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联合发布13个毗邻地区联合治水管水典型案例】近日,川渝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发布13个川渝毗邻地区联合治水管水典型案例,系统总结川渝毗邻地区联合治水管水的典型做法和创新经验。据了解,川渝两省市河流相通、生态相依,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界河流81条,流经100多个地市和区县,总长度1万多公里,涉及长江、嘉陵江、渠江、涪江、赤水河等干流。(成都日报锦观)
【我市公布两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聚焦环境整治#为切实保障南水北调沿线、淮河等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逃避监管、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全力保障汛期水环境质量、全力推动水环境质量达标、全力聚焦涉水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定向督查、定时巡查、不定时抽查、县区互查等方式,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污染源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两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安徽某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安徽某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水泵和软管擅自将中药材脱皮加工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公司南墙外土坑内,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集了土坑内的生产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4270mg/L、氨氮(NH3-N)浓度为16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2标准41.7倍和1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中药材脱皮生产设施进行了现场查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三十二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后,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公司现场帮扶指导,帮助其完成整改,及时恢复生产,该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案件启示】
美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运用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移送公安等《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打组合拳”,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嚣张气焰。与此同时,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现场为企业“把脉问诊”,帮助企业完成整改。生态环境执法有精度、有力度、有温度,护航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亳州涡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涡阳县某安水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涡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总磷和氨氮多次出现日均值超标。2021年12月13日,支队环境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显示,2021年11月11日,总磷日均值排放浓度为0.538mg/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0.076倍;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显示,2021年11月16日,氨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5.474mg/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0.095倍。废水超标排放期间,该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总磷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对该公司处十九万元罚款。针对该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营中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现场帮扶指导,督促全部整改完成,该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非现场手段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行为,依据自动监测数据依法立案处罚。在严格执法同时,主动为企业剖析废水超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解决,经测算,每年将为该公司节省运行成本约50万元。By刘峰 汝平
一、安徽某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安徽某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水泵和软管擅自将中药材脱皮加工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公司南墙外土坑内,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集了土坑内的生产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4270mg/L、氨氮(NH3-N)浓度为16mg/L,分别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2标准41.7倍和1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中药材脱皮生产设施进行了现场查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三十二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后,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公司现场帮扶指导,帮助其完成整改,及时恢复生产,该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案件启示】
美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运用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移送公安等《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打组合拳”,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嚣张气焰。与此同时,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现场为企业“把脉问诊”,帮助企业完成整改。生态环境执法有精度、有力度、有温度,护航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亳州涡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涡阳县某安水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涡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总磷和氨氮多次出现日均值超标。2021年12月13日,支队环境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显示,2021年11月11日,总磷日均值排放浓度为0.538mg/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0.076倍;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显示,2021年11月16日,氨氮日均值排放浓度为5.474mg/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0.095倍。废水超标排放期间,该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总磷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对该公司处十九万元罚款。针对该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营中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现场帮扶指导,督促全部整改完成,该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非现场手段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行为,依据自动监测数据依法立案处罚。在严格执法同时,主动为企业剖析废水超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解决,经测算,每年将为该公司节省运行成本约50万元。By刘峰 汝平
【川渝联合发布13个毗邻地区联合治水管水典型案例】近日,川渝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发布13个川渝毗邻地区联合治水管水典型案例,系统总结川渝毗邻地区联合治水管水的典型做法和创新经验。据了解,川渝两省市河流相通、生态相依,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界河流81条,流经100多个地市和区县,总长度1万多公里,涉及长江、嘉陵江、渠江、涪江、赤水河等干流。(成都日报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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