定,由朝廷出资赎还因饥荒典卖为奴者。
洪武十九年(1386),仅河南布政司就赎还开封等府典卖为奴者男女274人。明政府还规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20人,一品不过12人,二品不过10人,三品不过8人 。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否则“杖一百,即放从良” 。凡收留人家遗失、在逃子女卖为奴婢或冒认良人为奴者,均处重刑。
陈梧桐:
朱元璋休养生息政策的施行(一)
明朝开国之初,到处田畴荒芜,榛莽丛生,中原及江淮有些地区竟然人烟断绝。国家的税源几近枯竭,陷入“租税无所从出”“积年逋赋”的困境。针对这种状况,明太祖提出“安民为本” “藏富于民” 的主张,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以恢复和发展生产。
他要求各级官吏把“田野辟,户口增”视为治国之急务,推行垦荒屯田。经过元末农民战争,不少官僚地主或死亡或逃散,他们霸占的土地有的回到农民的手里,有的荒废了。明太祖下令,凡是在战争中抛荒的田地,已被他人耕垦成熟的,就成为耕垦者的产业,“其田主还乡,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作” 。
洪武三年(1370),还下令将北方郡县近城的荒地分给无田的乡民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类似政策也曾施行于南方的某些地区,如苏州府太仓“见丁授田一十六亩” 。后来还规定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允许农民尽力垦荒,官府不得征税。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政府又下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首实,首实一年后官为收科。” 虽然取消原先永不起科的规定,但农民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上述法令的施行,使许多农民获得小块耕地,成为自耕农。这种自耕农在明初数量较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农民中占有多数比重。自耕农经济拥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比佃农经济具有更大适应性和灵活性,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
明政府还大力推行屯田。明初的屯田分为民屯、军屯和商屯。民屯的对象包括“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 ,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移民就宽乡”,即把无田或少田的农民从地狭人稠的地区迁至地广人稀的地区屯种,由官府拨给土地,“永为己业”,并发给路费,有的还发给耕牛、农具和种子,三年不征租税。当时的移民,主要来自人口比较稠密的山西和江西,其次是江南苏松诸府和徽州、北平的真定(今河北正定)、湖广的黄麻以及山东东部。迁入的地区也很广泛,“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 。而以迁往山东西部、河南及北平的数量最多。据统计,洪武一朝有数字可考的屯田移民为160多万人,实际数量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两倍还多。这些移民,后来大多也变成了自耕农。军屯由卫所军队承担,“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 。每个军士一般由国家拨给50亩的土地,多则100亩,少则20亩,并给耕牛、种子和农具。屯种的头几年不必纳税,从洪武七年(1374)起始征屯粮,但不承担徭役。明初100多万军队的粮饷供给,就大部分来自军屯的收入。明太祖曾自夸说:“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 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也是军屯的补充。明代的食盐由国家垄断经营,并实行“开中法”,规定商人必须运粮到边境的卫所,换取盐引,然后持引到产盐地支取食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获利。后来,商人干脆在边境地区募民屯垦,就地用粮食换取盐引,以减省运费,于是便出现商屯。这一系列的屯田措施,使大量的荒闲土地得到了开发。
为了推动农业的发展,明太祖非常重视水利建设。即位当年,他就下令:“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后来,又特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浅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 洪武年间,兴修了许多大规模的灌溉工程,有的工程投入人工达数十万,可灌溉田地万顷至数万顷。明政府还不时督促各地的官吏组织劳动力,利用农闲,大力修建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派国子监生分赴全国各地,督促吏民兴修水利,到第二年年底,全国即修治塘堰40987处,河4162处,陂渠堤岸5048处。
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太祖还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元代的农民对地主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规定佃户对地主行主仆之礼,地主打死佃客,仅科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便告了事。明太祖下诏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 明制父辈曰“尊”,兄辈曰“长”。农民与地主的人身关系,便由仆主升为少长。明律还取消了元律关于地主打死佃客的处罚规定。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有了一定的松弛。元代蓄奴之风气很盛,权贵勋戚都拥有大量的奴婢,有的多达数千名。在元末农民战争中,不少奴婢获得了自由,但也有一些人因饥荒又沦为奴隶。明太祖下诏,凡在战乱中势弱力孤或贫乏不能自存,于庶民之家为奴者,“诏书到日,即放为良” 。并决定,由朝廷出资赎还因饥荒典卖为奴者。
洪武十九年(1386),仅河南布政司就赎还开封等府典卖为奴者男女274人。明政府还规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20人,一品不过12人,二品不过10人,三品不过8人 。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否则“杖一百,即放从良” 。凡收留人家遗失、在逃子女卖为奴婢或冒认良人为奴者,均处重刑。
【中国女留学生在美遭杀害:嫌犯白人男性目前在逃】当地时间9月20日,据佐治亚理工学生学者联谊会消息,当地警方已证实一位毕业于佐治亚理工的中国籍女生(李某某)在亚特兰大遇害,目前嫌疑人驾驶受害人的2015年白色Honda CRV逃逸。警方已经公布嫌犯信息,发出通缉令。嫌犯 Brian Marsh Semrinec,男,美国国籍,现年24岁左右。另有消息称嫌犯系受害人之前交往的美国男友。(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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